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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于早期、成长期等不同发展阶段间做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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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的特点是什么君曜资本可信吗
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资金来源广泛,对引资企业来说,私募股权融资不仅有投资期长、增加资本金等好处,还可能给企业带来管理、技术、市场和其他需要的专业技能;相对于波动大、难以预测的公开市场而言,股权投资资本市场是更稳定的融资来源。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因流动性差被视为长期投资,所以投资者会要求高于公开市场的回报。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非公开性,所以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君曜资本作为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管理人是很可信的,它风控很严格,层层把控,并且对所选产品都会全面评估,跟踪控管整体状况进程,实现基金财产安全稳健。
❸ 什么是私募股权母基金,私募股权母基金的优势有哪些
一、什么是私募股权母基金?
私募股权母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 of funds,PE-FOF)是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PE Fund)为主要投资对象的私募基金。
私募股权母基金的业务主要有三块:一级投资、二级投资和直接投资。
二、私募股权母基金的优势有哪些?
首先,分散风险。一般来说,FOF会把所募集的资金分散投资到多个标的基金中,这避免了单只基金投资中把风险押在某一基金管理人身上的风险。同时,这些标的基金投资的公司数往往会超过上百家,这使得FOF有能力在多个领域获得多样性,如:投资阶段、时间跨度、地域、行业、投资风格等。通过投资FOF,投资者可以有效地实现风险分散。
其次,专业管理。对于投资者而言,即使拥有基金投资的某一方面知识,但是他却可能因为缺乏对其他方面的了解而丧失投资机会。而FOF通常拥有基金投资方面全面的知识、人脉和资源来实现对这些领域的投资。在对基金进行投资时,FOF通过专业的方式挑选标的基金,相比其他投资者更有可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第三,具有良好的投资机会。投资者都想投资业绩出色的标的基金。但是对于一般投资者而言,难以获得业绩出色的标的基金的投资机会。而FOF是基金的专业投资者,通常与标的基金有良好的长期关系,有机会投资于这些出色的标的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于FOF而获得投资出色的标的基金的机会。
❹ 请问产业引导基金也算是股权投资基金的一种吗
产业引导基金通常由地市级以上政府牵头,联合金融机构发起成立,以财政资金专为劣后,撬动民属间资金投入到高新技术产业中,引导高新行业发展。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多数以股权的方式,少部分引导基金也可用债权方式投资。
从产业引导基金的结构和目的方面可以分为:
1、母基金+子基金的模式。母基金层面,很多地方的政府引导基金要求禁止财政资金作为劣后级,因此采用平行投资的架构,吸引大型金融机构参与,放大杠杆优势。
2、专项基金模式。
此模式,财政资金联合行业龙头、金融机构或其他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单层基金架构,重点支持特定行业或特定类型企业。这种单层有限合伙形式的模式较为多见。
3、国企牵头类。
最为常见是设定优先劣后级结构化设计,杠杆比例2:1到4:1不等,甚至更高。金融机构认购优先级,国企或指定主体出资认购劣后级,为优先级资金提供一部分安全垫。平行投资基金较少出现。
❺ 什么是母基金母基金和子基金的区别是什么
“母基金”FOF(Fund of Funds)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FoF并不直接投资股票或债券,其投资范围仅限于其他基金,通过持有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而间接持有股票、债券等证券资产,它是结合基金产品创新和销售渠道创新的基金新品种。
一、母基金和子基金在购买赎回方式的不同
FoFs和基金的差别,理财师指出:除了起购金额方面的高门槛,FoFs还有一个不足就是开放期不是每天,而是根据不同的券商,有的是一个季度开放一周,有的是一个星期开放一日,其他的时间就无法买卖。而基金则不同,只要不是处于封闭期的新基金,一般来说每天都可以进行交易。
二、母基金和子基金在手续费上的不同
和基金相比,FoFs在手续费上的不同在于,因FoFs的投资产品是基金,只要是基金有的手续费它也无法避免,所以刚刚提到的费率其实是在基金手续费基础上的二次收费,简单地说,就是投资FOFs会付出双重费用。
虽与基金相比,FoFs没有多大的优势,不过,FoFs是投资新手和无暇打理投资组合的投资者首选的理财产品。FoFs与开放式基金最大的区别在于基金中的基金是以基金为投资标的,而基金是以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为投资标的。它通过专业机构对基金进行筛选,帮助投资者优化基金投资效果。
(5)股权投资母基金可以通过扩展阅读:
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的运作和备案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于2011年11月发布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2864号文”)。
其中特别指出:“投资者人数限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除外。”
❻ 在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运营过程中,LP、GP、投资项目之间是什么关系
