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銀行客戶管理中對於只存定期不買理財產品客戶應該如何更好的應對對於超出范圍無法到店的客戶如何應對
只相信存款的客戶可以介紹大額定單.吸收存款.
不買理財的客戶很多,一是客戶時間問題,二是資金周轉問題.
無法到店的客戶建議開通電子銀行或上門服務.
2. 銀行面對客戶群體單一、經濟、思想落後的地區,應該推行什麼理財產品呢
主推銀行自己推出的理財產品,最好是保本加固定收益的,客戶就會很容易被打動。其實有很多的銀保產品也很好,不過那樣的客戶群可能很難接受保險!所以就推銀行自己的保本保息的
3. 銀行的理財產品為什麼都是5萬起步
一、5萬執行的是最低標准
在中國,銀行的理財業務相比於國外起步晚、發展慢,理財產品品種也是寥寥無幾。2011年時,銀監會發布了第5號文件《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其內容是對理財產品銷售的一些約束條款。
《辦法》中要求:所有商業銀行是對自身的客戶、理財產品進行分級,從低到高至少要有五級,可根據實際情況進 一步細分。《辦法》規定的分級標准之下,限定了銀行理財產品銷售起點不得少於5萬元。具體辦法如下: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潛在客戶群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為理財產品設置適當的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風險評級為一級和二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三級和四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0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五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
為了加強理財產品風險評級薄弱環節的管理,辦法中還規定:商業銀行不得通過媒體如電視、電台等公共渠道對銀行理財產品進行宣傳。同時銀行也不得誇大某理財產品、更不得隨意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具體辦法如下:
第十三條(五)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業績優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價值」、「首隻」、「最大」、「最好」、「最強」、「唯一」等誇大過往業績的表述;
第十六條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出現表達收益率或收益區間字樣的,應當在銷售文件中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戶,「測算收益不等於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如不能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則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不得出現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等類似表述。向客戶表述的收益率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應當簡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誇大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誤導客戶。
以此來看,為了按《辦法》執行,又不丟掉客戶,5萬是最低的標准,這不是銀行決定的,而是監管曾決定的,《辦法中》把客戶進行了相應的風險承擔分級。為了保證所有投資者的利益和權利便給出了最低標准:風險評級為一級和二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人民幣。
二、5萬遵循了風險匹配原則
同時,關於對客戶理財產品的風險分級,《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也提出,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時,應該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即投資客戶只能購買與自己風險評級相符合低於評級的理財產品,即購買的理財產品要在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之內。
根據第三十八條內容:
1.在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方面
銀行應當根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來進行評級,應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級的分級。另外,風險承受能力的評估應至少依據:財務狀況、客戶年齡、投資經驗、投資目的、收益預期等內容。
2.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方面
銀行應以客戶風險評級結果來體現理財產品,也應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個等級。在理財產品銷售、推廣中應明確提示產品適合相應分級的客戶,並應當在銷售系統中設置銷售限制。
另外,在確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潛在客戶群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基礎上,銀行還將為理財產品設置適當的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按照辦法中的明確規定:風險最低為評級一級和二級理財產品,其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人民幣。
