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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专项收入

发布时间:2021-04-07 23:25:18

㈠ 发改委的专项债属不属于政府债务

发改委,即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内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容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发改委的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等,其职能涵盖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区域经济发展、国内外市场状况,使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

㈡ 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区别

专项债券(收益债券)和一般债券(普通债券)的区别:前者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

㈢ 中国版“市政收益债”亮相释放出什么信号

这一与国际接轨、被视为中国版“市政专项债”的亮相,能否保障地方政府的合理融资需求?对于遏制政府债务过快增长势头作用几何?释放出怎样的完善地方债管理方向?记者第一时间采访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和权威专家,解读改革背后的重要信号。

债务监管再升级 精细化管理专项债

从以前笼统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到此次首尝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标志着我国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的步伐在加快。

2014年国务院发布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及2015年新预算法的实施,奠定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近年来财政部门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趋势,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管理日趋精细化。

“此次办法的出台,是在已有制度框架上又一次精细化的管理优化。”郑春荣说,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既显示了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政策上的连贯性、一致性,又体现了财政部门对管理地方债越来越成熟、越来越深入。

2017年,我国政府性基金收入预计47174.66亿元,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预计38568.62亿元,占比超过80%。

记者了解到,针对土地储备发行专项债券,意味着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改革迈出一大步。按照计划,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研究推进发行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

专家表示,此次办法显示,我国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管进一步升级。如关于储备土地的担保管理更加严格,明确地方政府不得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此外,办法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监管中引入国土资源部门,通过两部门协调配合使得政府对融资项目的监管更加专业,确保土地储备项目的真实性、规范性。

利国利民的事情,就应该大力支持!

㈣ 中国版“市政收益债”将全面发行

继全国试点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之后,财政部2日发文,鼓励有条件地方在更多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探索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这意味着中国版“市政收益债”全面亮相。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是专项债务限额内依法开好“前门”、保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管理创新,有利于遏制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了解一下,看看怎么操作吧。

㈤ 专项债券(收益债券)是指为筹集资金建设某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对于专项债券的偿还,中央政府往往以

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分类,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前者是指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对于一般债券的偿还,地方政府通常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为担保,而对于专项债券,地方政府往往以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入作为保证。
你是对的。。。

㈥ 债务证券承诺分配给发行实体的利润吗

资管新规颁布以来,非标遭到全方位政策围剿,2020年7月3日央行发布的非标新规堪称最严格口径认定标,非标转标大势所趋。对于标准化投资,监管层一直是鼓励的态度。随着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的正式生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实行注册制正在逐步落实,取消40%约束条件和净资产规模要求等条款修改,也将给未来债券市场带来更为广阔的空间。

债券作为标准化工具,是提升直接融资比例的重要载体。我国债券市场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包含许多不同的债券品种,而每一债券品种监管、审批机构和发行条件并不相同。通常人民银行或银监会主管的券种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流通,证监会的在交易所市场,其他机构则两个市场都有。鉴于此,本文接下来逐一解析不同监管机构主管下的各类债券品种的发行条件。

本文纲要

前言:我国债券发行审核制度简介

第一部分 财政部

1、地方政府一般债券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第二部分 发改委

3、企业债券

第三部分 人民银行/银监会

4、金融债

4.1、次级债/二级资本债

4.2、永续债

第四部分 交易商协会

5、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短融中票PPN等)

第五部分 证监会

6、公开发行公司债(大公募、小公募)

7、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8、可转换公司债(含可分离可转债)

9、可交换公司债

10、证券公司次级债

11、期货次级债

12、其他创新债券品种(可续期公司债、双创公司债、绿色债)

前言:我国债券发行审核制度简介

我国债券市场的发行审核制度主要有常见的4种类型:审批制、核准制、注册制和备案制,不同的债券品种使用不同的发行制度,具体如下表所示:

(1)审批制最主要的特点是存在较多行政干预,即发行人的选择和推荐,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机构根据额度决定。

(2)与审批制相比,核准制在干预方面有较大放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由主承销商培育、选择和推荐;
在发行规模上,由发行人根据自身需要自主决定申请;
在发行定价上,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并充分反映投资者的需求,使发行定价真正反映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
在发行方式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进行自主选择。
由于发行过程中行政干预有所放松,因此核准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了较高要求: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

(3)与核准制对内容的实质性审核不同,备案制仅进行形式审查,即只对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核查,理论上并不对申请文件的内容做实质性审查。

