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可转债是公募还是私募
从法律角度上来讲,私募涉及到了六大领域的关系,即股权关系、债权关系、信托关系、基金关系、委托关系和合伙关系。而可转债券主要涉及到股权和债权的关系。基于这两种关系,同样的法律空间还可以拓展到股转债方面。
目前我国财经法律还不允许公司间相互直接借债,而是必须通过第三方委托授权,进行企业间的借贷。如果私募可转债要在法律方面获得认可的地位,那么首先要解决公司间直接借贷的合法地位,因为后者直接定义了面向企业发行债券的合法性。”
对于私募可转债的债券和股权目前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债券方面有《企业债券条例》、《合同法》和《信托法》里面的条例规定,股权方面有《公司法》相关条例规定。但是,对于股权和债券之间的转换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定义。按照国际惯例,如果法律禁止的但是没有得到明确规定的就是允许的,反之亦然。因此,中小企业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原则上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现存法条的空缺是未对非公开发行的债券进行明确指引,但这并不构成民间自行创新的障碍。
按照我国目前法律,还没有专门针对非上市公司可转债的立法。现在涉及公司债的主要由 《公司法》、《证券法》和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来作出相关的规定。
特别是《公司法》第七章的第一百六十二条和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具体要求和执行措施。第一百五十五条对发债“核准”进行了规定,而核准发债是公开发行的必经程序,这一法条对非公开发债可以解释为不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直到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一些公司发债的杂项事务,这些都可以为非公开发债所用,没有冲突。
对于私募可转债未来的前景,专家认为,私募可转债就好比是股权和债权之间的桥梁,如果能够得到相关政策的指引和扶持,那么肯定是利大于弊。但是,整个的立法过程要符合国家金融发展的整体步伐。
❷ 可交换私募债券是什么东西
你这段话基本上是断章取义,在“拟以”之前应该是有该上市公司某一个股东的名称,注意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并不是上市公司自身,必须注意有些公司的母公司的集团公司与现在上市的上市公司的名称是相近的,但实际上是不同的,建议你看清楚公司公告里所使用的名称吧,一般就是该上市公司的某一个股东(正常是该公司的大股东)。另外这个债券是可以转换成股份,但并不像是可转债那样会增加公司股本的,所谓的可交换私募债券中的交易的意义是指由上市公司的某一个股东以所持有的股票作为交换这些债券投资者行使以债券换取股票的股利。对于公司和已经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来说是没有什么利弊的,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上市公司的某一个股东以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物进行债务融资的行为,也就是说并不是上市公司自身的行为,上市公司自身的行为当然会影响上市公司和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但现在是上市公司的某一个股东行为,虽然大多数是大股东行为,但这并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由于发行这类债券,在未来发生债券行使交换股票的股利时,会出现大股东“减持”股票的现象,这是属于披露信息的范畴,故此在发行这类债券时上市公司是需要尽到披露相关持股比例较多的股东交易本公司股权的信息义务。
何为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呢?
深圳交易所将其定义为:中小微型企业依据《试点办法》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交换成上市公司股份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也可以理解为附换股条件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品种。
其概念与上市公司可转债有一定的相似,但区别在于,上市公司可转债是上市公司以自己公司的股份作为转换标的,而可交换私募债是指以发行人所持有的A股市场符合相应条件的股份,而不限于发行人自家股份作为转换标的。
具体到可作为交换标的的股票,深交所的通知指出,可交换私募债券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应当是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股票;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本次债券发行前,除为本次发行设定质押担保外,应当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等其他权利受限情形;在可交换时不存在限售条件,且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发行人对上市公司的承诺。
可交换私募债券在发行前,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应当质押给受托管理人,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份和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质押股票数量应当不少于债券持有人可交换股票数量,具体质押比例、维持担保比例、追加担保机制以及违约处置等事项由当事人协商并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约定。
