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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贷款转债券

发布时间:2021-03-18 00:47:57

㈠ 求建行信贷文件(建总发{2013}24号: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城镇化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城镇化建设的前题是“宅基地应该自由流转、自由买卖”
要想农村城镇化建设落实。只有先解决籍户、宅基地问题。宅基地自由流转、自由买卖的政策应该尽快出台。
农民进城发展了,他不需要宅基地、土地了。他需要的是资金。所以宅基地就应该自由买卖、自由流转,这样不但农民没有的后顾之忧,也解决了燃眉之急。宅基地、承包地自由流转的政策要尽快出台,已迫在眉睫。百姓等不及了。社会发展飞快,死的政策不变(宅基地不可流转)已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脚步,阻碍人民的需求。
出台政策要头忙顾头,脚忙顾脚。不能说等想好了(农民的教育、养老……)一起出台,那是不客观的,什么着急,先出台什么政策。(就向抓贪官一样,你不能等抓完了一起处理吧,那是不可能的)。政策也是一样,就是出台了政策,有不合理的也得随时修改。
宅基地自由流转的政策要尽快出台。因为宅基地不可流转政策的存在,滋生诱发了大量社会问题。对社会,对百姓无利。挑动百姓打官司,制造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社会不能安定团结,百姓不能安居乐业过太平日子。不能让以北京“李玉兰”为例的官司在全国各地继承打下去,民不聊生,打这样的官司是因为政策的不合理引出的。所谓的“农民”见到了利益他就要,见不到利益给他他都不要,这样的官司一定要制止。保护农民利益不能体现在不讲理,不讲诚信上,卖完东西可以往回要,那不是在保护农民利益。(因为农民卖宅基地自有他的道理)农民进城发展了,他不需要宅基地了。所以这个政策保护的是一小撮不讲理、不讲城信,钻法律空子的臭无赖。这个政策没给百姓造福,只是给社会添乱而已。
宅基地自由流转的政策要尽快出台,出台政策要头忙顾头、脚忙顾脚。不能说等想好了一起出台,那是不客观的,就是出台了政策,有不合理的也得随时修改,怎么能说想好了(农民教育、养老……)一起出台呢。那得等到猴年马月?不用建设城镇化了。
只有解决了宅基地自由流转的问题。一切问题迎刃而解。建设农村城镇化才能进一步落实。

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改革什么意思

新型城镇化需要金融支持
新型城镇化建设不仅是推动经济发展与转型的重点,更是未来几年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努力方向;既是扩大国内需求的最大潜力,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新型城镇化离不开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需要加强城镇能源、供水、交通、通信、文化娱乐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住房、教育、就业、医疗、养老等城镇公共服务。作为公共物品的投入,政府财政资金支持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由于财政资金有限,而各地区政府财政实力存在较大差异,仅靠财政资金是无法满足新型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的要求的。因此,从投资方向到具体的管理,再到具体的筹资、融资机制,需要全方位的考虑和创新。要把社会金融投入摆到重要位置,使其成为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基础设施建设的另一主要资金来源。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还会产生各种金融需求,这涉及债券发行、股票融资、信贷投放、保险保障需求等各个金融子行业相关领域。此外,新型城镇化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意味着金融业在加大支持力度的同时还需努力适应新形势、创新新产品,以提供新型金融融资支持服务。
伴随新型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作为与实体经济紧密相连的金融业,金融需求将是一个不断产生、持续释放的长期过程。新型城镇化更追求质量和效率,对金融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智能、集约、低碳、绿色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不仅对中小城镇基础设施贷款提出金融新需求,而且中小城镇建设、生态城镇建设的资金需求也将明显增加。在这一情况下,如何适应城镇化建设要求、构建有利于城镇化建设的新型城镇化金融体系,积极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研究。在具体操作层面,如何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快速适应,并加大力度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新需求,助力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和顺利转型,则是当下金融行业亟需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具体而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构建法律法规政策支持体系,分层强化并落实监管职能责任的转变。可以考虑研究出台各项加大支持中小微企业、“三农”的政策措施,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可在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再贷款、合意贷款规模等方面给予倾斜,在相关新金融业务开办、金融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可以考虑通过给予税收优惠、财政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及民间融资将更多资源投向新型城镇化,探索建立中央和地方分层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金融支持城镇化的推进提供更有效的激励机制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保障。
二是构建差异化的金融组织体系。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在服务对象上,要“大小并举”,在注重大企业、大城市的同时,也注重小微企业、小城镇;在注重企业法人的同时,也重视自然人的融资需求。要结合各地新型城镇化特色,通过创新发展各类草根金融机构和组织,增加小城镇基础设施、机构网点和人员配置,把更多的金融资源输送到最基层、有需求的每个小企业、家庭和个人手中。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应面向社区,与新型城镇化发展相融合,加强对农业产业化企业、城镇中小微企业、家庭农场等领域的金融支持。为此,可考虑放松金融管制,在有效防控内部操作风险的前提下,通过适当放权激发基层网点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服务能力,同时降低门槛,大力发展立足本土和社区的各类小型金融服务机构。
三是构建微观金融组织、服务和产品创新体系。积极推动大银行下沉服务,设立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做精做专城商行、农商行等地方小法人机构,扩大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试点。可根据小微企业、“三农”的特殊需求和抵押物不足、信用记录不全等特点,量身定制相应的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运用供应链融资、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存货融资、小企业债权集合信托、网络联保、信贷工厂等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积极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以实现更好地为新型城镇化提供新金融服务的目的。
四是构建地方性信用与交易体系。可考虑通过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分层信用体系,建立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形成并逐步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同时,可考虑积极引入住房等各类抵(质)押物的市场化定价机制,通过农村信用体系的健全和完善,解决“三农”贷款抵(质)押物不足的问题,让它们变成标准化、可交易的产品,进行有序流通,从而降低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金融风险。五是构建地方性的直接融资体系。实现以间接融资为主向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并重的转变,更加注重小微企业、家庭和个人的财富管理和资产增值需求。可考虑通过政策引导和金融创新,开办消费金融公司等,运用私募股权机制和各类民间资金转化平台,把民间资金调动起来,让更多的信贷资金配置到私营部门,让其投向实体经济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在交通、绿化、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可实行政府调控下的市场化运作,形成民间资金支持新型城镇化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资本集聚和区域循环机制。

