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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文化基金會紐約

發布時間:2021-04-18 03:57:12

① 中華文化基金都做了哪些公益項目

中華文化基金是歐美同學基金會下屬的一個項目,主要有幾項公益項目,其中包括:中華文化傳承、非物質文化遺傳保護、天使行動、希望廚房、暖心行動、佛教文化、重大疾病救治、因果公益等。
中華傳承: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文化。
重大疾病救治:糖尿病已不再是城市富貴病,很多低收入的農村人群與家庭深受糖尿病之困擾。對經濟困難的患者,進行免費救治。
針對中華文化內容立項:所有關於中華文化各個領域及相關產業等方面的公益項目。

② 歐美同學基金會-中華文化基金到底是做什麼的

歐美同學基金會-中華文化基金是一個建立在具有自我維持的資金上,以服務慈善和慈善事業為目的的非營利機構。獨立非營利性基金會的存在是為了支持種種問題和原因。企業會從其利潤中出資建立私有的非營利性組織來推廣它們的品牌並影響其周圍的社區。企業及其同名基金會往往有密切的關系。企業基金會給其資助者提供大量的資助計劃。
是它是一個獨立的法人組織,經常有其自己的捐贈,並且與其他私人基金會一樣受相同規則和法規支配。
獨立基金會有著影響企業社會責任的使命,通過建立這種類型的企業、制定企業社會責任標准,或者是與無社會責任的企業做斗爭。

③ 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如何募款

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全國。
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向版贊同本基金會宗旨,熱心權社會文化事業發展的單位、團體和其它組織、個人,募集自願捐贈的資金、實物;
(二)依法管理和使用各項捐贈的資金、實物及增值收益;
(三)根據需要與可能向下列項目提供資助和支持以及獎勵:
1.海內外文化服務業的交流、合作、咨詢、服務;
2.弘揚、保護優秀民族文化的活動;
3.文化扶貧工作;
4.社會文化領域的理論研究、教育培訓工作;
5.社會文化領域的科研活動及科學技術的引進應用和推廣;
6.有關社會文化典籍的編輯出版;
7.文化演出、比賽、藝術展覽、評比和可能產生重大影響,有良好社會效果的文化活動、會展評選;
8.符合政府主管部門要求的規范、引導、發展文化市場及文化產業的活動;
9.開展全民文化藝術素質普及與提高教育;
10.有發展前途的文化藝術人才的職業培訓、深造;
11.對本基金會事業發展有積極推動作用的事項。

④ 歐美同學基金會中華文化基金發起人是誰呀

歐美同學基金會中華文化基金發起人是董立三,1991年參加工作,商海沉浮數十載,略有斬獲。熱衷於中國傳統文化和公益事業,在國內外曾多次組織中外文化藝術交流活動和愛心捐助。涉足於文化、體育、愛國教育多個領域的公益事業。董立三先生現全身心投入到傳承中華文化的事業中,為了弘揚民族精神,推動中華文化走向世界,於2015年11月16日與歐美同學基金會共同發起中華文化基金。

⑤ 國外有哪些文化基金會,最好能提供名單及聯系方式。謝謝。

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

⑥ 中華教育文化基金會的歷史沿革

1924年,在亨利‧卡波特‧洛奇(Henry Cabot Lodge)、孟祿(Paul Monroe)、韋棣華(Mary Elizabeth Wood)等人推動下,時任美國總統卡版爾文·柯立芝權決定第二次退還總計約1250萬美元的庚子賠款,並成立中華教育文化基金董事會以管理此款項。成立之初董事會由十名中華民國籍董事與五名美國籍董事組成。
1924年至1949年間,中基會共計補助了中國大專院校233次、研究機構139次、教育文化事業團體147次,其中包括幫助國立北京大學解決財務問題、建立國立北平圖書館等。
1950中基會遷往台灣,此後至1970年為止共投入100餘萬美元推動教育事業發展。
1971年後,中基會改變補助方針,開始將補助資金用於政府預算較少的計劃之中,其中包括補助了國家科學委員會各計劃共500萬美元。中基會還在國立台灣大學與中央研究院設有「胡適紀念講座」。

