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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金既不能由財政來運用,也不能由銀行來運用,只能由按照金融化原則經營的保險公司來運用。金融化的保險業獨立經營保險資金的融資業務,是有其經濟合理性的。回顧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史過程中,特別是當前經濟改革的推動下,它也具有現實的必然性。所謂保險業的金融化,是指保險業具有獨特的互相聯系和制約的負債和資產業務。粗略表之,直接執行社會保障和經濟補償;職能的業務,即收取保費、支付保險金或其他的賠款,是它的負債業務,而利用負債業務形式的積累基金,進行社會一系列的融資活動,可視為資產業務。保險業的金融化是兩種業務有機結合相互促進的產物,其實這種關系寓於保險業經營活動的本身。保險公司通過收取保費,積聚並建立了雄厚的保險基金,在發生自然災害和意外損失時,及時地提供保障,發揮其經濟補償作用。同時,保險資金自身的特點決定了保險公司在經營負債業務、履行補償職能時,能夠運用一部分保險資金,開展資產業務,參與社會資金在再生產過程中的運轉,實現負債業務向資產業務的轉化,而保險資金的投資運用,既能滿足於社會再生產的需要又增加了保險公司的盈利收入,擴大了自身的資金力量。這對保險公司基金的充實,業務的開展,資信的提高等都有著重大的意義,而這一切又會直接、間接地促進保險負債業務在更廣泛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在國外,保險資金運用已成為保險經營的生命線。如英國,「1984年英國公司市場保費收入為285.27億英鎊,投資基金卻高達1446.3億英鎊,是保費的5倍多;其中當年壽險保險費142.12億英鎊,壽險投資基金1179億英鎊,投資基金為266.53億英鎊,是保費的1,8倍,當年投資總收益96.27億英鎊,其中壽險投資收益了4.84億英鎊,非壽險投資收益21.42億英鎊,投資的收益有力地彌補了承保業務上的虧損,使保險界得以生存和發展。」從理論和實踐上,我們都可以得出結論:負債業務是保險業得以產生和存在的經濟基礎,而資產業務則是保險業務發展壯大的基本屎證,兩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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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金融公司與銀行,保險等有什麼共贏點
共同點:都是做金融的,都是為客戶做投資理財,確保客戶資金保值增值;
區別點:金融公司的投資理財偏重中短期收益,風險性大一些;銀行的存款方面,風險小,但是投資理財中短期收益太低,投資理財方面中短期收益不算太高,風險也是不小(例如開放式基金);保險公司呢,風險方面,除了投資連接保險外,其他保險的風險性較低,收益也不是太高,注重的是長期,才能收益(復利的效果),保險呢,還有一個優點就是保障。
C. 為什麼金融和保險能夠融合
保險,證券,銀行是金融的三駕馬車。
保險是屬於金融領域,在國外保險覆蓋范圍非常廣。
D. 保險行業的金融常識
1 你要知道保險的種類
2 你要知道保險的基本常識(公司會培訓)
2 你要知道保險和銀行的的區別
3 你要知道保險的分紅是按什麼分給客戶的
4 你要知道保險公司的主要投資渠道是什麼
E. 為什麼保險被認為是國內金融業未來的增長點
首先目前國內金融行業大概有這三類:1銀行業 2證券業 3保險業。 相應的官方管理機構分別有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相應的自律機構分別有:銀行業協會、證券業協會、保險業協會。 估計你想問的是證券吧?證券從業資格證是由「證券業協會」頒發的,證券業協會是自律組織非官方! 其他兩個也是由相應的協會:銀行業協會、保險業協會頒法的
F. 中國有哪些保險金融集團
國有四大保險集團
國有保險公司國有保險公司又稱「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國營保險公司」,是由國家或政府投資設立的保險經營組織,由政府或其他公共團體所經營,其經營可能以營利為目的作為增加財政收入的手段,組織形式為舉辦商業保險的保險組織;也可能以政策的實施為宗旨,並無營利的動機,組織形式為舉辦社會保險的保險組織等。 國有保險公司目前是我國保險公司的主要組織形式之一,在我國保險市場上佔有重要地位。
目錄
國有保險公司的法律特徵
國有保險公司的組織機構
股東
董事會
經理
監事會
中國的四大國有保險公司(集團)國有保險公司的法律特徵
國有保險公司的組織機構
股東
董事會
經理
監事會
中國的四大國有保險公司(集團)
國有保險公司的法律特徵
1、國家是國有保險公司的唯一股東。
2、國家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3、代表國家出資的機構或部門必須獲得國家授權。
4、國有保險公司不設股東會;
5、國有保險公司的章程,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會擬定,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批准,並報經中國保監會核准後生效。
編輯本段
國有保險公司的組織機構
股東
1)在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權利通過股東會行使。
2)而在國有保險公司中,國家是唯一的股東,因此不設股東會。
3)國有保險公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委派董事,授權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
董事會
1)國有保險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對股東負責。
2)董事會制訂並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3)《公司法》:「國有保險公司的董事會由三到九名董事組成。」
4)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負責召集主持董事會。
經理
1)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是董事會決議的具體的執行者。
2)經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工作。
3)《公司法》:「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國有保險公司的經理。」
監事會