㈢ 城镇化建设贷款是否有逃避政府融资平台的嫌疑呢

很多东西大家心知肚明就可以了

㈣ 棚改专项债的作用是什么

棚改专项债的作用具体如下:

1、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更好地解决群众住房问题。

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发挥政府规范适度举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

2、棚改专项债是国家专项债改革的创新,是贯彻落实国家预算法的重要举措。

特别是在当前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大背景下,既可以有力强化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实现地方政府债务资金链条有效循环和自求平衡,降低地方政府融资成本和风险,又对改善民生住房,稳定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4)城镇化贷款转债券扩展阅读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棚改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遵循自愿原则、纳入试点的地方政府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前款所称专项收入包括属于政府的棚改项目配套商业设施销售、租赁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为棚改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试点期间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棚改专项债券的,由其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棚改专项债券。

㈤ 地方债务置换来了 银行想怎么做

“考虑到地方政府定向债券发行即将启动,我们正在评估其所带来的影响。”某大行相关负责人5月26日向记者表示。
日前,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102号文”),规定对于拟发行置换债券的到期债务中的银行贷款,由地方政府向原债权人(即有贷款到期的银行)定向发行债券,其他债券仍采取公开发行的方式。
5月18日,江苏省完成今年首次地方债公开发行。对此,一些银行人士判断,定向债券发行预计也将很快启动。“首批地方债发行规模应仅为2015年银行平台贷款到期的一部分,因此在债务置换过程中,银行与地方财政及同业间存在博弈。”有业内人士表示。
102号文带来哪些变化
“与此前相比,102号文带来的变化有很多,我们也在逐条分析中。”上述大行负责人说,最大的改变莫过于地方债发行的方式。
从102号文来看,地方债发行方式由此前的公开发行转变为公开和定向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对此,财政部明确表示,对于存量债务中2015年到期需要偿还置换的部分,发行方式采取地方政府向原债权人定向发行的模式。其中,对于到期债务中的银行贷款,由地方政府向原债权人(即有贷款到期的银行)定向发行债券;对于到期债务中的非银行贷款,经地方政府与原债权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债券的方式进行偿还。
“定向发行债券并不涉及资金的实际划付,仅为‘置换’。”相关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定向发行地方债用以偿还银行到期贷款,确实不涉及资金的划付。这也得到一些银行机构的证实。
对此,财政部的解释是,在定向债券成功招标发行后,将由地方财政厅、原债务人以及承销团成员签订三方核销协议,核销银行的原贷款债权,并结清利息,该过程可能不涉及实际资金划付。
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目前部分银行已在研究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业务。某业内人士透露,相关机构已经发布债务质押交易细则,这也为银行开展这项业务提供了可能。
根据相关规定,地方政府定向债券可作为中央及地方国库现金定存招标的质押券,同时也可作为央行进行PSL(补充抵押贷款)等操作的质押券,并可根据相关约定在交易所进行回购业务。但定向债暂不可通过银行间市场及交易所市场交易,但可在商业银行柜台买卖。
银行如何应对
“首批置换数额有限,我们必须制定本行的置换方案,以便争取到更有利的政策。”某大行相关负责人说。
据了解,在国家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甄别认定的同时,一些银行机构也启动了“甄别”工作。“我们的侧重点在于梳理本行地方平台贷款纳入政府预算的情况。”上述负责人说,各地债务情况不同,由地方政府主导的置换债务细则或许也存在差异,所以需要加强与地方财政部门的沟通工作。
