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市公司可以設立公益基金會嗎
可以吧,3月14日,華安證券發布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稱,公司作為發起人將設立華安證券慈善基金會,此議案經過審議獲得通過。華安證券將向基金會捐贈發起資金500萬元,並將每年向基金會例行捐贈100萬元,並授權公司經營層根據基金運作需要,結合當年經營情況,在例行捐贈以外決定對基金的額外捐贈不超過100萬元。
還有BAT應該都有相關的公益項目在運作;
② 企業做慈善也要交稅嗎
公益性的捐款需不需要交企業所得稅,要看是否符合捐贈稅前扣除的條件:
一、公益性捐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范圍,具體包括: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教育、衛生、體育事業;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二、企業的捐贈是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群眾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進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公益性群眾團體需經財政、稅務、民政等部門聯合審核取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三、企業應取得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並加蓋受贈單位的印章。
四、企業公益性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
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徵所得稅2年;
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徵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遊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二年。
③ 基金會的發展現狀
據基金會中心網統計的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12月8日,中國共有基金會4115家,其中公募基金會1476家,非公募基金會2639家。自2010年非公募基金會數量超過公募基金會之後,非公募基金會的數量增長速度一直保持很快。非公募基金會數量增長迅速主要原因在於以下幾個方面:政策推動,《基金會管理條例》明確了非公募基金會的地位和基本運作規則,近幾年非公募基金會登記管理許可權下放進一步促進了非公募基金會的數量增長;2008年之後社會對慈善行業有了更多的了解和關注;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提高了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免稅比例等。
從數量與分布概況看,基金會發展顯現出以下趨勢:
1. 基金會數量自2004年以來保持20%左右的增長率;
2. 活動領域發展趨勢:一枝獨秀、整體多樣;
3. 7個省市基金會數量占據全國總數的61%。
從地域分布上看,基金會數量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在經濟比較發達的東部沿海地區分布著較多的基金會。截止2013年底,江蘇省、浙江省、廣東省、北京市、上海市、福建省、內蒙古、湖南省是基金會最多的10個省份。 在美國,基金會經過上百年的發展,關注的范圍日益擴展,除了關注傳統的扶貧、教育、環境、醫療、公共事業等領域外,還擴展到全球發展、精神、個人潛質發掘等方面。比爾和梅琳達蓋茨基金會的捐贈范圍為全球發展、健康、教育。E-bay創始人奧米迪亞夫婦的基金會則是積極支持個人潛質發掘。懷特基金會則將主要精力放在古代研究、藝術、人文科學上。
截止2013年底,我國基金會的活動領域大多集中在教育以及傳統的救災濟貧、扶弱助殘、醫療救助、文化等方面,而致力於推動藝術、環境保護、公共服務、社區發展、及公益支持等更為廣闊的社會公共領域內的基金會則比較少。也有一些新成立的基金會已經更多地關注新興領域,包括國防建設、傳媒、地質科學等方面,包括:雲南三益文化國防基金會、環球公益基金會、中國古生物化石保護基金會等。 2011年,中國公益慈善界經歷了一個名副其實的多事之秋,先是郭美美網路炫富的行為引發了紅十字會的信任危機;接著,中華慈善總會發票事件、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的中非希望工程、河南宋慶齡基金會的投資放貸,又相繼遭到輿論的質疑和抨擊。在「一人生病,全家吃葯」的公益界,不斷涌現的慈善丑聞使得整個公益行業的公信力都受到影響。
正如當年的希望工程創始人、如今的南都公益基金會理事長徐永光所言,由郭美美引發的「官辦」慈善公信力危機的多米諾骨牌效應已經顯現:「盡管四個機構涉及的麻煩和背景、原因、性質各不相同,但社會對這些事件的質疑和責問,不論是專業還是外行,理性還是不理性,無不指向『官辦』慈善機構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表達了對『官辦』慈善機構的不信任。這個亂局的出現看似偶然實屬必然,歸根到底是官民不分的慈善體制惹的禍。」
2012年8月29日,中基透明指數(簡稱FTI)在北京發布。中基透明指數,即中國公益基金會透明指數。這是一套有關基金會透明標準的評價系統,其評價指標包括基金會的基本信息、財務信息、項目信息、捐贈信息等共60個,並以基金會信息披露的渠道和完整度等作為參數,以排行榜單為呈現形式。排行榜將按照基金會最新透明分數每周更新一次,排名越靠前,代表基金會透明度越高。中基透明指數由基金會中心網、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中國NPO自律行動委員會、中國非公募基金會論壇和眾多基金會組織參與研發。「它標志著我國公益基金會在制定社會管理標准方面邁出了重大一步。」北京師范大學公益研究院院長王振耀說。據介紹,這個指數具有公開性、科學性、民間性、國際性,將推動我國公益基金會行業提升信息化水平。
中基透明指數一方面樹立行業可量化的透明度標准,另一方面分享實踐經驗和互聯網工具,實現基金會透明度的提升和基金會管理能力的跨越式發展。這個指數將幫助基金會根據標准增強自身透明度,並了解自己的信息公開程度在行業內的位置。對於公眾而言,可以以透明指數作為捐贈參考,從而促進慈善行業增強透明度和公信力。 1、公募基金會亟需轉型
公募基金會擁有著公募權這一優勢資源,很多老牌公募基金會規模擴大迅速。然而,「如何把錢花好」成為這些基金會當前面臨的最大難題,這促使他們思考基金會的未來定位。有些則開始了由運作型向資助型基金會過渡的轉型嘗試;也有基金會開始創造平台,將公募權分享給草根公益組織。