1)《保險法》:「國有保險公司設立監事會。」
2)「監事會由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有關專家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代表組成。」
3)「對國有保險公司提取各項准備金、最低償付能力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及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和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編輯本段
中國的四大國有保險公司(集團)
1)中國太平保險(集團)公司:簡稱「中國太平」,下轄太平人壽,太平保險,太平資產,太平養老,民安保險,中保國際(香港上市)等;
2)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簡稱「中國人壽」,下轄中國人壽,國壽資產,國壽海外,國壽財險等;
3)中國人保控股公司:簡稱「中國人保」,下轄人保財險,人保壽險等;
4)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簡稱「中國再保險」,下轄財產再保險,人壽再保險,中國大地財產保險,中再資產,華泰保險等。
其中,最不為內地所熟知的就是中國太平保險(集團)公司,中國太平曾經總部設在香港,代表國家經營海外資產,是我國第一家跨國金融保險集團公司。其下轄的太平人壽和太平保險是中國最早的也是持續經營時間最長(計80年)的民族保險品牌。
G. 金融工作會保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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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現代化建設的新階段,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觀念,在黨和國家制定的發展戰略中得到了突出和強化,並正在成為全社會的重要共識。保險作為經濟助推器和社會穩定器,對於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有著重要作用。在新時期新形勢下,充分認識保險對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作用,有利於拓寬保險發展空間,使保險業在更深層次和更廣領域參與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全局工作中,提升保險業在社會經濟中的地位。
一、保險在社會經濟協調發展中的作用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在國民經濟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保險作為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發展水平與整體社會經濟的發展水平是相互聯系、相互促進的。保險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作用,突出體現在保險在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維護社會穩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從而促進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
(一)促進經濟發展
保險業作為國民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發展水平要受到整體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但它的健康穩定發展又能促進經濟的發展,這主要是由其經濟補償和資金融通的功能實現的:
其一是通過風險集散和經濟補償,為經濟發展和改革創新保駕護航。表現在:一是幫助受災企業及時恢復生產,保障社會再生產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二是為商業貿易活動轉移風險,推動商品的消費和流通;三是為先進生產力提供可靠的風險保障,推動科學技術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從而減少因風險因素造成的經濟波動,促進經濟發展。
其二是通過對收取保費積聚起來的龐大保險基金進行科學高效的運用,可以促進居民儲蓄向投資的轉化,為經濟建設提供長期資金的融通渠道,優化金融資源配置;可以為資本市場培育穩健的機構投資者,改善資本市場的結構,而保險資金所具有的長期性、穩定性和規模性的特點,也使其成為促進資本市場繁榮的最穩健的力量,從而推動金融市場的高效、穩健運行,為國民經濟的發展提供動力支持。
此外,保險業本身作為國民經濟中一個重要產業,在就業、稅收等方面都對經濟發展發揮重要作用,它本身的健康穩定發展就是經濟金融健康穩定運行的一個重要方面。
(二)維護社會穩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從保險的基本保障職能看,保險通過幫助受災家庭恢復原有的生活條件;減輕傷、殘、病、老、死等事件對家庭生活的影響;對民事賠償責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障受害人的經濟利益,減少經濟糾紛等方面,能夠滿足人民多樣化的保險保障需求,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和社會秩序的穩定。但是,現代社會經濟生活的高度關聯性和不確定性對保險保障提出了更高和更廣的要求,要求保險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在更高層次、更廣層面分擔社會管理的職能,維護社會穩定和人民生活安定。就現階段而言,保險在社會發展領域中的作用,應當突出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分擔政府社會保障職能,補充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伴隨社會轉型和體制轉軌步伐的加快,以及社會出現的人口老齡化、家庭小型化等趨勢,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已經成為保障人民生活、實現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重要戰略措施。