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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代理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21 15:36:06

❶ 国内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什么

我国当前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建立和运营的主要法律依据,《证券法》则规范着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同步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并大幅度降低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标准;减低了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要求;对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规定、取消公司对外投资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订后的《证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资本规模要求,对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7年6月生效,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框架。与私募股权基金有关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不得超过50人;二是允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三是明确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原则,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

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05年年底,凯雷提出收购徐工机械85%股权,而徐工机械一直被认为是国内机械装备企业的龙头企业。2006年8月8日,商务部联合六部委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加强了对涉及外资并购行业龙头企业或重点行业的监管和审查力度,并严格限制境内企业以红筹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业必须在设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审核批准后一年之内完成资金接收和回流的全过程。红筹上市的审批权限由先前的市区级政府集中到了当前的商务部。

四、《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11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科技部等十部委联合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旨在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发起与设立、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终止与结算、罚则等做出了陈述和规定。《办法》规定:设立产业基金必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产业基金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规外,《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不同程度的对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运营产生影响。

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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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金融行业不断发展,投资渠道日益增多,P2P、股权投资等等都是投资人偏爱的投资渠道,其中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日益扩大,很多投资人瞄准此市场丰厚的回报,但是高回报的表象也意味着要承担巨大的风险,那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有哪些?小编将在接下来的内容里为您详细介绍。
一、价值评估带来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过程中,对被投资项目进行的价值评估决定了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中最终的股权比重,过高的评估价值将导致投资收益率的下降。但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流动性差、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不规则、投资成本高以及未来市场、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可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使得投资的价值评估风险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直接风险之一。
二、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风险
这一点对科技型企业具有特殊意义,私募股权投资尤其是创业风险投资看重的是被投资企业的核心技术,若其对核心技术的所有权上存在瑕疵(如该技术属于创业人员在原用人单位的职务发明),显然会影响风险资本的进入,甚至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对于这一风险,企业一定要通过专业人士的评估,确认核心技术的权利归属。
三、委托代理带来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主要有两层委托代理关系:
1、投资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
3、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信息披露要求低,这就不能排除部分不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将严重侵害投资人的利益。
4、委托代理问题主要是“道德风险”问题,由于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被投资方作为代理人与投资人之间存在利益不一致的情况,这就产生了委托代理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这一风险,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通过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制作规范的投融资合同并在其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来进行防范,如对投资工具的选择、投资阶段的安排、投资企业董事会席位的分配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
四、退出过程中的风险
我国境内主板市场上市标准严格,对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企业经营业绩和无形资产比例都有严格的要求;中小企业难于登陆主板市场,而新设立的创业板市场“僧多粥少”,难于满足企业上市的需求;产权交易市场性质功能定位不清,缺乏统一、透明、科学的交易模式以及统一的监管,这无疑又为特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增加了退出风险。
综上所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存在于多个方面,包括价值评估、知识产权、委托代理以及在退出过程中都存在各式各样的风险,我国对于此类型投资的监管体制也有待完善,投资者在做此方面的投资时务必小心谨慎,在充分了解市场并熟知运作流程后再进行投资,以免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
延伸阅读:
债券投资如何防范风险
投资担保需要什么手续,投资担保公司的流程是怎样的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❸ 如何解决lp,gp及被投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

私募一般用有限合伙制设立股权投资公司,可以避税;不过有着合伙人50人的限制。LP是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一般是投资者,出资方。他们以出资额对股权负责,享有回报的权利,不负责具体事务。GP是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一般就是投资机构,比如私募管理人。是那些进行投资决策以及公司内部管理的人。他们也需要出一定资金负责,然后主要负责投资管理和运营。

