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最高院答復:關於判斷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多次轉讓人民法院能否裁定變更執行主體請示的答復
關於判斷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多次轉讓人民法院能否裁定變更執行主體請示的答復(2009)執他字第1號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9)21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已經對申請執行人的資格以明確。其中第18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繼承人、權利承受人。」該條中的「權利承受人」 ,包含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承受債權的人。依法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債權的受讓人將債權再行轉讓給其他普通受讓人的,執行法院可以依據上述規定,依債權轉讓協議以及受讓人或者轉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申請執行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第三條,雖只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金融不良債權環節可以變更申請執行主體作了專門規定,但並未排除普通受讓人再行轉讓給其他普通受讓人時變更申請執行主體。此種情況下裁定變更申請執行主體, 也符合該通知及其他相關文件中關於支持金融不良債權處置工作的司法政策,但對普通受讓人不能適用訴訟費用減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債務人等專門適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債權的特殊政策規定。
Ⅱ 老人買銀行理財虧18萬被判賠償,案件中哪些信息值得關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首次發布老年人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既有財產權益糾紛,如老年人財產權保護、老年人委託理財,也有涉及人身權益的保護,如對老年人的贍養等問題。
但是,在二審判決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卻判決銀行賠償王某7萬元。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涉《資產管理合同》及《風險揭示書》等均系銀行依循的規范性文件或自身制定的格式合同,不足以作為雙方就案涉金融產品相關情況充分溝通的憑證。銀行對王某作出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為平衡型,但案涉金融產品合同中顯示的風險等級並非均為低風險,該行違反提示說明義務,未證實購買該產品與王某情況及自身意願達到充分適當匹配的程度;未能證明其已經對金融消費者的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了當面測試並向其如實告知、詳盡說明金融產品內容和主要風險因素等,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同時,王某有投資理財經驗,應當知曉簽字確認行為效力;本案投資虧損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場的正常波動,並非該行的代理行為導致,王某亦應對投資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故判決銀行賠償王某7萬元。最高院認為,明確規則尺度,保護老年人金融消費安全,本案是《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發布後首批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案件之一,首案效應突出。銀行應就投資者的年齡、投資經驗、專業能力進行審查並考慮老年消費者情況等,對老年投資者應給予特別提示,結合民商事法律、《會議紀要》精神和社會發展實際提出了金融機構提示說明義務和金融消費者注意義務等判斷標准。本案對如何為老年人提供更加合法、安全的投資理財消費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Ⅲ 金融證券
2.53億住房公積金離奇失蹤
衡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原主任被捕,湘財證券3000萬資產遭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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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於:中山商報 2005年9月23日 第 160 期 A12版 閱讀次數:1220
中山網訊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湖南省衡陽市住房公積金辦公大樓樓頂上,那排鑄有「制秦磚漢瓦靚衡州古城」的大字招牌,曾吸引了很多路人和前來咨詢辦理業務的顧客的目光。而9月上旬,當地檢察院的警車頻繁出入招牌之下,更讓這里成了市民關注的一個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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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此案的工作人員說,目前,衡陽市政府已經向湖南省高院申請財產保全,凍結了湘財證券3000萬元資產。
打單時發現公積金購買的國債已質押
2.53億元住房公積金真正出事,緣於一次財務打單。對於財政相對落後的衡陽市來說,這是一個天文數字。
據現任衡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楊輝介紹,該中心住房公積金歸集余額已達13億元,其中買國債佔四分之一左右,貸款余額達10億余元。住房公積金繳存者達21萬人,自中心成立以來,發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5億余元,已圓了4萬戶當地居民的購房夢。目前中心的資金運作方式,一是發放住房貸款,二是在保證支取的情況下,用於購買國債。
楊輝說:「今年7月中旬,工作人員去中國證券上海登記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打單時,發現國債被質押了,於是要求解除質押,但沒有得到解決。於是,我們向市政府匯報,市政府又及時向省政府作了匯報。」
劉向陽扮演了什麼角色
據記者調查,現年41歲的劉向陽,1995年從衡陽縣政府一商業部門的副局長,調任衡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支部書記、副主任。2003年9月至2004年11月,劉向陽任衡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
據了解,劉向陽在衡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近10年期間,曾到衡陽市政府駐京辦事處工作3年。劉向陽的被捕是在她離開衡陽以後,被當地檢察機關「請」回衡陽的。
一位劉向陽多年的同事為劉向陽的被捕深感惋惜。他回憶說,劉向陽平時對下屬很關心,在單位很低調。「她的工作能力很強,在單位的口碑並不差。」
盡管當地檢察機關對劉向陽的案件尚處於偵查階段,但據業內人士分析,並不能排除劉向陽是以「委託證券公司代為購買國債」的名義,把資金抽出來委託證券公司進行理財。劉和湘財證券之間有沒有其他約定,很難說。