换股期限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换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发行日前一个交易日可交换股票收盘价的90%以及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均价的90%,具体换股期限、换股价格以及换股价格调整机制等事项由当事人协商并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约定。
可交换私募债券持有人在换股期限内可以选择交换股票或者不交换股票,而申请交换股票的,应当通过证券公司向本所申报换股指令。
❸ 如何玩转私募可交换债,看这一篇就够了
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或可交债,Exchangeable Bond,简称EB)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发行人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以存量股票作为质押,如果换股则实现了换股减持,如果赎回或者回售则实现了低息融资。
可交换债券是一种在纯债基础上,内嵌期权的金融衍生品。对于持有人而言,除了可以获得像普通债券一样的持有期票息以及出售转让的资本利得外,还可以获得按照约定价格将所持债券转换成特定股票的选择权。除了交换权之外,我们目前发行的可交换债通常还设置给予持有人有条件的回售权,给予发行人有条件的赎回权和修正交换价格的权利。
❹ 什么是私募可转债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出台,其中涉及到低信用等级高收益债券和私募可转债等创新金融产品有望率先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以私募可转债为例,私募可转债一直被誉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利器,对于中小企业的成长帮助巨大,但是目前的法律界定还十分模糊。
从法律角度上来讲,私募涉及到了六大领域的关系,即股权关系、债权关系、信托关系、基金关系、委托关系和合伙关系。而可转债券主要涉及到股权和债权的关系。基于这两种关系,同样的法律空间还可以拓展到股转债方面。
目前我国财经法律还不允许公司间相互直接借债,而是必须通过第三方委托授权,进行企业间的借贷。如果私募可转债要在法律方面获得认可的地位,那么首先要解决公司间直接借贷的合法地位,因为后者直接定义了面向企业发行债券的合法性。”
对于私募可转债的债券和股权目前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债券方面有《企业债券条例》、《合同法》和《信托法》里面的条例规定,股权方面有《公司法》相关条例规定。但是,对于股权和债券之间的转换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定义。按照国际惯例,如果法律禁止的但是没有得到明确规定的就是允许的,反之亦然。因此,中小企业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原则上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现存法条的空缺是未对非公开发行的债券进行明确指引,但这并不构成民间自行创新的障碍。
按照我国目前法律,还没有专门针对非上市公司可转债的立法。现在涉及公司债的主要由 《公司法》、《证券法》和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来作出相关的规定。
特别是《公司法》第七章的第一百六十二条和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具体要求和执行措施。第一百五十五条对发债“核准”进行了规定,而核准发债是公开发行的必经程序,这一法条对非公开发债可以解释为不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直到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一些公司发债的杂项事务,这些都可以为非公开发债所用,没有冲突。
对于私募可转债未来的前景,专家认为,私募可转债就好比是股权和债权之间的桥梁,如果能够得到相关政策的指引和扶持,那么肯定是利大于弊。但是,整个的立法过程要符合国家金融发展的整体步伐。
❺ 非公开发行与可转换债券能否一起发行
非公开发行债券只能算是中性消息,发行债券本身就是一种融资行为,且债券是有一个到期还款的前提,并不是你借了钱不用还的,若是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时候也要看情况来看是否利好,但在大多数时候非公开发行股票都是利好,最主要原因是同样是融资行为,但发行股票一般是作为转化成股本的形式,并不存在还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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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私募可交换债为什么这么火
讨论一个产品为什么这么火先需要搭建一个分析框架,然后找到对比产品。我们的分析框架依旧源自量价视角,但是量与价的内涵却几乎革新。对比产品方面虽然债券品种很多,但与可交换债最为类似的非转债莫属,同是从近期的市场动态来看私募可交换债的确吸引了不少投资传统转债机构,可谓是挤占了转债的生存空间。所以我们将分析框架嵌入到与传统转债的对比视角中。
