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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股权基金直接投资企业

发布时间:2021-03-15 21:51:21

Ⅰ 契约型私募基金可否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

看基金合同的约定。
公募的505888就可以,私募的更不成问题

Ⅱ 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时怎么投

封闭式基金(close-end funds)是指复基金的发起人在制设立基金时,限定了基金单位的发行总额,筹足总额后,基金即宣告成立,并进行封闭,在一定时期内不再接受新的投资。基金单位的流通采取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办法,投资者日后买卖基金单位,都必须通过证券经纪商在二级市场上进行竞价交易。 封闭式基金属于信托基金,是指基金规模在发行前已确定、在发行完毕后的规定期限内固定不变并在证券市场上交易的

Ⅲ 简述契约型投资基金与公司型投资基金的区别

按基金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有两种类型:即契约型和公司型两种。
(1)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是指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基金的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的一种基金。它是基于契约原理而组织起来的代理投资行为,没有基金章程,也没有公司董事会,而是通过基金企业来规范三方当事人的行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管理操作。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置,对基金管理人的运作实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的发起人,通过发行受益凭证将资金筹集起来组成信托财产。依据信托契约,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信托财产,具体办理证券、现金管理及有关的代理业务等。投资者是受益凭证的持有人,通过购买受益凭证,参与基金投资,享有投资受益。基金发行的受益凭证表明投资者对投资基金所享有的权益。
(2)公司型基金 又叫做共同基金,指基金本身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成立,通过发行基金股
份将集中起来的资金投资于各种有价证券。公司型投资基金在组织形式上与股份有限公司类似,基金公司资产为投资者(股东)所有,由股东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先聘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基金业务。 公司型基金的设立要在工商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同时还要在股票发行的交易所在地登记。公司型基金的组织结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当事人:基金股东、基金公司、投资顾问或基金管理人、基金保管人、基金转换代理人、基金主承销商。
我国现在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私募基金则有契约型与公司型两种。

Ⅳ 契约型私募基金嵌套有限合伙型基金投资拟IPO企业是否可以通过核查

2015年以来新三板基金伴随新三板的热度,募集发行数量突增,并呈现出期限短、结构化、契约型基金应用广泛等特点,本文来看看新三板基金的募集和投资应关注哪些法律问题。

1、新三板基金的基本概况

据悉,截至2015年7月初,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新三板市场”)挂牌的公司(“挂牌公司”)约2,670家;已经提交挂牌申请、正在审核中的拟挂牌公司约714家。

伴随着新三板市场日渐明朗的发展前景,新三板基金的数量亦增势明显。目前参与掘金新三板的基金,主要有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产品、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等。

据今年4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公布的统计数据,有43家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发行新三板专户产品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约92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新三板私募投资基金产品达到105只;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也不在少数。

2、新三板基金的主要特点

(一)结构化分层基金产品较多

传统投资于Pre-IPO企业的私募股权基金,一般多采用平层结构,不进行结构分层,各个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目前的新三板基金,尤其是投资于挂牌公司的产品,采用优先、劣后或者优先、中间、劣后进行结构化分层设计的较多,各个投资者在基金中处于不同的风险地位,因此所享有的投资收益亦有所区别。在采用优先、劣后分级的结构化产品中,通常约定优先、劣后级投资者之间按照一定的比例出资。在收益分配、亏损承担方面,如果产生超额收益,由优先级与劣后级投资者按照约定比例分享;若发生投资亏损,先行以劣后级投资者本金承担,适度降低优先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例如财通基金发行的“佰睿吉新三板分级1号”专户产品中,分级比例为5:1,亏损在16.7%以内,先亏B级,直到B级全部亏空;但是收益率向B级倾斜:低于20%(含),A级B级按出资额分配收益;收益率20%-50%(含),B级提取40%,A级提取60%;收益率50%以上,B级提取60%,A级提取40%;超额收益累进提取。

(二)契约型基金越来越普遍

在私募基金领域,出于税负、登记公示等考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较多。但是,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够直接发行契约型私募基金,不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因此,契约型私募基金在新三板市场上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与普遍。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产品、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产品,本身亦属于广义的契约型基金。而在主板IPO市场上,以契约型基金作为发行人股东的案例尚未出现。

