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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基金會工作人員

發布時間:2021-04-07 19:10:17

A. 法律援助的承辦人員有哪些義務和權利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的權利義務包括:
第三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持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當事人的委託書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收集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證據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查閱有關的案卷或者庭審材料。

第三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堅持非法要求、故意隱瞞重大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嚴重違反委託合同約定義務的當事人,可以拒絕為其代理或者解除委託關系。
第三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執業中發現本地區政府機關、村民(居民)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方面存在問題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議。
第三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應聘執業期間,有權獲得執業所需的工作條件,有權參加政治學習和業務培訓,有權參與所務民主管理,有權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侵犯其執業權利的行為,可以請求司法行政機關、有關司法機關或者基層法律服務行業協會組織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嚴格依法辦事,自覺維護法律尊嚴與社會正義。
第三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盡職盡責,努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接受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遵守由基層法律服務所統一收案、統一委派、統一收費的規定。
第四十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第四十一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執法活動的有關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離任後二年內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的訴訟案件的代理人。
第四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務工作人員,同業互助,公平競爭,共同提高執業水平。
第四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愛崗敬業、堅持原則、誠實守信、舉止文明、廉潔自律,自覺維護執業聲譽和社會形象。
第四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勤奮學習,加強職業修養,積極參加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業務培訓和進修,不斷提高專業水平和服務技能。

B. 簡述法律援助的具體實施人員有哪些

法律援助是指國家為了保障社會成員都可能實現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對某些經濟困難和特殊案件的受援人給予義務提供法律幫助的一種法律救濟制度,它是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具體的法律援助需要通過下列人員或組織來具體實現。
1、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是實施法律援助的專職管理人員
法律援助機構是各省市及各區、縣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及實施本地區法律援助工作的機構,統稱為「法律援助中心」。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21條的規定,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職能是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2、律師是法律援助重要的實施主體
律師是熟悉法律、具有律師資格和執業證書的專業法律工作者,具有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熟悉法律程序,在訴訟方面享有更多的訴訟權利,在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方面有非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所無法比擬的優勢。我國相關立法不斷強化將法律援助作為律師的一種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24條規定:「律師必須按國家的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盡職盡責,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條例》第6條規定:「律師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在2003年9月12日《司法部關於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中規定:「要督促律師切實履行法定義務。律師應當依據《條例》第6條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律師每年義務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數量由(區、市)司法廳(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要積極探索律師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新方式和新途徑,使所有的律師都普遍履行義務。」在各地關於規范法律援助的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等立法中,大都規定了律師法律援助義務的內容。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作為法律援助主體的律師主要包括法律援助機構專職律師和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事務所律師。律師在實施法律援助時,相關法律援助機構應依法給予其一定量的辦案補貼,這種補貼不是勞動報酬,而是辦案成本支出。
3、高校學生志願者是法律援助的一支生力軍
高校學生參與法律援助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首先,有效緩解法律援助供需矛盾。我國法律援助制度面臨著十分突出的供需矛盾。由於法律援助人才供給不足,我國約有四分之三應援助的案件未得到援助。其次,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鍛煉他們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法律援助的主要對象是貧者、弱者和殘疾者,法律援助工作洋溢著濃厚的人道主義精神。大學生參加法律援助工作就能直接面對這些社會問題,了解群眾疾苦並在提供法律援助過程中增強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自1994年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實施以來,各地高校積極組織大學生參與,利用學生所學服務社會,取得了明顯的成績。
4、民間法律援助組織是法律援助實施主體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除了國家法律援助之外,民間法律援助組織在法律援助中也正在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民間法律援助組織是由能夠提供法律服務的單位或熱心公民組成,如在法學研究部門、民主黨派中設立的此類團體。這類團體在業務上受司法部門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但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不享受政府的財政撥款和司法行政機關的資助。它無償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是目前法律援助實施主體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此外,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採用鼓勵、聲援等手段支持受損害單位或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對當事人予以「精神法律援助」的上述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也理所當然地屬於法律援助社會主體的一部分。在實踐中,此類法律主體通常表現為工會、婦聯、共青團、消協、街道辦等團體和單位。
5、基層法律工作者是現階段我國法律援助實施主體的一員
基層法律工作者承擔法律援助是在特殊歷史條件下形成的。這只隊伍立足基層,方便及時地為社會提供各種形式的法律幫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實踐中承辦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少地方立法都規定其負有法律援助職責。
6、其他法律工作者是法律援助實施主體的補充
在實踐中,這部分人員最主要是婦聯、殘聯、經過司法行政部門批準的其他社會法律咨詢機構的工作人員,還包括有許多考取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務資格的人員並沒有從事律師職業,而是仍然從事自己原來的工作,這些人員是利用自身資源為前提的,是現階段我國法律援助資源不足的一種補充。
總之,在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指導、協調下,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律師、大學生法律援助志願者、民間法律援助組織、基層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法律援助人員形成了一個有機整體,為需要者提供法律援助。

C. 被指派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員,可以不參加嗎


1、法律援助的錢是由政府出的。

2、律師提供法律援助,可以享有政府提供的補貼。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二條 對下列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一)盲、聾、啞人;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經委託辯護人;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

(五)有必要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條例》

第三條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3)法律援助基金會工作人員擴展閱讀

《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四條公民就本條例第十條所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

(一)請求國家賠償的,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向提供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向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向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五)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向被請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請由看守所在24小時內轉交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協助提供。

第十六條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之間發生訴訟或者因其他利益糾紛需要法律援助的,由與該爭議事項無利害關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



