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些小型組織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範本
固定資產主要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直接影響到企業生產經營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特點,分析、歸納、設計合理的業務流程,查找管理的薄弱環節,健全全面風險管控措施,保證固定資產安全、完整、高效運行。固定資產業務流程,通常可以分為取得、驗收移交、日常維護、更新改造和淘汰處置等五個環節。
(一)固定資產取得
固定資產涉及外購、自行建造、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換入等方式。生產設備、運輸工具、房屋建築物、辦公傢具和辦公設備等不同類型固定資產有不同的驗收程序和技術要求,同一類固定資產也會因其標准化程度、技術難度等的不同而對驗收工作提出不同的要求。通常來說,辦公傢具、電腦、列印機等標准化程度較高的固定資產驗收過程較為簡化,對一些復雜的大型生產設備,尤其是定製的高科技精密儀器,以及建築物竣工驗收等,需要一套規范、嚴密的驗收制度。該環節的主要風險是:新增固定資產驗收程序不規范,可能導致資產質量不符要求、進而影響資產運行;固定資產投保制度不健全,可能導致應投保資產未投保、索賠不力,不能有效防範資產損失風險。
主要管控措施:
1.建立嚴格的固定資產交付使用驗收制度。企業外購固定資產應當根據合同、供應商發貨單等對所購固定資產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技術要求及其他內容進行驗收,出具驗收單,編制驗收報告。企業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應由建造部門、固定資產管理部門、使用部門共同填制固定資產移交使用驗收單,驗收合格後移交使用部門投入使用。未通過驗收的不合格資產,不得接收,必須按照合同等有關規定辦理退換貨或其他彌補措施。對於具有權屬證明的資產,取得時必須有合法的權屬證書。
2.重視和加強固定資產的投保工作。企業應當通盤考慮固定資產狀況,根據其性質和特點,確定和嚴格執行固定資產的投保范圍和政策。投保金額與投保項目力求適當,對應投保的固定資產項目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辦理投保手續,規范投保行為,應對固定資產損失風險。對於重大固定資產項目的投保,應當考慮採取招標方式確定保險人,防範固定資產投保舞弊。已投保的固定資產發生損失的,及時調查原因及受損金額,向保險公司辦理相關的索賠手續。
(二)資產登記造冊
企業取得每項固定資產後均需要進行詳細登記,編制固定資產目錄,建立固定資產卡片,便於固定資產的統計、檢查和後續管理。該環節的主要風險是:固定資產登記內容不完整,可能導致資產流失、資產信息失真、賬實不符。
主要管控措施:
1.根據固定資產的定義,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本企業的固定資產目錄,列明固定資產編號、名稱、種類、所在地點、使用部門、責任人、數量、賬面價值、使用年限、損耗等內容,有利於企業了解固定資產使用情況的全貌。
2.按照單項資產建立固定資產卡片,資產卡片應在資產編號上與固定資產目錄保持對應關系,詳細記錄各項固定資產的來源、驗收、使用地點、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運轉、維修、改造、折舊、盤點等相關內容,便於固定資產的有效識別。固定資產目錄和卡片均應定期或不定期復核,保證信息的真實和完整。
(三)固定資產運行維護
該環節的主要風險是:固定資產操作不當、失修或維護過剩,可能造成資產使用效率低下、產品殘次率高,甚至發生生產事故,或資源浪費。
主要管控措施:
1.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會同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日常維修、保養,將資產日常維護流程體制化、程序化、標准化,定期檢查,及時消除風險,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率,切實消除安全隱患。
2.固定資產使用部門及管理部門建立固定資產運行管理檔案,並據以制定合理的日常維修和大修理計劃,並經主管領導審批。
3.固定資產實物管理部門審核施工單位資質和資信,並建立管理檔案;修理項目應分類,明確需要招投標項目。修理完成,由施工單位出具交工驗收報告,經資產使用和實物管理部門核對工程量並審批。重大項目應專項審計。
4.企業生產線等關鍵設備的運作效率與效果將直接影響企業的安全生產和產品質量,操作人員上崗前應由具有資質的技術人員對其進行充分的崗前培訓,特殊設備實行崗位許可制度,需持證上崗,必須對資產運轉進行實時監控,保證資產使用流程與既定操作流程相符,確保安全運行,提高使用效率。
(四)固定資產升級改造
企業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升級改造,以便不斷提高產品質量,開發新品種,降低能源資源消耗,保證生產的安全環保。固定資產更新有部分更新與整體更新兩種情形,部分更新的目的通常包括局部技術改造、更換高性能部件、增加新功能等方面,需權衡更新活動的成本與效益綜合決策;整體更新主要指對陳舊設備的淘汰與全面升級,更側重於資產技術的先進性,符合企業的整體發展戰略。該環節的主要風險是:固定資產更新改造不夠,可能造成企業產品線老化、缺乏市場競爭力。
主要管控措施:
1.定期對固定資產技術先進性評估,結合盈利能力和企業發展可持續性,資產使用部門根據需要提出技改方案,與財務部門一起進行預算可行性分析,並且經過管理部門的審核批准。
2.管理部門需對技改方案實施過程適時監控、加強管理,有條件企業建立技改專項資金並定期或不定期審計。
(五)資產清查
企業應建立固定資產清查制度,至少每年全面清查,保證固定資產賬實相符、及時掌握資產盈利能力和市場價值。固定資產清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妥善處理。該環節的風險主要是:固定資產丟失、毀損等造成賬實不符、或資產貶值嚴重。
主要管控措施:
1.財務部門組織固定資產使用部門和管理部門需定期進行清查,明確資產權屬,確保實物與卡、財務賬表相符,在清查作業實施之前編制清查方案,經過管理部門審核後進行相關的清查作業。
2.在清查結束後,清查人員需要編制清查報告,管理部門需就清查報告進行審核,確保真實性、可靠性。
3.清查過程中發現的盤盈(盤虧),應分析原因,追究責任,妥善處理,報告審核通過後及時調整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確保賬實相符,並上報備案。
(六)抵押質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佔有權,而將該財產抵押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也稱質權,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企業有時因資金周轉等原因以其固定資產作抵押物或質物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如到期不能歸還借款,銀行則有權依法以該固定資產折價或拍賣。該環節的主要風險是:固定資產抵押制度不完善,可能導致抵押資產價值低估和資產流失。
主要管控措施:
