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貴州省范圍內有多少家公募基金會
酷就行,范圍內總共有25家公募基金會
B. 我國目前有公募期貨基金嗎
樓主您好,沒有期貨類的公募基金。相信以後會有的,希望幫到樓主,謝謝。
C. 在我國,公募基金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公募基金的起源 是1998年3月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在1997年1O月的出台,標志著中國證券投資基金進入規范發展階段。該暫行辦法對證券投資基金的設立、募集與交易,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投資運作與管理等都做出了明確的規范。1998年3月,金泰、開元證券投資基金的設立,標志著規范的證券投資基金開始成為中國基金業的主導方向。2001年華安創新投資基金作為第一隻開放式基金,成為中國基金業發展的又一個階段性標志。與此同時,對原有投資基金清理、改制和擴募的工作也在不斷進行之中,其中部分已達到規范化的要求,重新掛牌為新的證券投資基金。
中國的投資基金起步於1991年,並從1997年10月《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逐漸完善,從200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又講基金業推向一個新的階段。
1991年10月,在中國證券市場剛剛起步時,「武漢證券投資基金」和「深圳南山風險投資基金」分別由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和深圳南山風險區政府批准成立,成為第一批投資基金。
此後僅於1992年就有37家投資基金經各級人民銀行或其他機構批准發行。1992年11月,我國國內第一家比較規范的投資基金———淄博鄉鎮企業投資基金(「淄博基鑫」)正式設立。該基金為公司型封閉式基金,募集資金1億元人民幣,並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於1993年8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是第一隻上市交易的投資基金。淄博基金的設立揭開了投資基金業發展的序幕。並在1993年上半年引發了短暫的中國投資基金發展的熱潮。1993年初,建業、金龍、寶鼎三隻教育基金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在上海發行,共募集資金3億元,並於當年底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基金發展過程中的不規范性和積累的其他問題逐步暴露出來,多數基金的資產狀況趨於惡化。直到1997年10月《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出台。
D. 我國境內全部機構管理的公募基金資產凈值合計有多少
從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所公布的最新數據中可以知道,目前來看,在我國境內是一共有149家基金管理公司的,在這其中,有44家中外合資公司和105家內資公司,全部機構管理的公募基金資產凈值一共是16.9萬億元,半年增幅了14.47%。
截止到8月14日之時,新發基金規模已經達到了1.78萬億元,已經超過了2019年全年的1.43萬億元了。自今年以來,所新成立的50億元以上的基金數量是有106隻的,它們的合計規模已經快要接近1萬億元了。
此前,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以及國家外匯局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的文件,在這其中就明確提到了 “不得自行編發或者是轉載沒有經過相關金融產品或者金融服務經營者所審核的營銷宣傳信息”“也不得以欺詐或者引人誤解的方式對金融產品或者金融服務來進行營銷宣傳的活動的”。
E. 中國的公募基金發展史
1.我國基金業發展14年,基金市場份額呈現階梯型增長態勢:第一階段是1998年到2000年,由於市場品種僅限於封閉式基金,基金規模很小,三年的基金份額分別為100億、500億、610億.第二階段是2001年,由於引入了開放式基金,基金規模有所擴大,達到809億。第三階段是2002年至2003年,基金規模高速增長,2003年擴張規模達到了頂峰。其1633億的市場規模比2002年增加了一倍多。2004年至至2005年10月20日,由於市場調整等因素的影響,基金發行規模波動發展。我國基金市場上共有封閉式基金54隻,開放式基金159隻,基金份額3200億。2005年-2007年,基金凈值狂飆至3.2萬億。2007年至今,由於股市一直低迷,基金凈值跌至2萬億附近。
2.2013年4月23日結束披露的一季報顯示,截至2013年3月末,至少有6隻公募基金期末持有股指期貨合約,其中,國泰保本混合基金一家就持有IF1304合約207張,市值超過1.55億元,對沖其期末股票市值達70%以上。
這意味著,國內基金在股指期貨領域上已開始告別小打小鬧的歷史格局,逐步接軌海外大型資產管理公司採用的「股票多頭持有+股指動態期貨對沖」策略。繼近年理財產品多元化、工具化的革新之後,主動型股票基金的求新求變、嫁接對沖策略,或許將探尋出一條絕對收益的投資新路。
F. 公募基金會都有哪些
壹基金(李連傑發起的)
中國癌症基金會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
中國電影基金會
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
中國古生物化石保護基金會
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
中國扶貧基金會
等等。
是在民政部申請公募基金會。
G. 當前我國公募基金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公募基金由於流動性風險高,投資品種受局限,基金產品缺乏創新。一方面,基金業的高速發展及政策面的放寬鼓勵了基金產品的創新,各基金公司競相推出新產品以吸引投資者注意,從銷售情況看,投資者對於基金創新的認同也明顯高於缺乏創新的基金產品;
另一方面,由於諸如社保基金等機構投資者以及個人投資者對於安全性和風險性的要求,低風險產品受到了普遍青睞,促使基金公司注重了對於保本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類產品的開發。但是相對於國外成熟的基金市場,中國的基金市場仍存在著基金持股雷同、新募基金的特色不夠鮮明、品種不夠豐富等問題。
H. 我國的紅十字會等公募基金組織的企業產權性質是什麼是民營的