按照我國2002年修改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城市政府直屬的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除了個人住房貸款獲得收益外,只能在提取相應的准備金的前提下,通過購買國債這一種方式保值增值,而通過證券公司委託理財獲得超額收益是絕對不允許的。
那麼,劉向陽在其中到底扮演了什麼角色?當地一位證券業內人士說,「證券公司想套出如此大額資金是不可能的,除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給予方便。」他分析,很可能是雙方達成了心照不宣的「委託理財」協議,而後利用其他渠道轉移資金。
誰為2.53億元公積金大案負責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管理委員會決策、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公積金監管屬於同級監管,由建設部門牽頭,會同財政、審計、銀行進行監督。
衡陽市審計局局長王永智說,早在湖南郴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樹彪案發以後,衡陽的審計部門神經就被觸動了。今年5月,衡陽市政府下發了有關對住房公積金的審計監管辦法,現在,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動用超過50萬元的資金,都得由審計部門同意。
「對於劉向陽案我們不是很清楚,但20多個人的管理委員會決策,實際上決不了策,也不會讓他們決策。這種管理模式還是不好。」王永智稱。
中國銀監會衡陽監管分局辦公室副主任賀嵐峰表示,今年6月10日,中國銀監會衡陽監管分局發布了第31期監管信息。這份信息稱,郴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樹彪挪用住房公積金1.2億元一案顯示,銀行機構工作職責的缺失,給極少數利用住房公積金犯罪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方便,個別銀行職員在客觀上成了犯罪的「幫凶」。
賀嵐峰表示,今後銀監部門對受託銀行未按規定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審查,對違規和可疑使用住房公積金不拒絕、不報告的,分局將依據管理許可權加大懲罰力度。
編後
近年來,住房公積金被挪用案頻頻發生。衡陽2.53億元住房公積金被違規挪用,是近1年多來,全國住房公積金風險「爆發潮」中較為慘烈的一幕。就在此案發生前,郴州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樹彪挪用1.2億元公積金豪賭事件被曝光。在今年8月的法院一審判決中,李樹彪被判死刑。
年初,河北保定市3億元住房公積金被航空證券保定營業部管理者席捲而逃。
此外,陝西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原副主任王道生、王長生等挪用貪污公積金2800多萬元。4月17日,江蘇省建設廳承認,該省有6億多元公積金國債被抵押挪用和用於委託理財,處在高危風險中……
來自建設部的統計表明,截至2004年年底,全國340多個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歸集的公積金繳存總額為7400億元,繳存余額為4893.5億元。
Ⅳ 如何理解高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解釋24條
最高法今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路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條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第十五條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七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十八條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二十條經查明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條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並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公布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8月13日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Ⅳ 瓊瑤起訴於正侵權案的案件審理
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瓊瑤起訴於正等侵權案進行宣判。陳喆(筆名瓊瑤)被認定是《梅花烙》劇本的作者及著作權人。判決要求,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電視劇《宮鎖連城》的復制、發行和傳播行為。被告余征(筆名於正)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刊登致歉聲明,向陳喆道歉,消除影響。余征及湖南經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於判決生效10日內連帶賠償陳喆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陳喆的其他訴訟請求被駁回 。
一審法院認定五名被告構成共同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一審判決後,五名被告均不服判決,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 2015年4月8日9:30,北京高院將公開審理陳喆(筆名:瓊瑤)訴余征(筆名:於正)等侵害著作權上訴案。
Ⅵ 不良資產債權轉讓是怎麼操作的
不良資產債權轉讓是項系統而復雜的工作,涉及法律法規眾多,往往看似簡單,參與操作時會發現,問題盤根錯節千頭萬緒。現將前人先輩總結的相關要領及法律條文摘錄整理,分享如下:
首先,確定債權是指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對於一般債權轉讓,合同法已有明確規定(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三條),但確定債權的轉讓及轉讓後申請強制執行權的行使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雖有發布相關通知、規定,但其僅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債權以及依法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債權的受讓人將債權另行轉讓給其他普通受讓人這兩種特殊情形進行規范,對於一般確定債權轉讓在實務中應如何操作法律及司法解釋鮮有規定。
為支持金融不良資產債權處置工作,最高院分別在05年、09年發布《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關於判斷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多次轉讓人民法院能否裁定變更執行主體請示的答復》[(2009)執他字第1號,以下簡稱「1號答復」],確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轉讓、處置不良債權或受讓人自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受讓不良債權後將該受讓債權再行轉讓時,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執行主體。
