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國國家發展基金會是否屬於國家教育行政部門
應該是沒有這個基金會吧?有國家發展研究基金會。
國家發展研究基金會: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於1997年11月正式注冊成立,是由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發起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是全國性的公募基金會。它的成立得到了國務院領導同志的直接關懷和支持,同時也得到了民政部等主管部門的指導和幫助。薛暮橋先生和馬洪先生任名譽會長。
基金會的宗旨是支持政策研究、促進科學決策、服務中國發展。
基金會的資金主要來源於國內外企業、機構和個人的捐贈和贊助。資金的用途是資助有關課題研究、學術研討、人員培訓和對外交流活動;獎勵政策咨詢和有關學術研究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資助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指導和社會各界的關心下,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將努力做好理事會確定的各項任務,不斷提高基金會的能力,為中國的經濟發展、社會和諧作出我們應有的貢獻。
㈡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是直屬國務院的政策研究和咨詢機構。主要職責是研究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中的全局性、綜合性、戰略性、長期性問題,提供政策建議和咨詢意見。自創立以來就以其擁有高素質的專家隊伍和創造性的工作業績而馳名中外,在新的世紀,將繼續為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貢獻自己的智慧和力量。保持並發展同政府部門、研究機構和企業界的廣泛聯系,用高質量的研究成果為政府和社會服務。保持並發展同國際社會的廣泛聯系,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增進中國人民同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了解,促進世界和平和發展。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主要內設機構:學術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辦公廳(人事局)、宏觀經濟研究部、發展戰略和區域經濟研究部、農村經濟研究部、產業經濟研究部、技術經濟研究部、對外經濟研究部、社會發展研究部、國際合作局;信息中心、市場經濟研究所、企業研究所、金融研究所、機關服務中心、人力資源研究培訓中心、中國發展出版社、管理世界雜志社、中國經濟時報社、中國經濟年鑒社、中國發展觀察雜志社、中國工商企業法律咨詢服務中心;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中國城鄉發展國際交流協會、中國企業評價協會、中國(海南)發展研究院、中國農村勞動力資源開發研究會、國際技術經濟研究所、歐亞社會發展研究所、世界發展研究所、亞非發展研究所、民族發展研究所、港澳研究所。
我覺得在基金會工作不錯,又是事業單位福利待遇好,工作又輕松。額呵呵
㈢ 咨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技術經濟研究所 這個單位如何 問題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是直屬國務院的政策研究和咨詢機構。主要職責是研究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中的全局性、綜合性、戰略性、長期性問題,提供政策建議和咨詢意見。自創立以來就以其擁有高素質的專家隊伍和創造性的工作業績而馳名中外,在新的世紀,將繼續為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貢獻自己的智慧和力量。保持並發展同政府部門、研究機構和企業界的廣泛聯系,用高質量的研究成果為政府和社會服務。保持並發展同國際社會的廣泛聯系,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增進中國人民同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了解,促進世界和平和發展。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主要內設機構:學術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公廳(人事局)、宏觀經濟研究部、發展戰略和區域經濟研究部、農村經濟研究部、產業經濟研究部、技術經濟研究部、對外經濟研究部、社會發展研究部、國際合作局;信息中心、市場經濟研究所、企業研究所、金融研究所、機關服務中心、人力資源研究培訓中心、中國發展出版社、管理世界雜志社、中國經濟時報社、中國經濟年鑒社、中國發展觀察雜志社、中國工商企業法律咨詢服務中心;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中國城鄉發展國際交流協會、中國企業評價協會、中國(海南)發展研究院、中國農村勞動力資源開發研究會、國際技術經濟研究所、歐亞社會發展研究所、世界發展研究所、亞非發展研究所、民族發展研究所、港澳研究所。我覺得在基金會工作不錯,又是事業單位福利待遇好,工作又輕松。額呵呵
㈣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的理事成員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的領導機構是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全體理事會會議。常設機構是常務理事會,負責貫徹理事會的決議,處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領導成員有的是在中國政府部門擔任過重要職務的官員,有的是著名的社會活動家和經濟學家。
名譽會長 安志文
曾任國家計劃委員會專職委員,國家建委副主任,國家計劃委員會副主任,第六機械工業部部長,國家體改委副主任、黨組書記,中共中央財經領導小組成員,中央顧問委員會委員。
名譽會長 高尚全
曾任國家體改委副主任,國務院經濟體制改革方案辦公室主任、國務院住房改革領導小組副組長、國務院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研究協調小組成員,香港特別行政區預委會和籌委會委員、經濟小組組長,世界銀行顧問,第八、九屆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享受政府特殊津貼。
會 長 宋曉梧
曾任勞動部國際勞工研究所副所長,中國勞動科學院副院長,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分配和社會保障司司長兼國務院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宏觀體制司司長,國務院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秘書長、黨組成員兼機關黨委書記,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兼宏觀經濟研究院院長,國務院振興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享受政府特殊津貼。
