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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基金投资股权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1-03-17 19:48:42

Ⅰ 可以为我提供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吗

符合要求的股权私募基金肯定合法的。设立内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符合法规的基金都是合法的,如果违背了这些或其它一些法规,哪就是违法的。

Ⅱ 国内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什么

我国当前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建立和运营的主要法律依据,《证券法》则规范着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同步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并大幅度降低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标准;减低了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要求;对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规定、取消公司对外投资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订后的《证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资本规模要求,对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7年6月生效,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框架。与私募股权基金有关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不得超过50人;二是允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三是明确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原则,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

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05年年底,凯雷提出收购徐工机械85%股权,而徐工机械一直被认为是国内机械装备企业的龙头企业。2006年8月8日,商务部联合六部委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加强了对涉及外资并购行业龙头企业或重点行业的监管和审查力度,并严格限制境内企业以红筹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业必须在设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审核批准后一年之内完成资金接收和回流的全过程。红筹上市的审批权限由先前的市区级政府集中到了当前的商务部。

四、《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11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科技部等十部委联合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旨在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发起与设立、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终止与结算、罚则等做出了陈述和规定。《办法》规定:设立产业基金必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产业基金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规外,《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不同程度的对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运营产生影响。

Ⅲ 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投资公司在私募股权业务中如何操作

经过查找,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法律法规法律部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2、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13、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
14、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15《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商务部文件)
16、《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文件)
17、《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18、《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文件)
19、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22、《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2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文件)
2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文件)
25、《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文件)
2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国证监会文件)
27、《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文件)
28、《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9、《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30、 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Ⅳ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目前已颁布的关于基金的法规有两部:
一是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是2000年10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Ⅳ 国有企业参与设立基金有什么规定

成立基金公司的流程、所需人员、资质和成本等问题,都得依据你拟设基金公司的性质和类型,尤其是你将来打算据以投资和分配的模式来确定。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公司至少可以有如下分类:按组织实体类型分,有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按投资领域分,有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按设立方式不同分,有公开募集设立的基金和私募基金。
上述不同的基金公司,其设立时要考虑的因素都不同,但其工商注册登记程序基本一致。根据我国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的法规规定,二者都得去工商登记,但公司型基金出资人得认缴出资而且在投资公司类型下5年之内必须实际缴付,而合伙型基金并不需要登记注册资本,其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自由约定如何缴付出资以及各自的出资份额。
同为合伙企业,法律上又有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之分,实践中采取合伙类型的基金多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对合伙人之间缴付出资和承担责任的模式又存在较大不同。总之,从基金登记注册程序来讲,公司型基金其登记要求比合伙型基金公司要求严格,需要作更多的提前准备,其管理会更规范但缺乏灵活性;合伙型基金是目前采用较多的基金组织形式,尤其以有限合伙型基金比较普遍。
以实践中比较普遍的有限合伙型基金为例,设立一个有限合伙型基金至少需要一名普通合伙人,他得对基金的管理运作负责管理,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可以分得更多的基金盈利同时又可以只缴付象征性的出资甚至可以不出资,一般都得由在该基金投资运营领域内有相当投资管理经验或者相当技术、资源的人来担任,由于他要负责基金的具体管理和运作,人选是否适当几乎直接影响基金的成败。
除了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基金还需要多名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基金实体中充当出资人的角色,是基金投资资金的主要来源,尤其是基金初始运营资金的来源。有限合伙人对基金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且不参与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但要根据约定的利润分成来提取投资回报,也不从基金中领取日常报酬,因此,可以说,基金中的有限合伙人只要有钱就可以了。但是,如果这个有限合伙人既有钱又有在基金投资领域里的行业经验和相关资源,那就相当理想了。
就基金公司的资质而言,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特别规定基金投资公司所需要的特殊资质,你只要确保其合法注册成立,依法运作即可。
至于你所要求的最低成本,也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公司的成本构成有很多因素,设立成本、运营成本、管理成本、融资成本、投资成本等,如果你不能明确是指哪方面,很难在此给出一个比较满意的回答。鉴于你的基金还在初创阶段,从设立成本来讲,还是采用合伙型基金类型比较合适。
一是合伙型基金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对合伙人的初始出资压力很小,合伙人完全可以根据将来投资运作的需要追加投资,还可以根据需要去市场募集资金而不需要自己凑齐全部出资;二是合伙型基金比公司型基金运作起来更灵活,容易在基金合伙人中取得一致认可,投资策略调整起来也相对容易,更适合投资基金对外投资的快速、即使和准确的要求。
设立合伙型基金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合伙协议的起草,因为合伙协议如何约定直接决定了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可以说合伙型基金成功运作的纲领性文件,你的基金要以什么样的架构来搭建、以什么样的模式进行投资、合伙人怎么样分配盈利、发生亏损如何分担、执行合伙人报酬如何确定等等事项,都得事先考虑妥当后,落实到合伙协议中来

