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上就是把传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嵌入的期权部分进行独立分离,形成权证和纯债两个各自独立部分进行交易。
其发行目标是可以获得较低的债券融资成本,一般权证部分都是属于欧式看涨期权,且一般存续时间是自该权证上市交易日算起的两年内行权,若到期行权时,发行者的股票价格高于该权证的行权价格时,一般都会被行权,并且行权则会额外得到一笔股权融资,从而减轻未来纯债部分偿付本金的压力,必须补充一点,纯债部分的存续期要比权证部分的存续期要长,一般纯债部分的存续期多数少则五年,长则达到八年。
其风险主要源于权证部分很多时候是欧式看涨期权,若期权存续期内发行者股票价格明显高于该权证的行权价格时都不能像传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那样有提前回售条款,可以让投资者提前行权,所谓提前回售条款就是发行者股票的价格在转股期内的某段时间内连续多少个交易日或连续多少个交易日内有多少个交易日高于转股价格30%以上就可以被发行者实施提前赎回条款,而提前赎回的价格一般要比该传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值要低,由于这种情况导致存在期权到期时发行者股票的价格达不到行权价格而得不到额外一笔股权融资,从而产生对于未来纯债部分到期时的偿付压力,且传统可转换债券一般是自发行日算起的六个月以后到债券到期日前都可以让投资者实施转股,也就是说传统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期要比分离债的权证部分要长。
❷ 为什么说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二次融资
所谓二次融资,是指所配送的认股权证在后续的行权过程中会给公司带来新的权益资金。
❸ 什么是可分离债券,它有什么特点
可分离债券,又称附认股权证公司债,来自英文Bond with attached warrant 或equity warrant bonds(简称WBs),在日本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被译为附认股权公司债。它是指上市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同时附有认股权证,是公司债券加上认股权证的组合产品。
曾经得到长足发展
附认股权证公司债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捆绑发行的产物,但同时具有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分离交易的特性。通过发行附认股权证公司债所募集的资金将通过两个阶段到达发行人手中,第一个阶段为发行时的债权融资,第二个阶段为认股权证到期时,持有人行权导致的股本融资。
在美国,认股权证与公司债捆绑发行后一般以分离交易为主,认股权的存续期一般比公司债要短许多,使得认股权到期后,公司债仍然能够享受低息。目前,由于发行公司筹资工具众多且二级市场(含集中交易市场及OTC)流通性高,认股权已非主要吸引发行公司及投资人的工具,故市场上仅有少量的认股权仍在交易,并且成交量不大,因此目前美国认股权市场已逐渐萎缩,附认股权公司债的发行反倒不如可转债活跃。
附认股权公司债在日本的发展则源于1981年日本商法的修改,曾经与可转换债券一起,构成了日本八十年代最主要的企业融资工具。日本企业的附认股权公司债发行地点主要选择海外市场,以美元发行,在发行后立刻实行分离交易。上世纪九十年代日本股市崩盘之前,这种融资方式为企业和投资人带来了丰厚的回报。此外,在欧洲、香港,认股权都曾被作为降低融资成本的工具,与债券捆绑发行。
实现融资方和投资方的多赢
在我国,可转换债券的发展已经有十多年的历史。股改过程中,权证被作为一种创新工具推出,得到了市场的认可,获得了相当好的流通性和较高的溢价,第一只认股权证长电CWB1也于2006年5月上市。附认股权证公司债选择当前时机推出,从市场推广的角度已经不存在太大的障碍。
附认股权证公司债作为一种混合型证券,兼有股性和债性,在市场环境较好的情况下,能够大大降低发行人的融资成本,更容易得到投资人的认可,能够使投资人在获得固定收益的同时,分享公司未来发展所带来的收益。过去,我国的可转换债券由于流通性的下降,已经严重偏于债性,所包含的认股权也未能得到合理的定价,附认股权证公司债恰好解决了这一问题。附认股权证公司债两次融资的特点还可避免资金一次性到位,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资金被挪作其他用途。另外,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可以灵活调整债权和股权比例及期限,为发行人提供更便利的融资工具。而相对于股票融资来说,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可以设定较合理的行权价,减少短期内股本融资带来的摊薄效应,同时抑制上市公司再融资冲动,实现再融资与投资者保护的有机统一。而相对于分次融资(如先发行债券再增发股票)来说,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可节省发行成本及其他交易费用。
