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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家庭基金會的意義

發布時間:2021-04-13 12:10:47

A. 成立慈善會的目的和意義

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幫助社會上不幸的個人和困難群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救助工作,為建設和諧社會盡一份心力。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揚人道主義精啊,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愛幼、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籌募慈善資金,開展安老、扶幼、助學、濟困等社會救助,扶助弱勢群體,促進社會的公平和進步。

做公益活動其實不僅僅是在物質方面給人們什麼, 最重要的是散播愛的氣氛, 代表這個世界還有愛心, 還有互相關懷及無條件貢獻的精神, 將愛的氣氛散布在我們的星球上, 提升這個世界的能量。

(1)成立家庭基金會的意義擴展閱讀:

1、籌募善款。籌募和管理符合本會宗旨的專項基金及各類慈善資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接收國際及台港澳地區民間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接受省民政廳委託的其他捐贈;開展其他合法的社會募捐活動。

2、賑災救助。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承擔賑災援助項目,接收、分配國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款物。

3、慈善救助。開展安老、助孤、幫殘、助學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

4、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等其他社會慈善公益事業;組織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5、交流與合作。加強同國內外公益機構的聯系與合作,密切同台港澳地區公益團體的交流與協作,為在我省興辦慈善事業的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

6、經民政廳批准,興辦與宗旨、業務相關的實體和非營利事業單位,籌措慈善資金。

7、其他工作。加強與省內各公益機構的聯系,指導本會單位會員的工作,促進全省各地慈善事業的發展;反映各界人士的建議、意見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咨詢性意見;組織編撰有關慈善事業的書刊、資料,介紹國內外慈善事業的方法和經驗等。

8、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活動,扶助弱勢群體;參加扶貧救濟工作。

B. 私人成立基金會有什麼用

不管是公墓基金還是私募基金都是要收基金管理費用的,而且這些費用通常數目回不小,對於私募基金來說這答些費用的所得人就是基金成立人(基金經理)。如果基金經理對自己的操作有信心的話,自己也可以投資自己的基金,從而獲得管理費用和自身投資收益的雙重所得。

C. 為何要建立家族基金.建立家族基金有什麼用處

基金家族的目標是實現資產規模的最大化,家族基金以獲得較高的管理費並在基金市場中占據更多的市場份額。為達到這一目標,家族基金需要保證其家族內的基金能夠實現並保持較好的業績。因為好的篆金業績是實現基金家族規模擴張的前提條件。

家族基金會的作用,簡單來說可歸納為教化、紐帶和傳承這三個功能,這些功能主要針對家族中的年輕成員,但並不局限於此。同時,這三大功能,也主要是通過慈善參與來充分體現和發揮的。

隨著中國現代慈善體制的進一步完善,企業家創辦的家族基金會應該成為中國特色現代慈善的生力軍之一。優脈成立伊始即致力於為中國家族辦公室篩選全球投資機會、提供個性化資產管理解決方案、家族辦公室創設及運營支持。如果想要建立家族基金可以咨詢優脈,優脈會提供具體的解決方案。

D. 關於家族基金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廣東省志願者事業發展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廣東省。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傳播志願服務理念,弘揚志願服務精神,提高志願服務水平,推動志願者事業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廣東省委。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廣州市寺貝通津1號大院。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籌集資金,接受捐贈;
(二)管理基金,運作基金;
(三)資助志願服務項目、志願文化培育、志願理念宣傳、志願者事業研究、志願服務推廣;
(四)資助志願者培訓、志願者表彰、志願者權益保障等;
(五)資助其他與志願者事業發展有關的項目。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3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志願者事業,且有相當社會影響力的社會活動家、企業家;
(二)為廣東志願者事業做出過重要貢獻;
(三)社會公益事業和志願服務方面的知名專家學者;
(四)本會基金的主要貢獻者。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的權利:
(一)選舉和被選舉為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權利;
(二)表決權;
(三)建議權和批評權;
(四)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理事的義務:
(一)履行章程的義務;
(二)執行決議的義務;
(三)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
(四)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 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志願服務項目、志願文化培育、志願理念宣傳、志願者事業研究、志願服務推廣;
(二)資助志願者培訓、志願者表彰、志願者權益保障等;
(三)資助其他與志願者事業發展有關的項目。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重大募捐活動:
(一)有重大影響的募捐活動;
(二)一次性捐贈現金50萬以上,或實物100萬以上,或分期捐贈現金100萬以上的活動;
重大投資活動:
(一)超過100萬的投資項目;
(二)理事會認為屬於重大投資的項目。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在廣東省青年志願者協會設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
(二)在省財政設專戶管理使用,用於本基金會宗旨、業務范圍的公益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E. 我們公司成立了一個愛心基金會,目的是為了幫助同事的家庭,生病,等等,各方面問題,不知道規章制度怎麼

與其這樣,不如通過完善工會的運作,建立健全工會運作制度體系,如落實「三不讓」承諾管理辦法、慰問管理辦法等,將幫助的條件、標准、審核審批手續等全部完善,鼓勵員工志願參加醫療互助基金,這樣豈不更好?作為企業的員工,盡管都有幫助他人的意願,但或許因收入的影響而力有不及,在發動愛心捐款時,尤其是在次數多的情況下,更可能會因此而厭,甚至會因道德綁架而反感,所以,我不認為你們那種方式是最好的,當然,對於突發性的特別緊急或重大的,組織愛心活動是必要的,但這要盡可能少才好。