(4)注册制则与上述三种发行制度不太一样。注册制一般是指申请人要取得某种特定资质,或者加入某种特定行业组织需要进行注册,一般是加入某个行业协会。注册制下,发行人信息披露是核心,相关管理机构对发行人及债券的价值等实质问题不进行实质审核,以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为基础,主要对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

综上,审批制和核准制体现实质管理原则,企业能否发行债券更多取决于审核者的实质判断。备案制和注册制并不等于不审核,但更多体现公开原则,企业能否发行债券主要取决于市场主体对企业风险和债券价值的判断。

从审核的严格程度来区分,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注册制,从信息披露要求程度来看,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注册制。

第一部分 财政部

一、地方政府债券

(一)一般责任债券

1.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2)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

(4)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4号)

(5)《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61号)

(6)《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72号)

2.监管机构

财政部

3.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常委会

4.发行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

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5.发行条件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和20年。由各地根据项目资金状况、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债券期限结构。公开发行的7年期以下(不含7年期)一般债券,每个期限品种发行规模不设定发行比例上限;公开发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一般债券总规模的60%;公开发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一般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一般债券规模。

6.发行方式

实行审批制度:审批制最主要的特点是存在较多行政干预,即发行人的选择和推荐,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机构根据额度决定,并且债券发行规模,按计划来确定;另外在发行价格和发行方式上,主管机构也存在较强的干预。

(二)专项债券

1.法规依据

(1)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

(2)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

(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

(4)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

(5)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97号)

(6)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28号)

(7)《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72号)

(8)《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

2.监管机构

财政部

3.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常委会

4.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同一般债券)

5.发行条件

地方专项债券可分为普通专项债和项目收益专项债。

(1)普通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和20年。由各地按照相关规定,合理设置地方政府债券期限结构,并按年度、项目实际统筹安排债券期限,适当减少每次发行的期限品种。公开发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普通专项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普通专项债券总规模的60%;公开发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普通专项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普通专项债券规模。

(2)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相关规定,充分结合项目建设运营周期、资金需求、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情况、债券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已经推出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品种包括:土地储备专项债、收费公路专项债、棚改专项债、轨道交通专项债和高等学校专项债。

财政部自2018年起鼓励地方政府在专项债品种中进行创新,只要能够实现项目的资金自平衡、对地方基建有推动作用,都可以发行。2019年6月,《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对项目收益专项债制度做出重大修订:

(1)专项债重点用于铁路、城市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等能源项目,农林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项目,职业教育和托幼、医疗、养老等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置换债务以及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

(2)专项债可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明确为符合上述重点投向的重大基础设施领域

2020年4月3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发言对专项债新政第二次补充,将专项债使用范围再增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领域,应急医疗救治、职业教育、城市供热供气等市政设施项目,5G网络、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三个领域。专项债可用作重大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从此前的20%提至25%。

6.发行方式

地方债发行前一年,市县级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上报下一年的一般债和专项债额度需求,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上报财政部,经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批准全年债务新增限额。财政部根据《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7]35号),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提出分地区债务总限额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发至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内,提出省本级及所辖各市县当年债务限额方案,报省级人大批准后下达市县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聘请专门机构进行方案制定、材料编写,上报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审核通过后,向国库司申请组织发行,通过债券市场完成发行后由省级财政部门转贷给市县。

㈦ 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流程

单只专项债抄券应当以单项政袭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各地可以在专项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专项债券提供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㈧ 这题为什么是错误的:专项债券(收入债券)是指为筹集资金建设某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发行一般必须经

解析本题所要考核的知识点是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是由地方政回府发行并负责偿还答的债券,简称“地方债券”,也被称为“地方公债”或“市政债券”。它是地方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发债收入列入地方政府预算,筹措的资金一般用于弥补地方财政资金不足或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以当地政府的税收能力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分类,通常可分为一般责任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入债券。一般责任债券(普通债券债券是指政府为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专项债券(收入债券是为筹措资金建设某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所以,本题说法错误。

㈨ 专项债是什么意思

专项债券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前者是指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

简介
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分类,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前者是指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对于一般债券的偿还,地方政府通常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为担保,而对于专项债券,地方政府往往以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入作为保证。
发行情况
2020年,截至3月31日,各地发行新增专项债券1.08万亿元,占新增额度84%;发行规模同比增长63%,预计约提前2.5个月完成既定发行任务。各地发行新增专项债券实际用于项目8255亿元,占发行额的77%。整体上发行进度和资金使用进度进一步提前,有利于加大宏观政策调节力度,及早发挥作用,对冲疫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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