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债权的相对性和合同的相对性是一个意思吗
基本相同,但仍有差别。债可由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合同等引起,也就是说,合同之债仅是债的一种。在这个层面上来理解,合同之债,也就是合同行为引发的债,其相对性也自然就是债的相对性了。
以上只是简单的谈了一下个人的理解。
㈡ 债权相对性原理是指什么
债权相对性原理。
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其本身就存在某些限制。当普通债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普通债权往往被置于次要地位。主要有:
(1)物权优先原则。债务人为了逃债,虚假设立了另一物权用以对抗债权,致使债权最终无法实现。
(2)特种债权优先原则。债务人为了逃债,虚假设立了特种债权用以对抗普通债权,致使普通债权无法实现。
㈢ 债权的相对性为什么不包括客体的相对性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力,债务人也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即债是相对的,但是当事人都是特定的,不是相对的。
㈣ 为啥有的书上说“债权主体的相对性”,有的地方说“债权的权力主体是特定的”,到底是相对的还是特定的
权力主体和主体,然后是以债权为基础。权力主体指债权人,主体指债。实在分不清楚可以依据整个叙述过程找到利害关系再定义..
㈤ 债权属于什么权A.绝对权B.相对权C.一般权利D.职权
民事权利(相对权)。
债权的相对性,是指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法国学者Demogno清楚地指出,依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所以债权的相对性表明的是权利行使的范围,即权利的行使针对的是特定人。
众所周知,合同集中体现了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法国学者卡尔波尼埃(Carbonnier)指出,意思自治是一种法哲学理论,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权利义务发生的根据。
在民法体系中,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部分,而个人意志则是合同的核心,亦即在合同范围内,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只有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
学者古诺(Gounot)更是指明了意思自治的双重含义:意思自治不仅意味着当事人有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而且意味着当事人有不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当事人不应当被他所不曾同意接受的义务所约束。以上两位学者的论述,可归结为两个意思:
第一,合同下的权利与义务由当事人设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二,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并没有为自己设定合同下的任何权利与义务,因此不受合同项下义务的任何约束,这正好解释了为什么债权人无权以合同为依据请求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
不难发现,这两个意思说的正是合同的相对性,表明了合同的相对性正是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必然要求,所以意思自治是我们讨论债的相对性的前提与背景。
(5)债券相对性扩展阅读
《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债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债权债务
㈥ 债的相对性及其突破
相对性是指只存在与当事人双方之间,与第三人无关。最体现债的突破的就是债权人的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具有以下特点:
A.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B.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C.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D.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再从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㈦ 合同法上说,债权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性,债权不能对抗第三人,而物权可以对抗第三人,请举例说明。
你好。所谓第三人,通常的理解是除了你和对方之外的其他任何人。
合同法中的债权具有相对性,是指作为债权人只能向合同义务人提起主张,而不能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提起主张,当然,实践中存在的第三人侵权的情形除外。
物权具有绝对性,是指作为权利人,你可以向除你以外的所有人提起主张,当然,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形除外。
㈧ 合同债权的转让是否突破相对性,如果债务人没有向债权的受让人履行债务,受让人是否能直接向债务人主张
1、合同债权具有相对性,如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人的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时,受让人不得直接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即使债权人已经向债务人作出转让通知,亦同。
2、如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或者合同债权为金钱的,则合同债权可以转让,债权人向债务人作出转让通知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此时,合同债权的相对性被突破,受让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