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有哪些
1-对私募基金没有专门的税收政策,不同的私募基金税收种类不同。
2- (1)对于法人形式的基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属于居民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对于合伙形式的基金,合伙人形式的基金属于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法》、《房产税暂行条例》等规定,法人公司制基金与合伙人制基金,符合规定的,均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费的纳税人(缴费人)。符合规定的,均为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扣缴义务。
3-私募基金还有相关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对外投资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可按如下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的规定: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一条关于营业税问题的规定,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关于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 国家出台鼓励支持股权私募基金发展若干政策的文件有哪些
这些就太深也太复杂吧
3. 私募基金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对私募基金没有专门的税收政策,不同的私募基金税收种类不同。
2- (1)对于法人形式的基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属于居民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对于合伙形式的基金,合伙人形式的基金属于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法》、《房产税暂行条例》等规定,法人公司制基金与合伙人制基金,符合规定的,均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费的纳税人(缴费人)。符合规定的,均为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扣缴义务。
3-私募基金还有相关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对外投资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可按如下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的规定: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一条关于营业税问题的规定,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关于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4. 国家和地方对私募股权基金有哪些优惠政策
国外私募股权基金已经有了30多年的发展历史,是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主流融资方式。相比而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起步较晚,趁着最近几年创业创新时代来临迅速发展。这也引起了国家的关注,鉴于其对促进中小企业和创业公司发展的重要作用,国家和地方层面也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以促进其更好的发展。投资还是要到一些正规的平台,例如腾讯众创空间
在国家层面,国税总局和财政部分别在2009年和2010年出台了《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和《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两个通知分别规定了符合特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的义务。
5. 国家对民营企业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为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并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2月14日,国务院网站全文刊发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金融对民企、小微和“三农”的支持力度。 对于民企的支持方面: 《若干意见》提出以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多措并举提升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此外,要求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着力疏通民营企业融资堵点;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在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方面,要求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在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方面,要求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并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等。 在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方面,《若干意见》明确,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等。 “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若干意见》要求,商业银行要推动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等。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要在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还要求商业银行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 在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方面,《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等。 《若干意见》提出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聚焦难点、压实责任、标本兼治”要求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点解决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指导责任,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并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质效。
6. 在上海虹桥做私募基金政府有优惠政策吗
去年11月同方国芯发布了A股史上第二大定增方案,亿的规模震惊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参与认购的9名定增对象中,7家都是来自西藏的公司——西藏紫光国芯、西藏紫光东岳通信、西藏紫光西岳通信、西藏紫光神彩、西藏紫光树人教育、西藏紫光博翊教育、西藏健坤中芯。
记者查询工商资料得知,这7家公司密集成立于2015年3月至7月之间,注册资金均为3000万,其中6家还扎堆注册在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康达汽贸城。
为何这些新成立的企业会批量注册在西藏,这背后正是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聚合效应。
西藏成私募避税最佳选择
“无论是对企业还是个人而言我国的税率不低,因此如何避税是一门学问。”北京金诚同达一位李姓律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事实上,记者了解到2010年前后,为鼓励社会资本积极进行股权投资,推动高新企业、创业企业及地区经济的发展,国家及各地政府先后出台了大量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发展的办法,
其中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返还政策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极具吸引力,也让很多企业找到了一条光明正大避税的渠道。
实际上,针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税收优惠并不是某一地区的秘密武器。