量细分为三个方面,其一是单一投资者能够获配单支债券的规模,并不是市场的总规模或是单个债券的规模。虽然总规模或是单支规模上转债市场依旧大于可交换债市场,但是由于转债公开发行需要打新的缘故,单一机构从一级市场上能够获配转债的规模较低而且近期洪涛转债开始对单一账户打新设定了投标上限进一步降低了一级市场获取筹码的数量,但私募可交换债非公开发行,单一机构理论上可以获配较多份额,如果是定向或定制化项目单一机构获配的比例更高;其二代表个券支数,虽然个券规模有限但数量众多,发行流程较快项目可选余地较转债市场丰富许多,即使风格迥异的投资机构也不难寻觅到自身感兴趣的项目,至于能够配售到一定规模则需要看各机构能力;其三量指的成交量,虽然私募可交换债几乎没有二级市场,但如今转债市场的交投同样不活跃,但多数个券成交稀少,因而私募可交换债这一劣势并不突出。
价同样细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票息包括补偿利率在内,从绝对值来看私募可交换债的票息相对公募产品优势明显,如果排序可以按票息从高到低大致分为:定制化私募可交换债>非定制化私募可交换债>公募可交换债>公募可转债。票息高低区分的背后其实代表着风险与期权定价的不同,然而目前市场这两点均存在问题,市场风险定价能力与期权定价能力均不完善,对可交换债股权质押增信作用以及期权理论定价效用的认识分歧颇大,这也导致了目前私募可交换债个券之间票息差异较大。而一旦弱化信用风险私募可交换债的票息优势就被放大,将会吸引不少负债成本刚性的资金入场;其二是换(转)股价溢价,从初始溢价看一般私募可交换债溢价发行而转债几乎平价发行,但这样简单对比并不合理,前述分析时我们表明公募转债难以从一级市场配售较多份额,若吸筹需要转战二级市场此时二级市场溢价才是转债投资者真正的成本,因此用可交换债一级市场换股溢价与转债上市后二级市场转股溢价对比更为合理,而此时转债二级市场溢价相比可交换债并没有明显优势。
❼ 什么是可转债
可转债全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在目前国内市场,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可转债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属性,其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获取公司还本付息;也可以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所以投资界一般戏称,可转债对投资者而言是保证本金的股票。
当可转债失去转换意义,就作为一种低息债券,它依然有固定的利息收入。如果实现转换,投资者则会获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获得股息收入。
可转债具备了股票和债券两者的属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所具有的安全和收益固定的优势。此外,可转债比股票还有优先偿还的要求权。
❽ 公募基金关于可交换债的业务模式有哪些
如何玩转私募可交换债,看这一篇就够了(附三大经典案例)-搜狐
http://mt.sohu.com/20161020/n470795167.shtml
1、可交换债概念及图示
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或可交债,Exchangeable Bond,简称EB)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发行人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以存量股票作为质押,如果换股则实现了换股减持,如果赎回或者回售则实现了低息融资。
可交换债券是一种在纯债基础上,内嵌期权的金融衍生品。对于持有人而言,除了可以获得像普通债券一样的持有期票息以及出售转让的资本利得外,还可以获得按照约定价格将所持债券转换成特定股票的选择权。除了交换权之外,我们目前发行的可交换债通常还设置给予持有人有条件的回售权,给予发行人有条件的赎回权和修正交换价格的权利。
2、私募可交换债
私募可交换债指的是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非公开发行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能超过二百人。
可交换私募债主要法规背景
2015年以前私募可交换债主要是延续发展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展,2012年5月深交所推出了中小企业私募债,2013年深交所发布《关于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业务试点》,随后发行了深交所首只可交换私募债“13福星债”。
2015年1月证监会公布新公司债办法,推出了公司债“大公募”(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开发行)、“小公募”(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公开发行)、私募/非公开(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三种发行方式,并且约定可以在公司债附加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的条款。从规定上来说,私募可交换债已经突破了此前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中“中小企业”的约束。
可交换私募债条款规定
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和《深交所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我们梳理了两个办法中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规定。两个办法从期限、利率、初始换股价、交换期、标的股票限售条件、质押数量、质押率等方面对私募可交换债进行了规定。
从规定中我们特别关注一点:股票锁定期也可以完成债券发行。由于试点办法只规定了在可交换时不存在限售条件,即在发行债券时(尚未进入换股期)质押股票即使处于限售期也可以完成发行,只需要满足进入交换期时不存在限售条件即可。实际发行中,许多私募可交换在发行当时质押的标的股票也的确是处于限售状态。
可交换私募债与标的股票股东其他融资
方式对比:上市公司股东如何玩转可交换债