事實上,自2010年開始,一些全國大型公募基金會就紛紛宣布,將從操作型基金會轉向資助型基金會,即基金會由籌資後自己做項目,轉變為培育和資助草根公益組織。
越來越多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試圖從操作性基金會轉型資助型基金會,然而捐贈人不理解、不支持的態度以及草根公益組織專業性不高、執行項目效果難以預估的現狀,使得公募基金會轉型步履維艱。
2、非公募基金會發展過程中的挑戰
對於大多數非公募基金會來說,其自身的可持續性的資金來源問題也開始引起重視。按《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要求,基金會每年支出資金不是來源於投資回報,而是來源於企業和個人的捐贈。因此如何保證基金會自身的良性發展已經是個問題。
如何獲得持續性的基金來源,採取多樣的基金增值方式,獲得安全的高收益,已經成為中國非公募基金會發展過程中無法繞過的課題。事實上,在一些基金會發展發達的國家,捐助基金會不是單純的捐助,而是一種「投資」。非公募基金會應該利用自身的創始基金進行運作投資,產生效益,從而使基金會可以依靠自身的力量進行可持續地發展。
④ 請問我國各類基金會最早從哪一年開始
淺議我國基金會管理條例
莫紀宏
一、我國基金會立法的歷史演變
1988年,國務院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是我國第一部關於基金會的立法。該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基金會是指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是社會法人團體。該管理辦法第一次通過立法的形式明確了基金會的法律性質和法律地位。1989年,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再次確認了基金會作為社會團體的法律性質和法律地位。1999年以前,我國對基金會的登記管理主要依據上述兩項法規,實行業務主管單位、人民銀行和民政部門三方負責的管理體制,即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和民政部門登記注冊。實際上是把基金會視為金融機構或准金融機構。
十多年來,《基金會管理辦法》對於規范基金會的行為,促進基金會的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這個辦法對基金會的組織形式、內部決策程序、財務會計制度、資產使用管理、社會監管機制等許多環節未作規定,其它一些規定內容也都打上了當時經濟體制的烙印,不完全符合基金會作為獨立法人應當具有的法律地位。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基金會管理辦法》已經不適應基金會發展和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與此同時,基金會的管理體制也發生了變化。1999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不再參與對基金會的管理,基金會的登記管理統一歸口民政部門。《基金會管理辦法》中確定的基金會的管理體制不再予以適用,民政部門不能依據《基金會管理辦法》繼續登記注冊基金會。基於以上原因,從2000年開始,民政部開始對《基金會管理辦法》進行全面修訂,多次召開座談會和專題研討會,經過反復論證,借鑒和吸取其他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方面的有益經驗,幾易其稿。經過一系列的充分准備,《基金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終於於2004年6月正式頒布實施。
二、基金會管理條例的主要特徵
《條例》共設7章48條。與1988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相比,《條例》不僅內容更加豐富,而且體系更加完整,可以說是對基金會登記管理法規的一次重新起草。《條例》至始至終貫穿了重培育發展,以規范管理促進基金會健康發展的指導原則。在這一指導原則下,《條例》著重體現了以下八個方面的重要特徵。
1.《條例》明確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強調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會的本質特徵,是基金會設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會的公益性,是《條例》的根本任務。公益組織的受益對象通常為不特定的個人和群體,任何個人或群體只要符合其宗旨和業務范圍要求,都可接受其資助。基金會的基金來源於社會,服務於社會,為了實現這個目的,《條例》作了許多明確規定。如將基金會定義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強調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使基金會與其他管理信託投資基金、以營利為目的的基金管理組織以及其他民間互益組織區別開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決定了其財產必須用於公益目的,也必須受到保護。《條例》第27條第1款規定:「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第33條又規定:「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該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2.《條例》確立了分類管理的原則,鼓勵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參與公益事業。《條例》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即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目前我國已登記的基金會大都是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即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兩類,增設了非公募基金會這個新種類。允許以企業和個人的名義命名非公募基金會;對於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允許捐贈人的親屬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內在理事會擔任職務。根據國外的經驗,非公募基金會是一種引導個人和組織的財產流向社會,特別是流向弱勢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會財富實現再分配的一種途徑,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企業和個人的捐贈積極性,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從事公益事業,使公益事業的資金來源多渠道。對於非公募基金會,《條例》規定,國家應當採取扶持鼓勵的政策,在基金會的名稱、登記條件、資金使用等方面的規定相對比較寬松。為了規范面向公眾開展的募捐活動,保護愛心資源,減輕公眾負擔,維護社會平穩安定,對公募基金會的行為管理則相對嚴格。