记者通过采访和查阅了解到,我国有超过30个以上的地区在近两年推出过针对股权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绝大多数地区的优惠政策类似,记者梳理各地的优惠政策之后发现,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通常为:
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普通合伙人取得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个税税率适用20%。(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公司制和合伙制两种,合伙制中又有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
“这一类政策大同小异,对私募机构来说并没有太多差异的吸引力,我们通常还会看其他配套政策,如是否提供人才落户等等,综合来决策。”一位来自知名创投机构硅谷天堂的人士透露。
但是目前有两个区域的税收优惠政策让企业趋之若鹜。其中之一便是新疆自治区。
新疆自治区在2010年10月发布了两份文件,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的通知》两个文件规定,迁入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享受新疆困难地区“两免三减半”政策,即指对相应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外,还规定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执行15%的所得税率的同时,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不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的70%。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适用20%的个税政策,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无论最终实施的情况怎么样,从文件来看,新疆地区的政策相比其他地区更加优惠。”九鼎投资一位人士认为。
西藏地区与新疆地区的优惠政策比较类似,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优惠。
同时,西藏地区在2014年公布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两项政策。
优惠政策包括暂免征收自治区内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旅游业、能源产业、特色农林畜产品加工业、藏医药业、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优势产业的未上市企业满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目前来看西部地区尤其是西藏地区和新疆地区对股权投资的优惠最大,而税收优惠最稳定的则是西藏地区。”北京一家大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人士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近两年去西藏注册的机构更多。
一位在新三板挂牌投资机构的财务总监告诉记者:“我们主要还是注册在西藏,西藏这两年的政策落实得很彻底,而新疆税收政策落实不好,地方对于政策优惠的说法一直在变。”
“享受一天是一天”
“总体来说,私募股权投资的政策并不稳定,一些地区的政策只在极短的时间内有效。另一方面,地方在落实的时候也有一定的弹性,有的政策落实起来兑现程度并不理想。”前述硅谷天堂人士对记者表示。
因此,这样的情况也造就了过去几年中,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注册地在全国多个地方转来转去的局面,一会儿西迁,一会儿南飞,这成为了股权投资行业里一个独特的现象。
不难发现,诸如九鼎投资、中科招商、达晨创投等很多投资机构在全国多个地方都设立了相关的子基金,星罗棋布的子基金正是各地发展PE产业的一个个缩影。
其中新疆,西藏,嘉兴等地的字眼近年来出现较为频繁,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案例便是九鼎旗下承担私募业务的机构——拉萨昆吾九鼎,其出现在了九鼎系多起资本运作的案例当中。
今年开始,江西省新余市也频繁出现在私募投资机构注册名当中,私募税收优惠地图再添一城,众多机构迁徙新余的现象也正是这些年情况的缩影。
“新余目前给出的政策优惠力度非常大,不仅仅体现在税收优惠方便,另外新余税收政策的优惠也体现在税费征收的方式上。新余市这样的做法短时间内让很多机构慕名而去。”前述九鼎投资的人士讲道。
该人士还表示,新余市对于自己的税收优惠比较低调,因为这样的优惠力度是其他地区无法招架的。
正如该位人士所说,记者并未通过公开渠道获得新余市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近两年全国范围内清理税收优惠的政策,也使得相关区域优惠政策能够继续执行蒙上了阴影。
2014年12月9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下称62号文)称,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
文件下发后,各个地区都处在清理各项税收优惠的阴影之下。不过各地却迟迟无法执行62号文。
最终在2015年5月11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下称“25号文”)25号文明确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此外,62号文规定的专项清理将待另行部署后进行。
尽管25号文有所妥协,但是最终能否移开悬在税收优惠政策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是未知数,一些机构人士告诉记者对于税收优惠能享受一天是一天。
7. 国家对私募基金政策如何
私抄募在中国是受袭严格限制的,因为私募很容易成为“非法集资”,两者的区别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众集资,资金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募集人数超过50人,并转移至个人账户,则定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极严重经济犯罪,可判死刑,如浙江吴英、德隆唐万新、美国麦道夫。
目前中国的私募按投资标的分主要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阳光化后又叫做阳光私募(投资于股票,如股胜资产管理公司,赤子之心、武当资产、星石等资产管理公司),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目前较少,如金诚资本、星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E,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以IPO为目的,如鼎辉,弘毅、KKR、高盛、凯雷、汉红)、私募风险投资基金(即VC,风险大,如联想投资、软银、IDG) 。
近期正在上海试点的QDLP政策,更是历史性的将海外私募基金加进了国内资本市场。例如国际对冲基金(如量子基金),海外私募基金(如成吉思汗基金管理)等。
8. 股权投资支持政策有哪些
(1)“双创”政策推动股权投资继续发酵。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和产业调整升级阶段,为了加速发展新的经济“引擎”,“双创”政策将继续发光发热,对于大众创业、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型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政府都将给予支持与鼓励。桶同时,政府引导基金先行,创业环境的不断改善,新兴产业的蓬勃发展,对股权投资的可持续性和选择性也提供了保障,云投汇平台也是践行双创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创业者发展。
(2)退出渠道多元化。从去年新三板井喷式发展,到今年的新三板分层即将正式实施,再加上未来呼之欲出的战略新兴板,A股市场退出渠道的不断升级,为私募股权投资解决了后顾之忧。虽然在目前资本市场整体偏弱的行情之下,注册制的正式出台有待考量,但是随着市场逐步恢复理智,各类制度规范的出台,A股市场毫无疑问地将朝着更自由、更市场化的方向发展,也将为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提供更多选择。
(3)多维度的产品设计。在新的机遇之下,传统的PE/VC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各种创新主题层出不穷,把握不同维度的投资机会。并购基金、拆VIE回归基金、新三板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等逐渐被投资者熟悉。再结合不断升级的退出渠道,投资期也不断缩短,尤其是一些二手份额基金、投资于成熟企业的拆VIE、pre IPO、pre 新三板类基金,既拥有较高的投资成功的概率,也提供了较好的投资流动性,缩短了投资周期,提升了客户投资体验。未来,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相信会有更多的产品创新以满足各类投资需求。
(4)融资方式更加多元。随着参与私募股权投资者的规模不断扩大,私募股权投资从原来的超高净值人士超高门槛的参与形式,逐渐发展成为通过契约式基金使得更多投资者以100万为起点参与投资,更有京东的京东东家、阿里巴巴的蚂蚁达客、中科招商旗下的云投汇等一批股权众筹平台孵化上线。可以预见,如果一级市场赚钱效应显现,会吸引更多不同社会层级的投资者参与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