(三)既可是标准化产品也可为非标产品

依据被投资公司是否完成挂牌为时点划分,新三板基金的投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投资于挂牌前公司,类似于传统投资Pre-IPO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亦可称为Pre-挂牌公司;二是投资于已挂牌公司,新三板基金多通过参与挂牌公司定向增发的方式,对挂牌公司进行投资。

新三板基金投资Pre-挂牌公司,与投资Pre-IPO企业类似,在开展投资前,一般都需要对标的公司进行法律、财务、业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结果令基金认可后,再起草、商定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在各金融机构的产品体系中属于非标准化业务。

而基金投资于挂牌公司则有所不同,由于挂牌公司本身的业务、财务等信息均会定期公开披露,投资方能够较为便捷地获悉标的公司的具体情况,信息不对称程度相对较低,投资流程更为简便和标准化,在各金融机构的产品体系中属于标准化业务。

(四)基金投资期限通常较短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新三板基金产品,如基金公司的专户产品、证券公司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多投资于挂牌公司,参与挂牌公司的定向增发。由于定增取得的挂牌公司股票,相比于挂牌前公司股权,流动性较高,退出方式更为灵活,因此基金产品的期限一般较短。例如前文所述的财通基金“佰睿吉新三板分级1号”专户产品,产品期限为1+1年。

如果基金既参与挂牌公司定增,亦有意于投资挂牌前公司股权的,基金投资期限通常则会较长。这主要考虑基金投资的Pre-挂牌公司,进行改制、挂牌或者被收购,实施过程均需要一段时间。基金期限如果过于短暂,可能难以等到基金退出的最佳估值期。例如笔者参与设立的“东方嘉实新三板基金”,设置了3年的投资期与2年的退出期。基金主要参与挂牌公司的定增;如果遇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挂牌前公司,亦会进行挂牌前股权投资。

3、新三板基金常见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契约型基金投资新三板挂牌公司是否有障碍?

如同前文所述,契约型私募基金在新三板市场上越来越被广泛使用,主要的基金模式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契约型私募基金或嵌套有限合伙、公募基金子公司发起设立的资管计划、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发起设立的资管计划。受限于目前工商登记的规定,契约型基金都必须由管理人,也即受托人代为持有挂牌前公司的股权,故均存在一定的信托架构。在目前IPO的企业中,尚未发现有契约型基金作为投资人参与Pre-IPO而顺利过会的案例,因此,契约型基金能否投资挂牌前公司时,不少专业人士存在疑虑。

笔者认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所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信托计划往往意味着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披露委托人的身份,无法进行信托公示或信托登记程序,这与IPO的严格核查到最终一层自然人或投资主体存在明显冲突,故长期以来信托计划不能参与Pre-IPO的投资。与信托计划一样,所有的其他类的契约型私募基金都缺乏一个公示的机构可以将投资人的投资关系进行固化或披露,公司的实际股权持有人就无法得到最终的确认,使得IPO的核查处于不确定状态。

自《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证监会旗下无论是体制内的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还是体制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均被统一要求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其中备案的内容之一就是需要披露投资人的姓名、投资额度等基本信息。而且,自2015年3月以来,无论是新三板的挂牌、增发或并购,还是主板的增发、并购等事项,均已要求律师就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从这一点而言,证监会对于其辖下监管的各类契约型基金,是存在一定掌控能力的。而且,这些契约型基金尚不存在不允许披露委托人的法律限制。笔者以为,伴随契约型基金登记备案机构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及等待未来IPO过会案例的佐证,并且契约型私募基金在主板增发与并购领域运作已放开的基础上,极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契约型私募基金走向Pre-IPO领域的投资。

在目前尚未明朗的阶段,笔者建议基金管理人暂时可以采用契约型基金嵌套有限合伙的方式进行新三板企业的投资,在未来新三板企业走向IPO时,所嵌套的契约型基金可以进行置换,将最终投资人落地到有限合伙中,既可以享受目前契约型基金所带来的便利,又保持了一定的灵活度。

(二)证券公司集合计划能否投资新三板企业?