⑦ 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靠譜嗎

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主管的全國性公募型基金會,經專中國人屬民銀行1992年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1993年登記(公募 基證字第0017號),創始人為著名戲劇大師曹禺先生,名譽會長為著名教育家許嘉璐先生。
宗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法律、法規及各項國家政策,以及社會道德風尚,通過向國內外熱心支持文化事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它組織以及個人募集資金,扶植中華社會文化事業的發展,繁榮和活躍社會文化市場及開展其它公益活動。
不放心的話可以上網查他的真實性

⑧ 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 CFDSC ( China Found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Culture ) ]。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全國。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法律、法規及各項國家政策,以及社會道德風尚,通過向國內外熱心支持文化事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它組織以及個人募集資金,扶植中華社會文化事業的發展,繁榮和活躍社會文化市場及開展其它公益活動。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340萬元,來源於捐贈收入、利息收入。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向贊同本基金會宗旨,熱心社會文化事業發展的單位、團體和其它組織、個人,募集自願捐贈的資金、實物;
(二)依法管理和使用各項捐贈的資金、實物及增值收益;
(三)根據需要與可能向下列項目提供資助和支持以及獎勵:
1.海內外文化服務業的交流、合作、咨詢、服務;
2.弘揚、保護優秀民族文化的活動;
3.文化扶貧工作;
4.社會文化領域的理論研究、教育培訓工作;
5.社會文化領域的科研活動及科學技術的引進應用和推廣;
6.有關社會文化典籍的編輯出版;
7.文化演出、比賽、藝術展覽、評比和可能產生重大影響,有良好社會效果的文化活動、會展評選;
8.符合政府主管部門要求的規范、引導、發展文化市場及文化產業的活動;
9.開展全民文化藝術素質普及與提高教育;
10.有發展前途的文化藝術人才的職業培訓、深造;
11.對本基金會事業發展有積極推動作用的事項。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基金會的意願;
(三)關注中華社會文化發展的各界有知之士;
(四)在本基金會的業務范圍和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
(五)對本基金會的發展壯大,有所幫助、有所貢獻者;
(六)無違法記錄者。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基金會發展的決策權和指導權;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推薦基金會理事和工作人員;
(五)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六)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七)完成本基金會委託的工作。
第十二條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通過授予榮譽職務(包括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和名譽理事),增減指導委員會、活動委員會成員(有關細則由理事會另行制定);
(四)決定理事的增補和除名;
(五)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六)年度收支預算、決算及資金分配方案審定;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九)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聽取、審議理事長所做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一)聽取和審查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情況的報告;
(十二)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終止。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審定資金分配與使用。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二)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包括現金、有價證券、專利轉讓、各種實物等);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投資收益;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募集工作;
(二)各項捐贈資金、實物及增值收益的管理、監督和使用;
(三)基金會日常運行和業務發展;
(四)根據業務范圍提供資助和支持以及獎勵: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國內范圍,人民幣2,000萬元以上的;
(二)國際范圍,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的。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在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資助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發展;
(二)資助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法人組織;
(三)按捐贈者意願、遺願在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內使用;
(四)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善後安置。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04年11月2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⑨ 仇德樹的參與展覽

