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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銷類理財產品存續期管理

發布時間:2021-04-09 07:33:11

⑴ 售後理財產品在產品存續期的重點

理財產品存續期就是理財產品的持續期限內的時間。
理財產品,即由商業銀行和版正權規金融機構自行設計並發行,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後,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一類理財產品。

⑵ 銷售銀行理財產品和代銷其他機構產品,在以下哪些方面存在不同

銀行自營產品應該是最好理解的,也就是銀行自己發售的理財產品。一般來說有銀行自身信用作保障,所以銀行自營理財產品安全性相對較高。
銀行代銷產品並不是銀行自主品牌的投資理財產品,所以銀行不負責代銷產品的管理,需要發行機構自身信用作保障。也就是說如果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出現虧損,那麼責任由發行機構或者投資者承擔。

⑶ 在理財產品的存續期內,商業銀行應向客戶提供其所有相關資產的賬單,應不少於2次,並且至少多久提供一次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理財計版劃的存續期內,商業銀權行應向客戶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關資產的賬單,賬單應列明資產變動、收入和費用、期末資產估值等情況。賬單提供應不少於兩次,並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業銀行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⑷ 什麼叫理財產品存續期

理財產品存續來期就是理財產品的持源續期限內的時間。
理財產品,即由商業銀行和正規金融機構自行設計並發行,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後,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一類理財產品。

⑸ 什麼叫理財存續期

財產品存續期就是理財產品的持續期限內的時間。
理財產品,即由商業銀行和正內規金融機構自行設計並發行,將容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後,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一類理財產品。

⑹ 什麼叫代銷理財產品

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理財產品,即由商業銀行和正規金融機構自行設計並發行的產品,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後,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一類理財產品。

(6)代銷類理財產品存續期管理擴展閱讀:

理財類型

1、債券

投資於貨幣市場中,投資的產品一般為央行票據與企業短期融資券。因為央行票據與企業短期融資券個人無法直接投資,這類人民幣理財產品實際上為客戶提供了分享貨幣市場投資收益的機會。

2、信託型

投資於有商業銀行或其他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機構擔保或回購的信託產品,也有投資於商業銀行優良信貸資產受益權信託的產品。

3、掛鉤型

產品最終收益率與相關市場或產品的表現掛鉤,如與匯率掛鉤、與利率掛鉤、與國際黃金價格掛鉤、與國際原油價格掛鉤、與道·瓊斯指數及與港股掛鉤等。

4、QDII型

所謂QDII,即合格的境內投資機構代客境外理財,是指取得代客境外理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

QDII型人民幣理財產品,簡單說,即是客戶將手中的人民幣資金委託給合格商業銀行,由合格商業銀行將人民幣資金兌換成美元,直接在境外投資,到期後將美元收益及本金結匯成人民幣後分配給客戶的理財產品。

⑺ 理財產品存續期是什麼意思

理財產品存續期就是理財產品的持續期限內的時間。

在理財產品存續期的時候,投資方往往會因為產品凈值的變化而與客戶進行交流,這些非書面的交流,也應該通過法律認可的方式保留下來。

投訴到消協,由於購買理財產品屬於個人投資行為,消協一般不會受理;投訴到銀監會、保監會,這些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通常都會責令銀行、保險公司自查,而投資者的損失是無法追回的。

告上法院,投資者當初購買理財產品時都會簽訂合同,很難證明自己在簽合同時被蒙蔽。

存續期限是綜合了影響債券價格對利率變動敏感度的各個因素而計算出來的一個指標。有了這一概念,各種債券和債券組合對利率風險的敏感度便有了一個簡單的、可直接相比較的衡量標准。

(7)代銷類理財產品存續期管理擴展閱讀

債券存續期限有兩種常用的計算方式: Macaulay Duration和modified ration。MacaulayDuration的單位為年,如票面利率及市場收益率均為8%。

每半年付息一次的10年期債券的存續期限為7.07年。以D代表存續期限,市場利率每變動1個百分點,債券價格就會隨著變動D%(利率上升時,價格下跌;利率下跌時價格上升)。

由此可見,存續期限較長的債券(或債券組合)風險較高。若預期利率下滑,調整債券投資組合以拉長存續期限(可以通過調高長債的比重來達到)是理智的策略,

因為一旦利率果真下滑,債券組合的價格升幅會較大。當然,若判斷失誤,所付出的代價亦會較為慘重。

⑻ 哪類資產管理公司可以代銷理財產品

資管新規規范了代銷金融產品的要求,明確代銷金融產品是指接受金融產品發行人的委託,為其銷售金融產品或者介紹金融產品購買人的行為。此前,管理部門已允許證券公司從事代銷證券投資基金和其他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計劃。最新發布的草案進一步界定可以代銷的金融產品應當是國家有關部門(如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 、中國保監會等)或者其授權機構批准或者備案在境內發行的金融產品,包括證券公司理財產品、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公司信託計劃、保險產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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