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无偿资金如何管理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财政无偿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专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属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
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财政无偿资金应当纳入改革实施范围,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Ⅱ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项目资金及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的比例如何确定,哪个比例大较合试,理由是什么
这是领导阶级的事,管我们啥事啊 ?我们说了算吗?
Ⅲ 投资农业项目包括哪些内容
农业投资项目包括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菜篮子工程建设、农产品版加工以及耕地、山地权、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等。
农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对促进农业发展走上科学化 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的轨道,综合集成农业高新技术,最终实现农业现代化,从根本上提高农民收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Ⅳ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最高可以申请多少钱
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15]6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福建省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
2016年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
项目申报指南
为更好地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和《关于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农办〔2015〕52号)及《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国农办[2015]6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我省2016年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支持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为重点,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支撑。通过推动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治理两类项目有机结合,促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与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配套衔接,有效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集中支持建设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
二、扶持范围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财政补助项目、贷款贴息项目,主要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优先扶持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商品有机肥、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有机结合的项目。
三、主要政策
(一)非示范平台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中龙头企业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和其他新型经营主体项目的扶持比例不限定。
1.各设区市中央财政资金按照指导性控制规模组织申报。
2.项目分三类: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00-200万元,合作社及其他新型经营主体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0-100万元,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及其他新型经营主体联合申报(持股)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00-300万元;不再实施“龙特”试点项目。
3.鼓励龙头企业与利益联结机制紧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新型经营主体联合申报,可以采取规范的工商股权登记的持股方式,也可分别承担各自建设内容,其中合作社及其他新型经营主体享有补助资金不低于30%。对联合申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按现行政策执行。
5.项目单位按政策规定落实相应的自筹资金投入,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6.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依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实行“先建后补”的管理方式(按国农办[2015]52号文第五条规定要求执行),项目单位在申报材料中提出、设区市确定实行“先建后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扶持。
(二)示范平台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的扶持政策按照《关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平台创建工作的通知》(闽农综办〔2015〕45号)执行,其中项目单位应于2014年9月30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三)贷款贴息项目中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与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比例不限定。
1.贷款贴息的方式和范围。采取“先选项后结算”的贷款贴息方式,先编制2016年贷款项目计划,2017年根据实际获得的贷款及付息进行贴息。贴息范围为已签订银行贷款合同或贷款协议、意向报告的项目,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2.单个贷款贴息项目的贷款额度。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规模为20-200万元。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要求单笔贷款100万元以上,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要求单笔贷款1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6000万元。
3.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一般为2年。
4.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四)鼓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等到优势特色农产品产地投资建设原料基地和加工基地。对于在省内异地建设生产基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在原注册地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已注册独立法人的企业,一般应在项目所在地申报项目。省内异地发生的贷款,允许在项目所在地申请贴息,由贷款申请主体和项目实施主体共同申报项目。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非示范平台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
1.每个县扶持的优势特色产业类型原则上应符合《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且不超过2个;
2.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3.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显著带动农民增收,预期效益好;
4.建设方案先进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
5.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相关环保部门审批(登记)意见或证明材料;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能够确保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6.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7.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有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赁合同(应有出租人合法土地权属证明)或设施农用地审核意见等。
(二)贷款贴息项目
1.优先支持符合《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的产业。对于未列入规划,但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其他产业,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2.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
3.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4.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优势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5.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三)项目单位条件
1.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⑴非示范平台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
--2014年1月1日前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
--设区市级以上(含设区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经营业绩良好,2014年盈利且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应提供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资产优良,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龙头企业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农民专业合作社净资产不低于申请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⑵贷款贴息项目
--2014年9月30日前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