根據我國國情和經濟發展水平,在當前和今後一個較長時期內,政府提供的基本社會保障只能定位在分階段推進的廣覆蓋、社會化和可持續的滿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較低水平上。因此,要提升我國社會保障水平,構築強有力的社會保障網,就必須發揮商業保險的作用加以補充。商業保險作為我國多支柱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基本社會保障尚未覆蓋的人口群體,如農村人口及大量沒有社會保險的城鎮人口中,甚至可以作為社會保險的替代工具發揮主導性的保障作用。大力發展商業性養老、健康保險有利於減輕政府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負擔,解除廣大人民群眾的後顧之憂,促進消費、拉動經濟增長,實現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保險業由於自身所具有的產品開發、投資管理、客戶服務以及精算、銷售等方面的優勢,有責任也有能力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是分擔社會風險管理的職責,提高社會防災防損和應對公共危機的有效性。其一,在日常的防災防損中,保險人作為專業風險管理者,不僅可以為企業提供風險管理經驗,而且可以通過承保時的危險調查分析、承保期內的危險檢查督促、以保險費率這一價格杠桿調動企業防災防損積極性等措施,增強整個社會防災減損的能力,盡可能減少保險賠款的支出和社會財富的損失,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其二,則是構建突發性巨災危機的防範體系和保障機制。以非典、9.11恐怖襲擊、美加大停電等為代表的國家公共安全事件表明,緣於自然環境與人文環境的變異,現代社會所面臨的災害事故將呈日益復雜與巨型多樣化趨勢,已經對人類社會應對突發性巨災的能力提出了嚴峻的挑戰。雖然政府應承擔並負責提供有關公眾安全的基本保障供給,但政府限於財力,同時又受制於諸多宏觀經濟目標的約束,投入總是有限。因而,強化現代保險業在這其中的功能建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尤其考慮到各種巨災等危機事件所造成的綜合影響,在涉及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公眾責任、第三者責任以及針對意外或突發事件導致的營業中斷和利潤損失等方面,商業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補充,可以提供產品豐富的多種可能的保險保障,維護社會的穩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正是由於保險兼具經濟助推器和社會穩定器的功能,保險在現代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中發揮重要的促進作用。
研究保險在社會經濟協調發展中的作用,還必須認識兩個問題:
一是要正確認識保險業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關系。保險對社會經濟協調發展具有促進作用,而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則是商業保險賴以生存發展的基礎,保險業的發展不可能長期脫離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而一枝獨秀。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能為保險業的發展奠定雄厚的物質基礎,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而如果二者發展不協調,在阻礙經濟進一步發展、影響社會穩定的同時,也會抑制有效的保險需求,影響保險業的正常運營和穩健發展。因此,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發展是與保險業自身發展的內在要求相一致的。保險業的經營目標只有順應時代、社會發展需要,保險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作用才能在有效發揮保險功能作用中得到提高和加強,並與社會經濟發展產生良性互動。
二是保險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作用雖然主要靠保險業自身的努力,但也受到一些經濟因素和非經濟因素的制約,其中政府決策支持是一個關鍵因素,體現在兩方面,一是政府能否理順政策、法制、制度框架,影響到保險業發展的外部環境;二是基本社會保障的深度、廣度是否與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社會、文化、制度沿革相適宜,關繫到商業保險發揮作用的空間。由於市場失靈(比如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帶有外部性),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無法完全憑借市場力量自動形成,政府必須在社會發展領域承擔更多的責任,通過完善政策、法制和制度環境、加大對公共領域的投入等措施,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但政府介入要有明確清晰的「度」的界定。這是因為政府進行的社會管理具有效率低下的固有缺陷,並且所提供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如基本社會保障,由於是和個人對社會貢獻無直接關聯的「均值化」服務,具有邊際效用遞減的特點,提供不足固然影響社會穩定,但過度提供則一是增加財政負擔,二是挫傷就業積極性,三是對商業保險等市場力量產生擠出效應。因此,政府職能定位是否明確,決策支持是否到位,影響到保險業發揮作用的外部環境和運作空間,最終也會影響到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
二、加快保險業發展,充分發揮保險在社會經濟協調發展中的作用
從總體上看,我國保險業仍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所面臨的主要矛盾是保險業發展水平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求不相適應,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養老、醫療、教育、住房、責任等保險產品還不能滿足廣泛的社會需求,保險還沒有滲透到各行各業、社會各個領域和生活的各個方面。發展不足是制約保險業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作用的主要因素。因而,必須從服務國民經濟全局的高度加快保險業發展,盡快做大做強,才能充分發揮保險業在社會經濟協調發展中的作用,提升保險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中的地位。