由此可見,這也意味著,所有銀行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將至少為5萬元
4. 我是一名理財產品銷售,那裡可以弄到當地比較好的客戶名單呢
去你們當地的高檔小區,找那些業主的名單
一般物業會賣給你的,1000人幾百塊
另外就是高檔車的銷售人員會有客戶的信息,也可以打那些人的電話。
基本就是到富人圈裡找吧。
5. 銀行提供了理財投資,到底要不要跟著做
5萬10萬起投基本可斷定為銀行理財最簡單直接的方法就是看到是5萬、10萬或20萬起投的,基本可以確定為銀行理財產品,而非代銷理財產品。
定期理財產品一般由金融三劍客,或者說金融三胖提供,即銀行、保險和證券。然而,銀行理財有較為嚴格的規定,而保險和證券理財產品較為鬆弛,比如提供的理財產品可多平台代銷(包括通過銀行渠道銷售),也通常為一千起投。
而銀行理財有較為嚴格的規定,一般只能通過自有渠道銷售,不能在其他平台代銷,而且2018年9月26日發布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募產品最低1萬起投,私募產品最低30萬起投。
那麼為什麼銀行理財非要5萬、10萬,甚至20萬起投呢?而不像保險和證券提供一千起投的理財產品?畢竟降低起投門檻就意味著意向客戶更多,如支付寶的螞蟻財富和微信的理財通都提供由保險和證券提供的定期理財產品,也多為一千起投,且可以支持很多代銷平台代銷,也就意味著有廣泛的用戶群。
可是銀行理財也是沒辦法的啊!有較為嚴格的規定,比如在自我渠道銷售,不能允許其他平台代銷,我們也將其稱之為「自產自銷」的銀行理財。而且《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里有嚴格規定:
銀行理財與代銷理財收益和風險有什麼不同?收益與風險是掛鉤的,即風險越高收益越大。同等風險類型,不管是銀行理財還是代銷理財,風險和收益基本保持一致。比如中低風險的理財產品,銀行理財產品收益跟代銷理財收益基本一致,這也就導致很多投資者選擇支付寶或者微信的定期理財。
當然,相對而言,同等風險銀行理財的收益會稍高於代銷理財的收益,畢竟人家的門檻高嘛!否則人們為什麼要選擇銀行理財呢?特別是在2020年底所有的資本類理財產品不再保本。
但是這種收益高並沒有明顯的表現,對於一般投資者基本可以忽略。而選擇代銷理財可以進行分散式投資(門檻低,通常一千起投),比如投資期限較長或風險較高的理財產品,從而提高相應的理財收益。
6. 想一些做高端理財的客戶,都是100萬起步的理財產品,這類客戶怎麼找有什麼好的辦法嗎
了解高端客戶的理財需求,找合適的理財產品為他們服務,高端人群一般比較注重個性化、專業化同時兼具收益性的理財產品。可以通過銀行的VIP卡群,紅酒會,基金路演等場合結識和推介。
7. 對一戶通終端的適當性控制,如果客戶選擇的理財產品與其適當性管理不匹配,後續流程如何設計
我也來學習學習,不清楚網路一下
8. 風險評級為三級和四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多少
風險評級為三級和四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
理財產品風險評級如下圖:
9.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級,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首次購買理財產品前在本行網點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依據至少應當包括客戶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收益預期、風險偏好、流動性要求、風險認識以及風險損失承受程度等。商業銀行對超過65歲(含)的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時,應當充分考慮客戶年齡、相關投資經驗等因素。商業銀行完成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後應當將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告知客戶,由客戶簽名確認後留存。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採用當面或網上銀行方式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持續評估。超過一年未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或發生可能影響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情況的客戶,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在商業銀行網點或其網上銀行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評估結果應當由客戶簽名確認;未進行評估,商業銀行不得再次向其銷售理財產品。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本行統一的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中明確提示,如客戶發生可能影響其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主動要求商業銀行對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為私人銀行客戶和高資產凈值客戶提供理財產品銷售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私人銀行客戶是指金融凈資產達到6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客戶;商業銀行在提供服務時,由客戶提供相關證明並簽字確認。高資產凈值客戶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商業銀行客戶:
(一)單筆認購理財產品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
