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产信托、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两种融资方式有什么异同怎么选择
是有很大不同的,简单一点说:信托可以分为股权型、债权型。其中股权型又分主动型、被动型。
像你所说的私募股权基金信托就属于主动型股权信托。
这个问题很复杂,有机会可以当面交流交流
2.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与直接股权投资的区别
房地产信来托投资基金一般是为自类指数型的证券化产品,对应的一般为资产包,而且其投资形式是投资资产收益权为主,针对的主体一般为一家或者多家的统一标准资产。可以简单的理解成是面。
直接的股权投资一般是针对单一项目,或者单一主体的多个项目,基本没有抵押物,以入股的形式约定收益和分红。可以简单理解成是点。
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把股权投资资产打包成前者的,不需要咬文嚼字。
3. 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和REITS区别
1、性质不同
REITS一般指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是房地产证券回化的重要手段。
房地产投资基金是从答事房地产的收购、开发、管理、经营和营销获取收入的集合投资制度。
2、要求不同
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是不公开的,对投资人有严格限制,比如资产要求很高,百万级起投,投资期限几年。
REITs门坎相应低得多,面向公众开放,有些几千元起。
3、关系不同
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是股权关系。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是信托关系。
4. 有没有关于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和企业案例的介绍可以分享下吗
你可以了解下钜派啊,股东是易居,在你说的这个领域相当不错了
5. 房地产私募基金如何退出投资项目
房地产私募基金退出方式一般包括以下五种:
(1)在资本市场出售股票:这种方内式针对基金对拟上市房地容产公司的投资。
(2)房地产投资项目清算:以股东身份参与投资某房地产项目,项目建成销售后,基金根据投资比例收回投资成本并分配利润。
(3)原股东承诺回购:基金在投资之初即和原股东签订协议,确定回购方式(譬如回购时回间和回购价格),这是基金退出项目常见的一种形式。
(4)企业答间兼并收购:在有收购意向的第三方和被投资企业股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基金实现退出。
(5)通过以上两种或多种方式组合的形式退出:譬如, 在约定期限内能够上市,则通过资本市场退出;期限内不能上市,则由原股东按照每年约定回报对基金所持有的股权进行回购。
6. 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和REITS有什么不同
1、性质不同
REITS一般指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是房地产证券化的重要手段。
房地产投资基金是从版事房地产的收购、权开发、管理、经营和营销获取收入的集合投资制度。
2、要求不同
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是不公开的,对投资人有严格限制,比如资产要求很高,百万级起投,投资期限几年。
REITs门坎相应低得多,面向公众开放,有些几千元起。
3、关系不同
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是股权关系。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是信托关系。
7. 为什么说当前国内的房地产基金转向股权投资是大势所趋
与债权投资不同,抄纯粹的股权投资注重被投资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和资本增值,且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以及重大决策。“以往开发商一般是利用自有资金加杠杆来融资,而现在通过基金投资平台,开发商可以更多地去募集社会资金,并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参与到房地产开发的全过程,从而使得资金来源更多元化,参与度也更深。” 仲量联行华东区投资部总监邵律表示。
8. 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有哪些你所不知道的优势
从管理模式来说几点优势:
1、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有专业的可以保证资金的版安全的团队来对资金进权行保护。这样就能够有效的避免资金被无故挪用的情况发生知。
2、在税收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因为股权私募基金本身的优势所在,它可以避免投资道者要承担的可能的二次税收,这对于投资者们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非常的有利的一个方面。
3、投资公司对于想要进入或者退出,都需要比较复杂的手续,而且还非常的不灵活,而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就不会存在这样的问题,只要你通回过入伙的形式,就可以进入到这样的基金中间来,非常的方便快捷。而且还能够省时省力。
9. 房地产基金的假股真债在计算时算入股权比例吗
财政部近日迅速发文称,拟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空间办法,一些国有企业通过有限合伙企业进行债权融资的道路或许受阻。
金融危机以来,很多国有企业的众多负债率一直暗中腾达提升。为了规避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的业绩考核,不少国有企业通过创造“假股真债”的模式融资,2013年以来“假股真债”演化为多种形式。
2014年,监管层出台的多项规定,或对该类“假股真债”有所规范。比如,某国企与信托公司建立有限合伙制基金,如果该基金仅有针对该国企贷款这一项业务,则该国企获得的这些贷款也需要计入负债,通过该模式降低资产负债率的期望就要落空了。
“财政部最近发布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优先股、永续债等资本工具是计入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的会计处理办法,更加具体、明确,解决了此前在实务判断中的争议。”国内一家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位合伙人表示。
2013年,借有限合伙企业融资的模式开始兴起。融资方某国企借信托公司的渠道,成立有限合伙制基金,国有企业作为该基金的GP(一般合伙人,即基金管理人),信托则作为该基金的LP(有限合伙人)。这只合伙制基金只有一项业务,即是对该国企发放贷款。(详见《新世纪》周刊2014年第3期“假股真债加杠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