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债券违约“交叉感染”对银行资产质量有威胁吗
大幅抬升复的债券违约风险,可能正在制成为银行资产质量新的威胁。
5月10日早间,江南化工(002226.SZ)公告称,杭州银行此前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中扣划2.11亿元事项已妥善解决,专户余额恢复至原有金额。此前,5月3日,公司收到杭州银行合肥分行告知《函》,其于5月3日晚间自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账户中扣款2.11亿元。
“债券违约是银行不良贷款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多少都会对贷款产生影响。”业内人士称,估计今年违约还会在高杠杆、高负债的企业局部爆发,进一步抬升风险,影响银行表内贷款、自营资金配置的债券,但对于高风险的债券,银行其实早有预料,已提足拨备,贷款逾期总量相对有限,同时由于是局部风险,也不会造成银行坏账大幅上升的局面。
内容来源:央广网
㈡ 交叉违约
至于什幺样的违约会导致交叉条款的启动,理论界普遍认为包括任何未履约、未支付以及任何可以导致加速到期的未履约。其中在实务中最常见的是任何可以导致加速到期的未履约情况。一般来讲,行使加速到期必须是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发生了未履约,而且不履约状态在宽限期后仍在继续。如果在其它交易项下的债务被加速到期,通常说明该债务的违约是实质性的,而不是技术性的疏忽等可以补救的原因,这样该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债务的能力就大有疑问。其它交易项下出现一些未履行,
债权人可能立即要求加速到期,也有可能给予宽限期,与对方进行谈判,或者甚至放弃行使该权利。在后两种情况下,协议的当事人如要保护自己利益就要争取约定在可以(May)或者适合(Capable Of)的情况下进行加速到期时就可以构成本协议的事件。
条款的违约主体已经不局限于债务人本身,而是扩展到了附属企业、关联企业或者信用支持者等。这种约定比较特别,因为从法律上讲,当事人的附属企业、关联企业,或者担保提供者已经是完全独立的第三者,不管经济上是否有血缘联系,但在法律上是完全独立的法人
,以各自的财产承担各自的义务,所以因其它法人的违约而担忧本交易项下当事人履约能力下降,这似乎有些牵强。但是这种主体扩展的做法在金融交易中比较常见,已不仅仅限于条款。以ISDA主协议为例,其在提及当事人一方违约时,经常使用如下的描述:该方、该方的任何信用支持提供者、该方的任何适用的特定机构。这反映了金融交易实践中的惯例以及当事人对任何可能影响对方履约能力事件的担忧与警惕。在有些金融交易协议中违约主体还可以是以缔约一方名义行事的受托人、接管人、清算人、托管人等等。在ISDA主协议中对于违约主体的具体界定,要由当事人在附件中对特定机构进行明确。
这种违约主体上的扩展,初一看会担心是否存在有关的法律问题,比如是否与英美法上的合同相对性理论有所冲突。但稍作分析便知,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普通法上合约相对性主要指,除了订约方,第三者不能要求合约的权利;合同的当事人也不能强加合约的责任于第三方。即一份合同不能将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施加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它人。而在条款中,所谓违约主体的扩展只是将合同约定的某些主体的违约发生之事实作为触发本协议违约事件的标志或信号,仅此而已。而实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设定、调整仍然是在当事人之间,没有超出合同。当事人愿意将其合同的终止问题与某些事件的发生联系起来,这是他们之间的事,完全可以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约定。
最后,条款的适用还要依赖于一个与法律无关的事实,即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有信息来源获知对方的违约。因为违约当事方自己是不会将自己的违约信息推到大庭广众之下公开暴露的,交易的私密性质很强烈,外界通常是很难获知对方的交易信息的。信息的不足限制了条款作用的充分发挥。
㈢ 投资的债券发生违约是什么意思
投资者应了解的四件事:
一、债券违约后的主要救济途径
“违约”中的“约”代表的是合约或合同,“违约”就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延伸到债券市场,广义的“债券违约”囊括发行人对其与投资者之间协议中任何条款的违背,除了常见的发行人未如约兑付债券本息之外,还可能包括发行人增加对外担保、转让重大资产或者整体负债规模超限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当然,最为常见或本文聚焦的是狭义“债券违约”,即由于信用风险导致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包括在债券到期之前出现解散、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明显丧失清偿债券本息能力的情况。