F. 創立私募基金和公益基金的意義是什麼

美國基金會中心給「基金會」定義是:「非政府的、非營利的自由資金,並自設董事會管理工作規劃的組織,其創辦的目的是支持或援助教育、社會、慈善、宗教或其他活動以服務於公共福利,主要途徑是通過對其他非營利機構的贊助。」
資料顯示,美國基金會中,獨立的私人基金會約佔85%,公司基金會約佔5%,兩項在數量和總資產上佔90%以上,它們均屬於我國意義上的「非公募基金會」一類;而面向公眾籌款的社區基金會和運作型基金會的總數和資產加起來還不及10%,私人基金會占據著絕對領導地位。
美國基金會的影響決不止於美國,而是遍及全世界。

美國的私募基金會不僅在國內大唱主角,並且將影響擴大到全世界。圖為2005年2月柯林頓基金會與中國衛生部簽訂捐贈協議。

2007年7月10日,從太平洋彼岸美國傳來喜訊,美國的黃汝斌基金會今年決定再捐資256萬元支持廣東省鶴山市龍口鎮基礎教育工作。
據悉,黃汝斌基金會是遵照祖籍龍口鎮那白村的美籍僑胞黃汝斌先生生前遺囑成立的。黃汝斌先生幼年隨父母移民美國,後來回廣州市中山中學讀中學。1949年到美國謀生創業,經幾十年拼搏,事業有成。黃先生立下遺囑:一旦乘鶴仙去,便變賣旗下所有物業成立黃汝斌基金會,專門捐助祖國教育等公益事業。
事實上,早在改革開放以來,美國基金會已經悄然進入我國的各方面生活,特別是教育學術界,就某個項目向基金會申請資助已是司空見慣之事。除了華僑成立的私人基金會外,還有大型公司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都已同中國開展了不同程度的項目合作。
日前,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已批准蓋茨基金會和柯林頓基金會在華設立代表處。
基金會的特殊獨立性
中國社會科學院前美國所所長資中筠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表示,在美國,基金會不僅獨立於政府,還獨立於捐贈者。這種獨立有三個含義:
第一,基金會對於捐贈人在經濟上是完全獨立的,基金會的資產不會因為出資人的經濟狀況有所改變,不過以出資人企業的股票為主要本金的基金會會受該公司股票價值升降的影響。
第二,一旦捐贈人把錢捐贈給私人獨立基金會後,就再沒有對這筆錢的支配權,即使他是基金會的董事,可以在董事會上有發言權。第一代捐贈者在實際上發言權較大,有時還自任會長,但是原則上他不是決策者。
第三,受到該基金會資助的團體和個人沒有「感恩」的觀念。比如說,如果某人的研究得到福特基金會的資助,有了研究成果,他不會因此感激福特家族,更不會在購買汽車時優先考慮福特公司的車。他如果對自己的機遇心存感激的話,以後可以以同樣的方式回報社會。
對此,南都公益基金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徐永光提出,美國的私人基金會的資助主要分為三種類型:一種是直接資助項目;另一種是公益創投,以培育民間組織為目的;第三種是建立思想庫,用於投資研究倡導。
事實上,美國的私募基金會可謂是全世界所有私募基金會的先驅,從私募基金會創立至今百餘年,美國的私募基金會在不斷開拓新領域、自我完善的同時,更是將創新奉為基金會發展的不二法則。
在2006年,當股神沃倫

G. 為什麼有錢人都會成立一個自己的基金會如洛克菲勒基金會、李嘉誠基金會

老外應該是避稅和分家吧,---但不單純是這樣
一旦交個稅和幾個子女分掉後,不就顯示不出家族的強大

美國的基金成立後是屬於私人的,基金的活動和章程等都是屬於商業機密,可以不公開的,
但每年至少要有5%的做慈善。

H. 成立個人基金會有什麼好處

如果企業設立了慈善基金會,可以自行向社會捐款、捐物等。但由於企業慈善基金會的性質,所以沒有權利向社會進行籌款籌物;企業進行大規模慈善投資,比如建立希望學校、希望公園、幫助殘疾人中心等,需經過浙江省民政廳的申報手續,然後經過土地管理局的審批。

既然慈善基金會是一個完全公益性的部門,那麼是什麼「好處」讓企業如此熱衷於慈善事業呢?

根據西方經濟學,公民和企業可以選擇兩種不同的途徑履行納稅人的職責:他們可以將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作為稅交納給政府;或者作為社會捐款捐獻給慈善事業。兩者沒有先後,更沒有差別。這樣一來,個人和企業與其將稅務繳納給政府,由他們決定這筆費用的公共支出,還不如將自己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回饋,直接用於公益或福利事業。由此得出「慈善好處」之一:企業個人不通過政府途徑=免稅。

當然,慈善基金一直被西方企業津津樂道的好處不光只是「免稅」,還有被西方企業家稱為品牌的「軟性廣告」。在國外,每一個企業家都有一個觀念:企業品牌不僅是企業財產,更是社會公共財產,從更大的范圍上說,品牌甚至會成為一個城市、省份、國家、或者一個時代的象徵。所以很多國外企業家十分樂意投入慈善基金,塑造「公益品牌」,使企業的「特色品牌」體現公益價值,提升親和力,吸引消費者。再者對於企業內部,慈善基金會通過員工之間義務募捐,創造活動經費,幫助困難職工,增加全體員工的合作性,互動性,有利於創造「和諧、愉快」的企業道德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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