“从地区来看,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此前地方政府债务的产生多集中在地县一级。”山东某地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表示。而记者也了解到,从地方政府角度来看,由于置换的债务多涉及省、市、县及以下,因此,债务置换处理细节存在一定复杂性,这也使得银行在对债权债务的确认上存在难度。某大行相关负责人就表示,解决这一问题,只能密切跟进各地政府债务置换的进度。
同为到期平台贷款,银行的置换意愿也有不同。对于部分平台贷款,银行并不急于置换。“我们希望优先置换风险较大的贷款,而对于部分能带来收益的优质贷款则希望可以延迟置换。”内蒙古某地银行负责人说。
业内人士则认为,银行置换意愿的不同,将使其与地方财政部门存在博弈,另外也会导致各银行之间出现业务竞争。考虑到首批置换的规模有限,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这种竞争。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13年6月底审计署公布的《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在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当中,信托融资、BT(建设—移交)等形式融资占比超过10%,其中也涉及部分银行资金。某业内人士表示,部分银行理财资金正是通过上述途径进入地方政府主导的项目。那么这部分资金是否也在置换范围内?一些银行业人士表示,不管是否在置换的范围内,银行都应做好相应的准备。

㈥ 地方债风险怎能转嫁给老百姓

地方债“高不可攀”,谁来埋单值得关注。资源在政府手上,为了解决债务问题可能通过一些运作,比如房产、土地买卖等,最后转嫁到企业、老百姓身上。这是最坏的一种做法。 近日,审计署发布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结果,暴露的一些问题较为严重:地方债务在继续扩张;这两年到期债务较为集中;到期债务基本依靠借新还旧滚动;一些地方政府严重资不抵债;只管借债铺摊子不管还等。一句话,地方债务风险隐患不但没有消除,而且愈演愈烈。这再次引爆社会关于地方债务风险问题的热议。然而,黎民百姓最为关心的是,这巨额地方债务最终会否转嫁到自己头上? 目前,地方融资平台债务数额依旧是一本糊涂账。2011年审计署通过审计摸底调查出2010年我国省市县三级地方融资平台债务为10.7万亿元这个官方最为权威的数据后,这两年到底增加了多少,地方债务余额多少,众说纷纭。有关海外机构根据审计署公布的数据得出,截至2012年地方债务为12.08万亿元,国内有研究机构认为应该在15万亿元左右。但是,有一个数据是可信的,那就是银监会负责人透露,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从2010年的8.5万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9.1万亿元。 一个突出问题是,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几乎没有归还过,笔者分析增加的6000亿元贷款可能是将利息计入本金之中。而且,要求展期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呼声很高,有些银行已经进行了利转本金、借新还旧等措施予以展期。地方政府还在通过各种途径扩张债务,有通过中央财政代理发债的,有通过地方金融机构贷款的,还有继续通过信托渠道融资的。这些债务都是有偿、有息并且还在扩张,最终谁来承担呢? 笔者以为,这笔账最终转嫁给百姓承担的可能性非常大,至少通过三种途径:首先,许多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都是卖地资金担保的,政府又掌控着土地资源,通过从农民手中廉价收购过来,再通过天价卖给开发商,开发商再通过推高房价卖给百姓,最终实现了通过高房价转嫁给老百姓的路径。 再次,通过财政资金核销地方债务包括融资平台贷款。财政的钱就是纳税人的钱,这些损失也是间接地转嫁给了老百姓。但这种可能性很小。目前,中央和地方全口径财政收入总计为11万亿多元,地方财政收入渠道更少,不可能拿出巨额财政资金来买单地方债务。最可行的就是第三种转嫁给百姓的途径。名义上财政核销买单,实际上通过增发基础货币来稀释地方融资平台债务以及其他债务。假如通过央行发行基础货币稀释的话,那么,物价上涨,通胀走高,最终是通过隐蔽方法让老百姓买单。 目前我国的外汇占款已高达27万亿元,如果再给地方债务买单以及铁路债务买单的话,那么,我国物价水平将会失控,通胀将会攀升到远远超出民众承受能力的水平。地方债务决不能通过各种途径转嫁给百姓,由民众买单。 笔者建议,地方债务应该悬崖勒马,先停下来,遏制住继续扩张的势头。然后,厘清底数,“谁的孩子谁抱走”,谁的债务谁偿还。地方债务透明化,通过各种途径接受舆论监督。城市适度扩张以及城镇化过程中土地增值部分要切实用于归还地方债。尽快将地方债务纳入到政府预算之中。 从根本上来说,必须彻底转变政府主导投资的方式,将所有投资项目包括一些民生项目通过市场化运作由民间资本充当投资主体。政府的职责是做规划、给政策,而不是直接主导和参与投资。