Ⅵ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怎么构成的

《基金法》颁布后,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则,形成了以《基金法》为核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等为配套规则的基金法律体系,对基金业市场主体的准入标准、行为规则以及基金运作的关键业务环节进行了系统的规范。

(1)法律。

①《基金法》是基金行业的基本法。《基金法》在充分总结我国基金业实践经验,并借鉴境外成熟规则的基础上,系统规定基金运作的基本原则。同时,《基金法》还授权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原则制定一些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既有原则性,又有较强的操作性。

②《证券法》作为证券业的基本法,也是基金行业遵循的重要法律。《证券法》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纳入《证券法》的规范范围。除上述规定外,基金作为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之一,要遵守《证券法》中的交易、清算、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原则。

此外,基金活动涉及众多的民事法律关系,还需遵守其他一些法律的相关规定,如订立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代销协议,需要遵守《合同法》。与基金活动有关的其他重要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信托法》、《会计法》等。

(2)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①《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及审批程序、公司重大变更事项审批程序、公司治理及经营原则、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

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托管人资格条件、审批程序及监管要求。

③《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募集申请条件、审批程序、设立条件、基金申购与赎回原则、基金投资与收益分配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监管要求等内容。

④《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主要规范基金代销机构资格审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本要求、基金销售费用、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⑤《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

⑥《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程序、行为规范等内容。

此外,中国证监会根据行业发展的情况及监管需要,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如《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等。

(3)自律性规范。自律性规范包括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公约》等。

健全有效的基金监管体系是基金业健康快速发展的保证。经过几年的探索,目前已构建了分工明确、协调配合、高效有序的基金监管体系。中国证监会作为基金监管体系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担负着行政许可、政策研究、规则制定、组织指导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工作等重大职责,在基金监管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辖区内的从业机构进行日常监管;证券交易所对基金在交易所内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管,负责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基金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你这个问题过大,不好说的很准确的。

Ⅶ 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昨日表示,由发改委起草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形成草案回,准备近期答上报国务院,《办法》将规范和促进我国股权投资的发展。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主办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作上述表示的。《办法》完成向若干部门的征求意见后,在基金管理模式、募集对象资本管理要求和基本资质、管理规范上已基本得到共识。而国务院对该《办法》高度关注,多次询问进展,国家发改委将会加快上报,争取尽早出台。 徐林还表示,当前非常适合股权投资企业快速发展。中国正在应对全球经济衰退带来的影响,政府除了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方面采取各项措施之外,也需要高度关注股权投资基金等一些融资工具的发展,尽量满足企业的股权融资需求。同时,也正是在市场不景气的时候,企业兼并调整往往比较频繁,股权投资也会有更多的发展机会。因此,当前加快中国股权投资行业的制度建设,对于摆脱经济衰退的压力,促进经济尽快走向持续复苏的道路,具有特别积极的意义。

Ⅷ 股权投资应当注意的几个法律误区

股权投资应当注意的几个法律误区:

误区一: 私募股权基金筹资和普通基金一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期限非常长,因此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长期投资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筹集方式不同于普通基金,通常采用资金承诺方式。基金管理公司在设立时并不一定要求所有合伙人投入预定的资本额,而是要求投资者给予承诺。当管理者发现合适的投资机会时,他们只需要提前一定的时间通知投资者。

