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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研基金會

發布時間:2021-04-13 13:08:16

❶ 中國水利部政研會是什麼

簡介

中國水利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中國水利政研會,涉外交往中稱中國水文化研究會,英文簡稱CWCS。

協會宗旨:認真貫徹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遵守我國憲法、法律和法規。圍繞黨的中心工作,結合水利改革發展和幹部群眾的思想實際,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思想政治工作,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水利隊伍,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服務。

主要任務:

(1)根據國家水利方針,以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支持經濟社會平穩、協調、可持續發展。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當好水利部黨組的參謀和助手。在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促進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黨的建設中努力發揮「思想庫」和「智囊團」的作用;

(2)組織開展調查研究,了解社會輿情、水利隊伍的思想動態和思想政治工作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進行反映,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3)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論、對策和應用的研究與成果的交流、咨詢、宣傳及運用,為促進水利改革與發展和人水和諧提供思想政治支撐;

(4)總結、推廣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的先進經驗,評選和表彰優秀研究成果;

(5)在政府部門的委託或授權下組織開展評選表彰和獎勵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先進單位和個人,宣傳和推廣先進經驗和先進典型;

(6)加強隊伍建設,培訓幹部,提高幹部素質,為思想政治工作者的成長做好服務;

(7)組織開展國內國際間文化與學術交流;

(8)指導會員單位開展工作;

(9)辦好本會會刊和網站;

(10)承擔水利部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組織機構: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第八屆理事會人員組成如下:

會長 張印忠

名譽會長 敬正書

副會長 劉學釗、王星、郭孟卓、楊德瑞

曾大林、袁建軍、成京生、

張渝生(常務)、張秀榮

秘書長 李曉華

副秘書長 趙愛國、傅新平

分支機構:設第一學組、第二學組、第三學組(流域)、第四學組(企業)、第五學組、第六學組(勘測設計)、第七學組(水文)共7個學組。

會員組成: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吸收水利部部屬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水務)廳(局)政研會和水利系統企(含水利民營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相關組織為會員單位。

新增職能:為有效整合協會資源,提高協會整體實力,加快推進協會規范化發展,經水利部人事司批准同意(水事機[2010]1號),中國水利職工思想政治研究會、中國水利文學藝術協會、中國水利體育協會辦事機構合署辦公,組建辦公室,同時履行三個協會(研究會)秘書處職責。辦公室下設綜合處、發展聯絡處、研究室。辦公室主任由中國水利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秘書長兼任。

中國水利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水利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中國水利政研會,英文譯名為China society on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work for Water Sector,縮寫為CIPWS。在對外交往中稱中國水文化研究會,英文全稱是China Water Culture Society,縮寫CWCS。

第二條 中國水利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是組織和推動水利行業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全國性組織,屬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認真貫徹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遵守我國憲法、法律和法規。圍繞黨的中心工作,結合水利改革發展和幹部群眾的思想實際,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思想政治工作,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水利隊伍,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工作的指導思想和方針原則

(一)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理論聯系實際。根據水利改革、發展、穩定的要求和職工思想變化,本著繼承、借鑒、創新相結合的原則,著力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始終保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創造民主、平等、團結、和諧的研究環境,鼓勵實際工作者和理論工作者求真務實,認真切磋,系統研究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規律,不斷增強思想政治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三)堅持面向基層,為基層服務的原則。研究活動以基層為主,研究課題以當前為主,研究目的以應用為主,講求實效,把基層思想政治工作的難點、熱點、疑點作為研究的重點;

(四)堅持以人為本,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要強化創新意識,弘揚創新精神,提高創新能力。在思想政治工作的內容、形式、方法、手段、機制等方面努力進行創新和改進,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於創造性。

第五條 本會業務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監督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第六條 本會設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央組織部《關於加強社會團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辦理。

第七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市白廣路二條。郵編100053。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八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根據國家水利方針,以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支持經濟社會平穩、協調、可持續發展。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當好水利部黨組的"參謀"和"助手"。在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黨的建設中努力發揮"思想庫"和"智囊團"的作用;

(二)組織開展調查研究,了解社會輿情、水利隊伍的思想動態和思想政治工作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進行反映,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論、對策和應用的研究與成果的交流、咨詢、宣傳及運用,為促進水利改革與發展和人水和諧提供思想政治支撐;

(四)總結、推廣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的先進經驗,評選和表彰優秀研究成果;

(五)在政府部門的委託或授權下組織開展評選表彰和獎勵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先進單位和個人,宣傳和推廣先進經驗和先進典型;

(六)加強隊伍建設,培訓幹部,提高幹部素質,為思想政治工作者的成長做好服務;

(七)組織開展國內國際間文化與學術交流;

(八)指導會員單位開展工作;

(九)辦好本會會刊和網站;

(十)承擔水利部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吸收水利部部屬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水務)廳(局)政研會和水利系統企(含水利民營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相關組織為會員單位。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廳(局),水利部部屬單位簽署意見;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討論通過;

