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最新宗族理事會由幾個職稱構成
理事會章程(樣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在新農村建設工作中,自始至終體現村民的主體地位,發揮其主體作用,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目標,有效推動新農村建設「五新一好」進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新農村建設理事會按照「兩委組織領導、自然村為單元、堅持因事而立、村民選舉產生、自願義務擔任、遵守法律法規、民主管理事務」的要求開展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新農村建設理事會以自然村為單位設立理事會。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理事3—5人。
第三章 選舉辦法
第四條 理事會由農村老黨員、村民代表、離退休幹部、德高望重的宗族前輩、社會能人等人員組成,以「五老」和青年能人為主體。
第五條 理事會成員的具體條件和要求
(1)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較高;
(2)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有一定的文化素養;
(3)公道正派,樂於奉獻,熱心公益事業;
(4)在群眾中有威信、有群眾工作經驗。
第六條 新農村建設理事會由本村(自然村)有選舉資格的村民通過選舉產生。
第七條 選舉
1、選舉在村黨支部、村委會的主持下進行。
2、選舉程序:
(1)提名候選人。由本村(自然村)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黨員、「五老」人員、社會能人出席的會議提名產生。提名候選人差額2—3名,提名候選人名單在全村(自然村)榜示。
(2)審查確定正式候選人。將提名候選人交本村(自然村)戶長會投票初選確定,正式候選人差額1名,正式候選人名單在全村(自然村)榜示。
(3)選舉產生正式理事。候選人交全村(自然村)村民無記名投票,按「雙過半」原則選舉產生正式理事,通過理事成員會議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在全村(自然村)榜示。
(4)理事在任期內改選,可按本程序進行。
第四章 工作職責
第八條 組織搞好新村鎮規劃建設工作。
1、組織搞好本村(自然村)「三清六改」工作。
2、建立健全本村(自然村)農戶住宅情況檔案,並實行動態管理。
3、搞好本村(自然村)村莊建設長遠規劃。
4、搞好新村規劃點土地、老宅基地的有序流轉和拆舊建新,組織清理和杜絕一戶多宅現象。
5、組織實施新村規劃點建設,包括配套的路面硬化、環境美化、畜禽圈養區規劃建設,公廁、垃圾池建設等。
第九條 創建社區服務中心。
1、每個村(自然村)建好1個功能齊全的社區服務中心,逐步完善社區服務中心商店、醫療所、幼兒園等活動場所建設;
2、建立健全各項活動制度,把社區建成群眾活動、娛樂、聚會的中心。
第十條 環境衛生的日常管理。
1、建立本村(自然村)農戶輪值制度,搞好社區內的日常衛生管理;
2、籌措資金定期清掃公廁和垃圾池、道路等公共場所;
3、制定並宣傳本村(自然村)衛生文明公約。
第十一條 組織農戶開展創評活動。
1、組織開展本村(自然村)「文明信用農戶」、「五好文明家庭」、文明新風「四進農家」等創評活動;
2、組建「禁賭協會」、「糾紛調處協會」、「紅白理事會」等,並制訂專門章程,發揮積極作用;
3、制定本村(自然村)村規民約,檢查並督促村民遵照執行。
第十二條 開展農民知識化工程培訓工作。
積極開展宣傳發動工作,配合各級政府落實農業實用技術、職業技能培訓任務。
第十三條 培育、組建、規劃新經濟組織。
根據本村(自然村)的實際情況,立足培育新產業、壯大支柱產業組建和規劃新經濟組織。
第十四條 監督、評議村班子
1、參與村委會公共事務的管理;
2、配合村民代表監督執行村務公開制度;
3、參與配合民主評議村幹部活動。
第五章 財務管理和資金籌集
第十五條 財務管理。理事會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管理。本村(自然村)新村規劃、「空心村」改造等新農村建設事務由理事會集體討論研究決定,財務收支向全村(自然村)村民公開。理事會的日常財務管理由理事長一支筆審批,設會計和出納。
第十六條 理事會可以開展村(自然村)內外的募捐活動等方式籌備資金,用於完善和建設公共設施,創辦經濟實體或引進龍頭企業培育、帶動新產業。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管理
為確保章程的實施,成立由村黨支部、村委會成員、村民小組長和村民代表組成的監督檢查小組,村黨支部書記或村委會主任兼任組長,具體負責檢查、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帳目實行定期公開,並接受監督檢查小組、全體村民的監督。
第十九條 本章程自村民會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❷ 家族基金會章程
任氏家族基金會章程是任氏家族基金會的章程。❸ 宗親理事會需要政府批准嗎
宗親理事會是不需要政府批準的。
❹ 關於家族基金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廣東省志願者事業發展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廣東省。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傳播志願服務理念,弘揚志願服務精神,提高志願服務水平,推動志願者事業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廣東省委。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廣州市寺貝通津1號大院。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籌集資金,接受捐贈;
(二)管理基金,運作基金;
(三)資助志願服務項目、志願文化培育、志願理念宣傳、志願者事業研究、志願服務推廣;
(四)資助志願者培訓、志願者表彰、志願者權益保障等;
(五)資助其他與志願者事業發展有關的項目。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3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志願者事業,且有相當社會影響力的社會活動家、企業家;
(二)為廣東志願者事業做出過重要貢獻;
(三)社會公益事業和志願服務方面的知名專家學者;
(四)本會基金的主要貢獻者。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的權利:
(一)選舉和被選舉為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權利;
(二)表決權;
(三)建議權和批評權;
(四)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理事的義務:
(一)履行章程的義務;
(二)執行決議的義務;
(三)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
(四)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 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志願服務項目、志願文化培育、志願理念宣傳、志願者事業研究、志願服務推廣;
(二)資助志願者培訓、志願者表彰、志願者權益保障等;
(三)資助其他與志願者事業發展有關的項目。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重大募捐活動:
(一)有重大影響的募捐活動;
(二)一次性捐贈現金50萬以上,或實物100萬以上,或分期捐贈現金100萬以上的活動;
重大投資活動:
(一)超過100萬的投資項目;
(二)理事會認為屬於重大投資的項目。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在廣東省青年志願者協會設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
(二)在省財政設專戶管理使用,用於本基金會宗旨、業務范圍的公益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❺ 法律允許成立宗親基金會嗎
在我國目前的法律制度下,真正意義上,以家族傳承為宗旨的家族基金會尚無法創設。就現實而言,人們常常把那些由個人捐資設立,用於公益事業的基金會也叫做家族基金會。
然而,即便這種基金會恐怕也只能叫做家庭基金會,而不是家族基金會。因為這些基金會僅僅為某個人,或某個小家庭把控,而不是整個家族集體性控制。
❻ 宗親基金理事群改什麼稱呼
可以改成以私約宗族的名稱,如某地某姓的基金。
❼ 姓氏宗族理事會集資合法嗎
合法,它是家族內部集資,用於家族事項,是完全合法的。
一般的非法集資,是指那一些企業有償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的行為。由於這些集業為了集資出較高的利息,就形成了非法吸儲。而且他們由於利息較高,不只難以還本付息,還會給金融市場造成混亂,所以非金融業集有償集資是非法的。
有償集資實質是非法攬儲,這屬於金融業務,要進行這樣的業務,必須有金融機構設立許可證,遵守國家銀行法的規定,利息要按法定利息執行,要有法定的注冊資金和上解存款保證金,這都是出於公眾的資金安全考慮。
非法集資由於不受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監管,他們的資金使用不公開,可能屆時無法歸還公眾資金引發社會問題,所以國家對非法集資嚴厲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