(二)認購理財產品時,個人或家庭金融凈資產總計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三年每年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家庭合計收入在三年內每年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理財產品銷售部門負責人或經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定期對已完成的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進行審核。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信息管理系統,用於測評、記錄和留存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內容和結果。
第六章理財產品銷售管理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無風險管控預案、無風險評級、不能獨立測算的理財產品,不得銷售風險收益嚴重不對稱的含有復雜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財產品。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當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產品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當由客戶承擔,並應當在銷售文件明確告知客戶。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存款單獨作為理財產品銷售,不得將理財產品與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商業銀行不得將理財產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銷售,不得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變相高息攬儲。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通過銷售或購買理財產品方式調節監管指標,進行監管套利;
(二)將理財產品與其他產品進行捆綁銷售;
(三)採取抽獎、回扣或者贈送實物等方式銷售理財產品;
(四)通過理財產品進行利益輸送;
(五)挪用客戶認購、申購、贖回資金;
(六)銷售人員代替客戶簽署文件;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潛在客戶群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為理財產品設置適當的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風險評級為一級和二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三級和四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0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五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不得通過電視、電台渠道對具體理財產品進行宣傳;通過電話、傳真、簡訊、郵件等方式開展理財產品宣傳時,如客戶明確表示不同意,商業銀行不得再通過此種方式向客戶開展理財產品宣傳。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通過本行網上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過程應有醒目的風險提示,風險確認不得低於網點標准,銷售過程應當保留完整記錄。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通過本行電話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人員應當是具有理財從業資格的銀行人員,銷售過程應當使用統一的規范用語,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商業銀行通過本行電話銀行向客戶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徵得客戶同意,明確告知客戶銷售的是理財產品,不得誤導客戶;銷售過程的風險確認不得低於網點標准,銷售過程應當錄音並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風險評級為四級(含)以上理財產品時,除非與客戶書面約定,否則應當在商業銀行網點進行。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向私人銀行客戶銷售專門為其設計開發的理財產品或投資組合時,雙方應當簽訂專門的理財服務協議,銷售活動可按服務協議約定方式進行,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戶銷售理財產品不適用本辦法有關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確認語句抄錄的相關規定,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其他條款規定。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戶銷售專門為其設計開發的理財產品,雙方應當簽訂專門的理財服務協議,銷售活動可以按服務協議約定方式執行,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五條 對於單筆投資金額較大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在完成銷售前將包括銷售文件在內的認購資料至少報經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銷售部門負責人審核或其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審核;單筆金額標准和審核許可權,由商業銀行根據理財產品特性和本行風險管理要求制定。已經完成銷售的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至少報經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理財產品銷售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定期審核。