D. 在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工作好不好

現在這個年代有工作就是好的了,就不要挑剔了。

E. 法律援助中心科員工作

法律援助中心的科員,有法律資格證的,可以辦法律援助律師證(屬於公職律師),主要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代理參與訴訟,權利和程序與社會律師一樣),當然許多地方的法援律師也代理社會案件收取費用,前提是單位沒有明令禁止(一般是默許的,補貼下收入)。

F. 法律援助管理人員和法律援助服務人員的特徵區別是什麼

我是做法律援助的,按我自己的理解,主要區別就是服務對象的不一樣,法律援助管理人員主要面對的律師、法律援助工作者和其它法律援助服務人員,而法律援助服人員主要是面對群眾,法律援助申請人員和受援人。工作職責也不一樣,管理人員主要職責是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地區的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並對法律援助各項工作的開展情況、案件質量、人員服務水平進行監督,並負責各法律援助機構的組織、人員建設,是工作規則的制定者。法律服務人員主要職責是服務群眾,是法律援助各項工作具體實施者,受法律援助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

G. 法律援助的具體實施人員有哪些

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是實施法律援助的專職管理人員。

H. 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員和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的工作職責的區別

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是司法局下屬的一個部門,是政府機構,是國家撥款設立的,專門為需要律師服務但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弱勢群體及其法律規定必須有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而自己又沒有聘請律師的特定人員(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死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等人員)提供無償法律服務,而設立的一種專門的法律服務機構。工作人員是律師。律師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被授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律師的服務對象是整個社會,沒有特定對象。
《律師法》規定的律師職責主要有以下條款:
第二十九條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託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託的許可權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基層法律服務所是依據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號)在鄉鎮和城市街道設立的法律服務組織,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
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一)有規范的名稱和章程;(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規定條
件、能夠專職從業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三)有固定的執業場所和必要的開辦資金。其工作人員相對律師事務所而言,是法律工作者,沒有律師。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三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職責是依據司法部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執業要求,開展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

I. 我國法律援助機構人員是如何構成的 這種構成有哪些現實的考慮

法律援助是指國家為了保障社會成員都可能實現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對某些經濟困難和特殊案件的受援人給予義務提供法律幫助的一種法律救濟制度,它是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具體的法律援助需要通過下列人員或組織來具體實現。
1、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是實施法律援助的專職管理人員
法律援助機構是各省市及各區、縣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及實施本地區法律援助工作的機構,統稱為「法律援助中心」。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21條的規定,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職能是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2、律師是法律援助重要的實施主體
律師是熟悉法律、具有律師資格和執業證書的專業法律工作者,具有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熟悉法律程序,在訴訟方面享有更多的訴訟權利,在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方面有非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所無法比擬的優勢。我國相關立法不斷強化將法律援助作為律師的一種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24條規定:「律師必須按國家的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盡職盡責,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條例》第6條規定:「律師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在2003年9月12日《司法部關於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中規定:「要督促律師切實履行法定義務。律師應當依據《條例》第6條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律師每年義務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數量由(區、市)司法廳(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要積極探索律師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新方式和新途徑,使所有的律師都普遍履行義務。」在各地關於規范法律援助的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等立法中,大都規定了律師法律援助義務的內容。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作為法律援助主體的律師主要包括法律援助機構專職律師和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事務所律師。律師在實施法律援助時,相關法律援助機構應依法給予其一定量的辦案補貼,這種補貼不是勞動報酬,而是辦案成本支出。
3、高校學生志願者是法律援助的一支生力軍
高校學生參與法律援助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首先,有效緩解法律援助供需矛盾。我國法律援助制度面臨著十分突出的供需矛盾。由於法律援助人才供給不足,我國約有四分之三應援助的案件未得到援助。其次,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鍛煉他們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法律援助的主要對象是貧者、弱者和殘疾者,法律援助工作洋溢著濃厚的人道主義精神。大學生參加法律援助工作就能直接面對這些社會問題,了解群眾疾苦並在提供法律援助過程中增強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自1994年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實施以來,各地高校積極組織大學生參與,利用學生所學服務社會,取得了明顯的成績。
4、民間法律援助組織是法律援助實施主體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除了國家法律援助之外,民間法律援助組織在法律援助中也正在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民間法律援助組織是由能夠提供法律服務的單位或熱心公民組成,如在法學研究部門、民主黨派中設立的此類團體。這類團體在業務上受司法部門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但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不享受政府的財政撥款和司法行政機關的資助。它無償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是目前法律援助實施主體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此外,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採用鼓勵、聲援等手段支持受損害單位或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對當事人予以「精神法律援助」的上述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也理所當然地屬於法律援助社會主體的一部分。在實踐中,此類法律主體通常表現為工會、婦聯、共青團、消協、街道辦等團體和單位。
5、基層法律工作者是現階段我國法律援助實施主體的一員
基層法律工作者承擔法律援助是在特殊歷史條件下形成的。這只隊伍立足基層,方便及時地為社會提供各種形式的法律幫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實踐中承辦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少地方立法都規定其負有法律援助職責。
6、其他法律工作者是法律援助實施主體的補充
在實踐中,這部分人員最主要是婦聯、殘聯、經過司法行政部門批準的其他社會法律咨詢機構的工作人員,還包括有許多考取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務資格的人員並沒有從事律師職業,而是仍然從事自己原來的工作,這些人員是利用自身資源為前提的,是現階段我國法律援助資源不足的一種補充。
總之,在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指導、協調下,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律師、大學生法律援助志願者、民間法律援助組織、基層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法律援助人員形成了一個有機整體,

J.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 屬於什麼級別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是經國務院批准,於1997年在民政部依法登記成立的公募基金回會,是目前我國答唯一一家致力於發展法律援助事業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的宗旨是保障全體公民享受平等的司法保護,維護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任務是募集法律援助資金,為實施法律援助提供物質支持,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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