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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理財產品發生損失時承擔者是

發布時間:2021-04-03 11:25:59

㈠ 如果銀行倒閉了,客戶在銀行買的理財產品,該怎樣賠付

如果銀行倒閉了,在銀行購買的理財產品該怎麼賠付?下面帶著這個問題進行全面分析與解答。

銀行理財產品是一種投資理財,既然是投資理財就是有風險的,既然有風險自然就會出現盈虧的現象,所以由於投資出現風險,本金出現損失的,客戶自行承擔,是不能得到賠付的。

從這里就說明一點,假如通過銀行購買的理財產品是代理的,這個理財產品是跟銀行破產倒閉沒有任何影響。即使銀行破產倒閉了,但是代理的理財產品依舊有效,其他金融機構沒有破產倒閉,這里理財產品依舊健全,並不會由於銀行破產倒閉讓理財產品本金出現損失的,所以根本不存在賠付的問題。

綜合以上進行分析,銀行理財產品是屬於投資的,是有風險的,假如銀行破產倒閉,具體要怎麼賠付需要根據不同的理財產品來確定的,並不是所有的銀行理財產品都是可以得到賠付的,希望大家明白這一點。

還要告訴大家的事,銀行是國家重大的金融機構,並非想破產倒閉都是可以的,銀行破產倒閉的概率非常低,所以大家放100個,破產倒閉不是這么簡單的。大家安心把錢存銀行是最安全的。

㈡ 如果在支付寶里買的定期理財產品倒閉了,支付寶會承擔責任嗎

雖然支付寶定期發行單位有很多大型國有企業,但是理財產品出現虧損或企業破產,國家是不會提供任何擔保的。支付寶本身是沒有發行理財產品的權利的,目前支付寶上的定期理財產品都是第三方發行的,支付寶只是作為一個代售的平台,向第三方收取平台銷售的服務費用。

投資者應該對他們的專業水平放心,因為誰也不願給自己添麻煩,他們肯定是優中選優的。當然理財產品即使發生虧損了,也不會出現全部血本無歸的情況,這是理財產品的投資配比所絕對的,目前理財產品資金的主要配置情況,一是多樣化,分散了風險,二是配置了部分現金及銀行存款以及同業存單等,這類產品基本無風險,所以理財發生虧損時,只是虧損部分,不會全部血本無歸。

㈢ 購買理財產品時要注意哪些問題

如今,理財對於很多人來說,一點也不陌生。如果不好好規劃好自己的工資,生活開支,就算每個月掙得再多,也可能淪為月光一族。這里就簡單地分享一下如何選購理財產品,選購時要注意哪一些問題呢?
1.千萬別盲目跟風進行投資理財
購買理財產品的時候,最忌諱盲目的跟風投資了,因為自己不了解或者根本就不懂,這樣去購買理財產品,賺了還好,賠了就很無奈了。當然了,如果自己身邊有理財的朋友,可以聽一聽他們購買理財產品的心得,也可以少量購買一點他們推薦的理財產品。
2.懂一點基本的理財的常識
在購買理財產品的時候,進行一些必要的知識的學習是很重要的。比如購買國債,貨幣基金的風險要低,自然收益要低,而基金和股票的收益高,風險自然要高。任何理財的投資,都是有風險的,只是風險大小了。比如銀行的定期存款,只是風險很小,目前在國內幾壺為零。
3.分配好自己的流動資金和理財資金
在購買理財產品的時候,一定要學會分配好自己的流動資金和理財資金。不建議把所有的資金都給了投資到理財產品上去,一旦自己有什麼意外,或者發生什麼事了需要用錢,那就麻煩了。
4.具體購買時要注意什麼?
這里一定要注意,當我們正式選購理財產品的時候,要注意一下幾個方面。
第一,理財公司的實力,背後的擔保公司是誰。
第二:推出的理財產品的亮點,可能存在的風險和收益情況。
第三,理財產品本身的一些屬性,如是傳統銀行發行的,還是互聯網公司發行的,期限是幾個月的,中途支不支持支取等。
第四,理財賬戶的安全性,收益的計算方法,如何提取收益等。
5.收益和風險並存,禁得住起起落落。
購買理財產品總之是一種投資行為,自然就有風險存在。既然如此,在享受收益的同時自然要有承擔風險的意識了。當然了,規避風險,及時關注行業動態,那才是我們普通的理財者要做的!