第四十六條 客戶購買風險較高或單筆金額較大的理財產品,除非雙方書面約定,否則商業銀行應當在劃款時以電話等方式與客戶進行最後確認;如果客戶不同意購買該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應當遵從客戶意願,解除已簽訂的銷售文件。風險較高和單筆金額較大的標准,由商業銀行根據理財產品特性和本行風險管理要求制定。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其他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標記本行標識後作為自有理財產品銷售。商業銀行代理銷售其他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進行充分的風險審查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異常銷售的監控、記錄、報告和處理制度,重點關注理財產品銷售業務中的不當銷售和誤導銷售行為,至少應當包括以下異常情況:
(一)客戶頻繁開立、撤銷理財賬戶;
(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與理財產品風險不匹配;
(三)商業銀行超過約定時間進行資金劃付;
(四)其他應當關注的異常情況。
10. 銀行理財產品各有哪些優點和缺點
優勢之一:資金鏈優勢;與保險公司或券商比較,銀行的資金鏈優勢非常明顯,因為客戶總是要把錢放在銀行才安心。一般客戶都有這樣的想法:「我不想告訴別人我有多少錢。」只有銀行才更容易了解客戶的資金狀況,從而扮演「金管家」的角色來為客戶打理資產。目前,我國居民儲蓄存款節節增長已經突破10萬億,而同期股市步步下行,沒有資金推動,券商只能仰天長嘆,回天乏術。
優勢之二:信譽好、安全性高。任何客戶在求助理財顧問的時候,最關心的第一個問題就是資金的安全性。據廣州卓越市場調查公司的專項調查結果顯示,一般民眾認為:「由於國家對銀行的審批非常嚴格,成立一家銀行是很不容易的事,所以銀行的信譽較其他金融機構更高,更有安全感」。比如「銀證通」就比「銀證轉賬」更受歡迎,因為客戶一般認為銀行不可能破產倒閉,但證券公司卻有可能,大連證券破產就是活生生的例子。
優勢之三:網點眾多,快捷便利;銀行的網點數量眾多,分理處、儲蓄所、各級支行遍地開花,因而客戶也認為銀行服務非常方便,而且通存通兌的便利性給銀行客戶的印象就是及其便利。從銀行角度看,網點眾多確實也是開展理財業務的優勢之一。
優勢之四:銀行理財更專業、客觀;從專業性方面分析,市場調查顯示,由於銀行就是管錢,所以人們認為銀行理財比自己理財更為專業,回報也可能更高。從理財態度的客觀性方面分析,銀行理財專家也更加客觀。為什麼呢?將證券、保險和銀行理財做一個簡單的比較就可以看出:證券公司的理財很大程度上只是為了低成本的融資,理財計劃根本沒有分析客戶本身的風險承受能力以及資金的未來用途等諸多因素,因而不是最適合客戶的計劃;保險公司的理財主要圍繞保險計劃來進行,目的還是在於銷售本公司產品;而銀行同時代理了多家公司的不同產品,有條件跳出自己本身產品的局限,能從不同公司的產品中挑選一款最合適的推薦給客戶。總之,銀行的個人理財服務更能夠以專業、客觀和中立的角色來開展服務,更切合客戶的實際需要。
理財產品的預期年化收益與風險呈正相關關系,沒有絕對意義上無風險的理財產品,那麼,購買理財產品過程中都將面臨哪些風險呢?想必這些也都是投資者在購買理財產品時特別想了解的問題。
實際上,理財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投資行為,購買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的客戶需承擔投資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購買一隻理財產品,便意味著願意承擔相應的風險。理財產品的相關風險主要包括:
(一)市場風險:理財產品募集資金將由商業銀行投入相關金融市場中去,金融市場波動將會影響理財產品本金及預期年化收益。造成金融市場價格波動的因素很復雜,價格波動大,投資者所購買的理財產品面臨的市場風險也大。比如,在遭遇2008年金融危機時,由於全球資本市場均大幅下挫,當時大多數與資本市場相關的理財產品均遭受不同程度的損失。
(二)信用風險:理財產品的投資如果與某個企業或機構的信用相關,比如購買企業發行的債券、投資企業信託貸款等,理財產品就需要承擔企業相應的信用風險,如果這個企業發生違約、破產等情況,理財產品投資會蒙受損失。
(三)流動性風險:某些理財產品期限較長或投資於難於及時變現的金融產品,在理財產品存續期間,投資者在急用資金時可能面臨無法提前贖回理財資金的風險或面臨按照不利的市場價格變現所致的虧損風險。為了能夠減小流動性風險的影響,投資者可以進行資產配置,將一部分閑置資金投資於隨時可以贖回的高流動性產品,以免用錢時不能夠及時贖回。此外,需要關注的是,現金管理類產品有巨額贖回的條款限制,一旦客戶集中贖回達到一定比例,銀行有權利拒絕或延期處理。
(四)通貨膨脹風險:由於理財產品預期年化收益是以貨幣的形式來支付的,在通貨膨脹時期,貨幣的購買力下降,理財產品到期後的實際預期年化收益下降,這將給理財產品投資者帶來損失的可能,損失的大小與投資期內通貨膨脹的程度有關。
(五)政策風險:受金融監管政策以及理財市場相關法規政策影響,理財產品的投資、償還等可能不能正常進行,這將導致理財產品預期年化收益降低甚至理財產品本金損失。
(六)操作管理風險:銀行是理財產品的受託人,其管理、處分理財產品資金的水平,以及其是否勤勉盡職,直接影響理財產品投資的理財預期年化收益的實現。
(七)信息傳遞風險:商業銀行將根據理財產品說明書的約定,向投資者發布理財產品的信息公告,如估值、產品到期預期年化收益率等。若因通訊故障、系統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響使得投資者無法及時了解理財產品信息,這可能影響理財產品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從而影響理財產品預期年化收益的實現。
(八)不可抗力風險: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嚴重影響金融市場的正常運行,可能影響理財產品的受理、投資、償還等的正常進行,甚至導致理財產品預期年化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