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分期付息,到期还本付息债券持有期收益率收益率计算
债券的种类划分比较繁杂,细究起来大致有七种分类方法: 1、按发行主体不同可划分为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国家 要借债,那么它发售的债券就是国家债券(国债),企业要借债,那么它发售的债券就是企业债券。反正就一条,谁要借债,我们就认谁。国家借债呢,往往是为了弥补国家财政赤字,或者为了一些耗资巨大的建设项目、以及某些特殊经济政策甚至为战争筹措资金。由于国债以国家的税收作为还本付息的保证,因此国债的风险小、流动性强,利率也比其他债券低。从债券的形式来看,我国发行的国债又可分为凭证式国 债、无记名(实物)国债和记账式国债三种。 2、按付息方式不同可划分为:贴现债券(零息债)与附息债。什么是贴现债券(零息债),比如说,您以70元的发行价格认购了面值为100元的5年期的贴息债券,那么,在5年到期后,您可兑付到100元的现金,其中30元的差价即为债券的利息。贴息债券总是折价发行的,这种债券您无需用利息率去计算它的利息额,因为它的面值与发行价格的差价(即债券的贴息部分)就是债券到期偿还时您应该得到的投资收益。附息债券是平价发行的,分期计息、也分期支付利息,债券上附有息票,息票上标有利息额、支付利息的期限和债券号码等内容。您可从债券上剪下息票,并凭据息票领取利息。附息债券的利息支付方式一般应在偿还期内按期付息,如每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目前我国 很少采用这种形式。 3、按利率是否变动可分为: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说它固定,就是利率不变,说它浮动,就是利率漂浮不定。固定利率债券不考虑市场变化因素,发行成本和投资收益可以事先预计,不确定性较小,但债券发行人和我们投资者仍然必须承担市场利率波动的风险,如果未来市场利率下降,发行人能以更低的利率发行新债券,则原来发行的债券成本就显得相对高昂,而我们投资者则获得了相对现行市场利率更高的报酬、原来发行的债券价格就相对上升;反之,如果未来市场利率上升,新发行债券的成本增大,则原来发行的债券成本就显得相对较低,而我们投资者的报酬则低于购买新债券的收益,原来发行的债券价格就相对下降。浮动利率债券,它的票面利率是随市场利率或通货膨胀率的变动而相应变动的。也就是说,浮动利率债券的利率通常根据市场基准利率加上一定的利率差(通货膨胀率)来确定。浮动利率债券往往是中长期债券,它的种类也较多,如规定有利率浮动上、下限的浮动利率债券、规定利率到达指定水平时可以自动转换成固定利率债券的浮动利率债券、附有选择权的浮动利率债券,以及在偿还期的一段时间内实行固定利率而另一段时间内实行浮动利率 的混合利率债券等。由于债券利率随市场利率浮动,采取浮动利率债券形式就可以 避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与市场收益率之间出现任何重大差异,使发行人的成本和我们投资者的收益与中场变动趋势相一致。但债券利率的这种浮动性、也使发行人的实际成本和我们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事前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较高的风险。 4、按偿还期限长短可划分为: 长期债券、中期债券、短期债券。一般说来,偿还期限在10年以上的为长期债券;偿还期限在1年以下的为短期债券;期限在1年或1年以上、10年以下(包括10年)的为中期债券。我国国债的期限划分与上述标准相同。但我国企业债券的期限划分与上述标准有所不同。我国短期企业债券的偿还期限在1 年以内,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为中期企业债券,偿还期限在5年以上的为长 期企业债券。 5、按募集方式划分: 公募债券、私募债券。 这里的公募和私募,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公开发行和私底下发行。公募债券,它的发行人一般有较高的信誉,发行时要上市公开发售,并允许在二级市场流通转让。私募债券发行手续简单,一般不不到证券管理机关注册,不公开上市交易,不能流通转让, 就好比我们私底下相互借款的那种""哥俩好""的交易。 6、按担保性质可划分为: 无担保债券、有担保债券。我们说,借款是以有还款保证为前提,这个保证,不能口说无凭,仅仅是在债券上写明还款日期还不算。国债以国家税收作为还款保证,某些企业债券因企业的资信良好,愿意以它的经营效益作还款保证,这些都是负得起责任的,无需用其他形式的财产来做还款保证,这些我们就归于无担保债券类。至于有担保债券类,上面都写明了具体有那些财产,到偿还期时如果借款人经营不善的话,可以拿出来抵债。这些用来做担保的财产有各种形式,如果是以不动产做,担保的债券,我们称它为抵押债券;如果是以动产或权利做担保,这种债券叫做质押债券;由第三人或第三人的财产来担保的债券,自然就归于保证债 券类。 7、特殊类型的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是说把手中甲公司的债券转换成乙公司的债券,而是指可以将该公司的债券转换成该公司的股票,且同时兼有债券和股票的双重性质(可参照本章第三节债券和股票的区别),还可以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一些可转换债券附有回售条款,双方商定某一价格水平为将债券转换成股票的可转换价格,约定当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持续低于这个转换价格并且达到一定幅度限制时,债券投资人可以把债券按约定条件出售给债券发行人。另外.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人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一些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附有强制赎回条款,规定在一定时期内,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高于可转换价达到一定幅度并持续一段时间时,发行人可按约定条件强制赎回债券。由于可转换债券附有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因此,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有助 于降低其筹资成本。但可转换债券在一定条件下可转换成公司股票、因而会影响到公司的所有权。
⑵ 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和一次还本付息有什么区别
假设说持有至到期投资1000,每年利息为50,期限两年。
如果是分期付息,一次还本,那么第一年收到钱是50,第二年收到1050。
如果是一次还本付息的话,那一年是不收钱的,第二年收到1100。
假设持有至到期投资的 实际利率为10%,那么两者的折现值就不同的。
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现值=50/(1+10%)+1050/<(1+10%)*(1+10%)>=913.22
那么他的期初的入账价值=913.22 以后利息50是通过 应收利息 科目。
一次还本付息现值=1100/<(1+10%)*(1+10%)>=909.09
那么他的期初入账价值为909.09,以后利息50是计入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科目
⑶ 25、企业以低于面值的价格购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如果该投资属于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债券,那么投资方收
每期的投资收益金额是当期利息及折价摊销金额,所以选A、投资收益=票面利息+利息调整摊销额
摊销时,面值逐期调整增加,所以选C、摊销时应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账户
故应选AC
⑷ 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会计分录
