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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投资债券限制

发布时间:2021-04-15 19:50:57

1. 商业银行禁止投资企业债券 那公司债券呢 这两个有什么区别

公司是企业中的一种

2. 商业银行投资某一企业的企业债或公司债有额度限制吗

中华人民共合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银行投资债券的授信和贷款的授信都在银行的信贷规模内。细分的话,这两个科目在不同的表内,但要从银行的信贷规模来说,是合并计算的

3. 商业银行可以投资交易所债券吗

不允许直接在二级市场投资股票,可以建立或委托基金来操作。

4. 对商业银行的法律限制是什么

1.法律明确要求分业经营,并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 股票业务是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都明确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很显然,这里的规定明确地限制了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从事股票业务。

2.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规定并未对“股票业务”进行明确界定,其范围可以理解为极为广泛,也可以狭义地理解。但从国内实践来看,目前是倾向于广义的理解。商业银行不仅不能直接投资股票,也不能从事发行、承销股票等业务。这种含糊界定为商业银行间接地涉及股票市场埋下了潜在的障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从事涉及股票的金融服务,如“银证通”、“银证转账”等。为避免对“股票业务”理解不准确,笔者认为立法应对股票业务进行准确界定,最好在即将完成的《商业银行法》修改中得到体现。

3.另外,我国《证券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这也充分反映了我国禁止混业经营的基本法律原则。 二、法律对银行进入债券市场的限制 我国法律对商业银行进入债券市场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态度。《商业银行法》在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作一般性规定时,明确肯定了商业银行可以“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这里只涉及到两类债券,即金融债券和政府债券,对于企业债券则未涉及。

5. 关于商业银行债券投资

商业银行发行的债权不是财政融资
首先商业银行虽然由政府背景,但内是从经营上是自负盈容亏的。会计账目和公司法都不允许国家财政参与,不能牺牲股东权益。
只有像国开行,进出口银行这种政策银行才能由政府控制做财政融资。
不过有一种解决办法让商业银行的金融债券参与参政融资。
首先,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给机构和投资自然人,其实也就是一种公司债。
然后政策性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发行债券,向商业银行融资,商业银行可以用其金融债券的收益购买其债券。
事实上,政策性银行的债券发行融资都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银行及金融机构进行的
所以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不算财政融资,而是民间融资,是一种公司债
请采纳。

6. 有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政府债券以外的证券业务。但是金融债券不就是银行部门发行的怎么解释谢谢