㈦ 四川省泸州市金融支持城镇化中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有哪些

不容回避的现实是,虽然金融在支持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目前情况看,金融助推城镇化发展尚有很大空间。一方面,金融支持的制度保障尚不完善,比如一些具体实施政策不明晰,缺乏激发城镇化金融创新活力的相关机制,金融相关的其他政策措施不尽完善,这都影响了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金融支持总量仍有缺口,存在供需矛盾。目前,城镇化建设融资方式过于倚重传统的银行信贷手段,间接融资居主导地位,直接融资比重较低,仅凭信贷融资难以满足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对金融产品的多样化需求,而且降低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抑制了城镇化进程的推进。
毫无疑问,金融支持是新型城镇化稳步推进的重要条件。因此,应尽快调整金融结构使其与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相适应,并探寻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的最佳路径,满足大规模城镇化建设的资金需求。
探寻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的最佳路径,要着力构建布局合理、分工明确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小城镇的金融资源配置力度,增加机构网点、人员配置和基础设施,不断提高城镇化建设的金融服务覆盖面,增强服务对接能力。同时,根据自身比较优势和经营发展战略明确市场定位,减少同质无序竞争,开展差异化、特色化竞争。制定与城镇化发展相适应、能够发挥自身优势的特色发展战略,通过提供综合的金融服务实现业务和收益的快速增加。
探寻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的最佳路径,要着力构建充分动员各类金融资源、适应不同融资需求的多元化融资渠道。根据城镇化建设的多层次金融需求特点,探索多元化融资渠道,实现以间接融资为主向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并重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向体制外引入更多民间资本转变。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和资本市场,缓解建设资金不足,减轻财政支出压力。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推动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区域集优票据融资;对资信等级较高的城镇龙头企业,推动其上市融资。
探寻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的最佳路径,要着力构建能够盘活沉淀生产要素、破解融资难题的金融产品体系。有序开展土地经营权质押融资业务,探索更多土地资本化方式,充分利用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增值集聚金融资源;积极开展供应链金融、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等金融产品,激活城镇化建设中的产业链、销售链各个环节的闲置资产;探索环保金融,围绕城镇化中的碳减排量、污水减排量等开发碳金融产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信贷产品,大力运用林权抵押贷款、订单农业贷款等信贷新模式,促进农业规模经济效益的提升。
探寻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的最佳路径,要着力构建有利于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的体制机制。在构建有利于支持城镇化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同时,要构建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的正向激励机制,即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引导银行机构将更多资源投向城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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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金融支持城镇化可有怎样的路径