㈣ 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在募集期內我是否有權贖回有無明文法律規定

有權贖回,沒有明文法律規定的。

附註:

  1. 銀行理財產品沒有起息前都是可專以贖回的,去櫃台或者網銀(已開屬通)都可以操作。

  2. 基金認購是指投資者在開放式基金募集期間、基金尚未成立時購買基金份額的過程。通常認購價為基金份額面值(1元/份)加上一定的銷售費用。投資者認購基金應在基金銷售點填寫認購申請書,交付認購款項。

  3. 理財產品,即由商業銀行和正規金融機構自行設計並發行,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後,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一類理財產品。


㈤ 理財產品風險為什麼由自己承擔急著要用呀,謝謝各大神正確答案。。。

因為理財產品都是有風險的,這是不可置疑的!可基本分為一類二類三類,其中每一款理專財的結構都是不屬同的,有的主要投資在黃金,有的主要投資的銀行自己本身的貸款,那麼試問無論國際金價走向發生根本性轉變或者銀行貸款出現大量不良貸款!無法回收,那麼這么一個巨大的利益虧損由誰承當?直白的講這是銀行或者金融發行方給自己留的後路!
基於發行方的產品發行量及其種類的多寡累計發行的額度大小,可直接體現出其承受能力的大小!
因為處於信譽考慮,更確切的說處於今後金融機構的長期發展考慮,哪怕個別產品虧損,發行方也會補上收益,避免出現信譽問題!但是一但大范圍崩盤,那麼 thank god,客戶簽了風險承擔協議!損失有客戶自己承當!
所有購買理財建議到4大行購買,最好買保本型!保本型與普通型收益差距不大,更穩定,出現非常規因素亦可收回本金!中小商業銀行的高收益,其實是有點虛的,其總盤小,承擔風險損失能力低

㈥ 如何理解銀行理財業務"賣者有責,買者自負"原則

在投資者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過程中,往往會看到「賣者有責,買者自負」的提示。作為銀行理財業務的基本原則之一,「賣者有責,買者自負」被提示來主要目的,一方面是強化金融機構的責任,另一方面是防止投資者的道德風險。專業人士指出,二者必須同時強調,不能偏廢任何一方。

作為理財產品的供應方,銀行在開展業務的過程中有義務將產品的相關信息揭示到位,不僅應說明產品的收益特點,更重要的是要說明產品的風險屬性;銀行有義務通過合適的渠道向客戶銷售產品,應選擇符合相關資質要求的員工向客戶進行銷售;銀行有義務甄別客戶是否適合購買特定產品,對於明顯不適合購買某款產品的投資者,銀行必須在充分揭示風險的基礎上獲得投資者的書面認可,方可向投資者銷售產品。一言以蔽之,銀行有義務將合適的產品通過合適的渠道銷售給合適的客戶。同時,作為產品的發行方,銀行也有義務按照產品說明書等文件約定的投資范圍、投資比例等條款,將募集的資金進行審慎投資,並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和收益。

而在投資者方面,在銀行充分履行理財產品銷售及運作過程中的各項義務的情況下,投資者應根據銀行提供的相關信息進行充分考慮,在確定了解產品的收益情況和風險屬性的前提下,選擇適合自身投資的理財產品,並承擔產品對應的風險。由於投資者事先已知曉並表示接受的風險造成的產品虧損或未達預期收益,應由投資者自行承擔,銀行不再為此負任何責任。

