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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買理財產品犯罪

發布時間:2021-03-06 23:36:39

Ⅰ 公職人員挪用公款10萬元購買理財產品3個月已歸還並取保候審情況嚴重嗎

你好,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你在三個月內已經歸還,情節不是很嚴重。
本罪包含三個要件:
一、行為人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為。即行為人未經合法批准而擅自將公款移作他用。
二、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之便。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經手公款的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
三、行為人挪用的公款是歸個人使用的。所謂歸個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給、借給他人使用。根據本條之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具體可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這里所說的非法活動是指挪用公款供個人或他人進行走私、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對這種情況的定罪,沒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數額要達到較大,也沒有規定挪用達到多長時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起點;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如果挪用公款未達到以上標準的,一般可不認為構成犯罪。
2、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並且數額較大的。這是指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作為挪用人或者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資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將挪用的公款用於生產、經營、買房出租,作為個人參與企業經營活動的入股資金,存人銀行或者借給他人而個人取利等,如果行為人挪用公款後,為私利以個人名義將挪用的公款借給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使用的,不管這些單位是合將其挪用的公款用於營利活動,都應視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而不能認為屬於挪歸公用,這里的數額較大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以挪用公款l5萬至2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對於這種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的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法律既沒有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多長時間,也不要求行為人營利的目的要真正達到。但如果行為人在案發前已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分別情節,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3、挪用公款歸個人用於上述非法活動、營利活動以外的用途,並且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如挪用公款用於建造私房、購置傢具和其他生活用品、辦理婚喪、支付醫療費或者償還家庭、個人債務等。這種情況既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一定數額。也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一定時間。這里的數額較大也是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以15萬元至2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未還是指案發前(被司法機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發現前)未還。如果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益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雖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息的,從輕處罰。在實踐中,也有這樣的情形,行為人多次挪用公款,用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而每次挪用的間隔時間都不超過三個月,對此,應從第一次挪用公款的時間算起。連續累計至挪用行為終止。在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挪用公款的數額按最後未歸還的金額認定。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於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於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Ⅱ 挪用公款5萬不超3個月歸還但用於買理財產品判什麼罪

挪用公款5萬不超3個月歸還但用於買理財產品,涉嫌挪用公款罪,應當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Ⅲ 挪用資金到銀行買理財產品有沒有罪

肯定有罪啊

Ⅳ 受銀行人員欺騙將公款購買理財產品是犯罪嗎

受銀行人員欺騙將公款購買理財產品涉嫌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內《刑法》和容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 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 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Ⅳ 以公司名義以買理財產品為由非法挪用他人私有資產260餘萬元該怎麼辦

去法院起訴他,要求歸還

Ⅵ 挪用資金一百萬給別人到銀行買理財產品有沒有罪

受銀行人員欺騙將公款購買理財產品涉嫌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內》和有關容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

Ⅶ 用公款買理財產品,犯罪嗎

《刑來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 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 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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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如果一個人挪用公款進行投資理財產品,最後收益放入自己袋中,本金如數奉還給單位,這屬於違法犯罪嗎,具

算違法,但是本金退還了,處罰就較輕一點

Ⅸ 挪用公款12萬購買理財產品超三個月案發前已退款及所得收益該怎麼判

挪用公款12萬元,應當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Ⅹ 挪用公款購買理財產品如何定罪量刑

挪用公款購買理財產抄品屬於個人進行營利活動,並且數額較大的,涉嫌挪用公款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 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 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 其他嚴重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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