不容回避的现实是,虽然金融在支持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目前情况看,金融助推城镇化发展尚有很大空间。一方面,金融支持的制度保障尚不完善,比如一些具体实施政策不明晰,缺乏激发城镇化金融创新活力的相关机制,金融相关的其他政策措施不尽完善,这都影响了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金融支持总量仍有缺口,存在供需矛盾。目前,城镇化建设融资方式过于倚重传统的银行信贷手段,间接融资居主导地位,直接融资比重较低,仅凭信贷融资难以满足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对金融产品的多样化需求,而且降低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抑制了城镇化进程的推进。
毫无疑问,金融支持是新型城镇化稳步推进的重要条件。因此,应尽快调整金融结构使其与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相适应,并探寻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的最佳路径,满足大规模城镇化建设的资金需求。
探寻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的最佳路径,要着力构建布局合理、分工明确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小城镇的金融资源配置力度,增加机构网点、人员配置和基础设施,不断提高城镇化建设的金融服务覆盖面,增强服务对接能力。同时,根据自身比较优势和经营发展战略明确市场定位,减少同质无序竞争,开展差异化、特色化竞争。制定与城镇化发展相适应、能够发挥自身优势的特色发展战略,通过提供综合的金融服务实现业务和收益的快速增加。
探寻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的最佳路径,要着力构建充分动员各类金融资源、适应不同融资需求的多元化融资渠道。根据城镇化建设的多层次金融需求特点,探索多元化融资渠道,实现以间接融资为主向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并重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向体制外引入更多民间资本转变。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和资本市场,缓解建设资金不足,减轻财政支出压力。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推动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区域集优票据融资;对资信等级较高的城镇龙头企业,推动其上市融资。
探寻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的最佳路径,要着力构建能够盘活沉淀生产要素、破解融资难题的金融产品体系。有序开展土地经营权质押融资业务,探索更多土地资本化方式,充分利用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增值集聚金融资源;积极开展供应链金融、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等金融产品,激活城镇化建设中的产业链、销售链各个环节的闲置资产;探索环保金融,围绕城镇化中的碳减排量、污水减排量等开发碳金融产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信贷产品,大力运用林权抵押贷款、订单农业贷款等信贷新模式,促进农业规模经济效益的提升。
探寻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的最佳路径,要着力构建有利于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的体制机制。在构建有利于支持城镇化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同时,要构建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的正向激励机制,即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引导银行机构将更多资源投向城镇化。

㈨ 如何创新新型城镇化投融资机制

“人到哪去、地怎么用、钱从哪来”是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三大问题,其中的资金保障是关键一环,《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提出要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需求大、期限长,社会外部效益强但商业效益不高,需要以改革创新思维,推动建立市场化、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有效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无序扩张,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平稳释放城镇化潜力。
建立健全地方债券发行管理制度
城镇化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应当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位禀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和建设任务,顺势而为,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当前,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较大,城镇化融资能力下降。推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须妥善应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将债务风险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第一,建议加快研究市政债发行相关工作,建立统一的市场评级体系,探索编制完整的政府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目前我国“城投债”从发行人资格和募集资金投向来看,具有市政债特征,但准入条件和债券期限等方面的规定要求与基础设施投融资特点和盈利模式尚存在差距,融资规模也难以满足社会需求。
第二,建议按照控总量、可持续的原则,制订城镇化建设融资规划,统筹考虑各地发展条件、政府负债、资金供给等因素,设立动态、包括市政债在内的全口径负债“天花板”,防范地方政府过度举债。
第三,以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为契机,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动态监控体系,同时针对基础设施建设“一次建成、长期使用”的资本性支出特点,逐步建立包括跨年度资本预算在内的财政预算制度,着力提高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
第四,可从未来新增加的一般预算收入、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覆盖市政债等政府性债务的风险偿债基金,防范地方政府债务局部、突发的流动性风险,稳定金融机构和债券投资者的市场预期。
拓宽市场化、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
《规划》提出,要放宽准入,完善监管,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的城镇化建设资金不仅为城镇化发展特别是相关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而且也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财政风险。
第一,建议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公私合营政策法规制度,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和公私合作项目运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指导国企、民企、外资等各类市场化主体,通过PPP(公私合营)、BOT(建设―经营―转让)、特许经营等商业模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二,可参考设立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配套政策,鼓励设立专门的城镇化投资引导基金和城镇化投资基金,大力推进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推进基础设施领域的市场化、产业化运作。
第三,引导利用保险、融资租赁等社会资金投入城镇化建设,保险、融资租赁等长期、大额社会资金对安全性、收益性有特殊要求,与大部分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相对稳定、资金回收期限长的特点较为匹配,可鼓励创新匹配两者需求特点的合作模式,如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融资租赁产品或资金信托计划等。
第四,加快培育多元化的投融资主体,改革创新现有地方融资平台,可通过注入资源、注入股权、赋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充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资本实力,使其发展成为治理规范、财务可持续、以企业信用为主要依托的市场化投资主体。
第五,积极创新项目融资模式,借鉴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成功做法,有效发挥政府引导职能,统筹整合地方财政、土地、金融和政策等各类资源,将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有机组合,建立“以丰补歉”的项目综合收益平衡机制,提升社会资金向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积极性,为引导商业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
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规划》提出,要发挥现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重要作用,研究制定政策性金融专项支持政策。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财政性资金需优先安排社会民生保障等领域的支出,难以独力筹集大额资金支持中长期建设。而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民生类建设项目公共性强、外部性大、收益性低、回收期长,对商业资金缺乏吸引力,同时我国商业银行的吸储资金基于期限匹配的考虑,主要用于中短期项目和个人金融业务。这就决定了在现阶段,城镇化建设资金不能仅仅依靠财政支出和商业银行资金,仍需发挥好政策性金融以国家信用为支撑、介于政府财政投资和商业银行贷款之间“四两拨千斤”的引领性作用。
第一,进一步发挥现有开发性金融机构在城镇化建设的主力银行作用,不断总结经验和创新融资模式,继续在建设起步阶段运用开发性资金发挥好“启动器”功能。
第二,建议进一步完善城镇化中长期投融资的制度性安排,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赋予开发性金融机构永久国家债信等级,建立稳定、可持续的中长期金融债发行筹资机制,通过开发性金融资金支持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民生领域。
第三,为管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可考虑由国家开发银行或通过招标确定一家银行,进行“统一评级、统一授信、统借统还”,从总量、结构、操作上防止地方政府一哄而上、盲目举债,避免投融资总量失控,形成系统性风险。
第四,可通过设立专项贷款、专项基金和专项债券等配套政策,弥补政府投资特定项目的资本金以及地方配套资金的阶段性缺口。如每年在全国信贷规模安排中设立城镇化政策性贷款专项规模,着力解决农民工市民化、保障性住房和中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等城镇化瓶颈领域的融资难问题。