紅十字會原來是一個社會組織,但是因為其公益性質以及與政府的緊密聯系,現在很多區域內紅十字會逐漸成為了一個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構。公募基金組織的基金來源於社會,當然也包括政府。由於其資金應用的方向的公益性,必須由政府部門參與進來。
李連傑的壹基金是他個人成立的基金會,轉成公募後應當仍然屬於民營性質,不屬於政府所有。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I. 請問我國各類基金會最早從哪一年開始
淺議我國基金會管理條例
莫紀宏
一、我國基金會立法的歷史演變
1988年,國務院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是我國第一部關於基金會的立法。該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基金會是指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是社會法人團體。該管理辦法第一次通過立法的形式明確了基金會的法律性質和法律地位。1989年,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再次確認了基金會作為社會團體的法律性質和法律地位。1999年以前,我國對基金會的登記管理主要依據上述兩項法規,實行業務主管單位、人民銀行和民政部門三方負責的管理體制,即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和民政部門登記注冊。實際上是把基金會視為金融機構或准金融機構。
十多年來,《基金會管理辦法》對於規范基金會的行為,促進基金會的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這個辦法對基金會的組織形式、內部決策程序、財務會計制度、資產使用管理、社會監管機制等許多環節未作規定,其它一些規定內容也都打上了當時經濟體制的烙印,不完全符合基金會作為獨立法人應當具有的法律地位。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基金會管理辦法》已經不適應基金會發展和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與此同時,基金會的管理體制也發生了變化。1999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不再參與對基金會的管理,基金會的登記管理統一歸口民政部門。《基金會管理辦法》中確定的基金會的管理體制不再予以適用,民政部門不能依據《基金會管理辦法》繼續登記注冊基金會。基於以上原因,從2000年開始,民政部開始對《基金會管理辦法》進行全面修訂,多次召開座談會和專題研討會,經過反復論證,借鑒和吸取其他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方面的有益經驗,幾易其稿。經過一系列的充分准備,《基金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終於於2004年6月正式頒布實施。
二、基金會管理條例的主要特徵
《條例》共設7章48條。與1988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相比,《條例》不僅內容更加豐富,而且體系更加完整,可以說是對基金會登記管理法規的一次重新起草。《條例》至始至終貫穿了重培育發展,以規范管理促進基金會健康發展的指導原則。在這一指導原則下,《條例》著重體現了以下八個方面的重要特徵。
1.《條例》明確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強調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會的本質特徵,是基金會設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會的公益性,是《條例》的根本任務。公益組織的受益對象通常為不特定的個人和群體,任何個人或群體只要符合其宗旨和業務范圍要求,都可接受其資助。基金會的基金來源於社會,服務於社會,為了實現這個目的,《條例》作了許多明確規定。如將基金會定義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強調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使基金會與其他管理信託投資基金、以營利為目的的基金管理組織以及其他民間互益組織區別開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決定了其財產必須用於公益目的,也必須受到保護。《條例》第27條第1款規定:「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第33條又規定:「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該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2.《條例》確立了分類管理的原則,鼓勵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參與公益事業。《條例》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即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目前我國已登記的基金會大都是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即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兩類,增設了非公募基金會這個新種類。允許以企業和個人的名義命名非公募基金會;對於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允許捐贈人的親屬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內在理事會擔任職務。根據國外的經驗,非公募基金會是一種引導個人和組織的財產流向社會,特別是流向弱勢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會財富實現再分配的一種途徑,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企業和個人的捐贈積極性,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從事公益事業,使公益事業的資金來源多渠道。對於非公募基金會,《條例》規定,國家應當採取扶持鼓勵的政策,在基金會的名稱、登記條件、資金使用等方面的規定相對比較寬松。為了規范面向公眾開展的募捐活動,保護愛心資源,減輕公眾負擔,維護社會平穩安定,對公募基金會的行為管理則相對嚴格。
