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库券和国债利息收入能在税前扣除
国债利息不收税啊,这就是国债的好处之1
『贰』 企业债券利息收入要计税为什么还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叁』 国库券利息收入是否免税
是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的
对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免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肆』 请问,国债利息收入,在期末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时,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吗
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收入, 产生的是永久性差异,不是暂时性差异。
国债利息根据税法规定是免税的,而会计对于这部分收益需要确认投资收益。两者产生的差异是永久性差异,不会随着时间的变化逐渐消失。因此,不会引起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
收到利息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投资-债卷投资
投资收益-(利息)
(4)国库债券利息收入是否调减扩展阅读:
对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一项已执行多年的政策,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国务院令第95 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也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对国债的利息收入免税也是一项通行的做法,这主要是由于国债的利息完全是由国家财政资金支付的,如果对其征税,
一方面相当于对国家财政支付的利息通过征收所得税的方式再收回一部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另一方面将减少国债购买者最终得到的利息收入,不利于鼓励企业购买国债。
而且企业购买国债在取得利息收入的同时基本上没有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对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也不违背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配比原则。因此,本法保留了这一政策,在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伍』 企业债券利息收入进行纳税调整时怎么调整
企业债券利息收入进行纳税调整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5)国库债券利息收入是否调减扩展阅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一、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因此,企业取得上述债券利息收入(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50%)纳税调整时,作为免税收入,做纳税调减。企业取得其他债券利息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陆』 计提国库券利息收入 计入投资后如何影响利润免所得税的话怎么处理
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收入,会计按正常账务处理,即: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年度汇算清缴时,首先要将此笔免税收入的资料准备齐,到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优惠备案,再在年度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减,即将此笔免税收入填到附表五第2行即可在主表减免。
『柒』 国库券利息收入是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国债利息收入是免征所得税的.要调减
『捌』 财务会计,第10题,获得国库券利息收入不是需要调减么这样的话应交税所得额就发生改变了啊,那么所得
应为收到利息的会计处理是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不影响利润
『玖』 企业买了债券 利息收入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一项长期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结合税收案例分析。
某公司2014年发生有关债券投资业务如下:
1.2014年4月1日取得到期国库券利息收入10万元。
2.2013年5月12日以100.5万元在沪市购买记账式国债(单位面值为100元,共计面值100万元),该国债起息日为2013年4月21日,每年4月21日兑付利息,票面利率为3%。2014年3月8日,该公司将购买的国债转让,取得转让价款105.5万元。
3.2013年4月1日在某商业银行债券市场认购了某地方政府发行的2013年债券,票面金额合计80万元,票面注明年利率为1.5%,付息日期为每年4月1日。在2014年4月1日,该公司收到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1.2万元,并于同年7月1日将该债券转让,转让价款合计83.5万元。
4.取得其他公司债券利息收入15万元。
全年会计利润3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若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计算企业所得税及税后净利润。
案例分析
1.国库券利息收入免税;
2.在兑付期前转让国债的,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3.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取得的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4.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
5.其他债券利息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业务1中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10万元免税;业务2中的国债持有天数为300天(从2013年5月12日到2014年3月7日),国债利息2.46万元[100×(3%÷365)×300],国债转让所得2.54万元(105.5-2.46-100.5)应申报纳税;业务3取得的地方债券利息收入1.2万元免征,转让地方政府债券投资所得3.5万元(103.5-100)应申报纳税。
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300-10-2.46-1.2=286.34(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86.34×25%=71.59(万元)
税后净利润=300-71.59=228.41(万元)。
政策依据
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法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其实施条例对其具体范围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税法规定的免税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持有外国政府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也不包括持有企业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而仅限于持有中国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
换言之,对由外国政府发行的国债利息收入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税法虽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但并不意味着与国债有关的收入都可以免税,对于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取得的收入,应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
为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国家允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且实行财政部代理发行和还本付息的办法。在这种“代办”模式下,地方债信用等级接近于国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对税法规定的债券利息免税收入扩围,将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列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范围。
注意事项
到期前转让国债利息收入的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对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债券利息收入免征实行自行申报管理方式,无须审批。
申报时须提交资料清单:
1.购买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及取得利息的证明资料;
2.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及取得利息的证明资料。
『拾』 国库券利息收入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收入,会计按正常账务处理,即: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年度汇算清缴时,首先要将此笔免税收入的资料准备齐,到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优惠备案,再在年度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减,即将此笔免税收入填到附表五第2行即可在主表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