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的成立意義
中國政府為發展初級衛生保健事業投入了相當的財力,並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回但是,由於中國尚屬發展答中國家,國力有限,政府的投入與實際需求之間仍存在很大的差距,初級衛生保健工作仍然面臨著嚴峻的挑戰。特別是貧困地區,初級衛生保健工作狀況差,疾病是導致貧困的重要因素,是這些地區奔小康的重要障礙。據調查,在導致貧困的諸多因素中,因病致貧、因病返貧佔30%,個別地區高達60%左右。疾病成為貧困地區人民發展經濟、脫貧致富的一道可怕的屏障,它導致人們的貧困、兒童的夭折、人口素質的低下、勞動能力的喪失等引人注目的社會問題。基金會的成立就是要多渠道地在國內外籌集資金,以最有效的方式投入社會,幫助貧困地區人民解除疾病困繞,提高健康水平,為實現「人人享有衛生保健」,為推動社會可持續發展和胡錦濤總書記倡導的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㈡ 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的理事成員
理事長 蔣正華
副理事長:桑國衛 李 蒙 姚建年 李存厚 陳建國 高 翔
理事會成員內(按姓氏筆畫排列容):王建沂 邊孝寅 朱定良劉峻傑 李 寧 李長明 李雲惠 陳永
楊希 杜江濤 周漢生 周慶年 姚曉曦 隋路 游宏炳薛玉龍
監 事:游永上 韓傳華 智炳莉
秘書長: 陳建國
常務副秘書長:邊孝寅
副秘書長:周慶年
胡寧寧
㈢ 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
英文:Primary Health Care Foundation of China。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全國。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支持中國農村和城鎮貧困社區醫療、衛生、保健事業的發展;促進改善醫療衛生條件;幫助中國農村和城鎮貧困社區人口提高健康水平,增強健康素質和發展能力,實現脫貧致富和持續發展。本基金會圍繞宗旨開展的一切活動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萬元,來源於(一)財政撥款;(二)自籌;(三)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發起人及主辦單位是中國農工民主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東城區辛安里66號。郵政編碼:100009。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接受境內外熱心支持中國初級衛生保健事業的政府、組織、團體、企業和個人提供的資金、物資捐贈和技術援助。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資助中國農村和城鎮貧困社區的醫療衛生機構獲得基本的葯品、醫用品和其他醫療設施;
(二)幫助中國農村和城鎮貧困社區的貧困人口獲得健康輔導和醫療救助;
(三)資助中國農村和城鎮貧困社區的醫療衛生機構的技術交流和人員培訓;
(四)組織開展初級衛生保健事業的宣傳教育;
(五)表彰獎勵為中國初級衛生保健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
(六)為支持中國初級衛生保健事業的海內外政府、組織、團體、企業和個人開展初級衛生保健等公益活動提供咨詢、代理和服務;
(七)資助有利於初級衛生保健的其他公益事業。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0—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主管單位的領導及派出人員;
(二)有關單位的推薦人員;
(三)熱心於中國初級衛生保健事業的社會知名人士;
(四)主要捐贈人和捐贈機構的代表人。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被選舉的表決權;
(二)參與本基金會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
(三)參加本基金會舉辦的活動的權利;
(四)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五)遵守本基金會章程,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六)熱心和支持本基金會的工作;
(七)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監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提名基金會秘書長人選,由理事會決定。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①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②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③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④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⑤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⑥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⑦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⑧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⑨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助;
(二)境內外政府、組織、團體、企業和個人的捐贈;
(三)本基金會基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的利息,或購買債券,有價證券和股票的收入,或其他投資收益;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用於資助中國農村和城鎮貧困社區的醫療衛生機構獲得基本的葯品、醫用品和其他醫療設施;
(二)用於幫助中國農村和城鎮貧困社區的貧困人口獲得健康輔導和醫療救助;
(三)用於資助中國農村和城鎮貧困社區的醫療衛生機構的技術交流和人員培訓;
(四)用於開展初級衛生保健事業的宣傳教育;
(五)用於對為中國初級衛生保健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進行現金和物質獎勵;
(六)用於衛生保健項目的設計、咨詢、勞務;
(七)用於保證基金會基金增值的有關投資;
(八)用於資助有利於初級衛生保健的其他公益事業。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500萬元以上的募捐;
(二)200萬元以上的投資。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按基金會宗旨設計有關公益項目直接使用出去;
(二)其餘部分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5年6月2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㈣ 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的組織機構