關於一般確定債權讓與中的受讓人是否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執行主體或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問題,又有如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18條第(2)項明確規定:「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2009年最高法在1號答復中規定:《執行規定》第18條第(2)項已經對申請執行人的資格予以明確。該條中的『權利承受人』,包含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承受債權的人。但因1號答復為最高院對湖北省高院關於判斷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多次轉讓人民法院能否裁定變更執行主體請示的答復,對於該答復能否適用於一般確定債權的轉讓,不同地區的法院有不同的理解。如北京高院在2013年印發《北京市法院執行工作規范》,規定債權人依法轉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的,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受讓人為申請執行人,而2014年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確認彭鵬無償受讓生效判決確認的債權後應通過債權讓與人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方式實現該債權。直至2015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34號指導案例才使這一問題得到初步規范。
「34號指導」重點在於,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在進入執行程序前合法轉讓債權的,債權受讓人即權利承受人可以作為申請執行人直接申請執行,無需執行法院作出變更申請執行人的裁定。
其次,債權人履行告知義務也尤為關鍵。摘抄歸納幾種常用告知方式利弊,供參考:
1、債權人(轉讓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債權轉讓協議,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書中簽字或蓋章,可視為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
2、口頭、書面通知
鑒於債權轉讓口頭通知證據不易保留,一旦發生糾紛取證較為困難,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為妥。
3、郵寄通知
債權轉讓人或受讓人選擇郵寄方式通知債務人時,應注意以下幾點:a.選擇EMS郵政速遞並准確填寫郵件收件人、聯系方式、公司名稱及地址;b.郵件內件品名填寫「債權轉讓通知書」,並准確反映債權轉讓的內容和具體的受讓人;c.要求郵政公司加蓋投遞日期的圓章;d.保留郵寄送達的回執證明,若回執顯示拒收退回,聯系郵政公司及投遞員取得相關情況說明並加蓋郵政公司公章,說明中要詳細陳述攬投員曾經撥打郵件標注的收件人電話聯系機主,機主拒收或有其他情形。
4、公證通知
雖然書面送達並取得回執是最佳送達方式,但如果債務人拒絕簽收,送達人也無法證明其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因此建議通過公證機關送達的方式通知,如果債務人拒絕簽收債權轉讓通知,公證機關可以留置並在公證書上記錄送達情況,法院會認可該送達的效力。
5、公告通知
當債務人「玩失蹤」下落不明、債權轉讓無法通知時,債權人能否通過「公告」送達要視債權的性質而定。若為金融不良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視為履行通知義務。對於普通確定債權,最高院在1號答復中明確:普通受讓人不能適用訴訟費減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債務人等專門適用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債權的特殊政策規定。
最後,關於轉讓協議的幾點建議:
1、《債權轉讓協議》應寫清確定債權轉讓之標的債權數額,若生效判決或裁決未明確違約金、利息等的具體數額(如判決中確定利息、違約金應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應在協議中對判決或裁決的相關具體內容進行確認;
2、若確定債權之上設有擔保權益,應明確該擔保權益是否一同移轉;
3、應確定債權文件原件保管主體及移交時間;
4、應明確債權轉讓通知方式及通知義務的主體,以及負有通知義務的一方未履行該項義務時應負擔何種不利的法律後果;
5、應明確債權轉讓方與受讓方的權利義務,如轉讓方應保證其有權處分標的債權、債權轉讓後債務人繼續對原債權人履行義務時應如何處理等。
6、為保證債權轉讓的確定有效,維護各方利益,建議對《債轉轉讓文書》進行公證。
Ⅶ 金融法院成立了嗎
8月21日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今天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及該院中英文官方網站同時上線。
上海金融法院官方網站分中英文版,全方位公開上海金融法院各項工作情況。英文網站參照國外法院網站模式設計,重點介紹上海金融審判情況,向國際社會展示中國良好的金融法治環境。
上海金融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趙紅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轄范圍為上海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證券、期貨、信託等金融民商事糾紛,以金融機構為債務人的破產糾紛,以上海市轄區內金融監管機構為被告的涉金融行政案件,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等。上海金融法院審理對上海市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當事人對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由上海市高院審理。
目前,經上海一中院、二中院金融審判庭整體劃轉和上海全市法院公開選調,該院在編幹警共計66名。其中,28名入額法官可謂是一支「精銳部隊」,碩士學位以上的法官有26人,博士佔6人。
Ⅷ 高院審理房屋糾紛16條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統一裁判尺度,平等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1、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應當依法保護合法借貸,制裁和防範規避金融監管、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保障融資渠道暢通,促進信貸市場多元結構的形成,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對民間借貸行為的引導和規范作用,引導市場主體守法誠信。
2、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或者自然人相互之間的借貸糾紛,應當作為民間借貸糾紛受理,並適用本指導意見的規定。經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擔保、典當、融資、租賃、基金等金融業務的企業法人機構發放貸款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指導意見。