仇德樹舉辦的個展、參加的聯展約有50多個,其中很大一部分在美國、德國、中國台灣等地舉辦。
部分個展
1985年 「裂變」,美國波士頓塔苻茨大學畫廊、美國哈佛大學畫廊
1986年 「裂變」美國波斯頓中國文化學院
1988年 「仇德樹回顧展(1981-1988)」紐約SOHO蘇荷藝波畫廊;「裂變」美國哈佛大學「費正清中心」
1992年 澳大利亞昆士蘭默魯基議會廳畫廊、努薩·雷琴畫廊巡迴展;德國Lommel畫廊
1993年 上海美國文化中心主辦「裂變-仇德樹」上海波特曼商城4樓中庭
1994年 「裂變-仇德樹」,上海美術館;「裂變」台灣蟠龍藝術中心
1996年 「本原-演化-升華」 香港及新加坡萬玉堂畫廊
1999年 「裂變-仇德樹」,德國駐滬總領事館主辦
2000年 「裂變-仇德樹」,韓國首爾亞洲美術館;北京四合苑畫廊
2003年 「裂變-仇德樹」紐約Goedhuis畫廊
2004年 「裂變—仇德樹新作展」暨《仇德樹作品陳列館》落成,海上山藝術中心
2004年 「裂變仇德樹—現代中國藝術展」,瑞士日內瓦福萊特爾畫廊
2005年 「裂變—仇德樹新作展」 台灣長流美術館
2006年 「來自中國的當代繪畫—仇德樹個展」,德國法蘭克福
2007 年 「裂變—山水畫」仇德樹近作展 上海莫干山路 Leda畫廊
2007 年 「裂變—山水畫」仇德樹近作展 瑞士 日內瓦 福萊特爾畫廊
2007年 「仇德樹—草草社之後的十年」 上海多倫現代美術館底樓
2008年 「裂變—仇德樹」 上海美術館「上海現代水墨」系列展
2008年 「裂變—仇德樹」 香港「一畫廊」;裂變—仇德樹 北京水墨雍和藝術空間
2010年 「裂變—廣廈·庭園 仇德樹近作展」 上海吳昌碩紀念館、上海浦東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主辦
2011年 「象外山—仇德樹的裂變藝術」上海大劇院畫廊
2012年 「2012雙城記中國新繪畫系列個展 仇德樹—裂變」 杭州.天仁合藝藝術中心
2012年 「仇德樹」英國倫敦MICHAEL GOEDHUIS 畫廊
2013年 「仇德樹的裂變世界」上海浦東國際機場2號航站樓
部分重要聯展
1980 上海盧灣區文化館,「草草畫社」第一次展覽。
1982 「心跡」畫展在美國東部巡迴展覽 由美國藝術史家柯珠恩策劃組織
1984 美國普林斯頓大學藝術博物館《當代中國藝術前瞻——伊德樹、孔柏基雙人展》
1990 「新一代的中國美術」聯展 美國馬薩諸塞州史密斯學校藝術博物館
1990 亞洲藝術家聯展 香港演藝中心
1990 香港亞洲慈善基金會舉辦和諧視像活動 作品拍賣所得捐給香港亞洲慈善基金會
1992 德國,由卡塞爾大學教授策劃組織的「K18群星會」展。
1993 上海—橫濱友好都市提攜二十周年紀念:上海現代藝術展
1993 仇德樹、李厚水墨畫展 蘭馨珠寶文物商行
1994 中國台灣台中省立美術館《中國現代水墨畫大展》
1994 東西相遇:20世紀後期中國藝術的轉變 康涅狄格州/布立奇港
1994 中國、日本、韓國及香港地區美術交流邀請展 香港
1995 韓國,由光州國際藝術節基金會主辦的「韓國第一屆光州國際藝術雙年展。」
1995 中國畫25年 1970—1995 Michael Goedhuis 畫廊 英國倫敦
1996 美國康涅狄格州布里彼特發現博物館《東西相遇》展
1996 美國亞利桑那大學美術館上海水墨聯展
1996 英國Michael Goedhuis 畫廊中國當代繪畫和雕塑聯展 英國倫敦
1996 台北國際藝術博覽會
1997 7/1 創意薈萃 – 香港會議展覽中心
1997 慶祝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 – 中國藝術大展 出版中國藝術大展中國畫卷
1997 上海藝術家作品展 聖彼得堡
1997 上海《中國藝術大展——當代中國畫展》
1997 當代和古代亞洲藝術
Michael Goedhuis 畫廊 英國倫敦
1998 1998雙年展 上海美術館
1998 第一屆國際水墨畫雙年展 關山月美術館 深圳
1998 台灣彩墨新貌展
1998 至 1999 第三屆國際彩墨畫展 台灣·法國·深圳·薩爾瓦多巡迴展
1998 至1999 「幻想2000年---中國彩墨媒體繪畫和雕塑」展 德國,由波昂大學藝術史教授馮陶文淑博士組織策劃組織的「幻想2000年---中國彩墨媒體繪畫和雕塑」展 德國 盧卑克/斯圖加特/多特蒙德