1.加強固定資產抵押、質押的管理,明晰固定資產抵押、質押流程,規定固定資產抵押、質押的程序和審批許可權等,確保資產抵押、質押經過授權審批及適當程序。同時,應做好相應記錄,保障企業資產安全。
2.財務部門辦理資產抵押時,如需要委託專業中介機構鑒定評估固定資產的實際價值,應當會同金融機構有關人員、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固定資產使用部門現場勘驗抵押品,對抵押資產的價值進行評估。對於抵押資產,應編制專門的抵押資產目錄。
(七)固定資產處置
該環節的主要風險是:固定資產處置方式不合理,可能造成企業經濟損失。主要管控措施: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處置的相關制度,區分固定資產不同的處置方式,採取相應控制措施,確定固定資產處置的范圍、標准、程序和審批許可權,保證固定資產處置的科學性,使企業的資源得到有效的運用。
1.對使用期滿、正常報廢的固定資產,應由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或管理部門填制固定資產報廢單,經企業授權部門或人員批准後對該固定資產進行報廢清理。
2.對使用期限未滿、非正常報廢的固定資產,應由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提出報廢申請,註明報廢理由、估計清理費用和可回收殘值、預計處置價格等。企業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技術鑒定,按規定程序審批後進行報廢清理。
3.對擬出售或投資轉出及非貨幣交換的固定資產,應由有關部門或人員提出處置申請,對固定資產價值進行評估,並出具資產評估報告。報經企業授權部門或人員批准後予以出售或轉讓。企業應特別關注固定資產處置中的關聯交易和處置定價,固定資產的處置應由獨立於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的相關授權人員辦理,固定資產處置價格應報經企業授權部門或人員審批後確定。對於重大固定資產處置,應當考慮聘請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採取集體審議或聯簽制度。涉及產權變更的,應及時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4.對出租的固定資產由相關管理部門提出出租或出借的申請,寫明申請的理由和原因,並由相關授權人員和部門就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應簽訂出租或出借合同,包括合同雙方的具體情況,出租的原因和期限等內容。
2. 慈善基金會的制度
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第十條 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
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住所;
(二)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三)原始基金數額;
(四)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製度;
(八)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會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基金會的授權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三條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基金會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
(三)擬設代表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四)住所證明;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登記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憑登記證書依法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將組織機構代碼、印章式樣、銀行賬號以及稅務登記證件復印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基金會修改章程,應當徵得其業務主管單位的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六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十七條 基金會撤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注銷登記。
基金會注銷的,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第十八條 基金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九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
參考資料: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tetin.do?id=16650&dictionid=1203
3. 公司的資產管理制度要怎麼制定
公司資產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公司財產管理,保護公司合法財產不受損害,同時讓公司員工能正確使用公司財產,特製定此制度
一:財產概念及范圍
本制度所指的資產是指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及公司道具
1: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2000元人民幣以上,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的資產;或價值不及2000元人民幣,但公司要求按固定資產來管理的財產。按存放地點,分為公司辦公固定資產、店鋪經營固定資產。
2:低值易耗品,是單位價值在1000元人民幣以內,使用年限不超過1年;或使用過程中易損耗的財產。例如公司辦公用品、電腦耗材、通迅耗材等。
3:公司道具,包括貨架、花車、收銀台、模特、射燈、掛通、櫥窗等。
二:資產采購
1:固定資產采購:
1):部門要求采購固定資產時,事先由請購部門填寫《固定資產請購單》,由人事部審批,財務部復核庫存情況。任何未經批准,擅自采購固定資產,由當事人自行承擔一切費用。
2): 固定資產由公司人事部統一驗收、管理。不合格的固定資產堅決拒收,並由經手人負責進行退回或調換。
3):人事部門驗收合格後,應在發票上簽名並註明實收數量。並同時填寫《固定資產驗收入庫單》,每一聯人事部存,第二聯由報銷人員在報銷時與發票一起交財務部。
2:低值易耗品采購
1):預算內的低值易耗品由各部門在預算內進行控制,其中公司辦公用品由人事部門統一采購、保管,各部門每月申請領用。
2):電腦、通訊耗材,適用固定資產采購辦法。
3:道具采購
1):新開店的道具采購,嚴格按公司已制定的店鋪標准執行,不得隨意降低或提商道具檔次。
2):道具采購方案由拓展部、市場部結合店鋪裝修方案與效果圖擬出,並附上預算表,經財務經理審核後,報總經理審批。
3):拓展部與市場部應經常根據公司制定的店鋪統一道具標准進行調整。