(一)樹立正確發展觀。保險業必須以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為己任,改變多年來走的重規模、輕效益,重保費、輕管理的粗放型發展道路,以及片面追求保費增長速度的指導思想,樹立和貫徹「速度、結構、質量、效益」統一的發展觀,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才能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切實擔負起「促進改革、保障經濟、穩定社會、造福人民」的重要使命。
(二)深化改革,實施進取性戰略。在我國保險市場全方位開放的條件下,加快國內保險業的改革調整,解決我國保險業體制與結構矛盾;分多層次——國際保險(金融)集團、「專、精、特、新」的專業性保險公司和中介機構以及兼業代理機構等——豐富保險市場主體結構,鼓勵公平有序競爭,創造有效率的市場環境;開展兼並收購等形式的國際化資本運營,快速增強實力;將市場領域開放、市場體系建設、保險公司制度創新、保險企業國際化競爭能力增強統一起來,實現跨越式發展。
(三)加快創新,為保險作用的充分發揮注入活力。認真研究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積極進行體制創新、機制創新、科技創新、管理創新、產品創新和服務創新,如:探索保險投融資體制創新,充分發揮保險資金融通功能;探索保險風險資產證券化等手段的可行性,在更廣范的范圍內尋求建立安全基金聚集與危險損失分散化的融資與轉移機制;應用現代信息技術與金融技術,實現經營方式的差異化與管理方式的精細化,推動保險經營與管理升級;密切關注與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緊密相關的熱點問題,開發具有廣泛社會需求的保險產品,優化產品結構,滿足多層次的保險需求;提高服務意識,創新服務方式,豐富保險服務的內涵,把服務滲透到保險消費的各個環節,增強核心競爭力。
(四)防範風險,處理好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系
改革是發展的動力,發展是改革的目標,穩定則是改革與發展的前提。作為轉軌過程中的新興幼稚產業,我國的保險業必須加快發展,才能縮短與國際水平的差距、應對入世挑戰,才能夠解決保險業自身存在的一些問題和困難,更好地服務於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需要。而要加快發展,就必須改革現有保險市場的宏觀制度安排和微觀運行機制中的落後因素,為保險業發展掃清障礙。與此同時,保險業長期發展中埋藏了不少風險隱患,並且伴隨著改革開放進程的加快,新的不確定因素不斷涌現,因而在推進改革的同時,必須密切防範和化解風險、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和穩定,促進保險業長期健康發展。需要指出的是,維護保險體系的穩定不能以犧牲保險市場的效率和被保險人的利益為代價,也並不意味著不讓經營失敗的機構退出市場。
為兼顧保險市場的效率與穩定,當前亟需確立兩個制度安排:一是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實現科學監管,從最終意義上維護被保險人利益,增強投保人的信心。二是建立市場退出機制。市場退出機制著眼於暢通市場退出渠道、減輕機構退出帶來的社會震盪和處置成本、從整體上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既有利於發揮市場機制優勝劣汰、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促進公司穩健經營,促使投保人審慎選擇;又有利於維護保險體系的穩定和社會經濟生活的安定,防止因個別機構經營失敗引發區域性、系統性的金融風險。
(五)尋找利益與責任的最佳契合點。利益與責任並不總是一致,有時甚至是矛盾的。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是保險業無可推卸的責任,但由於現階段經營管理基礎和風險管控能力薄弱,外部體制、政策、法制、信用環境尚未理順,以及市場競爭不規范,在某些社會管理功能強、群眾迫切需要的險種,如責任險、健康險、汽車貸款履約保證保險、農業保險等業務經營中,必然面臨經營風險加大甚至無利可圖等難題,出現了保險公司不敢開展或業務量萎縮甚至退出市場等現象,不利於保險業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和拓展新業務空間。這種現象的存在固然有客觀因素,但保險公司必須充分認識到肩負的社會責任,不能消極等待社會環境、市場環境好轉才經營,而要積極作為,變被動為主動,一方面,要加強和有關部門、其他市場經營主體的溝通、協調、合作,共同尋找利益與責任的最佳契合點,在符合相關政策法規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開拓市場、發展業務;另一方面要苦練內功,通過科學設計產品、加強風險管控和提供優質服務出效益,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
(六)爭取政策扶持,理順外部環境。目前,保險在社會經濟協調發展中作用的發揮,受到諸多政策和制度瓶頸的制約,如醫療、養老等體制改革尚不到位,商業保險機構與社保經辦機構的利益沖突沒有消除;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缺失;法制、信用環境不完善等。從國外經驗看,商業保險要在社會保障體系等關系國計民生的社會事業中發揮作用,離不開政策扶持。政府要通過加快養老、醫療、失業等方面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明確商業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作用和主體資格;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推進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的良性互動;實行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等措施,為保險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