收到价款超出债券面值部分计入“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按实际利率法和摊余成本计量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债券——面值
——利息调整
后续确认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贷:应付利息
⑸ 长期债权投资,分期付息,到期还本,若中途偿还部分本金,是否重新计算实际利率
新准则规定,象这种情况是要调整期初摊余成本,而不调整实际利率的。
实际利率一经确定就不在进行调整了,中途偿还部分本金时,再根据实际利率和未来的现金流量计算第二年年初摊余成本,与第一年年末的摊余成本之间的差额作为对“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计入“投资收益”。
这种方法我也是从今年的CPA教材上看到的,教材是根据准则编写的,准则上估计会有涉及到吧。
⑹ 请问一下“分期付息一次还要本俩债券投资核算”的公式是
先用内差法计算实际利率=8%
第一年的摊余成本为80000+4136=84136元
摊余成本*实际利率=84136*8%=6730.88(元)
由此看来实际利息就是6730.88元,而年末支付的票面利率80000*105=8000(元)
8000-6730.88=1269.12元视为返还的债券本金,所以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
⑺ 会计问题。请问分期付息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摊余成本计算公式分别是什么
付息的债券 现金流包括多次现金 流入,即每年付息现金流 和最后一次还本付息现金 流,从投资的角度来看,其收益是分期实现的,所以要把溢价或折价的部分按实际利率分摊到各期,而一次还本付息只有一次现金流,直接按实际利率计算每期收益就可以了。
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
借:应收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
贷:投资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资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或借记)
此时,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本金)-[现金流入(面值×票面利率)-实际利息(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已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
这里可以将期初摊余成本理解为本金,而每期的现金流入可以理解为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其中“现金流入-实际利息”可以理解为本期收回的本金。
⑻ 当市场利率低于债券面利率时,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应该用哪种发行方式
按照债券的实际发行价格和票面价格的异同,债券的发行可分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①平价发行,指债券的发行价格和票面额相等,因而发行收入的数额和将来还本数额也相等。前提是债券发行利率和市场利率相同,这在西方国家比较少见。②溢价发行,指债券的发行价格高于票面额,以后偿还本金时仍按票面额偿还。只有在债券票面利率高于市场利率的条件下才能采用这种方式发行。③折价发行,指债券发行价格低于债券票面额,而偿还时却要按票面额偿还本金。折价发行是因为规定的票面利率低于市场利率。
按溢价发行比较合适。
⑼ 持有至到期投资 分期付息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各自摊余成本的计算方法
分期付息的债券现金流包括多次现金流入,即每年付息现金流和最后一次还本付息现金流,从投资的角度来看,其收益是分期实现的,所以要把溢价或折价的部分按实际利率分摊到各期,而一次还本付息只有一次现金流,直接按实际利率计算每期收益就可以了。
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
借:应收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
贷:投资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资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或借记)
此时,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本金)-[现金流入(面值×票面利率)-实际利息(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已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
这里可以将期初摊余成本理解为本金,而每期的现金流入可以理解为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其中“现金流入-实际利息”可以理解为本期收回的本金。
(9)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投资扩展阅读:
如何界定持有至到期投资
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都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具有长期性质,但期限较短(一年以内)的债券投资,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也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企业不能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1)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定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如果企业管理层决定将某项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则在该金融资产未到期前,不能随意地改变其“最初意图”。也就是说,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就应当是明确的。
持有至到期投资提前处置的情况
企业将某项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后,可能会发生到期前将该金融资产予以处置或重分类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通常表明企业违背了将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意图。
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予以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
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内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则企业在处置或者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且在本会计年度及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2)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做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