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請問農村合作基金會清理屬於哪個政府部門管理
農村合作基金會是主要依賴於農戶的資金注入的准正規金融組織,其經營活動歸農業部而不是中國人民銀行管轄。
所以你有問題反映,應該去當地農業管理局等部門反映!
不知道是否解答了你的疑問
② 農村合作基金會是什麼
農村合作基金會,是社區內為農業、農民、農村服務的資金互助組織,不是金融機構。
農業部負責制定有關的政策法規,指導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管理和發展。地方農業行政部門為農村合作基金會的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並會同農業行政部門對違反規定辦理存貸款業務的行為進行處理。
農村合作基金會要維護其合法權益,規范其行為,有關部門要一如既往指導和支持農村合作基金會健康發展。
1983年在黑龍江省的農村誕生了第一個後來被稱為「農村合作基金會」的農村合作基金組織,在政府先默許後
承認的政策下,此後這類農民自發組織的「農村合作基金會」雨後春筍般地在全國農村建立、發展起來,到1992年全國已建立鄉(鎮)級「農村合作基金會」
17400個,村級合作基金會112500個,分別占鄉(鎮)總數和村總數的36.7%和15.4%;農民們慶幸地想:自己的「銀行」總可以更直接、更方便地服務於農業
生產了吧?事實也果真如此,自1990年至1996年,全國農村合作基金會累計投放於種植、養殖業生產的資金達到1515億元;其中1996年投放於農業生產的資金占
其當年投放總額的比重高達43.3%,投放於農村生活服務方面的資金占其當年投放總額的19.9%,這兩項支農資金合計占其投放總額的63.2%,大大地高於農業銀
行和信用社支農資金所佔的比重。但好景不長,1999年1月,在「規範金融市場,整頓金融秩序」的旗幟下,國務院一個3號文件否定了農民們在農村合作金融領域
的「二次創業」——「農村合作基金會」關閉了。
③ 90年代借了農村合作基金會幾萬元錢,由於企業破產,至今仍無力償還。請問我該怎麼辦,有什麼後果
合作基金是父老鄉親的辛苦錢,失敗了從頭再來,請父老鄉親支持。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④ 1997年,當時鄉鎮都有農村合作基金會,但是1999年1月被國家取締了。我想問當時的利率是多少
中國的銀行儲蓄利率不是固定根據當時存入時的利率來計算的,而是根據專人民銀行的屬相關利率規定進行調整的。所以具體的,你要到銀行櫃台進行查詢才能知道。
99年國家取締基金會後,並不是單純的取締,而是進行相關金融機構重組,當時,鄉鎮的農村合作基金會都進行鄉鎮及村鎮銀行轉型重組。
你要根據當時你存入的基金會重組變成哪家銀行,一般性是以當地地名命名的農村商業銀行。你拿著相關證明,股東證等相關 證件到櫃台辦理業務就可以了。
⑤ 農村合作基金會是否合法
農村合作基金會,抄是社區內為農業、農民、農村服務的資金互助組織,不是金融機構。 徽標
農業部負責制定有關的政策法規,指導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管理和發展。地方農業行政部門為農村合作基金會的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並會同農業行政部門對違反規定辦理存貸款業務的行為進行處理。
農村合作基金會要維護其合法權益,規范其行為,有關部門要一如既往指導和支持農村合作基金會健康發展。
堅持正確方向。要做到「四堅持」、「四防止」:即堅持互助性,防止辦成金融機構;堅持社區性,防止資金外流;堅持群眾性,防止走「官辦」道路;堅持民主性,防止變成領導幹部「小金庫」。
建立健全制度。
強化監督管理。
要通過上述工作,做到辦會方向正確,辦會質量提高。
⑥ 我是1996年存在農村合作基金會的錢有四萬元,我本人未去取過現在要怎麼查這筆錢的去向是報警嗎
首先先找農村合作基金會工作人員,他們應該會有底單的,假如再找不到可以報案
⑦ 關於農村合作基金會還款問題
如果你們沒有特別的約定,需按銀監會推出的國家《金融利率管理條例》的限額徵收利率專至基金會倒屬閉為止,超額徵收部分的法律不於支持。因為你到期未還本息,違約在前,建議和基金會協商解決。俗話說:欠債還錢,還是主動還清債務,也可以減輕自己的經濟負擔。
⑧ 農村合作基金會屬於那裡管
這個已宣布撤消了,是以前政府為了集資而開設的,後來由於經營不善而關門。
⑨ 原農村合作基金會主任放貸未收回,判挪用公款罪合法嗎
委託律師,搜集證據,積極辯護,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條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一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