副會長 烏 傑
曾任內蒙古赤峰市副市長,包頭市市長,山西省副省長,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兼經濟體制與管理研究所所長、黨組成員,第八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委員,第九屆全國政協委員,現任第十屆全國政協委員。
副會長 楊啟先
曾任河北大學經濟系副主任,國務院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規劃組組長,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規劃局局長、專職委員,國務院經濟體制改革方案辦公室副主任,第八屆全國政協委員,享受政府特殊津貼。
副會長 遲福林
曾任海南省委政策研究室、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負責人,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常務副院長,現任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執行院長。
副會長 陳鴻昌
曾任江蘇省常州市委副書記、市長,中國江蘇國際經濟合作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總經理,江蘇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黨組副書記、常務副主任、江蘇省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會長。
副會長 石小敏
曾任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宏觀司處長,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調研室主任、副秘書長、秘書長。
副會長 張昌鳴
曾任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流通司副司長、培訓中心主任和國務院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秘書行政司司長、市場流通司司長、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宏觀經濟研究院副院長。現兼任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秘書長。
副會長 樊 綱
曾任中國社科院經濟所《經濟研究》編輯部主任、副所長,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博士生導師、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理事長,北京國民經濟研究所所長、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享受政府特殊津貼。
副會長 黃 挺
曾任湛江市委副秘書長、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主任,市政府秘書長、市政府機關黨委書記,廣東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副主任,省政協委員、省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現任廣東省體制改革研究會會長。
副會長 李羅力
曾任南開大學經濟研究所副所長,國家物價局物價所副所長,深圳市政府辦公廳副主任、深圳市信息中心主任、深圳市委副秘書長,現擔任綜合開發研究院副理事長,《開放導報》雜志社社長,南開大學教授, 博士生導師。
副會長 王德培
曾任上海化工局黨校教師;現任上海市信息中心副主任,上海福卡經濟預測研究所所長,復旦大學教授,上海社科院教授,《經濟展望》雜志社社長、總編,享受政府特殊津貼。
副會長 劉培強
曾任國務院辦公廳副處長,國務院經濟特區辦公室副司長,國務院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副司長、巡視員,現任中國開發區協會會長,兼任中國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協會高級顧問。
顧 問
(以下按姓氏筆畫為序)
王東進 呂日周 許善達 閆克慶 吳天林 吳曉靈 邵秉仁 陳錫文 周太和 周太彤 鄭新立 洪 虎 賀光輝 陶魯笳 童大林 董 峰 詹 武
常務理事
(以下按姓氏筆畫為序)
馬 克 馬役軍 孔涇源 王一鳴 石小敏 余 暉 宋曉梧 張昌鳴 張路雄 李保民 楊 鵬 楊啟先 楊冠三 范恆山 聶高民 袁緒程 賈 康 梁 雨 魯利玲廖 明 樊 綱
團體會員單位
北京市經濟與社會發展研究所
北京天倫度假發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
天津市體改研究會
河北省改革戰略研究會
秦皇島市體改研究會
山西省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
太原市體改研究會
遼寧省體改研究會
沈陽市城市經濟協會
吉林省體改研究會
哈爾濱市體改研究會
黑龍江省農墾經濟研究所
哈爾濱市亞麻有限公司
黑龍江省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風險投資有限公司
上海市發展改革研究院
上海市體改研究會
上海福卡經濟預測研究所
上海市證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中國創業資本研究中心
江蘇省體改研究會
南京市體改研究會
南通市體改研究會
徐州市體改研究會
徐州市恩華葯業集團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體改研究會
廈門市體改研究會
廈門市股份制企業協會
武夷山市體改研究會
濟南市體改研究會
青島市體改研究會
廣東省體改研究會
廣州市體改研究會
廣州市民間投資協會
深圳市體改研究會
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
南寧市體改研究會
成都市發改委
貴州省體改研究會
大理體改研究會
榆林市體改研究會
新申請入會單位:
北京市改革與發展研究會
內蒙古股份制企業管理協會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研究所
湖南省體改研究會
發改委理事: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呼和浩特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沈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吉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哈爾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武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西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成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綿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寧夏自治區發改委
