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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债券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1-03-06 00:29:38

债券申购 想咨询一下哪里可以看到新债申购的消息, 例如明天有什么新债可以申购, 新债的信息, 等等。

建议你直接到沪深交易所查询相关的债券公告,一般网站都没有对新债有相关的发行有内完全的数据,至于容什么时候有什么新债申购要自己做功课。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债发行查询方法: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主页,选择信息披露,再选择债券公告,再选择细分分类里面的发行上市,最主要是关注发行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债发行查询方法: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主页,选择信息披露,选择债券信息,再选择债券公告,最主要是关注发行公告。
一般新债认购是按时间优先原则即时成交的(一般早上收盘前就会有成交回报),一般网上发行占总发行比例的5%。

❷ 中票等银行间债券市场各种融资工具的募集说明书在哪里披露

企业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专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属书、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须按要求持续披露年度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季度报告,并按交易商协会的要求进行其他信息的披露。

❸ 买国债怎么买

(1)无记名式国债的购买:无记名式国债的购买对象主要是各种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无记名式实物券国债的购买是最简单的。投资者可在发行期内到销售无记名式国债的各大银行和证券机构的各个网点,持款填单购买。

(2)凭证式国债的购买:凭证式国债主要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其发售和兑付是通过各大银行的储蓄网点、邮政储蓄部门的网点以及财政部门的国债服务部办理。其网点遍布全国城乡,能够最大限度满足群众购买、兑取需要。

(3)记账式国债的购买:购买记账式国债可以到证券公司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买卖。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和南京银行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

(3)货币债券信息网扩展阅读

国债每次发行都可能引发抢购热潮,所以,在额度有限的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建议市民尽量尽早做好安排,以免买不到。值得一提的是,国债可以提前支取,并且靠档计息。

国债提前支取的计息情况为:持有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五年期国债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提前兑取时,需要缴纳的手续费为本金的千分之一。

❹ 国债怎么买

国债包括无记名式国债、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和电子储蓄国债。其中无记名式国债适合金融机构购买,记账式国债需要开通证券账户购买,所以这里主要说说剩下两种,也就是大家都在抢的凭证式国债和电子式国债。

1、凭证式国债

凭证式国债以国债收款凭单的形式来作为债权证明,它不可上市流通转让。在持有期间内,可以到银行网点提前兑取。它的优势是发售网点多,购买和兑取都比较方便,手续也简单。其次就是可以记名挂失,持有的安全性很好。

利率方面,凭证式国债比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高一到两个百分点。想要购买凭证式国债的,需要到银行网点现场。凭证式国债比较适合对理财了解少,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投资者,像大爷大妈买,当做储蓄就非常适合。

2、电子式国债

与凭证式国债相比,电子式国债的购买更加方便。只需在银行柜台开通“国债托管”账户,然后在银行网点、手机银行或者网银上都能购买。

利率方面,以4月份发行的两期为例,第一期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3.5%;第二期期限为5年,票面利率为4.17%。虽然期限都比较长,但是持有半年以上可以提前兑取,只不过会损失一定利息和手续费。

总结:短期来看,购买国债,资金流动性不太好,但长期来看,买国债还是比较划算的,比较合适短期内无资金需求,又厌恶风险的朋友。

(4)货币债券信息网扩展阅读

国债发行策略与发行权限:

国债发行尽管采用了有借有还的信用方式,但毕竟是将民众所能支配的资金转为政府支配,因而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对于小额所有者来说,总想将资金留归自己,以作生活后备;对于大额所有者来说,总想将资金留归自己经营,或多或少地存在不想应募的情绪。因此,国家要发行债券就要研究发行的技术,利用民众的心理,讲究发行策略。发行策略主要有:

1、发行爱国公债。养成民众的爱国心理和为国牺牲精神。民众的情绪富于冲动,既容易掀起,也容易消沉。这种策略不易长期利用。

2、高利发行。国债的发行主要应依照市场利率来确定发行利率,但也未偿不可在某些特定的时候发行高利率的国债。

3、免税发行。即凡购买国债者政府概不予以课税,借以鼓励民众应募。但这种方法可能进一步加剧社会的不平等程度,使财富进一步向富裕阶层倾斜。

4、强制发行。运用国家主权强制民众认购。这种方式的采用即表示国家信用不充分,它进一步损害国家信用,非不得已不应采用。

5、限制民众私人投资,迫使其投放于国债。如果国家能够限制民众的自由消费与营业,则可以从中腾出一部分资金转而认购国债。但这种限制做法的效力是有其限度的,如果达到限制目的,往往要作详细的限制规定,