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愛心醫院公益項目管理辦公室(原專項基金部)為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項目執行機構之一。 愛心醫院公益項目管理辦公室通過設立專項基金、開展系列化公益項目幫扶基層醫療機構,旨在提高其醫療衛生服務能力,滿足我國基層群眾尤其是農村居民的醫療需求。截至目前,基金會已從各省、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的3000多家醫院中篩選並批准了1200餘家醫療機構作為我會定點實施公益項目的愛心醫院。
愛心醫院公益項目管理辦公室以愛心醫院為依託,積極與農工黨地方組織團結合作,在全國已開展了下肢靜脈曲張、宮頸癌、乳腺癌、小兒先心病、小兒腦癱、尿毒症等疾病普查救助活動。通過醫療設備捐贈、幫助貼息融資、補貼資助醫療設施等公益項目向愛心醫院提供了實實在在的幫助,提高了愛心醫院的醫療救助能力和服務水平。
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佑安肝病/艾滋病基金,是在2006年7月31日,由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和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佑安醫院共同發起建立,旨在積極開展肝病、艾滋病普查宣教活動,廣泛普及肝病、艾滋病防治知識,進行肝病、艾滋病防治專項研究,構建肝病、艾滋病防控體系,治療肝病、艾滋病患者,救助貧困病人,改變我國肝病大國的面貌並積極預防和抵制艾滋病。 遠離乙肝健康中華
為響應國家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衛生保健服務』的號召,推動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和陝西東泰制葯有限公司共同發起成立了「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東泰乙肝防治救助專項基金」,並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遠離乙肝 健康中華』為冠名的培訓、群眾性普查、治療救助、科研等和肝病防治救助相關的公益活動,旨在宣傳乙肝防治知識;降低乙肝感染率;救助弱勢群體患者的公益活動。
定點醫院發展基金管理辦公室
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定點醫院發展基金管理辦公室(原基金會定點醫院管理局),實施的「中國健康扶貧工程定點醫院」項目,是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的重點實施項目之一。
㈤ 中國初保基金會
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成立於1996年12月30日,由中國農工黨主辦,衛生部業務內主管,並接受民政部的容管理和監督,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朱定良是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副秘書長,是北京斯泰迪克醫葯技術發展公司(該項目普查捐贈葯具生產廠家)的實際負責人,
㈥ 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是什麼意思
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是中國農工民主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共同發起創辦,以專資助和發展屬中國貧困地區初級衛生保健事業為宗旨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贏利性社會團體。基金會於1996年12月30日批准成立。基金會由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央主辦,衛生部業務主管,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和民政部的管理和監督。
㈦ 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的發展歷史
2007年12月25日,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定點醫院管理局在廣東省廉江市舉行舉行「中國健康扶貧工程定點醫院」授牌、捐贈儀式,廉江市常務副市長主持會議;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市統戰部、市衛生局、市民盟的領導及其他縣市的部分衛生局長和醫院院長出席了會議。李立相局長代表基金會分別向廉江市人民醫院、婦幼保健院和石嶺醫院頒發「中國健康扶貧工程定點醫院」的牌匾,並捐贈價值人民幣765萬元醫療設備及健康科普書籍,受到在場1000多名市民的熱烈歡迎。
2008年5月10日,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在哈爾濱天泰醫院舉行中國健康扶貧工程定點醫院揭牌·捐贈儀式,同
時中國健康扶貧工程定點醫院哈爾濱天泰醫院義診活動月正式啟動。農工黨中央副主席(兼農工黨黑龍江省委主委)陳述濤、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定點醫院管理局局長李立相、黑龍江省衛生廳副廳長王恩海、農工黨黑龍江省委副主委劉長青、農工黨哈爾濱市委主委紀效民等有關人員參加了儀式。
中國政府為發展初級衛生保健事業投入了相當的財力,並取得了很好的成績。但是,由於中國尚屬發展中國家,國力有限,政府的投入與實際需求之間仍存在很大差距,初級衛生保健工作仍然面臨嚴峻挑戰。特別是貧困地區,初級衛生保健工作狀況差,疾病是導致貧困的重要因素,也是這些地區奔小康的重要障礙。據調查,在導致貧困的諸多因素中,「因病至貧、因病返貧」佔10-30%,個別地區高達60%左右。疾病已經成為貧困地區人民發展經濟、脫貧致富的一道可怕屏障,它導致人們的貧困、兒童的夭折、國人素質低下,勞動能力的喪失等引人注目的社會問題。基金會的成立就是要多渠道地在國內外籌集基金,以最有效的方式投入社會,幫助貧困地區人民解除疾病困擾,提高健康水平,為實現「人人享有衛生保健」和推動社會發展和經濟繁榮做出貢獻。
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建立嚴格的資金募集、管理、使用制度,公正、合理、科學、有效地,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接受捐贈者和社會的監督。基金會誠懇地接受國內外一切關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事業和扶貧工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以及外國政府的慷慨捐贈。基金會可根據捐贈者的意願,設立名人基金和專項基金等。
㈧ 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的業務范圍
(一)資助中國農村和城鎮貧困社區的醫療衛生機構獲得基本的葯品、醫用品和其他醫療設施;
(二)幫助中國農村和城鎮貧困社區的貧困人口獲得健康輔導和醫療救助;
(三)資助中國農村和城鎮貧困社區的醫療衛生機構的技術交流和人員培訓;
(四)組織開展初級衛生保健事業的宣傳教育;
(五)表彰獎勵為中國初級衛生保健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
(六)為支持中國初級衛生保健事業的海內外政府、組織、團體、企業和個人開展初級衛生保健等公益活動提供咨詢、代理和服務;
(七)資助有利於初級衛生保健的其他公益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