违约发生后,视违约程度、债务人财务状况、债权人权利状况等因素,债券持有人主要有三种救济途径:
一是自主协商。一般来说,如果债权人预期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只是暂时出现问题、最终偿债可能性较高,而且诉诸司法成本相对较高,同时在无增信措施条件下,司法处理并不一定带来处置上的优势,在多种权衡之下债权人倾向于选择自主协商方式,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在自主协商过程中,债务人可就后续的偿债安排与债权人协商达成一致,包括制定具体的债务重组方案等。如果债券设定了担保,投资者可以通过担保代偿方式解决。从实践来看,佳兆业海外债券持有人在其违约之后主要采取上述方式,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债务重组方案。
二是违约求偿诉讼。在违约求偿诉讼方式下,债权人预期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已经出现恶化并有持续的趋势,但债务到期时,债务人还有一定的偿付能力,不满足资不抵债等破产申请条件,因此债权人可以对债权人提起违约求偿诉讼,要求债务人在限期内偿付本息,还可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金、损失赔偿额、逾期利息等。
三是破产诉讼。如果协商未果,债务人已经出现资不抵债情况,那债券持有人只能祭出破产诉讼的绝杀招。在破产诉讼方式下,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通常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且最终进入破产程序的多为有担保的债权人,这主要是由于这类债权人在财产清偿顺序中较为靠前,有较强硬的话语权,偿付率占优势。在破产诉讼途径下,债券持有人可以申请重整或破产清算或参与债务人申请的和解程序。在以上三种救济方式中,违约求偿诉讼和破产诉讼均属于司法诉讼,一旦启动相关流程,通常有明确的司法程序和要求,投资者能够发挥的作用也主要是积极参与和表达诉求,剩下的事要看债务人的实际情况而定,处置时间也比较长,通常以年为单位计算。
从国内已经发生的债券市场风险事件来看,地杰通信、常州永泰丰、同捷科技、华锐风电等均以协商方式解决,前两者由担保代偿,同捷科技通过配股筹资兑付,华锐风电通过资本金转增股本、由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出资偿付;湘鄂债持有人已经提出违约求偿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上海超日经过破产重整后实现全额偿付。
二、债券违约处置的主要方式与工具
总结国内外债券违约处置案例来看,债券持有人可基于救济途径选择不同偿债保障工具,具体来看包括以下几类:
(一)行使担保权
担保包括物权担保(物保)和保证(人保)。在债券中使用的物权担保形式主要包括抵押、质押,使用的保证主要包括大型企业、专业担保公司以及个人无限连带责任等形式。当债券违约时,设置了担保物权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就抵、质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但在此之前,债券持有人应注意谨慎衡量担保物(权)价值、避免担保物价值不足。而设置了保证条款的债券持有人有权根据募集说明书、认购协议或担保函等文件中担保条款对保证的责任形式、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等事项的约定,及时行使求偿权。在实践中,地杰通信、常州永泰丰采取担保代偿的方式解决了兑付危机。在后续研究中,我们会结合具体案例对实际操作中投资者在行使担保权或追加担保时等需要注意的担保物权的设立和生效、抵押物或抵押权的管理以及抵押物处置等细节问题进一步的探讨。
(二)应用偿债保障条款
目前,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常见的偿债保障条款可分为两类:一类围绕债项偿还本身设计,如提前兑付或行使回售权条款。一般情况下,债券持有人可以要求提前兑付或要求行使回售权,主要取决于募集说明书、认购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在双方约定的触发条件之外,债券持有人需关注是否满足提前兑付的法定条件。在此种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如发行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存在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债券持有人可以要求发行人提前兑付本期债券本息。但需要注意的是,如债券持有人依据该条款要求发行人提前兑付本息的,需有确切证据证明发行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况。具体上述各种情形在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的,有待进一步探讨。