商业银行又是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企业。其特殊性具体表现于经营对象的差异。工商企业经营的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而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经营的是特殊商品…一货币和货币资本。经营内容包括货币收付、借贷以及各种与货币运动有关的或者与之相联系的金融服务。从社会再生产过程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是工商企业经营的条件。同一般工商企业的区别,使商业银行成为一种特殊的企业——金融企业。(3)商业银行与专业银行相比又有所不同。商业银行的业务更综合,功能更全面,经营一切金融“零售”业务(门市服务)和“批发业务”,(大额信贷业务),为客户提供所有的金融服务。而专业银行只集中经营指定范围内的业务和提供专门服务。随着西方各国金融管制的放松,专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但与商业银行相比,仍差距甚远;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上具有优势。业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法》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等。按照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政府债券以外的证券业务和非银行金融业务。尽管各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名称、经营内容和重点各异,但就其经营的主要业务来说,一般均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以及表外业务。随着银行业国际化的发展,国内这些业务还可以延伸为国际业务。一、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负债业务是形成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业务,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前提和条件。归纳起来,商业银行广义的负债业务主要包括自有资本和吸收外来资金两大部分。1.商业银行自有资本商业银行的自有资本是其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初始资金,简单来说,就是其业务活动的本钱,主要部分有成立时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股份资本、公积金以及未分配的利润。自有资本一般只占其全部负债的很小一部分。银行自有资本的大小,体现银行的实力和信誉,也是一个银行吸收外来资金的基础,因此自有资本的多少还体现银行资本实力对债权人的保障程度。具体来说,银行资本主要包括股本、盈余、债务资本和其他资金来源。2.各类存款按照传统的存款划分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1)活期存款。主要是指可由存款户随时存取和转让的存款,它没有确切的期限规定,银行也无权要求客户取款时作事先的书面通知。持有活期存款账户的存款者可以用各种方式提取存款,如开出支票、本票、汇票、电话转账、使用自动柜员机或其他各种方式等手段。由于各种经济交易包括信用卡商业零售等都是通过活期存款账户进行的,所以在国外又把活期存款称之为交易账户。作为商业银行主要资金来源的活期存款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具有很强的派生能力。由于活期存款存取频累,流动性大,在非现金结算的情况下,银行将吸收的原始存款中的超额准各金用于发放贷款,客户在取得贷款后,若不立即提现,而是转入活期存款账户,这样银行一方面增加了贷款,另一方面增加了活期存款,创造出派生存款。二是流动性大、存取频繁、手续复杂、风险较大。由于活期存款存取频繁,而且还要提供多种服务,因此活期存款成卒也较高,因此活期存款较少或不支付利息。三是活期存款相对稳定部分可以用于发放贷款。尽管活期存款流动性大,但在银行的诸多储户中,总有一些余额可用于对外放款。四是活期存款是密切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桥梁。商业银行通过与客户频繁的活期存款的存取业务建立比较密切的业务往来,从而争取的客户,扩大业务规模。(2)定期存款。是指客户与银行预先约定存款期限的存款。存款期限通常为3个月、6个月和1年不等,期限最长的可达5年或10年。利率根据期限的长短不同而存在差异,但都要高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的存单可以作为抵押品取得银行贷款。定期存款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定期存款带有投资性。由于定期存款利率高,并且风险小,因而是一种风险最小的投资方式。对于银行来说,由于期限较长,按规定一船不能提前支取,因而是银行稳定的资金来源。二是定期存款所要求的存款准备金率低于活期存款。因为定期存款有期限的约束,有较高的稳定性,所以定期存款准备金率就可以要求低一些。三是手续简单,费用较低,风险性小。由于定期存款的存取是一次性,在存款期间不必有其他服务,因此除了利息以外没有其他的费用,因而费用低。同时,定期存款较高的稳定性使其风险性较小。(3)储蓄存款。主要是指个人为了积蓄货币和取得一定的利息收入而开立的存款。储蓄存款也可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储蓄存款多数是个人为了积蓄购买力而进行的存款。二是金融监管当局对经营储蓄业务的商业银行有严格的规定。因为储蓄存款多数属于个人,分散于社会上的各家各户,为了保障储户的利益,因此各国对经营储蓄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并要求银行对储蓄存款负有无限清偿责任。除上述各种传统的存款业务以外,为了吸收存款,打破有关法规限制,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在存款工具上有许多创新。如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自动转账账户、货币市场存款账户、大额定期存单等等。3.商业银行的长、短期借款商业银行对外借款根据时间不同,可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1)短期借款。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务,包括同业借款、向中央银行借款和其他渠道的短期借款。同业借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主要用于支持日常性的资金周转,它是商业银行为解决短期余缺,调剂法定准备金头寸而融通资金的重要渠道。由于同业拆借一般是通过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的,实际上是超额准备金的调剂,因此又称为中央银行基金,在美国则称为联邦基金。中央银行借款,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再贴现,二是再贷款。再贴现是经营票据贴现业务的商业银行将其买人的未到期的票据向中央银行再次申请贴现,也叫间接借款。再贷款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放款,也叫直接借款。再贷款和再贴现不仅是商业银行筹措短期资金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中央银行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其他渠道的短期借款有转贴现、回购协议、大额定期存单和欧洲货币市场借款等。商业银行的短期借款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对时间和金额上的流动性需要十分明确。短期借款在时间和金额上都有明确的契约规定,借款的偿还期约定明确,商业银行对于短期借款的流动性需要在时间和金额上即可事先精确掌握,又可计划地加以控制,为负债管理提供了方便。二是对流动性的需要相对集中。短期借款不像存款对象那样分散,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在金额上都比存款相对集中。三是存在较高的利率风险。在正常情况下,短期借款的利率一般要高于同期存款,尤其是短期借款的利率与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密切相关,导致短期借款的利率变化因素很多,因而风险较高。四是短期俗款主要用于短期头寸不足的需要。(2)长期借款。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商业银行的长期借款主要采取发行金融债券的形式。金融债券可分为资本性债券、一般性金融债券和国际金融债券。发行金融债券与存款相比有以下特点:一是筹资的目的不同。吸收存款是为了扩大银行资金来源总量,而发行金融债券是为了增加长期资金来源和满足特定用途的资金需要。二是筹资的机制不同。吸收存款是经常性的、无限额的,而金融债券的发行是集中、有限额的,吸收存款是被动型负债,而发行金融债券是银行的主动型负债。三是筹资的效率不同。由于金融债券的利率一般要高于同期存款的利率,对客户有较强的吸引力,因而其筹资效率要高于存款。四是所吸收的资金稳定性不同。金融债券有明确的偿还期,一般不用提前还本付息,有很高的稳定性,而存款的期限有一定弹性,稳定性要差些。五是资金的流动性不同。一般情况下,存款关系基本固定在银行与存户之间,不能转让;而金融债券一般不记名,有较好的流通市场,具有比存款更高的转让性。二、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是其资金运用业务,主要分为放款业务和投资业务两大类。资产业务也是商业银行收人的主要来源。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除了留存部分准备金以外,全部可以用来贷款和投资。1.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贷款是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按照一定的贷款原则和政策,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提供给借款人使用的一种借贷行为。贷款是商业银行最大的资产业务,大致要占其全部资产业务的60%左右。贷款业务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一是按贷款期限划分,可分为活期贷款、定期贷款和透支贷款三类;二是按照贷款的保障条件分类,可分为信用放款、担保放款和票据贴现;三是按贷款用途划分,非常复杂,若按行业划分有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农业贷款、科技贷款和消费贷款;按具体用途划分又有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金贷款。四是按贷款的偿还方式划分,可分为一次性偿还和分期偿还。五是按贷款质量划分有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等。对于任何一笔贷款,都必须遵循以下基本程序,即贷款的申请、贷款的调查、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贷款的审批、借款合同的签订和担保、贷款发放、贷款检查、贷款收回。2.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业务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业务是商业银行将资金用于购买有价证券的活动。主要是通过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债券进行投资的一种方式。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业务有分散风险、保持流动性、合理避税和提高收益等意义。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主要对象是各种证券,包括国库券、中长期国债、政府机构债券、市政债券或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公司债券。在这些证券中.,由于国库券风险小、流动性强而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投资工具。由于公司债券的差别较大,80年代以来,商业银行投资于公司债券的比重越来越小。商业银行其他资产业务还包括租赁业务等。三、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会计准则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其资产负债总额,但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改变银行资产报酬率的经营活动。1.中间业务的涵义中间业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中间业务指那些没有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同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关系密切,并在一定条件下会转为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经营活动。广义的中间业务则除了狭义的中间业务外,还包括结算、代理、咨询等无风险的经营活动,所以广义的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所有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的业务。按照《巴塞尔协议》提出的要求,广义的中间业务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或有债权凋务,即狭义的中间业务,包括贷款承诺、担保、金融衍生工具和投资银行业务。二是金融服务类业务,包括信托与咨询服务、支付与结算、代理人服务、与贷款有关的服务以及进出口服务等。20世纪肋年代以来,在金融自由化的推动下,国际商业银行在生存压力与发展需求的推动下,纷纷利用自己的优势大量经营中间业务,以获取的非利息收入。随着中间业务的大量增加,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迅速增加。从1984年至1990年,美国所有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年均增长率为12.97%。其中资产在5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非利息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21.93%。中间业务已成为西方商业银行员主要的盈利来源。2.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主要类别: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所经营的中间业务主要有三种类型,即担保和类似的或有负债、承诺,以及与利率或汇率有关的或有项目。担保和类似的或有负债包括担保、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承兑票据等。这类表外业务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由某银行向交易活动中的第三者的现行债务提供担保,并且承担现行的风险。承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不可撤销的承诺,即在任何情况下,即使潜在借款者的信用质量下降或完全恶化的条件下,银行也必须履行事先允诺的义务;二是可撤销的承诺,即在某种情况下,特别是在浴在借款者的信用质量下降或完全恶化的条件下,银行可以收回原先允诺的义务而不会受到任何金融方面的制裁或惩罚。与利率或汇率有关的或有项目,是指80年代以来与利率或汇率有关的创新金融工具,主要有金融期货、期权、互换和远期利率协议等工具。采纳吧