新疆建設兵團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新申請發改委理事: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唐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㈤ 有收到一份2011 年中國企業經營者跟蹤調查問卷,中國企業家調查系統、北京卓越企業家成長研究基金會署名
不是必干工作。
㈥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的項目開展
中國發展高層論壇
中國發展高層論壇(China Development Forum,簡稱)於2000年由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設立,並由其主辦,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承辦,迄今為止已連續舉辦了15屆,它已成為中國政府高層與國際商界、學術界相互交流溝通的重要平台,每年3月兩會閉幕後的一周,論壇在北京釣魚台國賓館召開年會。
中國發展高層論壇2015年會將於3月21-23日在北京釣魚台國賓館舉行,主題為「新常態下的中國經濟」。
中美金融研討會
從2004年開始,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每年與哈佛大學法學院共同舉辦主題為「構建21世紀金融體系」中美金融研討會。
發展熱點午餐會
為及時跟蹤國內外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中的熱點問題,了解當前經濟全球化的最新趨勢、介紹發展研究領域的前沿學術動態,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和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攜手,自2007年11月起定期舉辦「發展熱點午餐會」。 中國發展報告
《中國發展報告》(China Development Report)是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組織研究和定期發布的大型研究報告,選擇的主題都是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 《中國發展報告2007:在發展中消除貧困》《中國發展報告2008:構建全民共享的發展型社會福利體系》《中國發展報告2010:促進人的發展的中國新型城市化戰略》《中國發展報告2011/12:人口形勢的變化和人口政策的調整》《中國發展報告2013/14:中國農村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之路》貧困地區兒童
經過實地調研和專家論證,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於2009年9月在青海省樂都縣啟動「貧困地區兒童早期發展」項目試點。項目包括營養干預和學前教育兩部分,旨在實現新生兒出生健康,嬰幼兒營養正常,學前教育基本覆蓋。
「貧困地區兒童早期發展項目」包括-9~24個月營養干預和3~5歲學前教育兩部分。
營養干預部分包括:
(1)對孕婦免費提供孕期多種微量營養素補充(「營養片」),直至分娩;
(2)對滿6月齡以上的嬰兒免費提供嬰幼兒輔食營養補充(「營養包」),直至嬰兒滿24個月;
(3)設立「媽媽學校」,為孕婦和6個月以下嬰兒家長定期提供營養保健知識培訓。
學前教育部分包括:
(1)利用村小的富餘校舍,設立村級「早教點」;
(2)從當地招募受過專門訓練或有相關經驗的幼教志願者;
(3)採取「走教」方式,由志願者在各「早教點」開展學前教育活動。
幼兒園計劃
2012年1月,「貧困地區兒童早期發展」項目的學前教育部分獨立為「山村幼兒園」計劃。 山村幼兒園計劃(Village Early Ecation Center)的目標是在中西部省區選擇貧困或偏遠的縣,招募幼教志願者,採用「走教」的方式,把早期教育送到山區孩子身邊。 公共管理高級培訓班
為確保經濟與社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哈佛大學肯尼迪學院和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合作舉辦公共管理高級培訓班,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具體承辦。
企業管理高級研修班
中國企業管理高級研修班由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和劍橋大學中國發展信託基金具體組織承辦。學員由中組部委派,均來自國有大型企業的高級管理者。
㈦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
第二條 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境內外。
第三條 基金會的宗旨是支持政策研究,促進科學決策,服務中國發展。
第四條 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肆仟萬元,來源於境內外企業、機構及個人的捐贈和贊助;本金存款的利息收入;購買債券和企業股票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條 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第六條 基金會的住所是北京市西城區德勝門東大街8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是:(一)支持政策咨詢和學術研究活動;(二)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三)組織人員培訓;(四)獎勵在政策咨詢和學術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五)資助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5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認同基金會宗旨,熱心公益事業,支持政策咨詢和學術研究工作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企業家、對基金會有重要貢獻的人士方可當選為理事。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基金會理事會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舉辦的活動;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對表決後的理事會決議承擔責任;
(六)支持和幫助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各項工作。
第十二條 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提議秘書長人選,由理事會選舉;