另一类偿债保障条款则通过干预公司的运营治理来间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安全。对于长期债务,投资人不满足于以不确定性的附属资产来进行违约后的弥补,而是介入公司的日常经营行为、资本运作及管理层的其他重大决策,从源头上避免债券持有人处于不利地位。该类条款主要包括对再融资活动的限制、对资本支出的限制、对投资和资产出售行为的限制、财务指标维持在某一水平等。从国外来看,上述条款,尤其是融资行为限制条款、投资活动和资产出售限制条款的使用较为普遍。
(三)开展债务重组
在自主协商或破产诉讼过程中,债务重组的方式可能都有涉及,一般是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的主要途径。债务重组本质上是双方在协商基础上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来看,债务重组主要涉及资金的筹措和偿债谈判两个环节,对债券持有人而言,资金的筹措环节主要影响偿债资金来源,偿债的谈判环节则主要影响偿还的方式和比例等问题。
在资金的筹措方面,债务人面临的选择主要有资产出售、引入战略投资者、获取原股东支持等。一般情况下,在出现兑付危机或已经违约的情况下进行资金的筹措并非易事,债务人根据不同财务状况可以选择的途径也有所不同:
首先,资产出售的方式将企业其他资产如设备、经营权、租赁权等资产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转让,获得价款来清偿债权人。该种方式较为简单,但通过该方式筹措资金可能受到是否可以得到满意的估值、可能会进一步引发违约的危险等制约。
其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形式引入战略投资者。一般操作流程是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并让渡给投资人,作为投资人注资的对价,投资人注资通常专项用来偿付本息及相关费用,华锐风电在应对11华锐债01的兑付危机时即采取上述方案。
最后,获取原股东的支持,具体包括配股筹资和减持股票等。配股筹资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向原股东进行股权融资,筹措资金,例如上海同捷科技最终解决11杨浦SMECN1兑付危机的方式就是面向原股东配股筹资。减持股票亦是原股东进行财务支持的方式,例如湘鄂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债券持有人对债务人能够采取的筹资措施和备选方案应有所了解,以提高求偿过程中的主动性。
在偿债方式上,债权人面临的选择主要有展期、削减利率或本金、折价交易、债转股等。对原有债项条款进行调整(包括针对期限、利率、本金等方面的调整)是比较常见的债务重组方式,例如佳兆业对境外债券持有人提出的债务重组方案即对期限和利率进行调整,希望通过展期和削减利率来降低债务负担。折价交易由债权人低价回收债务,而债转股将债权转为股权。在实际债务重组方案中,上述工具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此前,江西赛维在对其海外发行的高收益票据债务进行重组时就采取了多样化的处理方式,如现金赎回、债转股和转为可转债等。债券持有人需审慎考虑债务人提出的债务重组方案,理性决策,不轻易错过获得更高偿付率的机会。债务重组过程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博弈,尤其在众多主体参与的情况下,债券持有人将面临怎样的选择以及如何做出理性决策是债务重组方式下值得进一步探讨之处。
(四)申请财产保全
违约求偿诉讼主要适用于债券到期时债务人还有一定偿付能力,不满足破产诉讼条件的情况。一般采取违约求偿诉讼的债权人债务到期日相对于其他债权人的更早,因而在债务人还有一定偿付能力的条件下只提起违约求偿诉讼可以更大可能地提高债权人的获赔率。在诉前或诉中,可能因债务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使得债权人受到其他损害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诉中财产保全,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债权人的财产,限制当事人行为,防止财产流失。
(五)强制清算资产
破产清算制度通过在法律程序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并将可分配财产在有关权利人(主要是债权人)间实现较为公平的清偿,因而没有更多的措施可以采用。在财产分配顺序上,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债券违约处置的主要参与机构
债券违约之后,投资者在追偿过程中可能与各类机构打交道,也需要参与到部分机构中表达自身诉求。总的来看,在不同的救济途径之下,债券违约处置主要包括以下三类机构:
一是一致行动协调机构。债券持有人一般人数众多且较为分散,在债券违约处置中需要一致行动协调机构来统一持有人意见,表达其诉求。常见的一致协调机构包括债券持有人委员会和银行债权委员会。以佳兆业为例,海外债券持有人成立了特设委员会,聘请律师事务所参加与佳兆业方面的谈判,集中表达债券持有人的意见。
二是顾问机构。债券违约处置中,债务人和债权人需要多方中介机构的参与和配合。在债券违约处置过程中,尤其是债务重组中,债券人和债务人可能会聘请不同的财务顾问、审计师、法律顾问等。越是复杂的债务重组,如债务人为跨国企业集团,需要聘请的顾问机构越多,例如在世纪之交的粤海债务重组过程中,参加的中介机构近100家。
三是司法机构及其指定机构。在采取司法救济途径的违约处置方式中,法院是重要参与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其通常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承担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主要职责。该类参与机构的特点是职责法定且需遵循诸多硬性规则。实践中,各类参与机构的参与度如何,是否实现了最初设计的角色、功能,在辅助投资人处理违约事宜中发挥多大的功能等也与投资人密切相关。
四、债券违约处置的依托实现机制
从债券持有人的角度出发,在债券违约过程中自我权益保护的主要依托实现机制包括债券持有人大会制度和受托管理人制度。
债券持有人大会是具有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的集体议事机构,是债券持有人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实现机制。从国外情况来看,赋予债权持有人团体以法定的地位和权力是较为普遍的做法,并会在相关规范中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性质、地位、职责、召集、决议效力等问题予以规定。在决议的效力方面,有的国家或地区规定决议需经法院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从国内对该项制度的规范情况来看,主要对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事由做了强制规定,而会议的具体召集、流程、表决等细节问题则交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决定持有人会议制度在保护投资人利益的程度大小的关键问题则是大会通过的决议的效力问题。但国内现有规范体系并未明确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效力问题,导致在实践中大会的决议并不必然得以实现,如发行企业可能会以募集说明书中的既有约定对抗决议。所以,除非在相关文件中做出明确约定或有法律明文规定作为依据,否则即使大会费尽周折做出决议,其不必然得到执行。另外,在程序方面,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难以召集持有人、开展不顺畅等问题。根据持有人会议制度目前的状况,投资人应更加重视相关文件中对持有人会议制度的约定条款,为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的执行提供充分的依据,做好铺垫。
受托管理人制度是债券管理的组成部分,该制度有利于降低债券持有人一致行动成本,对发行人形成一定的监督和制约,从而保障债券持有人权益。从国外情况来看,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较为成熟,在受托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权利与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2014年修订后的《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或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从执行现状来看,我国债券受托管理人更多的是发挥组织者、协调者以及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执行者的角色,尤其是承担风险管理职责方面,受托管理人较为被动,一方面是由于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存在协调问题,另一方面则是受托管理人无明确责任约束,其与债券持有人的法律关系要辨明,在此基础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界定受托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㈣ 债券到底是什么意思啊
债权是请求他来人为一定源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㈤ 交叉违约的交叉违约条款的适用条件
交叉违约条款的适用是由起算金额、所针对的债务性质、违约性质、违约主体等方面决定的,每一个环节上所设定规则的不同将决定实际交叉违约条款被启动的难易程度。
违约事件起算金额是交叉违约条款中最著名的变化因素,也称作最低起算额。达到或超过这一限额即构成违约,启动交叉违约条款。