㈦ 個人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發生損失時承擔者是誰

如果個人購買的銀行理財產品是已經跟銀行確認和同意後購買的,發生損失時需要個人承擔損失。

因為按照《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投資范圍、投資資產種類和各投資資產種類的投資比例,並確保在理財產品存續期間按照銷售文件約定比例合理浮動。

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投資比例暫時超出浮動區間且可能對客戶預期收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商業銀行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投資范圍、投資品種或投資比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後方可調整。

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也就是說,如果是客戶允許或者同意的,就需要客戶進行個人承擔,如果客戶不同意造成損失的,銀行需要承擔部分責任。

(7)購買理財產品發生損失時承擔者是擴展閱讀:

尤其是客戶購買風險較高或單筆金額較大的理財產品,除非雙方書面約定,否則商業銀行應當在劃款時以電話等方式與客戶進行最後確認;如果客戶不同意購買該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應當遵從客戶意願,解除已簽訂的銷售文件。

風險較高和單筆金額較大的標准,由商業銀行根據理財產品特性和本行風險管理要求制定。商業銀行不得將其他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標記本行標識後作為自有理財產品銷售。

商業銀行代理銷售其他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進行充分的風險審查並承擔相應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

㈧ 老人買理財產品兩個月虧20萬銀行為什麼被判擔責

近六旬的王女士在某銀行員工的推薦下購買了理財產品,但幾個月後發現一直在虧損,於是只能賣出,造成損失。因為認為銀行存在過錯,王女士將銀行起訴到法院。近日,西城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鑒於被告銀行的過錯是導致損失的重要原因,法院判決被告銀行對王女士的損失承擔80%的責任,賠償王女士16.5萬余元。

老人購買理財產品 兩個月虧20萬

王女士起訴稱,在某銀行員工的推薦下,她購買了理財產品,銀行員工介紹此理財產品不會虧損可放心購買,但王女士幾個月後發現理財產品一直在虧損,只能賣出。後經評估得知,此理財產品的風險等級為中高風險型。王女士認為銀行存在過錯故要求賠償損失。

被告銀行沒有提供書面確認形式的證據,證明是王女士主動要求了解和購買涉案理財產品的,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銀行盡到了對王女士購買涉案理財產品投資風險的提示義務和涉案理財產品的說明義務,因此可以認定銀行沒有履行正確評估及適當推介的義務,具有相應過錯。

鑒於被告銀行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已經盡到了必要的風險提示義務和產品說明義務,且王女士確有因購買涉案理財產品而導致發生損失,應當認定銀行方面的過錯行為與王女士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法院同時認為,王女士對於自身的財務狀況、投資能力及風險承受能力應有相應的認識,在購買涉案理財產品時也要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因此,王女士對損失的發生具有相應的過錯,銀行的侵權賠償責任可相應降低。王女士請求銀行賠償其全部損失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鑒於被告銀行方面的侵權過錯是導致王女士損失的重要原因,應該對王女士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被告銀行對王女士的損失承擔80%的責任,賠償王女士損失16.5萬余元,王女士自己對損失承擔20%的責任。

㈨ 買理財由工作人員造成的損失由誰承擔

如果你想維權,很難,雖然說,銀行工作人員沒有對你進行告知,回而你之前也沒有問的特別詳答細,致使這件事兒沒有順利進行。

對於投資理財來說,沒有打款光簽協議是沒用的,你打款簽好合同這才算是生效。我干金融這么多年了,打款後不簽合同的,或者先簽合同不打款的,見得很多,都沒辦法生效的。

解決辦法 1要麼銀行現在立即給你找一個你喜歡的理財,
2要麼你去別的行買別的
3試試專業的金融機構吧 不是銀行不行,是銀行里的某些工作人員P都不懂。

我之所以這么說 是考慮到你首先理財是耽誤了,對於閑置資金你放一天就少了一天的收益,你想要人為的去解決你在這件事上吃的虧會浪費你很多天的收益,結果人家銀行和銀行工作人員並不會損失什麼。 你若看上什麼理財產品或者要打聽的 隨時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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