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认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对债务人进行了通知
您好!债权人应用何种形式通知债务人有关债权转让,《合同法》第80条未作限定。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均可,特定情况下,还可用公告形式。
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实践中较为常用,但因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为妥。
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如《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公告是一种事实上的推定,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即推定债务人已收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
专业人士认为,为保护债务人利益,对公告通知形式的适用应从严掌握,一般因债务人人数众多或债务人住所地不明的,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又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方可采用公告形式。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⑵ 公司转让后,公司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纠纷该如何承担
企业转让时,其债权债务也一并转让,一般情况下,只要转让协议在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有效,公司转让前的债权债务都应由受让人承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的转让,如果该企业拥有债务的,应该先通知债权人,征求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应当由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后,方可转让,否则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
3、如果企业转让时,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由受转让方全部买断,且出让方与受让方在企业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债权人应以受让方为被告,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责任。
4、在公司转让过程中,原公司的债务会随着公司法人、股权的变更转让到新的公司名下。所以在公司转让的时候一定要对原企业的税务、账务进行详细的检查。特别是注册资本较高的公司,公司承担的责任与公司的注册资本相关,注册资本越高所需要承担的债务责任就越高。
(2)公司转让前的债务已通知债券人扩展阅读:
债权人的权利
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债务人的法定交义务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⑶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前的债务由转让人承担,债权人可否起诉转让人,直接要求转让人
先直接说结论:债权人不能直接起诉转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股权转让前的公司债务。
原因:
1、公司的有限责任论,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与公司有买卖合同,那承担债务的是公司,而不是股东。就类似你买了上市公司的股票成为其股东,最大的亏损就是自己的股票跌成废纸。
2、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转让的是公司股份,而不是公司债务。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转让人享有和承担,这个约定,只是限制转让人和被转让人,对第三方不必然发生效力。正常的途径是债权人依据买卖合同,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偿还了债务之后,再按照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由受让股权的股东向转让股权的股东追偿。
⑷ 公司转让以后原企业债务该由谁承担
在公司进行转让后,公司原有的债务应由转让后的公司进行承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的转让,如果该企业拥有债务的,应该先通知债权人,征求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应当由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后,方可转让,否则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
2、如果企业转让时,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由受转让方全部买断,且出让方与受让方在企业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债权人应以受让方为被告,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责任。
3、如果受让方买断了原企业的全部资产,在受让方实际经营中,发现出让方在委托审计、评估中遗漏或清理债务不彻底而遗漏的债务,而受让方已实际接收了出让方的财产,但未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则债权人可以原企业与受让方作为共同被告。
4、如果是公司股权的转让,一般情况下,公司无论怎么变更,其作为民事主体没有改变,它需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新公司只是原公司的变更,必要时需要承担它的债务。
但是通常在股权转让时会对债务情况进行调查,并据此约定债务的承担,股权转让时依据净资产转让,否则由原股东对未披露的债务进行担保。
通常情况下公司进行转让会涉及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此时需要及时通知公司债权人,要是债权人不同意公司转让的话,则可以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而在公司进行转让后,公司原有的债务还是应该由转让后的公司进行承担。
(4)公司转让前的债务已通知债券人扩展阅读:
1、公司股权整体转让后,原公司隐藏的债务,新公司仍应当承担责任。
2、因为公司是一个法人主体,法人主体没有消灭的,债务依然由该法人主体承担,公司股权的变更,不影响责任的承担。
3、对于在股权转让时隐藏的债务,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处理。股权转让协议没有约定的,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原公司股东追偿,要求其承担股权转让协议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⑸ 企业变更法人及合伙人之前的债权债务未告知债权人同意就转让了,债务由谁来承担
根据公司法律法规定,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
⑹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
甲欠乙5W元,2019年1月1日到期,乙在2018年11月1日因与甲的买卖合同,欠甲2W元,2018年11月30日到期,2018年12月1日,乙(让与人)将自己对甲享有的5W元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丙(受让人),通知2018年12月15日到达甲。
用于抵消的债权是2018年11月30日到期的乙欠甲的2W元,用于被抵消的债权是2019年1月1日到期的甲欠乙5W元。
(1)用于抵消的债权成立时间必须早于等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的时间。
(此例中,2018年11月1日甲乙间成立2W债权早于2018年12月15日),原因: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之后才成立的新的债权(2018年12月20日在甲乙间成立的债权),2018年12月15日接到转让通知的甲,此时,乙还没欠甲的钱,甲拿什么抵消?无从谈起。
(2)用于抵消的债权到期时间必须早于等于用于被抵消的债权到期时间
(此例中,2018年11月30日到期的乙欠甲的2W元早于2019年1月1日到期的甲欠乙的5W元)。用人话说:甲欠乙的钱先到期了,乙欠甲的钱还没到期(比如乙欠甲的钱2019年3月1日才到期),那甲只能先对乙履行5W元以务,等待......等待到乙欠甲的2W元到期(2019年3月1日),履行条件成熟了,甲才可以向乙要钱,不能债权没到期就气势汹汹的要钱是不符合约定的,乙把债权转让给丙,甲得向丙先支付5W元,然后等到乙欠甲的2W到期了(2019年3月1日),甲再跑去问乙要钱。
2019年1月1日到期5W(甲欠乙)—2018年11月30日到期2W(乙欠甲)=2019年1月1日到期甲欠乙3W
2018年12月15日,甲接到乙将5W元债权转让给丙的通知,乙欠甲的2W已经到期了,甲就可以对丙主张,我只给你还3W,因为乙欠我2W前几天就到期了没给我,既然他把债权转让给你了,那我就不问他要了,2019年1月1日,我拿着3W去找你丙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