7. 银行有什么方式可以突破属地投资债券的限制

折叠债券的价格
债券的价格可分为发行价格与市场交易价格两类。
折叠发行价格
债券的发行价格是指在发行市场(一级市场)上,投资者在购买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格,通常有三种不同情况: 按面值发行、面值收回,其间按期支付利息;
·按面值发行,按本息相加额到期一次偿还,我国发行债券大多数是这种形式;
·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发行,到期按面值偿还,面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即为债券利息。
折叠市场交易价格
债券发行后,一部分可流通债券在流通市场(二级市场)上按不同的价格进行交易。交易价格的高低,取决于公众对该债券的评价、市场利率以及人们对通货膨胀率的预期等。一般来说,债券价格与到期收益率成反比。也就是说,债券价格越高,从二级市场上买入债券的投资者所得到的实际收益率越低;反之亦然。 不论票面利率与到期收益率的差别有多大,只要离债券到期日愈远,其价格的变动愈大;实行固定的票面利率的债券价格与市场利率及通货膨胀率呈反方向变化,但实行保值贴补的债券例外。
折叠编

8. 商业银行到底能不能投资公司债券

商业银行到底能不能投资公司债券,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8)商业银行投资债券限制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9. 商业银行到底能不能投资公司债券 现在正在学习商业银行学,书中提

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债主体为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因此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政府信用;公司债券的发债主体为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人,发行主体为上市公司,其信用保障是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持续盈利能力等。