6、经济发行法。这是正常的国债发行方法,也是最常用、最普遍的发行策略。前五种策略都有其局限性,只能在特定时期采用,不过可与经济发行相结合,作为经济发行的补充。

关于国债发行权限问题。一般说来,国债发行权限属于国家的最高立法机构或行政机构。它与债务主体应该相统一。

债务主体是指债务人,债务人除了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负有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之外,还意味着它同时具有国债发行权。

政府是由各类行政部门或机构组成的,各部门职能组织毕竟各异,国债的借、用、还往往会出现脱节。因此,国家必须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债务主体及其具体执行机构;进而使其权利与还本付息的义务相一致,保证国债发行活动合理有序,保障国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持政府的信誉。

❺ 银行间债券市场每天交易时段是那些

每天交易时段为上午9:00至 12:00,下午13:30至16:30。

❻ 中国货币网,上海清算所,中国债券网这3个网站是付费网站吗

中国抄货币网是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建立的网站,基本上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都会在此网站披露相关信息,公开可见,不收费;
上海清算所是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旗下专业清算机构,和中债登的功能类似,主要是债券托管,是会收托管费用的,但是网站本身公布的信息并不收费;
中国债券信息网是中债登公司的,主要也是进行债券托管,本身公布的信息并不收费;
后两者会对债券进行估值,是不错研究数据

❼ 中国短期国债收益率去哪里找

中国债券信息网或者中国货币网,官方指定披露媒体。

❽ 购买债券获得的收益属于哪种分配

网上摘录如下:

基础知识】债券收益率计算方法
【2003.09.12 10:54】来源: 作者:中国债券信息网

关于统一采用债券收益率计算方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货政〔2001〕51号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完善债券净价交易,准确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收益变动水平,促进我国债券收益率曲线的合理形成,充分发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资金价格发现功能,经研究决定,在有关系统采用统一的债券收益率计算方法测算债券收益,公告市场参与者。请你单位做好相应的软件开发等技术准备工作,并将统一的债券收益率计算方法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成员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收益率采用债券到期收益率,其计算方法适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报价系统、商业银行柜台债券交易系统、公开市场业务交易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

二、时间安排

请你单位在2001年8月31日之前完成相关的业务测试和系统测试工作。自2001年9月3 日起,银行间债券市场报价系统、公开市场业务交易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正式采用下列有关公式计算债券收益率,并公布结果。商业银行柜台债券交易系统启用时即采用下列有关公式计算债券收益率。

三、债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

(一)对处于最后付息周期的附息债券(包括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贴现债券和剩余流通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到期收益率采取单利计算。计算公式为:

式中:y为到期收益率;

PV为债券全价(包括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下同);

D为债券交割日至债券兑付日的实际天数;

FV为到期本息和,其中:贴现债券FV=100,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FV=M+N×C,附息债券FV=M+C/f;

M为债券面值; N为债券偿还期限(年);

C为债券票面年利息; f为债券每年的利息支付频率。

(二)剩余流通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的到期收益率采取复利计算。计算公式为:

式中:y为到期收益率;

PV为债券全价; C为债券票面年利息;

N为债券偿还期限(年); M为债券面值;

L为债券的剩余流通期限(年),等于债券交割日至到期兑付日的实际天数除以365。

(三)不处于最后付息周期的固定利率附息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的到期收益率采取复利计算。计算公式为:

式中:y为到期收益率;

PV为债券全价; f为债券每年的利息支付频率;

W=D/(365÷f); M为债券面值;

D为从债券交割日距下一次付息日的实际天数;

n为剩余的付息次数,n-1为剩余的付息周期数;

C 为当期债券票面年利息,在计算浮动利率债券时,每期需要根据参数C的变化对公式进行调整。

注:浮动利率债券的收益率是按当期收益计算的到期收益率,它更侧重于对即期收益水平的反映。

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

抄送:财政部国库司、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中国进出口银行综合计划部、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营运部、中国农业银行零售业务部、中国银行资金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❾ 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简介吗

中央结算公司属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1996年12月在国家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目前注册资本4.8亿元人民币。

参见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

下面是从该网站摘录的部分内容:

成立背景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债券市场以国债市场为先导进入了早期发展阶段。但由于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缺乏债券集中托管和统一结算机制,出现了国家信用被冒用、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市场运行成本居高不下、金融风险加大等问题,阻碍了国债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整顿国债市场秩序,保证市场安全、高效、低成本运行,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共同议定并报经国务院同意后,在原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改组设立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承担国债和国内其他债券的统一登记、托管和结算职能。

中央结算公司属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1996年12月在国家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目前注册资本4.8亿元人民币。

业务范围

(一)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其它固定收益证券的登记、托管、结算、代理还本付息。

(二)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系统和债券发行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三)担任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托管人并办理基金单位的登记、托管、结算。

(四)债券市场与货币市场中介服务与信息服务;因特网信息服务。

(五)债券市场及货币市场的研究、咨询、培训与宣传。

(六)办理外币固定收益证券的托管、跨境结算并组织办理相关的资金结算和国际业务。

(七)根据管理部门授权对债券次级托管进行监督。

(八)经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批准的其它业务。

对外交流与合作

近年来,公司积极扩大与国际同业机构的业务交流与合作:与欧清银行(Euroclear)、全美托管结算公司(DTCC)、摩根大通银行(JPMorgan Chase Bank)、道富银行(State Street)、加拿大证券托管公司(CDS)、澳洲清算公司(Austraclear)等机构进行互访;与香港金管局(HKMA)的中央结算系统(CMU)实现联网,合作开展债券跨境结算服务;与明讯银行(Clearstream)签署谅解备忘录,并在人员培训、学术交流等领域开始了有效的合作;与路透集团(Reuters)签订信息互换合作协议;与美国债券市场协会(TBMA)、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加拿大证券学院(CSI)等机构合作,组织内地市场参与者到境外培训考察,境外金融机构来华进行业务交流。

❿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规范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保护短期融资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融资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兑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发行融资券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融资券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发行,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融资券不对社会公众发行。
第七条 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八条 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融资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三)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四)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五)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七)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融资券,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近三年内进行过信用评级并有跟踪评级安排的上市公司可以豁免信用评级。
第十二条 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十三条 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可在上述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每期融资券的期限。
第十四条 融资券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通过主承销商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发行融资券的备案报告;
(二)董事会同意发行融资券的决议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主承销商推荐函(附尽职调查报告);
(四)融资券募集说明书(附发行方案);
(五)信用评级报告全文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意见全文;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附律师工作报告);
(八)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九)关于支付融资券本息的现金流分析报告;
(十)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十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企业下达备案通知书,并核定该企业发行融资券的最高余额。
第十七条 融资券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自主选择主承销商,企业变更主承销商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承销方式及相关费用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企业应在每期融资券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将当期融资券的相关发行材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应在融资券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融资券的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必须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募集说明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融资券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
第二十一条 融资券发行结束后,发行融资券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在完成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告当期融资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实际发行利率、期限等发行情况。中央结算公司应定期汇总发行公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融资券的发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主承销商应当在每期融资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融资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三条 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
第二十四条 融资券的结算应通过中央结算公司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按期兑付融资券本息,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变更兑付日期。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在融资券本息兑付日5个工作日前,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本金兑付和付息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将兑付资金及时足额划入代理兑付机构指定的资金账户。代理兑付机构应及时足额向融资券投资人划付资金。
发行人未按期向指定的资金账户足额划付兑付资金,代理兑付机构应在融资券本息兑付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及时向投资人公告发行人的违约事实。
第二十八条 主承销商应当在融资券兑付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融资券兑付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应按有关规定向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第三十条 发行人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在融资券存续期间按要求定期披露财务信息。
同业拆借中心应将发行人披露的信息电子版妥善保存,并向融资券投资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 在融资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融资券投资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市场公开披露。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项:
(一)发行人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发行人发生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四)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五)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该企业继续发行融资券,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发行人披露虚假信息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主承销商未履行督促协助企业披露信息义务的,暂停其承销业务。
第三十四条 承销机构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停止该承销机构从事融资券业务。
第三十五条 为融资券的发行、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其将不能再为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于每个交易日,及时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日终,单一投资人持有融资券的数量超过该期融资券总托管量30%的投资人名单和持有比例。
第三十七条 同业拆借中心负责融资券交易的日常监测,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融资券结算的日常监测。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发现异常交易和结算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十八条 融资券交易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其它有关规定。
融资券交易参与者违反本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发行短期融资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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