因非法集資等原因被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為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借貸糾紛,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但對非法金融機構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被取締後,因清退發生的糾紛,協商不成訴至人民法院的,應當受理。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涉及的民間借貸糾紛,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3、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糾紛的當事人以借款合同載明的合同簽訂方為原告和被告。沒有簽訂書面借款合同的,以其他債權憑證載明的出借人、借款人為原告和被告,本意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對於共同債權人為兩人以上的借貸糾紛,僅一人或部分出借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出借人參加訴訟,但明確放棄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棄債權的其他出借人對借款人另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對於共同債務人為兩人以上的借貸糾紛,出借人僅起訴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5、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簽訂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應當列個人為當事人;企業法定代表人以企業名義簽訂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應當列企業為當事人。
6、夫妻一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夫妻雙方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7、原告僅依據借條提起訴訟,被告辯稱借條上的簽名或蓋章虛假,在原、被告均不申請鑒定的情況下,由原告承擔申請鑒定的責任。原告申請鑒定的,被告應當提供筆跡或公章比對的樣本,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借條上的簽名或蓋章是真實的。
8、對於標的額較大的案件,出借人應舉證證明支付方式。出借人陳述支付方式為現金交付的,人民法院應根據當事人陳述、現金交付金額、出借人支付能力、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審查判斷。
9、出借人僅依據金融機構劃款憑證提起訴訟,借款人辯稱劃款系出借人償還雙方以前的借款並且借條已經滅失,借款關系成立的舉證責任由出借人承擔。
10、出借人僅依據借據提起訴訟,如果借款人對借據的效力、金額等提出抗辯並有證據證明存在買賣、承攬、居間等基礎法律關系的,應當對基礎法律關系進行審理;如果借款人對借據沒有異議的,可以不審查基礎法律關系。
11、借款人已經按約支付完畢借款本息後,又以約定的利率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未按約支付完畢借款本金的,在審理過程中請求將已經支付的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沖抵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2、對於利息支付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已經支付的利息不得要求返還。
借貸雙方對利息支付雖有約定,但對利率約定發生爭議的,可以參照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13、出借人根據約定將利息計入本金請求借款人支付復利的,只要約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4、出借人根據約定同時主張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只要逾期利息、違約金之和不超過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計算出的利息,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5、出借人雖然在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逾期利息的計算標准,但是向借款人主張逾期利息的,如果借款合同中對利率有約定,可在該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0%主張逾期利息,但上浮後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如果借款合同中對利息支付沒有約定或約定了利息但對利率約定不明的,可以在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基礎上上浮30%主張逾期利息。
約定了還款期限的,從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逾期利息;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債權人可以催告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從合理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逾期利息。
16、出借人依據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提起訴訟,從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出借人依據未註明還款期限的欠條提起訴訟,從出具欠條的第二天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但名為欠條,實為借條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17、出借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發出催收通知,借款人在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應視為對原債權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應受法律保護。
18、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借貸雙方當事人本人到庭參加訴訟,查明借款的原因、用途、金額、支付方式、高利貸等事實。
19、對於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轉貸等刑事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人民法院繼續審理。裁定駁回起訴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又撤銷案件的以及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不構成犯罪的,出借人再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0、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