LP是有限合伙人,一般是投抄资者,出资方。他们以出资额对股权负责,享有回报的权利,不负责具体事务。GP是普通合伙人,一般就是投资机构,比如私募管理人,是那些进行投资决策以及公司内部管理的人。他们也需要出一定资金,主要负责投资管理和运营。投资项目我们可以看作是LP与GP这对“CP”的结晶升级,通常情况下,GP对于项目普遍是遵循2/20收费结构——即为2%的管理费以及20%的额外收益费。君曜资本作为专业的母基金管理人,以专业管理人视角甄选全市场优质资产,为投资者提供稀缺投资机会,重点把握新文化、新消费、新技术的发展大势,针对不同的细分领域,深度投研,挖掘稀缺资产,为投资者带来财富增值。
❼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可否部分投资其他PE基金,类似于FOF的形式
理论上是可以的,不过投资其他PE基金的那部分是要支付管理费的
❽ 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是什么 有哪些特点
1、资金来源广泛;2、公开发行上市、售出或购并、公司资本结构重组对引回资企业来说,私募股答权融资不仅有投资期长、增加资本金等好处,还可能给企业带来管理、技术、市场和其他需要的专业技能;相对于波动大、难以预测的公开市场而言,股权投资资本市场是更稳定的融资来源。3、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因流动性差被视为长期投资,所以投资者会要求高于公开市场的回报。4、没有上市交易,所以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
❾ 股权投资母基金设立有哪些规定
股权投资母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 of funds,FOF)是以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PE)为主要投资对象的私募基金。
股权投资母基金的业务主要有三块:一级投资、二级投资和共同投资。
一级投资
一级投资(primary investment)是指FOF在PE募集的时候对PE进行的投资。FOF发展初期,主要就是从事PE的一级投资业务,一级投资业务是FOF的本源业务。
二级投资
二级投资(secondary investment)是指FOF在PE二级市场进行投资,主要有两种形式:购买存续PE的基金份额和(或)后续出资额;购买PE持有的所投组合公司的股权。
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direct investment)是指FOF直接对公司股权进行投资。在实际操作中, FOF通常和它所投资的PE联合投资,而且FOF扮演者消极的角色,而让第一投资人,即PE来管理这项投资。
作为目前中国私募基金设立和运作的主要监管机构,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11月发布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2864号文"),将全国大小规模的股权投资基金均纳入备案监管的范畴,标志着中国首个全国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范的出台,这可以算是私募基金法律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
根据2864号文,所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包括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除已经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和由一家机构独资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均须按照其规模是否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国家发改委或省级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2864号文的相关指引则"建议"(在实践中实际上是"要求")所有新设的股权投资企业的单个投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目前的备案实践中,成功备案的"股权投资母基金"主要是专门设立用于投资某一特定基金的特殊目的载体(这与欧美FOF的概念相去甚远,不具有前述的市场化FOF三大功能),只要该"股权投资母基金"本身亦满足直投基金备案的要求,主要包括:(a)单个投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b)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个(如投资者为非法人机构则需如直投基金一样打通核查),以及(c)不存在其他非法集资的情形。因此,目前的备案管理实际上具有实质性审查的性质。在2864号文要求所有股权投资企业均须进行备案的背景下,除了鼎晖、弘毅、中信产业之类知名的一线基金外,尚有至少数以千计的基金和其背后数以万计甚至十万计的投资人,由备案管理部门对数目如此众多的基金和投资人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将从人力资源和专业水平等方面对各级备案管理部门提出极大的挑战,也可能为相关备案官员提供寻租的空间。另外,备案管理部门目前并不对备案基金或对外出具任何"股权投资母基金"资格认定的证明,所以对于潜在投资人而言,除了基金本身的承诺保证外,无法确认该基金是否已被认定为2864号中的"股权投资母基金"。
❿ PE母基金的法律规定
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的运作和备案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于2011年11月发布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2864号文”)。
其中特别指出:“投资者人数限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除外。”
根据“非法人机构穿透原则”的要求:即如果一个基金的合伙人或股东是一个合伙企业或信托等非法人机构,需要打通该非法人机构,核查其背后的法人或自然人,来计算投资者人数,且该等被打通后的最终投资人亦需满足单个投资人1000万元的最低出资要求。非法人机构穿透原则目前唯一的例外是在发改委备案的“股权投资母基金”。由于国内绝大多数的私募基金无法满足每个投资者1000万元的最低出资额要求,因而“股权投资母基金”成为最后的救命稻草。业界有不少人预测,2864号文将使得母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中国迎来飞速发展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