--经营业绩良好,2015年盈利且资产负债率低于70%,在2017年申请贴息资金结算时应提供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结算补助;
2.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部门于2014年9月30日以前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四)不予受理的事项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财政资金用途不符合财政部令第60号要求的项目。
4. 2011-2015年,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含贷款贴息、财政补助和农发部门项目)累计3次及以上的。
5.已申报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同一项目不得重复、多头申报各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扶持。
6.有不良诚信记录或2011年以来在审计、监督部门检查中存在违规违纪和弄虚作假行为而被通报处理的项目单位。
7.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县,暂停申报2016年产业化经营项目:2014、2015年连续两年未立项实施土地治理项目的;2013年度项目应全部在2015年底前完工并通过县级验收,未能做到的;2014年度项目应至少一个以上在2015年底前完成县级自验,未能做到的。
五、其他要求
(一)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1.具备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根据本指南相关要求,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于2015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农发机构申报。
各设区市农发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连同审查意见上报省农发办。其中,贷款贴息项目计划于2016年1月20日前上报;非示范平台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于2016年1月31日前上报。
2. 同一项目单位只能申报财政补助项目或者贷款贴息项目。同一项目、同一年度不得既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又申报其他财政资金项目,一经发现,立即取消项目立项资格,且项目单位今后3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3. 越级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二)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 非示范平台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申报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须提供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同时须提供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电子文档(PDF格式)及附件资料彩色原件扫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及相关附件要求参照国家农发办已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研报告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制参考大纲。对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参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制参考大纲。设区市农发办上报项目申报文件、项目汇总表(附件1)和申报材料,表格及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同时发送到省农发办产业化邮箱([email protected])。
2. 贷款贴息项目计划:已取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须提供贷款银行批复文件、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已向银行申请贷款,但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须提供银行授信协议或银行贷款意向书等证明材料;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材料等,上述材料须提供完整、清晰复印件或扫描件电子版。设区市农发办上报贷款贴息项目计划申报文件、项目汇总表(附件2)和申报材料,表格电子文档同时发送到省农发办产业化邮箱。
(三)其他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和市、县农发机构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立即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并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该项目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级农发机构应积极向项目申报单位进行产业化经营项目实施及报账管理等政策的宣传,做实项目前期工作。
2.产业化经营项目由省农发办统一组织专家评审、竞争立项,经国家农发办备案后,向设区市批复下达年度计划。
3. 省农发办对经过规定程序拟立项扶持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将在省级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公示。
附件:1.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非示范平台)项目情况表
2.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计划汇总表
3.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基本情况表
Ⅳ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60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第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谢旭人
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
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粮棉油等 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 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 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
二、将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贴、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四、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中央财政资金实行补贴、贴息等方式全部无偿投入。”
五、将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沙石料、水泥、沥青;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 秸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 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推广优良 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 ;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
六、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同时,增加一项,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五)项:“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所需费用。”
七、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项目计划、初步设计、工程建设进度,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资金。”
八、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报账。 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九、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财政部对经查明的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虚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违规违纪问题,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 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产业化经营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申报单位或其控股单位应当具有独 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在两年以上, 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能保证资金安全运 行,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70%, 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开发产品科技含量 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 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 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种植养殖基地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加工项目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 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须为项目区提供与生产和 加工相关的服务。”
十一、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或委托省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
十二、将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附件:省级财政部门对承担配套资金的承诺意见。”
十三、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复,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第三款中的“拨借”改为“支付”。
十四、将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所有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应在项目立项次年6月底之前完 成,逾期由国家农发办逐级收回资金。”