㈩ 如何使县域三农信贷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三农”信贷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决定》中有关“三农”改革的重点,把握机遇,顺势而为,调整政策,创新管理,加快转型,促进“三农”信贷业务更好更快发展。
吃透《决定》中“三农”改革精神,抓住“三农”信贷业务加快发展的新机遇。《决定》明确提出:“保障金融机构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作为一家在县域和农村拥有较多存款的银行,农业银行未来应将更多资金用于农业农村信贷市场,从根本上保证“三农”信贷业务发展的规模和速度。《决定》中关于深化农村改革、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构建城乡生产要素流通市场、鼓励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政策,必将催生和释放巨大的有效信贷需求,未来“三农”信贷市场大有可为。
紧跟《决定》中“三农”改革方向,加快“三农”信贷业务经营转型。成本高、风险大、比较收益低一直是制约“三农”信贷业务发展的瓶颈,《决定》在各个领域的深化改革措施有效破解了这一瓶颈。例如通过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帮助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增强还款能力,从而降低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有助于农业银行将农户贷款逐步从小散农户向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农户和产业链上的农户转型;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农村住房等财产权利抵押,有助于农业银行优化农户和农业企业贷款的担保结构;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的经营实力和抗风险能力;通过改革农业补贴制度,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有助于农业银行引导信贷资源进一步向粮食主产区集中。
围绕《决定》中“三农”改革重点,推进“三农”信贷产品创新。《决定》鼓励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为农业银行打造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专属信贷产品创造了条件。《决定》首次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并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建立城乡间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为农业银行创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抵押贷款产品创造了条件。《决定》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进一步提高了城镇化建设的直接融资比例,一方面从整体上降低了信贷资金参与城镇化建设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为农业银行充分发挥在投行、财务顾问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创新城镇化建设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创造了条件。
结合农行“三农”信贷工作实际,将《决定》精神落到实处。当前要抓好几项重点工作:一是督促落实总行已经出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对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载体的现代农业的支持力度;二是积极跟进农村新型产权抵押方式的突破,在规范、总结、完善现有试点的基础上有序在全行推广;三是根据《决定》精神和即将召开的全国城镇化会议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城镇化建设信贷政策指引》,重点为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综合化、一揽子金融服务方案,打造农业银行支持工业化、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协调发展的金融服务品牌;四是强化风险管理,认真研究在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新型担保方式、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风险点和防控措施,确保“三农”信贷业务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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