根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于在证券期货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或者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按照现有规定,证券公司集合计划仅能投资于挂牌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不能直接投资挂牌前公司的股权。如果要投资挂牌前公司,需通过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间接实现投资目的。

例如,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华融金三板掘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拟投资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产品为平层单一级别,不进行分级。

(三)基金管理公司如何投资新三板?

目前,基金管理公司参与投资新三板市场,主要是通过发行“专户”产品或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实施。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一)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于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因此,基金管理公司通常以“专户”的方式投资上述(一)约定的范围,通过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上述约定的全部范围。

通常而言,新三板已挂牌企业的股权被视为上述(一)约定的范围中的“股票”,而未挂牌公司的股权视为“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所以,“专户”仅可以投资于挂牌公司,不能直接投资挂牌前公司的股权。而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则既可以参与挂牌公司定增,也可以投资挂牌前公司股权。

在实践操作中,宝盈中证新三板(1期)资产管理计划是首只以宝盈基金公司子公司中铁宝盈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的新三板投资产品,标志着传统二级市场的投资机构进军新三板。

另外,财通基金已经在其公募基金母公司平台上发行了多个新三板专户产品,锁定一揽子低估值高成长的新三板股票,充分期待新三板估值提升、交易机制完善、转板制度升级带来的投资机遇。

(四)公募基金能否投资新三板企业?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注册发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即公募产品)能否投资挂牌公司定增,目前尚有争议。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募产品一般只能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虽然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但是,在新三板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是否属于公募产品的投资范围,尚待法律的进一步明确。

(五)哪一类基金管理人可以管理新三板基金?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管理人登记和信息更新填报说明》,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填报的申请业务类型,有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其他投资基金;并且可以进行多选。有部分管理人出于便捷考虑,往往会选择登记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

根据笔者办理的多只新三板基金登记备案经历,以及基金业协会的要求,管理人管理的新三板基金,如果仅投资于挂牌前公司,只需登记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即可;但是如果要投资挂牌公司,必须登记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否则届时申请办理基金备案时亦会遇到障碍。

因此,如果尚未办理管理人登记的公司,笔者建议直接申请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如果已经登记为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则建议通过登记备案系统中的“管理人重大事项更新——主要投资基金类型及相关业务变更”,申请管理业务的变更登记,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变更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需要说明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更为严格。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申请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必须加入基金业协会;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在信息披露、内部管理等方面,亦严于其他类型投资基金。

(六)基金管理人含外资成分对新三板基金的投资限制

正如前文所言,目前越来越多的契约型新三板基金投资Pre-挂牌公司。而受限于工商主管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目前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各类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均无法直接在工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仅能以基金管理人(受托人)的名义进行登记。

如果Pre-挂牌公司从事的业务属于外商限制性或禁止性行业,基金管理人含有外资成分,依据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关系, Pre-挂牌公司将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外商股东或外国投资方,从而导致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或限制。

以TMT行业常见的增值电信业务为例,多数地方的电信主管部门答复,对于公司是否存在外国投资方的界定,一般均以投资方的工商登记信息为准,不参考其他标准。如果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含有外资成分,将直接影响基金对标的公司的投资。

因此,如果新三板基金拟投资于外商限制性或禁止性行业的公司,需要格外关注各类契约性基金的管理人之中,是否存在含有外资成分的主体;如果存在类似情形,需要提前进行筹划与调整。

总之,新三板基金队伍伴随新三板的迅猛发展而快速扩容,专注于新三板领域的基金成员将大大丰富目前中国的私募基金的类型、数量和运作方式,投资人也可以借道新三板基金分享中国资本市场全面发展过程中的红利。作为长期关注资本市场和私募基金领域发展的律师,可以预见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新资本市场创建发展的过程中,将面临新一轮竞争的压力和弯道超车的机遇,也希望本文总结的这些法律问题能对从事新三板业务的私募管理人、新三板企业和投资人了解这个市场有所帮助和借鉴。