1、私募可交换债与股权质押融资对比
作为标的股票的股东,与标的股票相关的融资方式主要有商业银行股权质押、券商质押式回购融资、大宗减持、可交换债融资(私募OR公募)。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可交换债相比于股权质押具有利率更低、质押率更高、更长的融资期限和更宽松的补仓要求等优势。
2、私募可交换债与大宗减持对比
私募可交换债与大宗减持对比主要具有以下的优势:1)在限售期也可获得现金流,上文我们已经提到许多私募可交换债在发行时质押的标的股票是处于限售状态的。2)减持价格更高,可交换债发行时的初始换股价一般为市价或者有所溢价,而大宗交易则往往折价交易。3)对二级市场冲击更小,交换债未来分批换股,对市场冲击较小;而大宗减持不论从心理层面还是实际流动层面对二级市场均有冲击。
下面对当前已经发行的私募可交换债条款进行案例总结,债券条款方面包括规模、期限、票息、担保方式等;股性条款方面主要是换股条款、赎回条款、修正条款等。
❾ 可转换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采用可转换证券的形式作为投资的金融工具。可转换证券包括可转换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优先股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最重要手段之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尤其是金融性股权投资基金一般都设立可转换优先股,即允许优先股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把优先股转换成为一定数额的普通股。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它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从本质上讲,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并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❿ 在选债券基金的时候,经常听到信用债、企业债、可转债,这些都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
你好
债券基金
债券基金是指专门投资于债券的基金,它通过集中众多投资者的资金,对债券进行组合投资,寻求较为稳定的收益。
在国内,债券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通常,债券为投资人提供固定的回报和到期还本,风险低于股票,所以相比较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具有收益稳定、风险较低的特点。
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债券基金 bond fund。收益型互惠基金的一种。专门投资于各种债券,其投资组合由不同等级的债券构成,最大特点是资金安全,收益稳定。多数债券基金按月向持有者支付收益,所得收益可用于再投资。这种基金的期限跨度很大,从1年到30年。另为:bond mutual fund
至2003年第二季度,全球债券基金达到11744支,资产净值为28600亿美元,占全球共同基金资产净值的23%,而2002年第四季度该项比率为22%。根据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统计,至2003年9月,美国债券基金有2056支,资产净值12310亿美元,约占全美共同基金资产净值的18%,而2002年底该项比率为16%。
在国内,债券基金的发展刚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已经设立并公布净值的债券基金仅有几家,例如华夏债券基金、嘉实理财债券基金、华宝宝康债券基金、大成债券基金等。
要懂得如何选择债券基金,首先需要了解债券是什么。投资债券相当于贷款给债券的发行人,本金会在债券到期的时候偿还,同时会定期例如每半年得到利息收入。债券还有多长时间到期和发行人的还款能力,是债券投资最需关心的两个因素。
因此,影响债券基金业绩表现的两大因素,一是利率风险,即所投资的债券对利率变动的敏感程度(又称久期),二是信用风险。
在选择债券基金的时候,一定要了解其利率敏感程度和信用素质。在此基础上,才能了解基金的风险有多高,是否符合你的投资需求。晨星公司在评价债券基金投资风格的时候,重点关注的也是这两点。
利率敏感程度
债券价格的涨跌与利率的升降成反向关系。利率上升的时候,债券价格便下滑。要知道债券价格变化,从而知道债券基金的资产净值对于利率变动的敏感程度如何,可以用久期作为指标来衡量。
久期取决于债券的三大因素:到期期限,本金和利息支出的现金流,到期收益率。久期以年计算,但与债券的到期期限是不同的概念。借助这项指标,你可以了解到,所考察的基金由于利率的变动而获益或损失多少。
久期越长,债券基金的资产净值对利息的变动越敏感。假若某支债券基金的久期是5年,那么如果利率下降1个百分点,则基金的资产净值约增加5个百分点;反之,如果利率上涨1个百分点,则基金的资产净值要遭受5个百分点的损失。又如,有两支债券基金,久期分别为4年和2年,前者资产净值的波动幅度大约为后者的两倍。
编辑本段债券型基金的特点
(1)债券型基金的优点。
①可使普通投资者方便地参与银行间债券、企业债、可转债等产品的投资。这些产品对小资金有种种不便的限制,购买债券型基金可以突破这种限制。
②在股市低迷的时候,债券基金的收益仍然很稳定,不受市场波动的影响。因为债券基金投资的产品收益都很稳定,相应的基金收益也很稳定,当然这也决定了其收益受制于债券的利率,不会太高。目前企业债券的年利率在4.5%左右,扣除了基金的运营费用,可保证年收益率在3.3%~3.5%之间。
(2)债券型基金的缺点。
①只有在较长时间持有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相对满意的收益。
②在股市高涨的时候,收益也还是稳定在平均水平上,相对股票基金而言收益较低,在债券市场出现波动的时候,甚至有亏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