由于债权融资具有一定的偿还压力,某种程度上抑制了公司的融资冲动。因此,在当前的发行制度和市场条件下,推出附认股权公司债有利于形成上市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的良性互动,扩大市场的投资层次,可谓一举多得。
与此同时,附认股权证公司债是一种结构型产品,结合了固定收益证券及衍生产品的特性。固定收益有更强的价值保护,杠杆效应能为投资者提供全新的风险管理和套期保值的工具,与期货、期权相比,其交易结算简单、杠杆比率适中、具有止损下限的特点,可以满足投资者多元化投资需求。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分离上市后,为市场提供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两类新产品,可以弥补现有资本市场产品单一的缺陷,为债券市场发展奠定基础,更为将来引入衍生权证市场积累经验。
符合条件的公司不多
在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对发行可分离债券的公司进行了额外的条件限制,其中包括: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此外,还规定认股权的存续期不少于六个月,不多于公司债期限,同时行权期至少在发行完成六个月之后,并且在募资说明书中对各种期限的设置不得改动。
上述规定对公司发行资格的限制,决定了附认股权公司债的发行人均为规模较大、同时资产质量较好、净资产负债率较低的企业。从现有融资渠道的选择来看,一些市净率较高、公司规模较小的公司更倾向于选择股权融资,而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同时市净率较低、短期内不希望稀释股权的公司,则更倾向于采取附认股权公司债。根据最新一期的财务数据,满足管理办法要求、同时市净率在2.0以下的,目前两市仅有139家,从行业分布来看,主要分布在电力、房地产、钢铁、公路铁路、化工、煤炭和汽车制造。
此外,从二级市场的角度分析,与股权融资不同的是,选择附认股权公司债作为融资方案规避了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摊薄对股价形成的短期冲击;同时,所附认股权证一般采用价外权证,代表了公司对未来基本面的较好预期,容易向市场传达乐观信息。采用这一融资方式,上市公司可获得低成本高效益的融资渠道、市场可获得多层次的投资渠道,而现有股东也可从获得了股价的正面支持和未来基本面的良好预期,因此,附认股权公司债可谓是一种能达到多赢局面的融资方式。
❹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与普通可转换债券有什么区别
1.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是债券和股票的混合融资品种,它与普通可转债的本质区别在于债券与期权可分离交易
2.分离可转债不设重设和赎回条款,有利于发挥发行公司通过业绩增长来促成转股的正面作用,避免了普通可转债发行人往往不是通过提高公司经营业绩、而是以不断向下修正转股价或强制赎回方式促成转股而带给投资人的损害。且上市公司改变公告募集资金用途的,分离交易可转债持有人与普通可转债持有人同样被赋予一次回售的权利,从而极大地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
3.普通可转债中的认股权一般是与债券同步到期的,分离交易可转债则并非如此。分离交易可转债“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因为认股权证分离交易导致市场风险加大,缩短权证存续期有助于减少投机
❺ 从融资角度看,可分离债券与可转换债券有什么区别
一、性质不同
1、可分离债券:可分离债券,又称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它是指上市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同时附有认股权证,是公司债券加上认股权证的组合产品。
2、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
二、优点不同
1、可分离债券:
(1)单笔分离转债的发行规模较大,属于证监会鼓励方式,因此容易得到发审会通过;
(2)通过附带赠送股本权证后,分离转债债券部位的债权融资成本较低,因此可以看到分离债的年限超过一半都是6年;
(3)权证行权价格的溢价幅度相比传统转债普遍较高,唐钢和武钢溢价高达20%,股权融资成本降低,而且公司通过行权比例的控制可以使得最终的股本摊薄比例并不与发行规模直接相关,公司可控制的余地上升;
(4)如果股本权证最后行权,公司相当于实现了两次融资.
