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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常见法律

发布时间:2021-03-29 19:57:29

❶ 私募股权受法律保护吗

私募股权,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
从投资方式角度看,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经核准的私募股权企业受法律保护。
法律链接:《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一条 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❷ 基金行业有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金行业风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11月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等.

❸ 国内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什么

我国当前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建立和运营的主要法律依据,《证券法》则规范着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同步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并大幅度降低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标准;减低了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要求;对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规定、取消公司对外投资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订后的《证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资本规模要求,对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7年6月生效,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框架。与私募股权基金有关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不得超过50人;二是允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三是明确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原则,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

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05年年底,凯雷提出收购徐工机械85%股权,而徐工机械一直被认为是国内机械装备企业的龙头企业。2006年8月8日,商务部联合六部委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加强了对涉及外资并购行业龙头企业或重点行业的监管和审查力度,并严格限制境内企业以红筹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业必须在设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审核批准后一年之内完成资金接收和回流的全过程。红筹上市的审批权限由先前的市区级政府集中到了当前的商务部。

四、《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11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科技部等十部委联合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旨在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发起与设立、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终止与结算、罚则等做出了陈述和规定。《办法》规定:设立产业基金必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产业基金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规外,《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不同程度的对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运营产生影响。

❹ 股权投资应当注意的几个法律误区

股权投资应当注意的几个法律误区:

误区一: 私募股权基金筹资和普通基金一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期限非常长,因此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长期投资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筹集方式不同于普通基金,通常采用资金承诺方式。基金管理公司在设立时并不一定要求所有合伙人投入预定的资本额,而是要求投资者给予承诺。当管理者发现合适的投资机会时,他们只需要提前一定的时间通知投资者。

误区二:私募股权基金收益一直都会很高

通常人们在考察PE基金的收益情况时,会以时间为横轴,以收益率为纵轴画出一条曲线。通过长期观察,人们发现这条曲线的轨迹大致类似于字母J,因此这种现象被形象地成为J曲线效应。

从投资者的角度,J曲线效应的启示是,在一项长期投资中过分看重短期收益情况不利于投资者追求并实现长期目标;而基金管理人的目标则是尽量缩短J曲线,以使基金尽早实现正收益。

误区三:PE与VC两个产品没有什么区别

私募股权基金行业(PE)起源于风险投资(VC),在发展早期主要以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扩张融资为主,因此风险投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成为私募股权投资的同义词。

从1980年代开始,大型并购基金的风行使得私募股权基金有了新的含义,二者主要区别在投资领域上。风险投资基金投资范围限于以高新技术为主的中小公司的初创期和扩张期融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这是其与风险投资基金最大的区别。

误区四: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没啥区别

私募股权基金(PE)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就是股民常讲的"私募基金")是两种名称上容易混淆,但实质完全不同的基金。PE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的股权,属于一级股权市场范畴,它将伴随企业成长阶段和发展过程,依靠企业价值的提升而获利。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二级证券市场,通过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获利。

对于投资者,选择股权投资基金首先选团队,没有好的管理团队,这个基金很难做出好的业绩;选择证券投资基金,首先选业绩,过往战绩往往预示这只基金对市场的把握能力。

误区五:股权信托与股权投资信托不一样吗?

股权信托与股权投资信托的不同在于:前者的委托人是拥有股权的股东,而后者的委托人是拥有资金而希望收购股权的投资人;前者的信托财产是股权,而后者的信托财产是资金;前者业务中受托人管理的重点是按照委托人意愿行使好股权,后者业务中受托人管理的重点是用资金收购预期可以获利的股权。

误区六:经济形势不稳,还是不敢投PE啊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GP)的投资风格很多,GP倾向于投资熟悉的行业,GP在目标企业的选择上有行业的偏好,而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都有不同的行业受利。即便是在经济形势不好的局面下,股权价格更容易被低估,股权投资也能取得超额收益。从历史业绩来看,私募股权基金,往往可以成功穿越经济周期,回报远远优于股票市场。

误区七:无形资产不值得投资

投资主要是看企业,把人放到一个次要的地位。中国本土PE一般成立时间不长,过去有的时候就是看人家的财务报表,看看固定资产有多少,对管理团队各方面花的精力不够。蒙牛的案例是大家经常说的,没有牛根生会有蒙牛吗?实际上企业第一位的还是人,人是企业唯一不可复制的经营要素。这一点一定要看清楚,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其实无形胜于有形,就是无形资产的重要性甚至超过有形资产。

误区八:资金比资源重要

部分PE管理人觉得我能够做甲方,我能够做私募股权投资,因为我有钱。要知道,对PE来说,更重要的是要有资源。比PE有钱的机构很多,比如银行。银行为什么不做PE?银行没有资源,银行很清楚,只有把钱借给企业,企业赚了钱给我利息。银行也知道,去投资做了股东的话,我管不了这么多企业,我没有那么多的专家打理这件事情。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一个PE公司,资源比资金甚至还要重要。

误区九:尽职调查有专家就可以了

有些PE会认为,做尽职调查,就让会计师和律师去就行了。要知道,会计师和律师更多的是了解一个企业的过去,利用他的一些法律条款,会计师的一些准则,用静态的眼光去看待企业。看未来看什么?看它的业务,这个是最重要的,但这方面往往是会计师和律师的薄弱环节。

投资者要真正挖掘出一个企业的价值,在于它的经营业务或者叫经营性的审计。在这个阶段,不要把期望值都掉在会计师和律师的身上,主要看你自己,或者说借助其他第三方的投资顾问(这个顾问是精通企业经营业务的)这些专家来帮你把握。

误区十:高科技就是高成长

也有很多人认为,高科技企业就是高成长企业,这种理解是有偏颇的。科技如果能带来成长,必须要带来现实的利润,带来现实的现金流。

迄今为止,只有两种方式可行:

❺ 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投资公司在私募股权业务中如何操作

经过查找,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法律法规法律部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2、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13、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
14、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15《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商务部文件)
16、《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文件)
17、《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18、《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文件)
19、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22、《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2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文件)
2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文件)
25、《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文件)
2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国证监会文件)
27、《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文件)
28、《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9、《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30、 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❻ 基金的法律结构有两种私募股权基金包括哪些主要类型

私募是相对公募来讲的。当前我们国家的基金都是通过公开募集的,叫公募基版金。如果一家基权金不通过公开发行,而是在私下里对特定对象募集,那就叫私募基金。
基金的法律结构有两种,一种是公司制的,每个基金持有人都是投资公司的股东,管理人也是股东之一。另一类是契约型,持有人与管理人是契约关系,不是股权关系。当前的公募基金都是契约型的,但当前中国法律只允许公募基金采取契约方式募集。所以如果要成立私募基金,一定要采取股权方式,这样才没有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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