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求指点:我公司最近想把一个股东的部分股权转给另一家合伙企业,8月份我们进来一大笔投资款,并增加了注
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的估值日期是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的,因此你们完全可以将设定为任何一个合理的时间截点,并以那一时间的股权估价作为交易价格的确定基准,但这只是在普通的股权转让程序中使用。在特殊的股权转让中,交易双方具有比较信任的个人关系,对股权交易价值和转让价款并不十分在意,可以省略掉股权估值环节,这样就不涉及到定价机制和估值时间截点,你写成什么时间对股权交易的价格将不构成实质影响。
回到你的问题中来,如果你在问题中不倾向于转让方或受让方任何一方的话,那么回答你的问题也就不作任何倾向,只客观的分析这个过程对交易的实质影响。
事实上,公司净资产的增加带来的是公司股权价值的升值,如果8月公司净资产大幅升值的话,该股东的股权价值事实上也会跟着大幅升值。在此情况下,如果你们以升值前的某个时间(6月)作为交易股权估值的时间截点,就意味着该股东的股权实际上“贱卖”了相应的价值,对转让方而言是一个亏本买卖。虽然这样一来少交了税,但给股东带来的损失也不小。对受让方而言,他以较低的价格买入这个股权后,立即就会获得“巨额”的股权价值升值,这个买卖对他而言是“巨划算”的买卖。
如果这个转让不涉及的估值,也就是说双方对交易价值并不关心,多少钱都无所谓,那么你们这种安排对交易价格不会产生实质影响,避税成为首要的考虑,也并无不可。
Ⅱ 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普通合伙人的出资1万元,有限合伙人出资1000万元,那么该基
这个不一定的,如果你方便可以把那个项目发给我下,我看下回答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