3.《條例》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基金會法律規定的管理范圍。《條例》適應涉外民間組織管理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管理法律框架,依法進行登記管理。《條例》對基金會的設立主體沒有做國別、境內外限制。允許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在華設立基金會,允許境外基金會在我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鼓勵境外資金進入境內開展公益活動。這些規定,既解決了涉外基金會的設立和管理問題,為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爭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為今後進一步修改出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確定涉外民間組織的設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問題,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實踐探索。
《條例》將境外基金會在華活動的管理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的管理框架,規定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我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我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我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考慮到我國是發展我國家,公益負擔重,募捐資源有限,《條例》還要求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得在我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4.《條例》對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開放性規定。基金會的保值增值,是基金會運作的重點。規定得過嚴,基金會缺乏活力;規定得過松,基金會保值增值風險增大,這是一個很難把握的政策兩難問題。基金會的情況千差萬別,具體保值增值規定很難適應每個基金會。因此,《條例》按國際慣例制定規則,不對基金會的保值增值行為做具體要求,只做了原則的、開放性規定,力圖通過社會監督、內部監督來解決對基金會投資行為的約束,同時增加了「失誤賠償」的條款。規定因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財產損失的,參加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保障基金會對投資行為慎重行事。
5.《條例》鼓勵基金會募集資金,從事公益活動,形成自身資金運行的良性循環機制。基金會募集資金、運作資金的能力是保證其生存和發展的關鍵所在。基金會只有募集大量的資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會不擅募捐,很少開展有影響的公益活動,因缺乏活力而逐漸萎縮。而一些成功的基金會往往是通過樹立起良好的社會形象來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環機制。為了逐步實現這個目標,《條例》從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規定,將基金會每年的公益支出作為衡量基金會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務的重要標准,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不按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將被處罰直至予以撤銷。由此可見,只徒有虛名、不從事實際的公益活動的基金會今後很難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據和條件。
6.《條例》確立了公開、透明的原則,進一步完善監督管理機制。《條例》第5條明確「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條例》還對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等做了相應的規定。例如,《條例》明確了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在登記、日常監督和年檢等方面各自的職責,規定了各類非法活動的詳細情形和相應的法律責任。與此同時,《條例》還規定,基金會要接受年度檢查,要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基金會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之後,要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的查詢、監督;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基金會處理剩餘財產應當向社會公示等。
7.《條例》強調要在基金會內部建立規范的內部自律和約束機制。針對目前一些基金會內部規范不夠、自律機制不健全的狀況,《條例》要求基金會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各項自律制度,並從公益法人組織機構的特點出發,專門設立了基金會「組織機構」一章,明確規定了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規范了理事會的組成和議事決策程序、監事的設置和職能,制定了防止基金會內部人員與基金會公益宗旨發生利益沖突行為的規則,通過限制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數量,規定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導基金會建立自律和自身約束機制,規范基金會的行為。