十五、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农发办每年对竣工项目进行综合检查。省级农发机构在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的基础上向国家农发办提交验收总结报告 。国家农发办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的方式进行检查,作出综合评价。”
十六、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损毁工程,其修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 各省自行解决。遇有特大灾情,财政部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十七、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农业综合开发县,财政部应当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
“对竣工项目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财政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能达到要求的, 可以不予安排新增资金、调减现有投入规模或者暂停投入 。”
十八、将第六十条修改为:“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行有关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和投资参股经营资金管理办法继续执行,待有偿资金全部回收和财政投资参股国有股权全部退出并收回股权收益后自行废止。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
Ⅵ 股权投资基金项目运营流程有哪些
一、项目收集
股权投资基金的项目主要有三个来源:
(1)依托创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收购兼并业务、国际业务衍生出来的直接投资机会,具有贴近一级投资市场、退出渠道畅通、资金回收周期短以及投资回报丰厚等特点;
(2)与国内外股权投资机构结为策略联盟,实现信息共享,联合投资;
(3)跟踪和研究国内外新技术的发展趋势以及资本市场的动态,通过资料调研、项目库推荐、访问企业等方式寻找项目信息。
二、项目初审
投资经理在接到项目商业计划书或项目介绍后,对项目进行初步调查,提交初步调查报告、项目概况表,并对项目企业的投资价值提出初审意见。
项目初审包括书面初审与现场初审两个部分。股权投资基金对企业进行书面初审的主要方式是审阅企业的商业计划书或融资计划书,股权投资基金在审查企业的商业计划书之后,经判断如果符合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项目范围,将要求到企业现场实地走访,调研企业现实生产经营与运转状况,即现场初审。
三、项目立项
对通过初审的项目,通常由项目投资经理提交立项申请材料,经基金管理人立项委员会或其他程序批准立项,经批准的项目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四、签署投资备忘录
项目完成立项后,通常会与项目企业签署投资备忘录。投资备忘录,也称投资框架协议,或投资条款清单,通常由投资方提出,内容一般包括投资达成的条件、投资方建议的主要投资条款、保密条款以及排他性条款。
投资备忘录中的内容,除保密条款和排他性条款之外,主要作为投融资双方下一步协商的基础,对双方并无事实上的约束力。
五、尽职调查
立项批准并签署投资备忘录之后,项目投资经理、风险控制团队分别到项目企业独立展开尽职调查,并填写完成企业尽职调查报告、财务意见书、审计报告及风险控制报告等材料,尽职调查认为符合投资要求的企业与项目,项目投资经理编写完整的投资建议书。
六、投资决策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行使投资决策权。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设立应符合关联交易审查制度的要求,确保不存在利益冲突。通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投资负责人和行业专家等组成。
七、签署投资协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同意进行投资的企业或项目,经法律顾问审核相关合同协议后,由授权代表与被投资方签署“增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投资协议、“股东协议”或“合资协议”以及相关补充协议。
八、投资后管理
投资协议生效后,项目投资经理具体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重要合同等方面,以进行有效监控,更要利用自身的业务特长和社会关系网络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包括帮助企业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再融资服务、上市辅导及并购整合等,使企业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快速规范、成长、增值。
九、项目退出
项目退出是指当所投资的企业达到预定条件时,股权投资基金将投资的资本及时收回的过程。股权投资基金在项目立项时,就要为项目设计退出方式,然后随着项目进展及时修订。具体的退出方式包括上市转让或挂牌转让退出、股权转让退出、清算退出。
Ⅶ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哪些形式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以及采取投资参股、补贴、贴息、有偿扶持等多种形式吸引的金融资金、民间资本、工商资本等其他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资金。
Ⅷ 近几年国家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投入情况
近年来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 (一)财政资金投入逐年加大 中央1号文件反复强调:要把三农工作放在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大农业投入,农业综合开发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投入规模呈现稳步增长的态势。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自2005年至2007年,累计对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87765万元,三年年平均增长15.6%。我省财政资金2005年对农业综合开发投入12139万元,比上年增加226万元,增长2%;2006年对农业综合开发投入14070万元,比上年增加1831万元,增长14.4%;2007年对农业综合开发投入16937万元,比上年增加2867万元,增长20.3%。三年平均增长12.2%,均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通过近几年的努力,我省在原有62个国家项目县的基础上,新增了2个国家项目县,并从2004年以来共设立了8个省立项项目县,使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县增至72个,占全省行政区县的60.5%。 中央财政资金和省财政资金投入的逐年增加,有效地带动了市、县财政、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以及其他资金投入的增长。投入规模的不断扩大,保证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顺利实施,也使农业综合开发在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地位日益突出,在促进农民增收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不断增强。 (二)资金投入政策得到调整 近年来国家对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的调整,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调整有无偿财政资金投入比例,自2005年起,将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的投入比例,统一调整为25:75。二是调整地方财政配套政策,按照财政部规定,我省地方财政资金对中央财政资金配套比例由原来的1:0.85调整为1:0.5,并确定中央财政与省、市、县财政配套比例确定为1:0.4:0.03:0.07;对于贫困县,中央财政与省、市、县配套资金比例为1:0.45:0.03:0.02。三是完善了农民筹资投劳政策,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由原来的1:1降为1:0.5,并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对土地治理项目严格执行“一事一议”制度和公示制度。四是投入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土地治理项目资金,90%以上的资金集中用于了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的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同时,每年都确定23~25个粮食生产重点县,每个县的财政投资都在450万元以上,起到了很好的规模效应。 (三)资金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农业综合开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管理难度大。为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省农发办集中精力抓制度建设,几年间先后制定了《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县级报账制实施细则》、《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预算编制规定》等资金管理制度。通过全面建章立制,逐级细化完善,在全省建立了从计划编制到资金拨借,从监督检查到报账核算,涉及资金运行各个环节的一整套财务管理机制,初步形成了统一、规范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控管理体系,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四)资金管理机制不断创新 一是在资金管理过程中,针对财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省农发办专门编写了《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实务》、《农业综合开发会计核算模拟》教材,有效提高了全省农发系统报账员、财会人员的业务技能。二是规范县级报账制。在县级报账制推行过程中,我们通过统一拨付渠道、统一预算定额,统一账务票据、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这“五个统一”科学规范了报账流程,使报账流程紧密相连,环环紧扣,构建了统一完整的县级报账制管理运行链条,确保了农发资金安全有效使用,资金运行规范有序,清晰明了。三是积极试行参股经营项目。2005年至2007年,我省共在10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累计投入财政参股资金168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11200万元,省级财政资金5600万元。无论从投资规模和投入力度上看,在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上都是史无前例的。从这两年的情况来分析,通过投资参股项目的实施,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培育了区域主导产业,带动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达到了多方“共赢”的目的。四是率先实行工程监理制。我省从2005年开始在全国率先实行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监理制,由省农发办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专业监理单位,对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实施监理。并建立了监理费报账专户,对监理费实行专款专用,统一核算,统一报账。监理制的推行,对确保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