(三)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調查、研究、培訓、會議等活動和取得本會資料的權利;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批評和建議;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幹部群眾的思想情況,提供有關思想政治工作的調查報告、經驗材料和研究成果及其他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訂閱本會會刊,為本會活動提供支持和方便。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在兩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調整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決定工作任務;

(四)審議會費收支情況的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如遇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九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討論會員單位提出的建議和提案;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按地域或專業分設學組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推選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本會秘書處,在秘書長主持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包括常務副會長1人在內)若幹人,秘書長1人,均由常務理事會協商推薦,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後,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顧問,必要時可聘請名譽會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擔任,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對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研究工作比較熟悉,在思想政治工作戰線有一定威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主持本會日常工作,必要時受會長委託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秘書長在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的領導下,主持秘書處工作,協調有關機構開展工作;

(二)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劃;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簽署有關文件;

(五)處理本會其他事務。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理事、常務理事(除會長、常務副會長外)、副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不再負責思想政治工作的,其理事、常務理事職務自行解除。理事、常務理事由原所在單位推薦人選,報常務理事會批准,副會長的人選,還須依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撥款及有關方面的資助;

(四)在核准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損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和保險等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和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6年4月13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❷ 什麼是政研會

政研會是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比如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中國政研會,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是組織和推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全國性組織,屬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社團法人。

中國政研會秘書處由7個部門組成,分別是辦公室、調研一部、調研二部、聯絡部、培訓部、網路部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雜志社。

(2)中國政研基金會擴展閱讀:

中央政研室、中央改革辦要迅速抓好中央《關於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的決定》的貫徹落實。

一要牢牢把握在學懂弄通做實上下功夫的要求,繼續辦好黨的十九大文件學習班,認真研讀黨的十九大報告和黨章,堅持全面准確,做到學深悟透,推動學習貫徹工作往實里走、往深里走。

二要弘揚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切實提高解決問題、推動發展的能力。全面加強黨的領導,切實推動改革發展,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引導黨員幹部自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三要切實負起領導責任,把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與黨員幹部培訓工作、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和黨支部建設結合起來。各黨支部結合各自業務工作領域,組織若干專題,進行深入研究,增強學習貫徹的理論深度、實踐力度、情感溫度。機關黨委要加強工作指導,加強督促檢查,務求取得實效,切忌形式主義。

❸ 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的業務范圍

資助有關中國改革與發展方面的研究項目;舉辦有關中國改革與發展方內面的各種會議;從容事有關中國改革與發展研究成果的評獎活動;開展有關中國改革與發展方面的咨詢、培訓工作;進行有關中國改革與發展方面的中外學術交流活動。

❹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的項目開展

中國發展高層論壇
中國發展高層論壇(China Development Forum,簡稱)於2000年由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設立,並由其主辦,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承辦,迄今為止已連續舉辦了15屆,它已成為中國政府高層與國際商界、學術界相互交流溝通的重要平台,每年3月兩會閉幕後的一周,論壇在北京釣魚台國賓館召開年會。
中國發展高層論壇2015年會將於3月21-23日在北京釣魚台國賓館舉行,主題為「新常態下的中國經濟」。
中美金融研討會
從2004年開始,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每年與哈佛大學法學院共同舉辦主題為「構建21世紀金融體系」中美金融研討會。
發展熱點午餐會
為及時跟蹤國內外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中的熱點問題,了解當前經濟全球化的最新趨勢、介紹發展研究領域的前沿學術動態,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和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攜手,自2007年11月起定期舉辦「發展熱點午餐會」。 中國發展報告
《中國發展報告》(China Development Report)是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組織研究和定期發布的大型研究報告,選擇的主題都是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 《中國發展報告2007:在發展中消除貧困》《中國發展報告2008:構建全民共享的發展型社會福利體系》《中國發展報告2010:促進人的發展的中國新型城市化戰略》《中國發展報告2011/12:人口形勢的變化和人口政策的調整》《中國發展報告2013/14:中國農村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之路》貧困地區兒童
經過實地調研和專家論證,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於2009年9月在青海省樂都縣啟動「貧困地區兒童早期發展」項目試點。項目包括營養干預和學前教育兩部分,旨在實現新生兒出生健康,嬰幼兒營養正常,學前教育基本覆蓋。
「貧困地區兒童早期發展項目」包括-9~24個月營養干預和3~5歲學前教育兩部分。
營養干預部分包括:
(1)對孕婦免費提供孕期多種微量營養素補充(「營養片」),直至分娩;
(2)對滿6月齡以上的嬰兒免費提供嬰幼兒輔食營養補充(「營養包」),直至嬰兒滿24個月;
(3)設立「媽媽學校」,為孕婦和6個月以下嬰兒家長定期提供營養保健知識培訓。
學前教育部分包括:
(1)利用村小的富餘校舍,設立村級「早教點」;
(2)從當地招募受過專門訓練或有相關經驗的幼教志願者;
(3)採取「走教」方式,由志願者在各「早教點」開展學前教育活動。
幼兒園計劃
2012年1月,「貧困地區兒童早期發展」項目的學前教育部分獨立為「山村幼兒園」計劃。 山村幼兒園計劃(Village Early Ecation Center)的目標是在中西部省區選擇貧困或偏遠的縣,招募幼教志願者,採用「走教」的方式,把早期教育送到山區孩子身邊。 公共管理高級培訓班
為確保經濟與社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哈佛大學肯尼迪學院和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合作舉辦公共管理高級培訓班,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具體承辦。
企業管理高級研修班
中國企業管理高級研修班由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和劍橋大學中國發展信託基金具體組織承辦。學員由中組部委派,均來自國有大型企業的高級管理者。

