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民法债权的问题
当然可能啊。比如说,你2000借给A人民币5000元,但是你到了2005年才找A要其清偿,在此期间你也没有过任何催要的行为,此时因为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导致你的债权请求权丧失,但是作为对方欠钱这一事实还是存在的,如果对方自愿还你,你就可以接受。正因为你的债权存在,所以你接受还钱的举动才是合法的。
债权请求权的消灭,只是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但是并不导致你实体权利的丧失。债权依然客观存在。
2. 民法中关于债的问题
第一题:事实上甲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属于无权占有。无因管理一个很重要的特征,为他人利益或者同时为了自己和他人利益为目的。本题中甲非但没有去寻找失主,反而去卖掉获取脏利。故属于无权占有,依据物权法,此人属于恶意的无权占有,无权要求失主补偿费用和劳务。 而拾得遗失物是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是法律行为。两者区别明显。
第二题:大概是这个意思:已经履行的500公斤苹果,此时即使乙如果主张不付款,乙行使的是后履行抗辩权,一个行为已经完成,另个行为不可能再与前一行为同时。 如果就未给付的1500公斤行为则可同时抗辩,因为他还没发生呀,对吧 。
第三题:属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问题。法律规定,先履行的乙方要书面通知对方,如果对方一段时间还不能恢复履行能力,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果对方不提供担保,则先履行方有权终止履约行为,解除合同。故此题不是考的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债务人恶意转让自己财产,使债务无法履行,本题中无法看出是恶意。而是考不安抗辩的行使,行使方式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直接请求法院撤销。
第四题:不清楚
3. 民法关于债务承担和保证的问题
保证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在效果上相似,都是增加债务的担保力。区别在于并存的债务承担,承担人直接变成并列的连带债务人,而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债务人是债务人,保证人是保证人。比如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可以主张,并存的债务承担人不得主张。并存的债务承担人,只能主张债务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而保证人除了主债务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还可以主张保证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
丙如果对乙说,我和甲共同承担甲对你10万的债务,这才是并存的债务承担。
4. 司法考试民法中债券让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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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民法中什么叫做主动债权什么叫做被动债券
这是抵销中的概念:
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两种。法定抵销,是指二人互负相同种类债务,法律规定可以使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约定抵销是在不符合法定抵销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所发生的抵销。
在抵销中,提出抵销的一方所享有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
6. 民法中规定债劵权的种类有求解答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权利必须通过请求相对人作出相应的行为才能实现,它是向比较形成权而言的,形成权的实现一般权利人单方行为即可实现。
债权是一种财产权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主要特征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7. 民法中债权的问题
这个,我实在不能理解,看别人咋回答吧
8. 民法上怎样保护相对权如第三人对债权的标的物进行侵犯,原则上不受法律保护。这是为什么
一般来说物权具有绝对性,一些准物权,如知识产权也具有绝对权即对世权,在民法上的相对权一般是指债权,债权的产生原因有很多,如侵权、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但债权主要是指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则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方式,合同之债则主张违约责任,一般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就按照实际损失。当然,以上责任都是通过协商、调解,诉讼,很多都需要通过诉讼解决。你后面一问,问得不够准确,如果是对标的物侵犯的话,则可以对第三人主张标的物的所有权,要求赔偿,另外存在违约的话,则可以与合同方就违约事宜协商解决。如果第三方的行为影响债务的履行(侵犯债权标的),可能你指的是这个意思,标的与标的物是不同的,标的是法律关系,而标的物是债权所指的对象,此时原则上不能对第三人主张债权,根据合同相对性。例如:甲是乙的债权人,丙侵犯了乙导致乙不能履行债务,此时甲不能告丙只能告乙,这就是债权的相对性。但这个时候乙是可以告丙的,因为丙的行为导致乙丙之间发生债权。浙江律师为你解答,希望能帮到你
9. 民法通则/债权
第一、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二、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三、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
10. 民法总则中对债的定义怎么理解,比如“得请求”怎么理解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对意思表示的解释,需要区分是否有相对人,而且,在做裁判时要从多个角度综合考虑意思表示的内容,避免偏颇。诚信原则是个兜底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