误区二:私募股权基金收益一直都会很高

通常人们在考察PE基金的收益情况时,会以时间为横轴,以收益率为纵轴画出一条曲线。通过长期观察,人们发现这条曲线的轨迹大致类似于字母J,因此这种现象被形象地成为J曲线效应。

从投资者的角度,J曲线效应的启示是,在一项长期投资中过分看重短期收益情况不利于投资者追求并实现长期目标;而基金管理人的目标则是尽量缩短J曲线,以使基金尽早实现正收益。

误区三:PE与VC两个产品没有什么区别

私募股权基金行业(PE)起源于风险投资(VC),在发展早期主要以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扩张融资为主,因此风险投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成为私募股权投资的同义词。

从1980年代开始,大型并购基金的风行使得私募股权基金有了新的含义,二者主要区别在投资领域上。风险投资基金投资范围限于以高新技术为主的中小公司的初创期和扩张期融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这是其与风险投资基金最大的区别。

误区四: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没啥区别

私募股权基金(PE)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就是股民常讲的"私募基金")是两种名称上容易混淆,但实质完全不同的基金。PE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的股权,属于一级股权市场范畴,它将伴随企业成长阶段和发展过程,依靠企业价值的提升而获利。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二级证券市场,通过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获利。

对于投资者,选择股权投资基金首先选团队,没有好的管理团队,这个基金很难做出好的业绩;选择证券投资基金,首先选业绩,过往战绩往往预示这只基金对市场的把握能力。

误区五:股权信托与股权投资信托不一样吗?

股权信托与股权投资信托的不同在于:前者的委托人是拥有股权的股东,而后者的委托人是拥有资金而希望收购股权的投资人;前者的信托财产是股权,而后者的信托财产是资金;前者业务中受托人管理的重点是按照委托人意愿行使好股权,后者业务中受托人管理的重点是用资金收购预期可以获利的股权。

误区六:经济形势不稳,还是不敢投PE啊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GP)的投资风格很多,GP倾向于投资熟悉的行业,GP在目标企业的选择上有行业的偏好,而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都有不同的行业受利。即便是在经济形势不好的局面下,股权价格更容易被低估,股权投资也能取得超额收益。从历史业绩来看,私募股权基金,往往可以成功穿越经济周期,回报远远优于股票市场。

误区七:无形资产不值得投资

投资主要是看企业,把人放到一个次要的地位。中国本土PE一般成立时间不长,过去有的时候就是看人家的财务报表,看看固定资产有多少,对管理团队各方面花的精力不够。蒙牛的案例是大家经常说的,没有牛根生会有蒙牛吗?实际上企业第一位的还是人,人是企业唯一不可复制的经营要素。这一点一定要看清楚,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其实无形胜于有形,就是无形资产的重要性甚至超过有形资产。

误区八:资金比资源重要

部分PE管理人觉得我能够做甲方,我能够做私募股权投资,因为我有钱。要知道,对PE来说,更重要的是要有资源。比PE有钱的机构很多,比如银行。银行为什么不做PE?银行没有资源,银行很清楚,只有把钱借给企业,企业赚了钱给我利息。银行也知道,去投资做了股东的话,我管不了这么多企业,我没有那么多的专家打理这件事情。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一个PE公司,资源比资金甚至还要重要。

误区九:尽职调查有专家就可以了

有些PE会认为,做尽职调查,就让会计师和律师去就行了。要知道,会计师和律师更多的是了解一个企业的过去,利用他的一些法律条款,会计师的一些准则,用静态的眼光去看待企业。看未来看什么?看它的业务,这个是最重要的,但这方面往往是会计师和律师的薄弱环节。

投资者要真正挖掘出一个企业的价值,在于它的经营业务或者叫经营性的审计。在这个阶段,不要把期望值都掉在会计师和律师的身上,主要看你自己,或者说借助其他第三方的投资顾问(这个顾问是精通企业经营业务的)这些专家来帮你把握。

误区十:高科技就是高成长

也有很多人认为,高科技企业就是高成长企业,这种理解是有偏颇的。科技如果能带来成长,必须要带来现实的利润,带来现实的现金流。

迄今为止,只有两种方式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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