2、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的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5)可分离债券融资扩展阅读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债权性
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息。
2、股权性
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
3、可转换性
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
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
❻ 什么叫股市的“可分离债”
可分离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它赋予上市公司两次筹资机会:先是发行附认股权证公司债,此属于债权融资;然后是认股权证持有人在行权期或者到期行权,这属于股权融资。
可分离债是新老划断后最晚面世的再融资手段,基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具有融资方便、成本低等特点,市场分析人士认为,由于其能够满足上市公司的融资需求,也符合金融市场的发展方向,发展潜力较大,必然会吸引大量上市公司尝试使用这种融资方式。
分离型可转债实际上是一个债券和权证的投资组合,和分离型的附认股权证债券比较相似。
可分离转债对上市公司主要的优点体现在:
1、单笔分离转债的发行规模较大,属于目前证监会鼓励方式,因此容易得到发审会通过;
2、通过附带赠送股本权证后,分离转债债券部位的债权融资成本较低,因此可以看到分离债的年限超过一半都是6年;
3、权证行权价格的溢价幅度相比传统转债普遍较高,唐钢和武钢溢价高达20%,股权融资成本降低,而且公司通过行权比例的控制可以使得最终的股本摊薄比例并不与发行规模直接相关,公司可控制的余地上升;
4、如果股本权证最后行权,公司相当于实现了两次融资。
投资可转换公司债,最主要是期待股票价格上涨,转换时有价差可图,若一直没有出现有利的转换条件,可转换公司债在转换前仍属于债券性质,收取债券固定的票面本息收益或执行卖回权卖回给发行公司,领取利息补偿金;故一般而言,投资可转债可分为着眼于转换股票的利益,也就是资本利得的利益,以及着眼于可转债本身的利息收益,也就是可转债的殖利率(报酬率)等两类,所以投资可转债被视为是一种进可攻、退可守的投资标的。
❼ 可分离交易债券的介绍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全称是“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它是债券和股票的混合融资品种。分离交易可转债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可转换债券,二是股票权证。
❽ 什么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普通的可转债:债券与权证是相结合的,也就是说卖出债券的同时必然伴随着内转股。卖出和转股两个动作容同时完成。
分离可转债:债券与权证完全分离,二者没有任何关系。相当于你持有一份债券,另外持有一份权证。在卖出债券的同时可以不实现转股。你完全不必考虑二者的关系,就按债券和权证各自的特征进行操作就可以。
你是股票持有者的话没有必要考虑这个问题。就像你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那个公司同时也发行债券和权证,这样的公司很多。至于债券和权证对于股价走势的影响另当别论。
❾ 什么是分离交易可转债,它和非分离交易可转债有什么区别
分离交易可转债是一种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可分离为纯债和认股权证两部分,赋予了上市公司一次发行两次融资的机会。分离交易可转债是债券和股票的混合融资品种,它与普通可转债的本质区别在于债券与期权可分离交易。
2006年末出台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次将分离交易可转债列为上市公司再融资品种,并对其发行条件、发行程序、条款设定等方面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
区别:
一、发行资金成本不同
两者的认股权均具有促销公司债、降低发行公司利息负担的作用,因为普通可转债本身只是一个产品,而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则更近似两个产品,所以普通的可转债的发行成本通常较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要低。
二、投资者的资金量占用不同
对投资者而言,行使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所附带的认股权时必须再缴股款;而普通的可转债在转换成股票时则不需要再缴纳股款,投资资金较容易控制。因此,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并且行权,会占用投资者更多的资金。
三、赎回条款存在与否的不同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权证与公司债部分在上市之后分离的特征,使得发行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公司无法用任何发行条款去强制或约束投资人去行权,而只能用一些策略诱使投资人提前行权。至于普通的可转债就可采用赎回条款强制投资人行使转换权利。
四、对发行人财务结构的影响不同
普通的可转债在转换股票时,公司的负债自然减少。但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即使认股权被行使,该发行公司对债券的债务也将持续至债券期满为止。。
五、行使比例不同
普通可转债在转股市,可转债的面值和转股价决定论可以转股的数量,而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则依条款规定的行使比例认购新股,认股数量与债券面值无关,只与契约条款的规定有关。
六、交易形态不同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对于发行人而言是发行两种有价证券;而发行普通可转债就是一种有价证券。
七、认股权的存续期限不同
我国即将面市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认股权证的存续期与较公司债的存续期要短,因此,认股权证处于价内的机会较普通可转债的权证部分要低,时间价值占认股权证价值的比重会更大。
(9)可分离债券融资扩展阅读: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优势:
第一,投资者可以获得还本付息,由此给发行公司的经营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
第二,当认股权证行使价格低于正股市价时,投资者可通过转股或转让权证在二级市场上套利,而毋须担心发行人在股票市价升高时强制赎回权证;而当认股权证行使价格高于正股市价时,投资者可选择放弃行使权证,而权证往往是发行人无偿赠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