Ⅳ 私募股权基金企业契约型基金企业、信托型基金企业、公司型基金企业、合伙型基金企业的区别

1、契约型基金在成立时不需要成立企业实体,完全可以由一家管理企业直接协议发起,连接管理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就是契约合同,双方仅基于契约合同或协议内条款对基金的规模、募集方式、回报方式、期限等进行约定。一般由基金发起人,一般担任管理人,可以是公司制,也可以是任何法人,甚至自然人,凭借投资人都认同的契约协议将资金募集,投资者都与发起人签署同样的契约协议,而后基金形成,可通过银行第三方托管,也可完全委托管理人保管。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在协议期限满后,依据协议内约定对收益进行分配。
2、信托型基金一定程度上就是契约型,两者的概念基本是一样的。
3、公募的信托企业在注册、成立、审批的环节上更严格,需要很多部门的审批,并且接受的监管也更全面。资金募集方面,公募的资金可以通过广告、宣传、委托银行等部门代售等方式,投资者资质不限,募集对象数量不限,可以约定收益;私募的资金不可以通过广告等形式进行宣传,不可以约定收益率,投资者是针对某一部分人群定向募集,数量不能超过200人。资金使用,公募的资金使用完全依照国家法律和协议约定,与审批时基金的经营范围完全一致,私募资金使用相对灵活,除国家法律明令禁止外,依照协议就可以。
4、信托型基金在募集资金时凭借信托协议进行募集,募集期到期或募集资金到位后封闭,可委托银行托管。公司型基金募集基金就相当于增资扩股,投资者都将作为成立的公司的股东,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以上是针对你问题,其余有问题可以hi我,,。

Ⅵ 契约型基金能直接投未上市股权么

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
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资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基金契约设立,通常称为契约型基金。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

Ⅶ 股权类的契约型基金可以投资信托计划吗

契约型基金可投资的资产或标的包括以下几类:

证券类:股票、资管计划、版衍生品;

类固收权类:非标资产(如:应收账款);

股权类:通过嵌套有限合伙间接投资于上市、未上市公司、地产股权。

如果是股权类的契约型基金,则只能投资股权类和证券类,信托计划不在可以投资的标的范围内。

Ⅷ 什么是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大类概念,国外通常称为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

根据目标企业所处阶段不同,可以将产业基金分为种子期或早期基金、成长期基金、重组基金等。产业基金涉及到多个当事人,具体包括:基金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其中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机构。

形式

一、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是以股份公司形式存在或者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基金的每个投资者都是基金公司的股东或者投资人,有权对公司(企业)的经营运作提出建议和质疑。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是法人(合伙人),所聘请的管理公司权力有限,所有权和经营权没有彻底分离,投资者将不同程度地影响公司的决策取向,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管理公司对基金的管理运作。

二、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不是以股份公司形式存在,投资者不是股东,而仅仅是信托契约的当事人和基金的受益者,无权参与管理决策。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不是法人,必须委托管理公司管理运作基金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得到彻底分离,有利于产业投资基金进行长期稳定的运作。由于管理公司拥有充分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权力,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资产的支配,不会被众多小投资者追求短期利益的意图所影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运作模式。

Ⅸ 商业银行自有资金能直接投资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吗

主要风险在于基金净值下跌的风险。因为投资的标的是定增,定增的特专点是存在一年的锁定期(也有属少部分定增是三年的,以下仅以一年为例,三年的风险更大),也就是说这些股票在一年内是不允许卖掉的,而一旦股票解禁,这些定向增发的股票会在二级市场抛售。如果在解禁前的这段时间,该股票价格一直下跌,跌至低于定增买入价格,那么你就会出现亏损,而且因为定增一年内不允许出售,所以,跌再多也不能做止损,只能等到一年限售期结束后才可以出售。缓解这个风险的方法有两个。一个是选择折价更大的定增票。如果这个股票10块钱,定增价是9.5元,那可能明天就跌破定增价了。如果这个股票10块钱,定增价是5元,那么这个股票一年后低于定增价的可能性,明显远远低于那个9.5元的。第二个方法是进行组合定增投资,也就是这个定增基金不止参与一个定增的股票,而参与多个。这样的话,可以降低其中个别股票大幅度下跌带来的不良影响。但是同样的,组合定增的收益一般也不会太高。

Ⅹ 一个契约型私募基金可以投资于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吗

看有限合伙是做什么的。有限合伙一般是干股权的,那么契约型私募就不能投。契约做二级市场和资管为主。但是有限合伙也能开账户做二级市场,如果是这样就应该是形成了fof。我个人认为是看投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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