4):采購部根據審核後的道具采購方案,進行統一采購。
5):加盟商道具的發放,拓展部提出道具發放的申請,經市場部經理,財務經理在公司費用標准范圍內執行,超過標準的,報總經理批准。拓展部盡量安排舊道具的重復使用。
6):直營店道具領用,市場部根據店鋪裝修及道具方案,提出道具發放的申請,財務經理在費用標准范圍內執行,超過標準的,報總經理批准。應盡量按排舊道具的重復使用。
三:資產保管與領用
1:財務部按部門、分類別建立資產台帳。
2:由人事部建產資產領用制度,資產外借制度,
3:各部門應對使用中的資產進行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在資產折舊期內人為損壞的,應按資產帳面價值賠償。 各部門借出資產,應遵循人事部門制定的外借制度。任何人違反該制度,外借資產,造成損失的,按帳面價值全額賠償。
四:資產盤點制度
1:公司每季度應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具體盤點由財務部組織執行。
2:店鋪固定資產盤點應按公司盤點制度執行,盤點結束後,應由店長將固定資產盤點表帶回公司財務部。
3:固定資產盤點發現丟失、損壞的,由保管人員應按帳面價值賠償,因保管人員不明確的,由領用人按帳面價值賠償。
4:店鋪固定資產盤點發現丟失、損壞的,零售經理承擔帳面價值的50%,店長承擔25%,其餘部份在店員之間進行分攤。
五:廢舊物資處理
1:廢舊物品處理方式包括:變賣、報廢。
2:各種廢舊物品處理必須填寫《廢舊物品處理申請單》(表格見附件)。
1):廢舊商品處理由物流部提出申請,經物流部經理、財務經理審核,報總經理批准執行;
2):固定資產處理由人事部提出申請,人力事經理復核,財務經理審核,報總經理批准執行;
3):辦公用品處理由人事部提出申請,人事部經理復核,經財務審核後,財務經批准執行;
4):廢舊道具處理,由拓展部提出申請,拓展部經理審核,經物流經理、財務經理批准執行;
5):廢舊包裝物處理由倉庫提出申請,倉庫主管部門負責人及財務部費用會計審核執行。
3:變賣廢舊物品收入由廢舊物品管理部門報繳財務部。廢舊物品變賣收入一律計入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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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慈善基金的管理條例
基金會管理條例
國家《基金會管理條例》中對基金會的性質、成立條件和程序都作了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基金會的成立門檻比較高。另外,《基金會管理條例》中規定,基金會是非營利性機構。可以以安全、合理等方式對基金會資產進行保值增值。但基金會管理條例同時要求,基金會用於公益事業的支出,不得低於當年收入(接受募捐、資本運營收入)的70%。
《條例》共設7章48條。與1988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相比,《條例》不僅內容更加豐富,而且體系更加完整,可以說是對基金會登記管理法規的一次重新起草。《條例》至始至終貫穿了重培育發展,以規范管理促進基金會健康發展的指導原則。在這一指導原則下,《條例》著重體現了以下八個方面的重要特徵。
1.《條例》明確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強調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會的本質特徵,是基金會設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會的公益性,是《條例》的根本任務。公益組織的受益對象通常為不特定的個人和群體,任何個人或群體只要符合其宗旨和業務范圍要求,都可接受其資助。基金會的基金來源於社會,服務於社會,為了實現這個目的,《條例》作了許多明確規定。如將基金會定義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強調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使基金會與其他管理信託投資基金、以營利為目的的基金管理組織以及其他民間互益組織區別開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決定了其財產必須用於公益目的,也必須受到保護。《條例》第27條第1款規定:「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第33條又規定:「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該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2.《條例》確立了分類管理的原則,鼓勵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參與公益事業。《條例》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即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目前我國已登記的基金會大都是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即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兩類,增設了非公募基金會這個新種類。允許以企業和個人的名義命名非公募基金會;對於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允許捐贈人的親屬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內在理事會擔任職務。根據國外的經驗,非公募基金會是一種引導個人和組織的財產流向社會,特別是流向弱勢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會財富實現再分配的一種途徑,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企業和個人的捐贈積極性,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從事公益事業,使公益事業的資金來源多渠道。對於非公募基金會,《條例》規定,國家應當採取扶持鼓勵的政策,在基金會的名稱、登記條件、資金使用等方面的規定相對比較寬松。為了規范面向公眾開展的募捐活動,保護愛心資源,減輕公眾負擔,維護社會平穩安定,對公募基金會的行為管理則相對嚴格。