1999 「仇德樹、王勁松藝術—當代中國的對比概念」 美國丹佛亞洲協會
1999 中國上海國際藝術節「名人名作藝術展」 上海展覽中心
1999 當代中國畫家作品展 深圳畫院
2000 「新中國畫大展」巡迴展 上海·江蘇
2000 深圳 第二屆國際水墨畫雙年展 關山月美術館
2000 上海藝術博覽會
2000 上海—台灣 新世紀水墨對話 上海大學美術學院畫廊
2001 紐約Goedhuis畫廊舉辦「無際中華」新中國畫展
2001 上海美術館形而上抽象畫展
2001 西安國際水墨畫邀請展
2001 成都雙年展
2001 「石頭和藝術」 美國紐約前波畫廊
2001 「探索與個性」—上海林風眠藝術研究協會會員作品展 由上海中國畫院和上海林風眠藝術研究協會聯合主辦 上海中國畫院
2001 上海—台灣 新世紀水墨對話 台灣國立國父紀念館
2001 世紀』01 海上畫壇十人展 劉海粟美術館
2002 東+西 中國當代藝術展 上海美術館 奧地利
2002 千年邊際:新中國藝術 紐約Goedhuis畫廊 倫敦Goedhuis畫廊
2002 形而上抽象畫展 上海美術館
2002 第一屆廣州三年展 廣州美術館
2002 海上山水墨藝術邀請展 海上山藝術中心
2002 「探索與個性」—上海林風眠藝術研究協會會員作品展 上海中國畫院
2002 慶祝香港回歸5周年 國際華人藝術展 上海黃浦區圖書館
2003 「探索與個性」—上海林風眠藝術研究協會會員作品展 上海中國畫院
2003 作品入選今日中國美術大展 中國世紀壇藝術館
2004 「突顯圖式」,上海美術館館藏現代水墨畫陳列展,上海美術館
2004 上海抽象藝術大展 上海明圓文化藝術中心
2004 2004武漢首屆美術文獻提名展 並獲「文獻獎」
2004 2004』 中國國際畫廊博覽會
2004 04』 上海藝術博覽會
2004 「探索與個性」—上海林風眠藝術研究協會會員作品展 上海中國畫院
2004 至 2006 「國際水墨大展」全台與中國大陸巡迴展 出版畫冊與評論文專輯
2004 龍族之夢 中國當代藝術展 愛爾蘭
2004 半島藝術中心 半島美術館 半島藝術中心首展
2004 超寫意藝術現象展 安德雷斯國際藝術中心
2004 紀念鄧小平百年誕辰畫展 出版《白貓圖》畫冊
2005 「天地人和――劉國松、陳家泠、仇德樹畫展」 上海多倫現代美術館
2005 慶祝朱屺瞻藝術館建館10周年中國書畫名家畫梅展
2005 上海·香港藝術交流展 香港大會堂 香港現代水墨畫協會 上海對外文化交流協會 主辦
2005 上海藝術博覽會 上海中青年藝術家推薦展 特邀畫家
2005 2005』 水墨藝術交流展 上海·香港 上海市對外文化交流協會 香港現代水墨畫協會
2005 「草草畫社」25周年紀念展,上海海上山藝術中心
2005 台北國際藝術博覽會
2005 05』 上海藝術博覽會
2005 「探索與個性」—上海林風眠藝術研究協會會員作品展 上海中國畫院
2005 幻想—現實 安德雷斯國際藝術中心
2006 上海·香港藝術交流展 上海中國畫院 上海中國畫院 由上海對外文化交流協會 香港現代水墨畫協會主辦
2006 水墨再生 上海新水墨藝術大展 由上海朱屺瞻藝術館與上海多倫現代美術館聯合主辦
2006 上海國際科學與藝術展 上海明珠大廳 由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與上海市美術家協會聯合主辦 出版《2006上海國際科學與藝術展精粹》
2006 國際現代水墨畫大展 美國紐約曼哈頓亞洲文化中心藝廊 由美國協和文化基金會主辦
2006 第21屆亞洲國際藝術展 新加坡國家美術館 由新加坡藝術博物館與南洋美術學院共同舉辦
2006 中國水墨文獻展 1976—2006 江蘇省美術館 由南視覺美術館主辦 江蘇省博物館
2006 第一屆台北當代水墨雙年展 台灣國立國父紀念館
2006 06』 上海藝術博覽會
2006 「探索與個性」—上海林風眠藝術研究協會會員作品展 上海中國畫院
2006 「情系華夏」藝術家邀請展
2006 上海東外灘藝術中心
2006 當代·筆墨
2006上海水墨藝術大展 明圓文化藝術中心
2006 寶島印象 上海美術館
2006 狀態與回歸 06現代繪畫作品邀請展 明圓文化藝術中心
2006 紀念魯迅「甘為孺子牛」畫展
2007 當代呈現 上海「五角場800號」 藝術空間 上海敦煌藝術中心
2007 『07文脈當代 中國版本 大型綜合藝術展 北京今日美術館
2007 上海新水墨藝術大展

