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6.债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 )
B
其他选项是债的标的。
『贰』 债权债务关系客体是什么,债权如何进行分类
债权债务关系客体是行为。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物权法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的区别: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物权法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 这两种法律关系有什么区别。
1、前者主体之间是一对多;后者通常是一对一
2、前者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分离;后者权利义务一般混合
3、形成原因不同
4、客体不同,一个是物,一个是行为
债权的分类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6、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叁』 债权的客体什么含义债权的客体是什么
债权的客体是给付,如甲出售一批书给乙,债权的客体即为给付,甲享有的是要求乙给付货款
『肆』 为什么债权的客体是行为而不是债
客体是行为,即主张或要求$履行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与物权不同,物权及其相关权的客体为物,如物权客体直接指向该物,质权客体为出质物,留置权客体为留置物,担保物权等客体都是物,而债的客体是行为,常考的易错知识点!!!
『伍』 为什么说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你所说的物权的客体“物”对物权人来说是现实存在的物,具有“实在性”和“确定性”。而债权的客体“行为”,指的是债务人的未来行为,因为行为一旦完成,债权就消灭了,因此债权的客体指的是一种未来行为,因此其具有“未来性”。物权与债权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的客体。其实你应该知道债权就两种: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而形成债的原因都是当事人的行为,明白了么?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陆』 怎么理解债权的客体是行为
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理论届主张各不相同,
通说认为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所确定的特定行为,自然也有支持债的客体是物的,所以两种说法都是有道理的,你没必要去区分的那么细,就看你用的什么教材就得了
『柒』 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什么
债权没有客体 传统理论认为债权的客体是行为是错误的 债权并不是说没有客体而是没有可以定义的客体 为什么呢? 债权的对象 有债务人 债务人行为 债务人行为对象 行为产生的结果 那定义哪个为客体呢? 法力说是行为 那么行为没有人可能存在么 没有行为指向的物 行为能叫给付么 而且法力实际上就是法律保护利益的一种力量 这种力量的对象 首先是债务人的意识 然后是债务人对一定对象的行为整体 也就是说 债权的客体是一个整体! 而如果这样去定义的话 实际就是债权的内容
为什么刑法没有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呢 因为刑法学者很聪明 他只定义犯罪有客体 因为这个客体是行为的对象 很好定义 也很好理解 而且他把客体定义为一种社会关系 很容易理解也容易区分 而权利的客体 覆盖面太宽了 而且即使定义了也没有任何意义 因为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中我们都不存在一种客体意识 或者说社会关系就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 不存在什么主体客体 如果有的话 物可以是
而这种对法律关系或者权利的解剖是很荒谬的 就像做数学题如果方法错了 永远都得不到正确的答案 法律关系只能是一种横向的关系 而这个关系的上位概念就是自由 平等 正义
比如债权的客体是行为 那么债权中撤销权 抵消权的客体是什么 好多种权利的客体是什么 比如人格权的客体 人格权的客体并不是人格或者什么人格利益 人格权不存在客体 因为人格是权利设定的原因或者说基础 而不是对象 自己的人格是自己的对象?可见中国的法律理论有多荒谬所以不是所有的权利都有客体 也不是所有的权利的客体都能够被定义的 即使定义了也没有意义
『捌』 债的客体是什么
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为,统称为给付。债的标的不同于标的物。前者是指债的关系的构成要素,即给付本身,属行为范畴;
后者则是债务人的行为所作用的对象,即给付的对象。债的标的为一切债的关系所必备,而标的物则仅在交付财物、交付金钱的债中存在,在单纯提供劳务的债中,其本身即足以完成给付,不必另有标的物。
作为债的客体,给付应具备以下要件:
(1)合法。以违法行为为给付的,在当事人之间不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给付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也属无效。
(2)确定。给付如果不能确定,债权债务将无法实现。因此,法律要求给付于债成立时已经确定,或于债务履行时能够确定。不能确定的,偾的关系无效。
(8)债券关系的客体扩展阅读:
执行标的:
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为执行标的,又称执行对象或者执行客体。执行标的有以下两个重要的特点:
1、执行标的具有非抗辩性。
2、执行标的具有法定性。
民事执行依执行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执行和人身执行。财产执行是以债务人所有的物或者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为执行标的。人身执行是以人的身体或者债务人的自由权为执行标的。现代各国均以财产执行为原则,以人身执行为例外。
『玖』 如何理解债权关系的客体作为与不作为
您好,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不作为债权,即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不做某项行为。比如离职员工与公司订立竞业禁止协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从事与原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则原公司享有的就是一个不作为债权。不作为债权以及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都是专为特定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