3.《條例》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基金會法律規定的管理范圍。《條例》適應涉外民間組織管理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管理法律框架,依法進行登記管理。《條例》對基金會的設立主體沒有做國別、境內外限制。允許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在華設立基金會,允許境外基金會在我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鼓勵境外資金進入境內開展公益活動。這些規定,既解決了涉外基金會的設立和管理問題,為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爭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為今後進一步修改出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確定涉外民間組織的設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問題,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實踐探索。《條例》將境外基金會在華活動的管理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的管理框架,規定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我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我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我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考慮到我國是發展我國家,公益負擔重,募捐資源有限,《條例》還要求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得在我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4.《條例》對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開放性規定。基金會的保值增值,是基金會運作的重點。規定得過嚴,基金會缺乏活力;規定得過松,基金會保值增值風險增大,這是一個很難把握的政策兩難問題。基金會的情況千差萬別,具體保值增值規定很難適應每個基金會。因此,《條例》按國際慣例制定規則,不對基金會的保值增值行為做具體要求,只做了原則的、開放性規定,力圖通過社會監督、內部監督來解決對基金會投資行為的約束,同時增加了「失誤賠償」的條款。規定因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財產損失的,參加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保障基金會對投資行為慎重行事。
5.《條例》鼓勵基金會募集資金,從事公益活動,形成自身資金運行的良性循環機制。基金會募集資金、運作資金的能力是保證其生存和發展的關鍵所在。基金會只有募集大量的資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會不擅募捐,很少開展有影響的公益活動,因缺乏活力而逐漸萎縮。而一些成功的基金會往往是通過樹立起良好的社會形象來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環機制。為了逐步實現這個目標,《條例》從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規定,將基金會每年的公益支出作為衡量基金會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務的重要標准,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不按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將被處罰直至予以撤銷。由此可見,只徒有虛名、不從事實際的公益活動的基金會今後很難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據和條件。
6.《條例》確立了公開、透明的原則,進一步完善監督管理機制。《條例》第5條明確「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條例》還對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等做了相應的規定。例如,《條例》明確了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在登記、日常監督和年檢等方面各自的職責,規定了各類非法活動的詳細情形和相應的法律責任。與此同時,《條例》還規定,基金會要接受年度檢查,要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基金會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之後,要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的查詢、監督;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基金會處理剩餘財產應當向社會公示等。
7.《條例》強調要在基金會內部建立規范的內部自律和約束機制。針對目前一些基金會內部規范不夠、自律機制不健全的狀況,《條例》要求基金會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各項自律制度,並從公益法人組織機構的特點出發,專門設立了基金會「組織機構」一章,明確規定了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規范了理事會的組成和議事決策程序、監事的設置和職能,制定了防止基金會內部人員與基金會公益宗旨發生利益沖突行為的規則,通過限制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數量,規定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導基金會建立自律和自身約束機制,規范基金會的行為。
8.《條例》明確稅收優惠原則,加大稅收監管力度。利用稅收手段扶持和監管基金會,對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實行稅收優惠是各國通行的做法。減稅、免稅措施構成基金會和其他組織發展的重要政策環境。我國目前在這方面還處於探索階段。為了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我國已陸續出台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對於公益事業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不過這些政策性規定還不系統,散見在多個相關文件中,在實施過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實際問題。《條例》第26條規定「基金會及捐贈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此項規定確立了稅收優惠的總原則,表明基金會、捐贈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夠依照法規享受稅收優惠。至於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相關的規定。在享受稅收優惠的同時,基金會要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接受稅務部門的監督,對有違法行為的基金會,稅務機關還可以要求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享受的稅收減免。《條例》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的肯定,鼓勵基金會的發展,加強對基金會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