❹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管理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项长期投资,从发现项目、投资项目、到最后实现盈利并退出项目需要经历一个长久的过程,在整个项目运作过程中存在很多风险,如价值评估风险、委托代理风险和退出机制风险等,投资机构需要对这些风险进行管理。
1.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由于存在较高的委托代理成本和企业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较高的风险。其风险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价值评估带来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过程中,对被投资项目进行的价值评估决定了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中最终的股权比重,过高的评估价值将导致投资收益率的下降。但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流动性差、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不规则、投资成本高以及未来市场、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可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使得投资的价值评估风险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直接风险之一。
(2)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风险
这一点对科技型企业具有特殊意义,私募股权投资尤其是创业风险投资看重的是被投资企业的核心技术,若其对核心技术的所有权上存在瑕疵(如该技术属于创业人员在原用人单位的职务发明),显然会影响风险资本的进入,甚至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对于这一风险,企业一定要通过专业人士的评估,确认核心技术的权利归属。
(3)委托代理带来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主要有两层委托代理关系:第一层是投资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第二层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
第一层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信息披露要求低,这就不能排除部分不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将严重侵害投资人的利益。
第二层委托代理问题主要是“道德风险”问题,由于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被投资方作为代理人与投资人之间存在利益不一致的情况,这就产生了委托代理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这一风险,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通过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制作规范的投融资合同并在其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来进行防范,如对投资工具的选择、投资阶段的安排、投资企业董事会席位的分配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
(4)退出过程中的风险
我国境内主板市场上市标准严格,对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企业经营业绩和无形资产比例都有严格的要求;中小企业难于登陆主板市场,而新设立的创业板市场“僧多粥少”,难于满足企业上市的需求;产权交易市场性质功能定位不清,缺乏统一、透明、科学的交易模式以及统一的监管,这无疑又为特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增加了退出风险。
2.风险管理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高收益的投资方式,伴随着高收益的是高风险。随着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不断发展,已经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方法。
(1)合同约束机制
事前约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是所有商业活动都会采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风险规避措施。为防止企业不利于投资方的行为,保障投资方利益,投资方会在合同中详细制定各种条款,如肯定性和否定性条款、股份比例的调整条件条款、违约补救条款和追加投资的优先权条款等。
(2)分段投资
分段投资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有效控制风险,避免企业浪费资金,对投资进度进行分段控制,只提供确保企业发展到下一阶段所必需的资金,并保留放弃追加投资的权利和优先购买企业追加融资时发行股票的权利。如果企业未能达到预期的盈利水平,下一阶段投资比例就会被调整,这是监督企业经营和降低经营风险的一种方式。
(3)股份调整条款
与其他商业活动相同的是,私募股权投资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股份调整条款来控制风险。股份调整是私募股权投资中重要的控制风险的方法,通过优先股和普通股转换比例的调整来相应改变投资方和企业之间的股权比例,以约束被投资企业作出客观的盈利预测、制定现实的业绩目标,同时也激励企业管理者勤勉尽责,追求企业最大限度的成长,从而控制投资风险。
(4)复合式证券工具
复合式证券工具通常包括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可认股债券等,它结合了债务投资和普通股股权投资的优点,可以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分享企业成长。

