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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使用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14 21:07:11

A. 国债的法律法规

国债法
国债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调整国债在发行、流通、转让、使用、偿还和管理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范国家(政府)、国债中介机构和国债投资者涉及国债时的行为,调整国债主体在国债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国债关系。
与民法中的债法不同,国债法调整的是以国家为一方主体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与财政法主体的一方始终是国家这一特征是一致的,而且国债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其目的是满足社会需要,实现国家职能。因此,国债法是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但是,国债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核心是国债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国家作为债务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国债法与民法特别是与民法中的债法有密切的联系,民法中有关债的理论及其具体规定常常也可适用于国债法。
国债法虽属于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但与税法等其他财政法的部门法也有比较明显的区别,如国债法主体的平等性即明显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尽管国债法的一方主体必须是国家,但在国债法律关系中,国家是作为债务人与其他权利主体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权利主体是否与国家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一般都由自己的意志决定,在国债法律关系中,他们与国家处于平等的地位,但在其他财政法律关系中,主体间的隶属性则明显区别于国债法。另外,国家取得国债收入的权利与其还本付息的义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其他权利人要享有取得本息的权利,也必须履行支付购买国债资金的义务。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国债法是具有公法性质的私法。
立法概况
1.国外的国债立法国有
美国;法国;日本;韩国。
2.中国的国债立法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1954-1958年、1980年至今发行过国内公债。各期国债发行以前,由国务院制定国债条例,具体规定国债的发行、转让、利率、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管理事项。国债条例是规范中国国债管理活动、调整国债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依据。1968年国家偿付了全部内外债本息,1968-1981年,中国是一个既无内债、又无外债的国家。1981年1月,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以下简称《国库券条例》),决定发行国库券来弥补财政赤字,以后又发行了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重点企业债券、保值公债、特种公债等。到1992年止,每年都颁布一个国库券条例,对发行对象与方式、发行数额及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国库券及其他债券的贴现、抵押和转让、国债法律责任、国债管理机构等内容予以规定。1989-1991年每年还颁布了一个特种国债条例,对特种国债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额、发行期限、利率及偿还期等内容予以规定。现行的国债法是1992年3月18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国库券条例》,但是,该条例作为国债法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是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库券而不能对所有的国债各类予以规范,
二是它主要规定的是国库券发行方面的有关事项,对国债流通、国债的使用等未作规定,
三是没有规范有关发行的审批程序等。
因此,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起草《国债法》,以期对国债行为和国债关系予以明确规范。
国债法:是指调整国债在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其许多基本原理与财政法是一致的。其调整对象是以国家为一方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三点:一是国债法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二是国债法具有财政政策的属性;三是国债法具有宏观调控的性质。

B. 债券的交易规则

1、投资者委托证券商买卖债券,签订开户契约,填写开户有关内容,明确经纪商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证券商通过它在证券交易所内的代表人或代理人,按照委托条件实施债券买卖业务。

3、办理成交后的手续。成交后,经纪人应于成交的当日,填制买卖报告书,通知委托人(投资人)按时将交割的款项或交割的债券交付委托经纪商。

4、经纪商核对交易记录,办理结算交割手续。

上市债券的交易方式大致有债券现货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债券期货交易。

1、现货交易

又叫现金现货交易,是债券买卖双方对债券的买卖价格均表示满意,在成交后立即办理交割,或在很短的时间内办理交割的一种交易方式。

例如,投资者可直接通过证券帐户在深交所全国各证券经营网点买卖已经上市的债券品种。

2、回购交易

是指债券持有一方出券方和购券方在达成一笔交易的同时,规定出券方必须在未来某一约定时间以双方约定的价格再从购券方那里购回原先售出的那笔债券,并以商定的利率(价格)支付利息。

深、沪证券交易所均有债券回购交易,机构法人和个人投资者都能参与。

3、期货交易

债券期货交易是一批交易双方成交以后,交割和清算按照期货合约中规定的价格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进行的交易。债券期货交易。

(2)债券使用规定扩展阅读:

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和金融工具具有如下特征:

1、偿还性

偿还性是指债券有规定的偿还期限,债务人必须按期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2、流动性

流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需要和市场的实际状况,灵活地转让债券,以提前收回本金和实现投资收益。

3、安全性

安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相对稳定,不随发行者经营收益的变动而变动,并且可按期收回本金。

