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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债券保护制度

发布时间:2021-03-15 15:26:21

❶ 列举并简要评述合同法总则部分有关保护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

安全价值在新合同法总则中的主要表现:
1、订立程序的规范化
现行的三大合同法都没有关于合同订立程序的规定,这不仅给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带来很大不便,而且使得当事人就合同成立问题发生争议时缺乏处理的法律依据,新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成立应具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并且详细界定了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条件,承诺的效力、形式及承诺的撤销与撤回的条件,同时还要规定了违背要约和承诺所承担的责任等,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交易的安全。
2、合同义务的扩张化
新合同法增加了前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及附随义务的规定。前合同义务指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进行接触磋商时所产生的注意义务,如协助、照顾、通知、保密等义务。后合同义务指合同消灭以后,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所应当承担的保密、协助、通知的义务。附随义务指在合同的履行中,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所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前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的规定使得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受到了“无微不至的法律关怀”,最大限度的保障了交易的安全 。
3、代理制度的完善化
新合同法不仅明确规定了一般代理制度、表见代理制度,还进一步规定了相对人的撤销权、催告权、催告期限以及撤销、催告的形式等等,使得代理人、被代理人、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具体,保证了交易的安全可靠。
4、免责条款的限制化
免则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现代社会,由于科技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越来越多的风险使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避免,通过免责条款,将各种风险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有利于刺激交易的发展。但是,免责条款经济合理性的前提是其内容本身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因此,新合同法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即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和“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两种情形不准约定免责,以保证交易安全和合同正义。
5、同时履行抗辩、后履行抗辩、不安抗辩制度的确立
所谓抗辩权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时,义务人对请求权的存在无异议,而以另外的法律事实为依据,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对于双务合同来说,先履行的一方总是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为了保证先履行一方的交易安全,新合同法确立了同时履行抗辩、后履行抗辩、不安抗辩制度。即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形的,有权中止履行。
6、合同保全制度的使用
合同保全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形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如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又如,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7、格式合同的规制化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频率的加快,保险、银行、邮政、旅游、 运输等定式合同在我国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定式合同的使用,适应了社会经济生活的高效率、快节奏,促进了企业的合理经营,降低了成本。但从微观上看,定式合同的拟制人往往会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订立有利于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损害交易安全。新合同法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又如“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8、预期违约责任的应用
逾期违约是英美法中的特有制度,它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肯定、明确地表示它将不履行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预见到另一方到期将不履行合同。在此情形下,按照传统的合同法理论,当事人一方不能追究另一方的责任,这势必影响到当事人一方交易的安全,新合同法本着与国际接轨的理念,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责任制度,即“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当违约责任”

❷ 合同法上的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有什么区别

完全债权依据所谓完全债权,是指具有债权的全部效力的债权。
效力完全的债权最利于债权的实现,达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为不完全债权。法律对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
合同债权有完全和不完全之分

❸ 合同法如何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合同法已在第七十三条专门作出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只争朝夕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按照这一规定,债权人在自己的债权不能实现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要求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债权人的这一权利,法律上叫代位权。不过,债权人在行使代侠权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债权人只能针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到期债权,债权人不能向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权。这是因为债务人的债权没有到期,第三人没有向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这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直接要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实际上就是要求第三人提前向债务人履行,这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是一种伤害。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应当是必然导致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原因,即债务人不收回到期债权,债权人的债务就不可能得到偿还。如果没有出现上述情况,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例如,债务人欠债权人10万元,但债务人除自己有20万元的财产外,还有10万元的到期债权。在此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偿还债务,而不能行使代位权。这是因为债务人在不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况下,也能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因债权人的损失水是由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造成的,所以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

第三,债权人对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行使代位权。从司法实践看,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主要有:工资、抚恤金、安置费、养老金、退休金等。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之所以不能行使代位权,主要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维持自身生活需要的基本权利。

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按照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不能由自己直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提出,而应当由自己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在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代位权的条件,并通过判决蝗方式予以确认后,再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提出行使代位权,而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按照债权人的要求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只能以自己的债权为限,否则将会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❹ 谈谈如何在合同法上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制度措施、

1、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都是合同法为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
2、定金和违约金制度;
3、担保制度,如抵押、质押和留置。

❺ 合同法关于债权债务转让的规定有哪些

一、合同法中关于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义务转移理论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二、合同法中债务转让的法律规定
1、广义的合同义务转移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如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合同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
二是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这种形式的特点在于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并不由此成为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是自愿替代债务人履行合同。
因此,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是指狭义上的合同义务转移,即债务承担的情况,第三人代为履行并不是合同义务转移。
2、就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合同义务转移来说,又包含着两种形态:
一是合同义务全部转让,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通常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二是合同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有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
无论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要有转让债务的协议,而且协议必须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生效。这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债务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因此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合同一方在债务转让时,应当严格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来实施,以免为自己留下后患。
对债权债务转让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律条文如上所述,由于在生活中进行债权债务转让的情形一般涉及的金额都比较大,因此必须要有必须的法律流程,这样才能够减少一些隐患,可以更好的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更好的实现。这方面的内容我们还是有必要进行相应的了解。

❻ 合同法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条文有哪些

在一些有关商业的电视剧中,我们会看到或者听到合同债务,合同债务转移这样的词。对于不是很了解这方面内容的人来说,或许就只是一个名词,但是什么是合同债务转移呢?合同债务转移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律师365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债务,履行,债务人,合同,债权人,当事人合同债务转移某公司与甲(个人)共同出资建立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没有及时到位,但甲对丙公司拥有债权,甲便要求丙公司替其向乙公司偿还该笔出资,因该出资款一直没有到位,故乙公司解散。在清算时甲却以债务转移为由,要求乙公司退还其出资额,由于当初甲出资并没有到位,乙公司不可能退还其出资,故而产生诉争。在该案中,涉及到合同法中第三人代为履行问题,这与合同法中规定的债务转移有容易混淆之处,在此我想与大家谈谈两者的区别。一、什么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知,其法律特征如下:1、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履行是一种形成权,其意思表示具有单方性,也就是说,只需第三人单方面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即可产生效力。2、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3、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4、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债权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应视为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合同债务转移需要具备的条件1、要有有效债务的存在,这是合同债务移转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自始无效或者债务移转时已经晓美,即使当事人就此订立债务移转协议,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了。因为债务已经消灭,就无所谓债务移转了。2、被移转的合同债务没有禁止转移的约束。法律规定不可转移的债务、当事人约定不可转移的债务以及其他不宜转移的债务,不能成为合同移转的标的。3、债务移转还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因为债务是一种特定的义务,义务人必须履行,不同债务人的信用、偿还能力是有区别的。如果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就转移到一个信用差、偿还能力差的人手里,债权人的权利就难以得到实现。因此,合同债务转移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方才生效。从上述内容看,债务的转移并不是只要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受让方同意即可,还需要被转移的债务没有被禁止转移的限制。只有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债务的转移才能够成立并且生效。通过以上与律师365小编一起了解了有关合同债务转移,以及合同债务转移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方面的资料,对于这方面的内容,我们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如果您想了解有关合同债务转移以及其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上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365,寻求律师的帮助,律师会全力的解决您的疑惑,实际的解决您想了解的法律问题。

❼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债的保全包括哪些方式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 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 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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