(五)批准重要項目計劃。第二十八條 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理事長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二)受理事長委託,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經理事長授權,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擬訂資金的籌集、投資管理和使用計劃;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由理事會決定;
(五)提議內部機構設置,報理事會決定;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批准;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基金會可聘請關心和支持基金會工作的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第三十條 基金會設立學術委員會,負責基金會有關活動的學術指導、論證與鑒定。學術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學術委員會委員為兼職人員。
第三十一條 基金會設立資產管理和薪酬委員會,負責資產管理決策和基金會工作人員的薪酬制度。第
三十二條 基金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其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 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機構和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得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五條 基金會組織募捐時,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六條 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條 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八條 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有關的研究課題、人員培訓、學術研討與交流活動;
(二)獎勵政策咨詢和學術研究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三)資助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十九條 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面向社會公眾的募捐;
(二)委託資產管理;
(三)其他符合理事會決議的投資活動;
第四十條 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條 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基金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時,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三條 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四條 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五條 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包括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八條 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 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條 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二)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五十二條 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贈國家政策研究機構;
(二)捐贈國家重點政策研究項目。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1月 2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㈧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怎麼樣
簡介: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於1997年11月正式注冊成立,是由國務院發展研究專中心發起成立的屬非營利性法人組織,是全國性的公募基金會。它的成立得到了國務院領導同志的直接關懷和支持,同時也得到了民政部等主管部門的指導和幫助。薛暮橋先生和馬洪先生任名譽會長。
成立時間:1997-11-01
㈨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是什麼樣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是直屬國務院的政策研究和咨詢機構。主要職責是研究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中的全局性、綜合性、戰略性、長期性問題,提供政策建議和咨詢意見。自創立以來就以其擁有高素質的專家隊伍和創造性的工作業績而馳名中外,在新的世紀,將繼續為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貢獻自己的智慧和力量。保持並發展同政府部門、研究機構和企業界的廣泛聯系,用高質量的研究成果為政府和社會服務。保持並發展同國際社會的廣泛聯系,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增進中國人民同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了解,促進世界和平和發展。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主要內設機構:學術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辦公廳(人事局)、宏觀經濟研究部、發展戰略和區域經濟研究部、農村經濟研究部、產業經濟研究部、技術經濟研究部、對外經濟研究部、社會發展研究部、國際合作局;信息中心、市場經濟研究所、企業研究所、金融研究所、機關服務中心、人力資源研究培訓中心、中國發展出版社、管理世界雜志社、中國經濟時報社、中國經濟年鑒社、中國發展觀察雜志社、中國工商企業法律咨詢服務中心;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中國城鄉發展國際交流協會、中國企業評價協會、中國(海南)發展研究院、中國農村勞動力資源開發研究會、國際技術經濟研究所、歐亞社會發展研究所、世界發展研究所、亞非發展研究所、民族發展研究所、港澳研究所。
資歷就不確定了 只要有能力就能進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