4、收益性

收益性是指债券能为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收入,即债券投资的报酬。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债券收益可以表现为三种形式:

一是投资债券可以给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带来利息收入;

二是投资者可以利用债券价格的变动,买卖债券赚取差额;

三是投资债券所获现金流量再投资的利息收入。

C. 熊猫债券的管理办法

(2005年2月18日)。按照央行提供的信息显示,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本次发行熊猫债券,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审批项目办理,熊猫债券的发行利率也将由发行人参照同期限金融债券的收益率水平来确定。
另外,按照相关国家的规定,外国债券必须在债券发行所在国的某一市场上进行发行,如美国规定,非美国的发行者应该在纽约以美元发行。按照中国央行的规定,本次熊猫债券必须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首发意义非同一般。
在我们对熊猫债券有了初步的了解以后,再来看一下中国允许国际发行机构在国内市场上发行人民币债券具有什么样的意义。首先,将有利于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在我国债券市场上首次引入国际发行机构,这是继今年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第一家境外机构投资者------泛亚债券指数基金后又一创新之举,标志着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又跨出了坚实的一步。吸引国际发行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不仅可以带来国际上债券发行的先进经验和管理技术,而且还将进一步促进中国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与国际化进程。
其次,有助于改善我国对民营企业的直接融资比重过低的现状,并将有利于降低国内贷款企业的汇率风险。按照获得的信息,本次20亿元熊猫债券的筹资用途将偏向于对国内民营企业的贷款。与此同时,正如央行所说的那样,许多国际开发机构主要通过在国外发行外币债券,将筹集的资金通过财政部门或银行以外债转贷款方式贷给国内企业。因而,企业因汇率波动而会面临汇率风险。国际开发机构直接在中国发行人民币债券,并贷款给国内企业,从而可以降低企业原来购汇还贷时所承担的汇率风险。
再次,尽管本次熊猫债券的发行规模还比较小,但有业内分析专家认为,允许境外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标志着我国在放开资本项目管制进程中迈出了一个尝试性的试探步伐。
所以,允许国际发行机构在我国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意义非同一般,一旦国际开发机构在我国境内成功发行人民币债券,势必会进一步促进我国债券市场乃至金融市场的健康和快速发展。
中国第一批“熊猫债券”于2005-10-14 正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首批发债机构之一——亚洲开发银行经过两日的路演之后,昨晚确定了其发行票面利率为3.34%,国际金融公司(IFC)此前宣布的熊猫债券利率为3.4%。
根据亚行的公告,其发行的10亿元人民币债券共获得有效申购28.15亿元,认购倍数为2.815倍。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为3.34%。
国际金融公司也发行11.3亿元的人民币债券,固定年利率为3.4%。这两个数字都略高于中国交易所10年期国债的收益率。两家机构的债券期限都是10年。

D.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属于()层级的规定。 A.法律 B.行政法规C.部门规章

是:部来门规章
部门规章:
其制定者是自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些规章仅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0〕 第 2 号
为推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规范债券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
二○○○年四月三十日

E.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管理,规范可转换公回司债券的发行答、上市、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的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确认:
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其包含的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 确认为应付债券;再按整体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初始确认金额(相对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进行分摊。
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的负债成份面值,贷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科目,按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关注环球网校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F.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的介绍

为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规范债券远期交易业务,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现予公布。

G.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概述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对中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央企业债券发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三日

H.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的托管结算

第二来十六条参与者应在中央结源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将持有的债券托管于其账户。
第二十七条债券托管账户按功能实行分类管理,其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债券交易的债券结算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央债券簿记系统进行。
第二十九条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以转账方式进行。
商业银行应通过其准备金存款账户和人民银行资金划拨清算系统进行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商业银行与其他参与者、其他参与者之间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途径由双方自行商定。
第三十条债券交易结算方式包括券款对付、见款付券、见券付款和纯券过户四种。具体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选择。
第三十一条交易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债券和资金的交割指令,在约定交割日有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不得买空或卖空。
第三十二条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交易双方发送的诸要素相匹配的指令按时办理债券交割。
资金清算银行应及时为参与者办理债券交易的资金划拨和转账。
第三十三条中央结算公司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券托管、结算有关情况,及时为参与者提供债券托管、债券结算、本息兑付和账务查询等服务;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对债券账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为账户所有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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