❺ 中國馬克思主義研究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中國馬克思主義研究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馬克思主義研究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國內外。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理論,推動對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學習、研究和宣傳,促進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大眾化。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捌佰萬元,來源於業務主管單位的資助和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共中央黨校。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中國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對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理論及理論研究事業做出貢獻的著述、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
(二)資助和獎勵馬克思主義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重大現實問題的課題研究;
(三)資助和獎勵馬克思主義理論的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開展和資助符合本會宗旨的學術研究、培訓、宣傳等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本基金會的事業;
(二)具有按照本基金會的宗旨開展活動的專業能力或為此作出了貢獻;
(三)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以及財產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四)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辦事公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成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四)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的決策和工作發表意見;
(三)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四)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交辦的工作;
(五)對投票負責,維護本會的權益和聲譽;
(六)關心和支持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事業。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 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 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理事會會議休會期間,由理事長辦公會代行理事會職權。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決定開展全國性資助或獎勵項目;
(五)基金會的分立、合並和撤銷;
(六)理事長認為應由出席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的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召集理事長辦公會(理事長辦公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組成);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召集秘書長辦公會,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四)組織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五)組織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長辦公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根據需要可設名譽理事長、顧問、榮譽理事,指導和幫助基金會開展工作。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政府機構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對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理論及推動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事業做出貢獻的著述、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
(二)資助和獎勵與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有關的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重大實際問題的課題研究;
(三)資助和獎勵有關馬克思主義理論的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資助學習、研究、宣傳馬克思主義理論的活動;
(五)基金會業務范圍內其他活動經費的開支。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面向公眾的大型專項募捐;
(二)基金除通過金融機構增值以外、數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
(四)其他原因需要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獎勵馬克思主義有關理論的科研成果;
(二)資助馬克思主義有關理論的課題研究;
(三)捐贈給馬克思主義理論的教學、科研單位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業務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1年12月 日理事會修改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❻ 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的內設機構

目前中國政研會秘書處由7個部門組成,分別是辦公室、調研一部、調研二部、聯絡部、培訓部、網路部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雜志社。

❼ 中國馬克思主義研究基金會是什麼級別

高級,具體需要去官網查詢

❽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
第二條 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境內外。
第三條 基金會的宗旨是支持政策研究,促進科學決策,服務中國發展。
第四條 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肆仟萬元,來源於境內外企業、機構及個人的捐贈和贊助;本金存款的利息收入;購買債券和企業股票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條 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第六條 基金會的住所是北京市西城區德勝門東大街8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是:(一)支持政策咨詢和學術研究活動;(二)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三)組織人員培訓;(四)獎勵在政策咨詢和學術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五)資助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5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認同基金會宗旨,熱心公益事業,支持政策咨詢和學術研究工作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企業家、對基金會有重要貢獻的人士方可當選為理事。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基金會理事會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舉辦的活動;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對表決後的理事會決議承擔責任;
(六)支持和幫助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各項工作。
第十二條 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提議秘書長人選,由理事會選舉;
(五)批准重要項目計劃。第二十八條 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理事長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二)受理事長委託,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經理事長授權,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擬訂資金的籌集、投資管理和使用計劃;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由理事會決定;
(五)提議內部機構設置,報理事會決定;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批准;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基金會可聘請關心和支持基金會工作的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第三十條 基金會設立學術委員會,負責基金會有關活動的學術指導、論證與鑒定。學術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學術委員會委員為兼職人員。
第三十一條 基金會設立資產管理和薪酬委員會,負責資產管理決策和基金會工作人員的薪酬制度。第
三十二條 基金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其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 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機構和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得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五條 基金會組織募捐時,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六條 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條 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八條 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有關的研究課題、人員培訓、學術研討與交流活動;
(二)獎勵政策咨詢和學術研究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三)資助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十九條 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面向社會公眾的募捐;
(二)委託資產管理;
(三)其他符合理事會決議的投資活動;
第四十條 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條 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基金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時,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三條 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四條 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五條 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包括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八條 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 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條 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二)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五十二條 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贈國家政策研究機構;
(二)捐贈國家重點政策研究項目。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1月 2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❾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怎麼樣

簡介: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於1997年11月正式注冊成立,是由國務院發展研究專中心發起成立的屬非營利性法人組織,是全國性的公募基金會。它的成立得到了國務院領導同志的直接關懷和支持,同時也得到了民政部等主管部門的指導和幫助。薛暮橋先生和馬洪先生任名譽會長。
成立時間:199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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