8.《條例》明確稅收優惠原則,加大稅收監管力度。利用稅收手段扶持和監管基金會,對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實行稅收優惠是各國通行的做法。減稅、免稅措施構成基金會和其他組織發展的重要政策環境。我國目前在這方面還處於探索階段。為了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我國已陸續出台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對於公益事業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不過這些政策性規定還不系統,散見在多個相關文件中,在實施過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實際問題。《條例》第26條規定「基金會及捐贈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此項規定確立了稅收優惠的總原則,表明基金會、捐贈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夠依照法規享受稅收優惠。至於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相關的規定。在享受稅收優惠的同時,基金會要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接受稅務部門的監督,對有違法行為的基金會,稅務機關還可以要求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享受的稅收減免。《條例》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的肯定,鼓勵基金會的發展,加強對基金會的監管。
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tetin.do?id=15758&dictionid=1835&catid=&forward=print
⑤ 公司是公益公司,每年要做的財務處理有哪些
建議親去看一下「復民間制非盈利組織會計」這方面的知識,你的問題問的有點大,不好回答,只能說和企業會計比較類似,同樣是用權責發生制,只是會計科目和企業會計不大一樣,每年年末需要編制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報表附註
至於報稅,需要去稅局申請認定為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三類可以免稅的非營利社會組織,應該需要在民政局登記的吧,具體你可以去稅局咨詢一下,雖然是免稅,但是申報還是要申報的,不按規定申報肯定是不行的
⑥ 公益基金會的盈利模式以及是否涉及股權
怎麼說呢,第一個問,盈利模式有相同的地方,中國法律法規規定,基金會可以依法實現增值保值,但即使是國外的基金會盈利模式也是不同的。
第二個,的確如此,當然可以通過捐贈來減少遺產稅,因為你捐贈後的起征點不同,交的稅就不同了,特別是那些在起征點附近的,比如你的個人所得稅繳納如果上了一個檔次,交得就很多了,企業的合理避稅也有這種方法。
又:比爾蓋茨情況不太一樣,畢竟他捐的錢遠遠超過了避稅所帶來的收益。
第三個,基金會是沒有股權的,但在國外基金會中存在以股權的形式捐贈,在中國這個問題還在探討,比如福耀玻璃的事情。
要明確的是,只要你捐出來的錢,就不是你的了,雖然可以影響其使用,但資金在一般情況下屬於基金會。
⑦ 基金會公益支出比例的確定是怎樣考慮的
答:《條例》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規定基金會每年公益支出的比例,是為了促使基金會實現發展公益事業的宗旨,確保對公益事業進行投入。杜絕基金會出現偏離公益軌道,或是停滯不活動的情況。 公募基金會向社會募捐,支出與收入配比有利於衡量捐贈收入的使用效率。經統計,全國性基金會目前的平均支出比例為50%,為達到促進基金會活的目的,把標準定為:每年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非公募基金會不接受募捐,一般使用基金的利息,或利用捐贈人定期提供的資金開展活動,因此,以基金額為標准確定公益支出比例。為達到促進基金會開展公益活動和鼓勵非公募基金會發展的雙重目的,公益支出比例定為:上年基金余額的8%。
⑧ 什麼是公益基金,與一般基金會和基金由何不同
社會公益基金是指將收益用於指定的社會公益事業的基金,如福利基金、科技發展基金、教育發展基金、文學獎勵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屬於基金性質的機構投資者.
社會公益基金會是管理捐贈資金的非盈利社會團體,不是行政機構,不是企業、事業單位,也不是其附屬機構,而是獨立的社會團體法人必需依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其宗旨,依照基金會章程,建立一套自我約束、自我完善、自我發展的運營機制,基金會的資金 來源主要靠社會捐贈。
基金會是對興辦、維持或發展某項事業而儲備的資金或專門撥款進行管理的機構。一般為民間非盈利性組織。宗旨是通過無償資助,促進社會的科學、文化教育事業和社會福利救助等公益性事業的發展。基金會的資金具有明確的目的和用途。
基金(Fund)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說,基金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例如,信託投資基金、單位信託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在現有的證券市場上的基金,包括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具有收益性功能和增值潛能的特點。從會計角度透析,基金是一個狹義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資金。因為政府和事業單位的出資者不要求投資回報和投資收回,但要求按法律規定或出資者的意願把資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而形成了基金。
⑨ 非盈利組織,公益事業,基金會的區別,以及轉型問題.
非營利組織是抄社會組織襲的本質特性,即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區別於企業。我國非營利組織主要有三類: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非營利組織主要從事的是公益事業,但社會公益事業不是非營利組織專有,政府、企業也可從事公益事業。基金會不能轉制為企業,其工作特點是以公益目的聚集社會資金,將其投放到公益項目中,為社會提供福祉。非營利組織專職人員當然要獲取薪酬,但成本不能超過收入的10%,薪酬標准目前都不高。目前相比之下,還低於企業。非營利組織可以投資辦企業,但企業必須是獨立的法人,非營利組織在企業取得的收益應用於公益目的。
⑩ 公益基金會的盈利模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