⑩ 誰知道中華文化交流與合作促進會的聯系方式

各位領導:

我是重慶市的一個退休幹部,有幸為孫子參加鋼琴比賽,認識了「星星火炬」比賽。我孫子已連續兩年參加此賽(也同時參加了「快樂陽光」、「葵花杯」、「中國好少年」比賽),和其他大賽一樣,都取得了不錯的成績。但是今年的「星星火炬」比賽,讓人大失所望,在評選中出現了驚人的、明目張膽的作弊現象(雖然我孫子還是取得了較好的成績)。我去拜訪過重慶組委會,將問題向他們反映,但該會工作人員強詞奪理,拒不認錯。本來,我一怒之下,准備將問題曝光媒體。但想到你們是他們的上司,由你們去處理這件事更妥當。這里就將問題披露如下:

「星星火炬」大賽鋼琴類小學A組:一賽場40人,至今只查到1個特等獎選手(最低分9.78),2個一等獎選手(最低9.72分),12個二等獎選手(最低9.69分);五賽場54人,至今查到2個特等獎選手(最低分9.71分),23個一等獎選手(最低分9.65分),17個二等獎選手(最低分9.63分)。同類賽事的兩個賽場,在一賽場只能獲三等獎的選手,落到五賽場竟可以獲一等獎;在一賽場獲二等獎的選手,落到五賽場竟可以獲特等獎。合理嗎?從名單成績上看來,體現出一賽場多是些「高分低手」,五賽場普遍是「低分高手」。兩個賽場的選手水平差異有如此之大嗎?評分老師水準高下有如此明顯嗎?抑或是所謂分數線本來就是組織者為說不清道不明的原因而隨手指定的。

根據賽事組委會預先規定「各項目根據參賽組別評選,特等獎2%、一等獎18%、二等獎25%、三等獎35%、優秀獎20%」,組織者的同組別分賽場評選的做法本身就是非法的,是違背組委會規定的的肆意妄為。即使為某些原因,組織者要想擅自破一下規矩,又想避免社會指責,也應將評獎名額按賽場人數分配到各賽場。如果那樣,組織者的胡作非為所引起的社會輿論也會小一些。本來組委會的評選規定是與社會上大多數考試考核一致的(包括高考),是很公平公正的。「鋼琴小學A組」就是一種參賽組別,本就應該把各賽場成績匯集攏來按組委會規定進行評選。試想一下,如果重慶市考試院將高考各分數線(一本、二本、三本和專科)按考場設定,會是什麼結果!即使因為「不同考場老師判分標准不同」,不好統一標准進行評定,也只能說重慶這場賽事組織者無能,或別有企圖。這個問題本來就可以從選評分老師和事前統一評定標准來解決。我這里反映的還僅限於鋼琴小學A組的亂象,鋼琴其它組別和另外的那些比賽類,有無此現象,有待查實。重慶「星星火炬」比賽評定等級的問題,後果是嚴重的(可以說是一起嚴重的舞弊事件),在重慶造成的社會影響是極壞的(今後還有誰會相信「星星火炬」賽事)。

希望組委會各位領導,以反腐的堅定決心,以對重慶人民負責的態度,過問一下重慶「星星火炬」賽事。「亡羊補牢」,善莫大焉!

重慶一退休幹部 李北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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