❺ 简述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方式

一、委托代理的出现
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组织或形式不断发展和变化,出现了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现代公司制企业(股份制企业)更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化大生产要求。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拥有企业所有权,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经营者拥有企业的控制权对经营活动进行决策和管理,企业表现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针对这种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委托代理理论是一种强有力的解释。
委托代理就是研究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现代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主要涉及委托人和代理人, 前者指股东后者指董事和经理,这种企业中的代理问题自科斯提出企业的性质理论以来,一直成为经济学家关注的重要课题。代理理论认为:代理人和委托人是两种不同的人,他们之间存在两个方面的不对称:一是利益的不对称,股东追求的是公司利润和股东权益最大化,而经理作为代理人追求的是个人收入最大化,社会地位、声誉的提高,权力的扩大以及舒适的条件等。二是信息的不对称,委托人了解的信息是有限的,而代理人在掌握信息方面存在明显优势。
二、委托代理的分析
1.经济学假设
(1)经济人假设 该假设认为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这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必要条件。
(2)目标函数不一致假设 作为独立的经济人,委托人与代理人都有着较强烈的自利倾向,追求既定条件下的自身利益最大化,两者之间不可避免的存在利益冲突。
(3)信息不对称假设 该假设认为委托人和代理人在信息占有关系中地位是不对等的,委托人一般处于劣势,从而给委托人的监督和控制带来很大困难,增大交易和谈判成本。
(4) 不确定性假设 代理结果除了受代理人努力程度的影响外,事实上还受许多代理人难以把握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
2.代理成本
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独立的经济人,并具有不一致的目标函数,代理人有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关系中的优势地位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加大了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难度和成本,在企业的代理链条中必然出现非效率或低绩效现象,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代理成本。
由于信息不完全所导致的次优契约使利润潜力丧失60%~70%,加上代理人“风险中立”,利润实现程度可以回升20个百分点左右,因此,全部代理成本中,信息不完全的成本占到2/3,而由代理人风险规避所导致的代理成本占到1/3(相当利润潜力的20%)。
3.经理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1)逆向选择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即使当经理人有效地使用了生产要素,股东并不知道经理人的行为,会认为经理人没有有效利用生产要素,这将导致经理人的不努力,从而导致生产要素运用的不合理。
(2)道德风险 由于股东与经理人的目标利益函数的差别而存在激励不相容,经理作为经济人可能利用信息优势,在经营过程中以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为成本追求个人利益,如侵占公司资产、在职消费、寻租现象等。
4.管理层腐败
在制度设计上,代理人仅是一个雇员, 必须维护所有者的利益,但是,代理人是具体的管理者,具有管理经验和信息优势,很有可能滥用委托人的授权,蒙骗所有者,中饱私囊,从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就产生了腐败。如克利特加德强调“从委托人(或公众)的利益与代理人(或公务员)的利益之间的区别的角度解释腐败”,认为“当代理人违背委托人的利益而谋求自己的利益时,腐败就出现了。
5.国有资产流失
由于国有股的最终所有权不明确,国有资产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缺乏人格化的代表,致使资产收益和偿还责任缺少明确主体享有和承担者;国有资产代理人虽然在实际上行使控制权,但没有相应的收入权,从而使国有股权在公司的代表没有足够的动力来维护国有资产和实现其增殖保值,形成政府对企业产权的“超弱控制”;所以,国企代理人寻求控制权回报的机会主义非常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
1.充分信息
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在信息充分的条件下即股东对董事会及经理人的行为无所不知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清楚地知道经理人的经营能力,据此付酬或预先确定使其利润最大化的某一水平,与经理人签订契约。所以,如果信息充分,不管目标函数是否不一致,股东仍可以很好的控制经理人的行为,这种公司治理效率是最高的,其结果会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理论上讲,关键在于要有一个完全竞争和完备的市场体系,这种市场有以下几个特征:(1)所有的资源可以自由地流动、转移企业能自由进退市场;产品能在不同的企业和产业之间自由地流动;资本所有者可以对经理人这种特殊的劳动资源自由选择。(2)所有厂商、顾客、资源拥有者都掌握和交易有关的一切信息这样,产品的价格有它的质量和数量决定;股东对经理人的经营能力无所不知。(3)市场上有大量的买者和卖者企业销售的产品完全一样,即产品具有同一性;产品与企业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经理人不仅面临着经理市场上其他经理人的竞争压力,而且面临着公司内部下级的竞争,这两种竞争使股东能随时解雇和培训经理人。
2.MBO收购
MBO (管理层融资收购)是杠杆收购的一种特殊形式,就是目标公司的管理层(管理者)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所经营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该公司的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本结构,使管理者以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的身份主导重组公司,从而获得预期收益。实现经理人对决策权、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接管,从而降低代理成本,减少对经理人的约束,达到帕累托状态。
但是,我们要警惕通过MBO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避免管理层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以致操纵财务报表、超高比例分红、转移或套取公司资产、暗箱操作等各种短期化行为,这会从根本上削弱MBO对企业本身降低委托代理成本和激励经营者努力提升企业价值的作用。
3.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基于经营管理当局与次级管理人和一般员工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而产生的。从目标来看,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之间合理配置权限和公平分配利益,明确各自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实现所有者、管理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制衡,其侧重点是实现各相关主体责权利的对等,减少代理成本;内部控制是为公司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其具体目标可以概括为“兴利”和“除弊”,作用在于衡量和纠正下属人员的活动,以保证事态的发展符合目标和计划的要求,它要求按照目标和计划对工作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找出偏差之所在,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正,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保证公司预定目标的实现。
4.报酬激励机制
解决代理问题重要的是设计一个合理的报酬激励机制,这需要在分散风险和提供激励目标之间权衡,确定报酬契约的构成及相关的比例,建立一个有效的经营者业绩的考核体系,将反映企业过去业绩的会计或财务类指标与反映企业未来的发展潜力的市场价值指标二者结合起来。既能通过会计指标反映经营者是否具有规范的努力经营行为,使企业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又能通过股票价格之类的市场价格说明经营者是否具有长期化行为,使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与未来发展潜力。
一个典型的收入报酬组合是代表保险因素的固定工资与代表激励作用的变动收入的组合,将股票价格和利润同时写进经理报酬契约,并构建工资、奖金和股票期权的报酬激励体系。如果这种报酬模式是线性的,则可稳定代理人的预期,使其采取一致、有效的行动;若经理收入与企业绩效之间出现非线性关系,绩效评价与实际产出之间的相关关系则是不完全的,这就会增加固定薪金在经理总收入中的比重。

