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民間非營利組慈善總會會計科目
慈善機構適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會計分錄涉及到的會計科目如下:
一、資產類
1 1001 現金
2 1002 銀行存款
3 1009 其他貨幣資金
4 1101 短期投資
5 1102 短期投資跌價准備
6 1111 應收票據
7 1121 應收賬款
8 1122 其他應收款
9 1131 壞賬准備
10 1141 預付賬款
11 1201 存貨
12 1202 存貨跌價准備
13 1301 待攤費用
14 1401 長期股權投資
15 1402 長期債權投資
16 1421 長期投資減值准備
17 1501 固定資產
18 1502 累計折舊
19 1505 在建工程
20 1506 文物文化資產
21 1509 固定資產清理
22 1601 無形資產
23 1701 受託代理資產
二、負債類
24 2101 短期借款
25 2201 應付票據
26 2202 應付賬款
27 2203 預收賬款
28 2204 應付工資
29 2206 應交稅金
30 2209 其他應付款
31 2301 預提費用
32 2401 預計負債
33 2501 長期借款
34 2502 長期應付款
35 2601 受託代理負債
三、凈資產類
36 3101 非限定性凈資產
37 3102 限定性凈資產
四、收入費用類
38 4101 捐贈收入
39 4201 會費收入
40 4301 提供服務收入
41 4401 政府補助收入
42 4501 商品銷售收入
43 4601 投資收益
44 4901 其他收入
45 5101 業務活動成本
46 5201 管理費用
47 5301 籌資費用
48 5401 其他費用
② 慈善捐款會計怎麼進行賬務處理
慈善捐款屬於企業營業外支出,會計分錄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貸:銀行存款
營業外支出是企業發生的與其日常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損失,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盤虧損失、非常損失、罰款支出等。
營業外支出的內容:
⑴營業外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等。
企業應設置「營業外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
⑵本科目可按支出項目進行明細核算。⑶營業外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
①企業轉讓固定資產時,先結轉固定資產原值和已提累計折舊額,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收到雙方協議價款,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最後結轉清理損益,若轉出價款低於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②企業處置無形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計提的累計攤銷,借記「累計攤銷」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及其他費用,貸記「應交稅費」、「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其借方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科目,已計提減值准備的,還應同時結轉減值准備。
③盤虧、毀損的資產發生的凈損失,按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⑷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
③ 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應記入哪個會計科目
我查了一下,民間非盈利組織會計科目中,沒有「一般基金」科目。該組織凈資產類會計科目只有「非限定性凈資產」和「限定性凈資產」,其具體用法列示如下,供參考:
3101非限定性凈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民間非營利組織的非限定性凈資產,即民間非營利組織凈資產中除限定性凈資產之外的其他凈資產。
二、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期末將當期非限定性收入的實際發生額、當期費用的實際發生額和當期由限定性凈資產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的金額轉入非限定性凈資產。
三、非限定性凈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期末,將各收入類科目所屬「非限定性收入」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捐贈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會費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提供服務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政府補助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商品銷售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投資收益——非限定性收入」、「其他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將各費用類科目的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其他費用」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凈資產的限制已經解除,應當對凈資產進行重新分類,將限定性凈資產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借記「限定性凈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如果因調整以前期間收入、費用項目而涉及調整非限定性凈資產的,應當就需要調整的金額,借記或貸記有關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歷年積存的非限定性凈資產。
3102限定性凈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民間非營利組織的限定性凈資產。如果資產或者資產的經濟利益(如資產的投資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和處置受到資源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所設置的時間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則由此形成的凈資產即為限定性凈資產。
本制度所稱的時間限制,是指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收到資產後的某一時期或某一特定日期之後才能使用該項資產;本制度所稱的用途限制,是指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將收到的資產用於某一特定的用途。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董事會、理事會或類似機構對凈資產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決策、決議或撥款限額等,屬於民間非營利組織內部管理上對資產使用所作的限制,它不屬於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凈資產。
二、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期末將當期限定性收入的實際發生額轉為限定性凈資產。
三、限定性凈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期末,將各收入類科目所屬「限定性收入」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捐贈收入——限定性收入」、「政府補助收入——限定性收入」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凈資產的限制已經解除,應當對凈資產進行重新分類,將限定性凈資產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
如果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在特定時期之內或特定日期之後將限定性凈資產或者相關資產用於特定用途,該限定性凈資產應當在相應期間之內或相應日期之後按照實際使用的相關資產金額或者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金額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
(三)如果因調整以前期間收入、費用項目而涉及調整限定性凈資產的,應當就需要調整的金額,借記或貸記有關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歷年積存的限定性凈資產。
④ 基金會捐贈支出會計怎麼做賬
借:營來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貸:源銀行存款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五十二條和五十三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其中,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如果不符合以上條件,則在匯算清繳時做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⑤ 慈善機構的會計分錄
慈善機構適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會計分錄涉及到的會計科目如下:
一、資產類
1 1001 現金
2 1002 銀行存款
3 1009 其他貨幣資金
4 1101 短期投資
5 1102 短期投資跌價准備
6 1111 應收票據
7 1121 應收賬款
8 1122 其他應收款
9 1131 壞賬准備
10 1141 預付賬款
11 1201 存貨
12 1202 存貨跌價准備
13 1301 待攤費用
14 1401 長期股權投資
15 1402 長期債權投資
16 1421 長期投資減值准備
17 1501 固定資產
18 1502 累計折舊
19 1505 在建工程
20 1506 文物文化資產
21 1509 固定資產清理
22 1601 無形資產
23 1701 受託代理資產
二、負債類
24 2101 短期借款
25 2201 應付票據
26 2202 應付賬款
27 2203 預收賬款
28 2204 應付工資
29 2206 應交稅金
30 2209 其他應付款
31 2301 預提費用
32 2401 預計負債
33 2501 長期借款
34 2502 長期應付款
35 2601 受託代理負債
三、凈資產類
36 3101 非限定性凈資產
37 3102 限定性凈資產
四、收入費用類
38 4101 捐贈收入
39 4201 會費收入
40 4301 提供服務收入
41 4401 政府補助收入
42 4501 商品銷售收入
43 4601 投資收益
44 4901 其他收入
45 5101 業務活動成本
46 5201 管理費用
47 5301 籌資費用
48 5401 其他費用
⑥ 慈善捐款計入什麼科目
如果你捐出去是營業外支出,接受捐贈是營業外收入。
⑦ 慈善機構支出的會計科目有哪些
慈善基金適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制度里有會計科目。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民間非營利組織(簡稱非營利組織,下同),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這些非營利組織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不以營利為目的;
(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因為出資而擁有非營利組織的所有權;收支結余不得向出資者分配;
(三)非營利組織一旦進行清算,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應按規定繼續用於社會公益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