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其他债券的利息收入,企业收入的记入应纳税总额按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一般是二5%)纳税,个人收入的按二0%计算个人所得税。 另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二009年、二0一0年和二0一一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持有二0一一—二0一三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2. 我在97年1月购买了铁道部发行的96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实在找不到兑付的地方,请帮助解决
华夏证券现在已经更名为中投证券了,可以问问看
此外也可以通过证监会或者银监会问问看
只能是这样了吧
3. 铁路建设需要那些手续“
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铁路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铁路建设用地应按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也可根据需要,以设计段办理用地手续。凡工期较长、工程复杂、不能同步竣工的建设项目(桥梁、隧道等),按批准权限,经国家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先期使用土地,然后在正式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时一并申请报批。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等客观原因引起用地数量变化和位置移动,应先办理用地手续后,再使用土地。铁路用地的年度计划,应由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提出,报送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后执行,本办法自1992年12月1日起施行。
4. 铁路建设债是谁发行的债券它是否是国债的一种跟国债有什么区别
属于其他类型国债中的国家建设债券。
5. 铁道部,政企分开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否还是政府支持债券!!!!!!
中国铁路建设债券还是由政府支持债券,国务院还再次重申这一态度。
6. 现在还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吗
原铁道部拟申请发行2013年中国铁路建设债券1500亿元,但改中铁总公司以后,就没有消息了,可能不会再发了,因为该公司的负债规模实在是太大了:
原铁道部已经于3月8日招标发行2013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
相关发行文件显示,截至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下属企业已发行尚未到期的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总计为7591亿元;以2012年9月底财务数据为基础,当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后,铁道部资产负债率将由61.81%小幅上升至61.99%。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公告显示,原铁道部短融券注册总额为600亿元。2012年,原铁道部于5月17日发行了当年唯一一期短融券,金额200亿元。公告还显示,原铁道部已于2013年3月1日获得600亿元中期票据注册通知书,将择期发行;此外,原铁道部拟申请发行2013年中国铁路建设债券1500亿元。
7. 有几张1989年发现的广东省铁路建设债券,盖有广东省三茂铁路公司、广东省证券公司等公章,到哪可以换
看看背面的说明,如果没有时间限制,我认为还是能够兑换的。如果还有证券公司,那你要看看是不是转成股票了?到广东省证券公司问问吧,或到广东省铁路部门问问,应该有一个准确答案。如果换钱,那时的五十元,最多相当于现在的三四千元(与当时的工资比较),这个没有准确的算法。要是银行算,可能还不一定算多少呢。感觉不会太多了。
8. 铁道部发行的铁路建设债券是政府债券吗
政府支持型债券,是企业债,不过铁道部又是政府部门,其债卷隐含有政府信用,政府是不会破产的,所以铁道债基本等同于国债
9. 关于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具体内容
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章,与广东商办的粤汉铁路衔接;后者以汉口为起点,经应城、钟祥、当阳至宜昌,由此抵达四川夔州(现称奉节)。
清政府修建湖广铁路的目的在于便利用兵以镇压正在兴起的南方起义维护其统治。为加快铁路的修建,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洞受命督办后,便向国际上筹措借贷,1909年3月7日,中德草签了借贷合同,决定向德国的德华银行借款。英、法两国得知此事后也认为有利可图,故通过抗议、照会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强迫清政府接受它们的借款。这使清政府只好搁置中德的借贷合同,另于1909年6月6日与英、法、德三国草签了借款合同。之后,美国又以“机会均等”挤进了该借贷合同。所以,湖广铁路的借贷合同最后是以清政府邮传部大臣(盛宣怀)为一方,以德国的德华、英国的汇丰、法国的东方汇理等银行和“美国资本家”(以下称银行)为另一方在北京签订。合同签订后,德、英、法、美上述银行于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债券”(以下简称湖广铁路债券)600万金英镑。该债券利息从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
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持有湖广铁路的上述债券。1979年11月,他们向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利1亿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法庭受理了他们的诉讼。并于同年11月1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指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收。要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后的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
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关于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审理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拒绝后,法庭于1982年9月1日对本案做出了缺席裁判。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原告41313038美元,另加利息和诉讼费。
中国政府对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的判决拒绝接受,认为它是违反国际法的,是无效的。理由是依据国际法, 国家享有主权豁免,一国法院不得强行将外国列为被告。所以美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管辖权。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调查了湖广铁路债券的渊源,认定它属恶债。
中图政府据此理由与美国国务院进行了多次交涉。经过两国政府官员的几次会谈,美国国务院决定干涉此案。美国国务院乔治·普·舒尔茨和国务院法律顾问戴维斯·鲁宾逊分别于1983年8月11日和12日发表了声明。中国接受了美国的建议,聘请了美国律师出庭申辩。律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绝对主权豁免;本案不属美国法典第28卷第1605条规定的“商业活动”;原告的传票送达不完备;原告未能依美国法典第28卷第1608(E)条的规定,证明被告具有责任而使其提出的求偿要求和权利得以成立等理由指出法庭判决无效,要求撤销缺席判决。另外,美国司法部向阿拉巴玛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要求法院考虑舒尔茨和鲁宾逊的声明,考虑美国利益支持中国的申辩。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做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之后原告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致使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