❻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在哪里

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由于存在较高的委托代理成本和企业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较高的风险。其风险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价值评估带来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过程中,对被投资项目进行的价值评估决定了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中最终的股权比重,过高的评估价值将导致投资收益率的下降。但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流动性差、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不规则、投资成本高以及未来市场、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可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使得投资的价值评估风险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直接风险之一。
(2)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风险
这一点对科技型企业具有特殊意义,私募股权投资尤其是创业风险投资看重的是被投资企业的核心技术,若其对核心技术的所有权上存在瑕疵(如该技术属于创业人员在原用人单位的职务发明),显然会影响风险资本的进入,甚至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对于这一风险,企业一定要通过专业人士的评估,确认核心技术的权利归属。
(3)委托代理带来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主要有两层委托代理关系:第一层是投资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第二层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
第一层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信息披露要求低,这就不能排除部分不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将严重侵害投资人的利益。
第二层委托代理问题主要是“道德风险”问题,由于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被投资方作为代理人与投资人之间存在利益不一致的情况,这就产生了委托代理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这一风险,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通过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制作规范的投融资合同并在其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来进行防范,如对投资工具的选择、投资阶段的安排、投资企业董事会席位的分配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
(4)退出过程中的风险
我国境内主板市场上市标准严格,对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企业经营业绩和无形资产比例都有严格的要求;中小企业难于登陆主板市场,而新设立的创业板市场“僧多粥少”,难于满足企业上市的需求;产权交易市场性质功能定位不清,缺乏统一、透明、科学的交易模式以及统一的监管,这无疑又为特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增加了退出风险。投资还是要到一些正规合法的地方,例如腾讯众创空间

❼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什么股权投资风险大吗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广义上讲,私募股权投资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等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投资需谨慎,要到合法正规的场所,例如腾讯众创空间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由于存在较高的委托代理成本和企业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较高的风险。其风险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价值评估带来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过程中,对被投资项目进行的价值评估决定了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中最终的股权比重,过高的评估价值将导致投资收益率的下降。但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流动性差、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不规则、投资成本高以及未来市场、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可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使得投资的价值评估风险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直接风险之一。
(2)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风险
这一点对科技型企业具有特殊意义,私募股权投资尤其是创业风险投资看重的是被投资企业的核心技术,若其对核心技术的所有权上存在瑕疵(如该技术属于创业人员在原用人单位的职务发明),显然会影响风险资本的进入,甚至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对于这一风险,企业一定要通过专业人士的评估,确认核心技术的权利归属。
(3)委托代理带来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主要有两层委托代理关系:第一层是投资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第二层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
第一层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信息披露要求低,这就不能排除部分不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将严重侵害投资人的利益。
第二层委托代理问题主要是“道德风险”问题,由于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被投资方作为代理人与投资人之间存在利益不一致的情况,这就产生了委托代理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这一风险,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通过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制作规范的投融资合同并在其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来进行防范,如对投资工具的选择、投资阶段的安排、投资企业董事会席位的分配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
(4)退出过程中的风险
我国境内主板市场上市标准严格,对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企业经营业绩和无形资产比例都有严格的要求;中小企业难于登陆主板市场,而新设立的创业板市场“僧多粥少”,难于满足企业上市的需求;产权交易市场性质功能定位不清,缺乏统一、透明、科学的交易模式以及统一的监管,这无疑又为特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增加了退出风险。

❽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哪些问题 对其有什么发展建议

其次,监管机制责任不到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及募集资金和投资活动版,触及面广,涉及部门较多权。容易造成监管法律基础缺失、监管主体不明确、具体监管机制设计不够完善以及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边界不清晰等主要问题,在实务上对迅速腾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产生困扰。
第三,退出机制不健全。在我国,IPO是私募股权退出的首选途径,但是这种高度依赖IPO退出的方式影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回报率空间,加上目前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发展仍不完善,导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渠道狭窄。并且缺乏高素质PE专业人员,这一点严重制约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业的发展。
第四,资金来源有限,资本众多创造结构单一。受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社保基金、银行、保险公司的机构资金无法对PE市场完全开放,这种不合理、不稳定的资金来源结构导致了目前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海外资金占优,本土机构投资规模普遍偏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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