随着衍生交易的广泛开展,当事人从事衍生交易的情况越来越多,可是因为衍生交易是表外业务,如果当事人对债务的约定过分借助于传统资产负债表中项目的表述,则可能不能将衍生交易项下的义务包括在内。因此,在ISDA主协议中,可以在“债务性质”的概念中明确包括衍生交易;将衍生交易项下应付未付的金额作为交叉违约条款项下的债务。
至于什么样的违约会导致交叉条款的启动,理论界普遍认为包括任何未履约、未支付以及任何可以导致加速到期的未履约。其中在实务中最常见的是任何可以导致加速到期的未履约情况。一般来讲,行使加速到期必须是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发生了未履约,而且不履约状态在宽限期后仍在继续。如果在其它交易项下的债务被加速到期,通常说明该债务的违约是实质性的,而不是技术性的疏忽等可以补救的原因,这样该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债务的能力就大有疑问。其它交易项下出现一些未履行,债权人可能立即要求加速到期,也有可能给予宽限期,与对方进行谈判,或者甚至放弃行使该权利。在后两种情况下,协议的当事人如要保护自己利益就要争取约定在“可以(May)”或者“适合(Capable Of)”的情况下进行加速到期时就可以构成本协议的交叉违约事件。
交叉违约条款的违约主体已经不局限于债务人本身,而是扩展到了附属企业、关联企业或者信用支持者等。这种约定比较特别,因为从法律上讲,当事人的附属企业、关联企业,或者担保提供者已经是完全独立的第三者,不管经济上是否有“血缘”联系,但在法律上是完全独立的法人,以各自的财产承担各自的义务,所以因其它法人的违约而担忧本交易项下当事人履约能力下降,这似乎有些牵强。但是这种主体扩展的做法在金融交易中比较常见,已不仅仅限于交叉违约条款。以ISDA主协议为例,其在提及当事人一方违约时,经常使用如下的描述:“该方、该方的任何信用支持提供者、该方的任何适用的特定机构”。这反映了金融交易实践中的惯例以及当事人对任何可能影响对方履约能力事件的担忧与警惕。在有些金融交易协议中违约主体还可以是以缔约一方名义行事的受托人、接管人、清算人、托管人等等。在ISDA主协议中对于违约主体的具体界定,要由当事人在附件中对“特定机构”进行明确。
这种违约主体上的扩展,初一看会担心是否存在有关的法律问题,比如是否与英美法上的“合同相对性”理论有所冲突。但稍作分析便知,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普通法上合约相对性主要指,除了订约方,第三者不能要求合约的权利;合同的当事人也不能强加合约的责任于第三方。即一份合同不能将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施加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它人。而在交叉违约条款中,所谓违约主体的扩展只是将合同约定的某些主体的违约发生之事实作为触发本协议违约事件的标志或信号,仅此而已。而实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设定、调整仍然是在当事人之间,没有超出合同。当事人愿意将其合同的终止问题与某些事件的发生联系起来,这是他们之间的事,完全可以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约定。
最后,交叉违约条款的适用还要依赖于一个与法律无关的事实,即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有信息来源获知对方的违约。因为违约当事方自己是不会将自己的违约信息推到大庭广众之下公开暴露的,交易的私密性质很强烈,外界通常是很难获知对方的交易信息的。信息的不足限制了交叉违约条款作用的充分发挥。
㈥ 关于债券的coupon和yield的问题
coupon是票息率。yield是收益率。债券收益率是使得债券现金流的贴现值等于债券市场价格的贴现率。
㈦ 债券是什么含义
债券是政府、企业、银行等债务人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向债权人承诺于指定日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Bonds/debenture)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借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是固定利息证券(定息证券)的一种。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债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国,比较典型的政府债券是国库券。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应用版》
㈧ 上市公司债券违约是什么意思
上市公司债券违约,就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到期之后,该还钱了没钱,没有钱还债,延期还或者资不抵债还不了,就是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