禁止从事,就是禁止经营企业债券和进行股票投资,只是禁止从事(经营),没说禁止投资
而可以投资的企业债券也是国企债券和上市公司的债券
意思就是,商业银行只可以投资政府发行的债券以及金融类债券,但不可以自己经营债券的发行与市销,也不可以利用自身的商业存款优势从事股票投资活动;
除此之外,商业银行可以投资国债,金融类债券(金融市场销售的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国有企业债券和上市公司债券.....但也仅仅是投资债券而不是股权,因为债券相对股票较稳定,商业银行看似庞大不可击溃,但也有自身庞大的风险性,风险一旦爆发将会是非常严重的金融危机事件,所以只能债券,而不是波动不定的股票,债券是约定好的期货本息(不管企业经营如何,到期一定要还本付息),但谁也不知道股票下一秒是涨是跌。

10. 对商业银行的法律限制是什么

一、法律明确要求分业经营,并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
股票业务是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都明确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很显然,这里的规定明确地限制了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从事股票业务。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规定并未对“股票业务”进行明确界定,其范围可以理解为极为广泛,也可以狭义地理解。但从国内实践来看,目前是倾向于广义的理解。商业银行不仅不能直接投资股票,也不能从事发行、承销股票等业务。这种含糊界定为商业银行间接地涉及股票市场埋下了潜在的障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从事涉及股票的金融服务,如“银证通”、“银证转账”等。为避免对“股票业务”理解不准确,笔者认为立法应对股票业务进行准确界定,最好在即将完成的《商业银行法》修改中得到体现。
另外,我国《证券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这也充分反映了我国禁止混业经营的基本法律原则。
二、法律对银行进入债券市场的限制
我国法律对商业银行进入债券市场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态度。《商业银行法》在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作一般性规定时,明确肯定了商业银行可以“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这里只涉及到两类债券,即金融债券和政府债券,对于企业债券则未涉及。这表明《商业银行法》未明确禁止商业银行发行和承销企业债券。
在《商业银行法》出台以前,国务院于1993年8月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对于企业债券的承销问题,《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行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这里的规定把债券发行承销主体局限于“证券经营机构”。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主张分业经营的基本原则,商业银行不能列入“证券经营机构”的范畴。同时,企业债券的公开上市发行和私募发行两种发行方式是否必须交由证券机构来完成,相关法律法规也并未明确规定。显然,这种含糊的规定无疑会妨碍商业银行对企业债券承销领域的介入。实际上,一些商业银行已经致力于申请开办该项业务。但是,这又需要突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对于直接投资企业债券,行政法规也有所规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这一规定意味着,商业银行不能利用所吸收的存款来购买企业债券,但是对于银行自有资金能否用于投资企业债券,也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很显然,该法规并没有明确的禁止。
三、商业银行进入产权交易领域的法律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该规定在限制商业银行进入产权市场上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它不是直接、概括地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进入产权市场,而是规定不准投资于某些禁止性产业;其二,它的限制范围虽然是通过列举来明确,但是这种列举所含纳的范围是极为广泛的,因为它仅允许商业银行可以投资于自用不动产和银行机构。这两个特点制约了银行在产权市场上的发展。它意味着商业银行除银行机构的产权交易可以参与之外,其他产权领域的交易都将受到制约。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银行法》也考虑到了银行经营中可能发生持有其他企业的产权或者不动产的情形,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银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1年内予以处分。这种限制更加局限了商业银行在产权市场中的运作空间。最近,《商业银行法》修改讨论过程中,不少学者和银行实务人士纷纷要求延长商业银行持有其他企业股票或者不动产、动产权利的时限,以便于商业银行能效益最大化地处置其持有资产。
四、商业银行进入基金市场的限制
《商业银行法》有关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专条中,未把参与基金的交易或管理的内容纳入允许经营的范围,该法也没有直接限制商业银行进入基金市场的专门规定。根据1997年11月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所谓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法,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在这种意义上的基金市场中,商业银行的运作空间是极为有限的。因为该规章对发起人的要求,排除了商业银行。该办法第七条规定,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那么商业银行能否成为发起人?很显然,要成为主要发起人是规章所禁止的,可否成为非主要发起人?该办法并未明确禁止。
另外,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来看,商业银行也不能成为发起人,因为该法明确禁止商业银行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自然应列入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样的道理,商业银行也不能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因此,在基金市场中,商业银行的地位主要是充任基金托管人的角色。
五、商业银行进入新兴资本市场领域的制度约束
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影响下,我国资本市场中不断地滋生出一些尚未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规制不完善的新品种、新业务,这些新兴业务在整个资本市场中的地位日益显著。其中有些新品种、新业务来源于传统的银行业务,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自然地延伸,如不动产抵押担保市场、股票质押市场、新型权利质押市场(如公路收费权质押、学校收费权质押、水电煤气收费权质押等等)。《商业银行法》并没有明确禁止商业银行进入这些市场,但也缺乏法律规则来系统规范这些市场。目前,仅有一些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来规范,有的规范极为简单和原则化,有的则根本无规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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