3.《條例》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基金會法律規定的管理范圍。《條例》適應涉外民間組織管理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管理法律框架,依法進行登記管理。《條例》對基金會的設立主體沒有做國別、境內外限制。允許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在華設立基金會,允許境外基金會在我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鼓勵境外資金進入境內開展公益活動。這些規定,既解決了涉外基金會的設立和管理問題,為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爭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為今後進一步修改出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確定涉外民間組織的設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問題,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實踐探索。
《條例》將境外基金會在華活動的管理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的管理框架,規定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我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我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我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考慮到我國是發展我國家,公益負擔重,募捐資源有限,《條例》還要求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得在我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4.《條例》對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開放性規定。基金會的保值增值,是基金會運作的重點。規定得過嚴,基金會缺乏活力;規定得過松,基金會保值增值風險增大,這是一個很難把握的政策兩難問題。基金會的情況千差萬別,具體保值增值規定很難適應每個基金會。因此,《條例》按國際慣例制定規則,不對基金會的保值增值行為做具體要求,只做了原則的、開放性規定,力圖通過社會監督、內部監督來解決對基金會投資行為的約束,同時增加了「失誤賠償」的條款。規定因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財產損失的,參加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保障基金會對投資行為慎重行事。
5.《條例》鼓勵基金會募集資金,從事公益活動,形成自身資金運行的良性循環機制。基金會募集資金、運作資金的能力是保證其生存和發展的關鍵所在。基金會只有募集大量的資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會不擅募捐,很少開展有影響的公益活動,因缺乏活力而逐漸萎縮。而一些成功的基金會往往是通過樹立起良好的社會形象來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環機制。為了逐步實現這個目標,《條例》從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規定,將基金會每年的公益支出作為衡量基金會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務的重要標准,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不按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將被處罰直至予以撤銷。由此可見,只徒有虛名、不從事實際的公益活動的基金會今後很難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據和條件。
6.《條例》確立了公開、透明的原則,進一步完善監督管理機制。《條例》第5條明確「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條例》還對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等做了相應的規定。例如,《條例》明確了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在登記、日常監督和年檢等方面各自的職責,規定了各類非法活動的詳細情形和相應的法律責任。與此同時,《條例》還規定,基金會要接受年度檢查,要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基金會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之後,要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的查詢、監督;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基金會處理剩餘財產應當向社會公示等。
7.《條例》強調要在基金會內部建立規范的內部自律和約束機制。針對目前一些基金會內部規范不夠、自律機制不健全的狀況,《條例》要求基金會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各項自律制度,並從公益法人組織機構的特點出發,專門設立了基金會「組織機構」一章,明確規定了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規范了理事會的組成和議事決策程序、監事的設置和職能,制定了防止基金會內部人員與基金會公益宗旨發生利益沖突行為的規則,通過限制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數量,規定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導基金會建立自律和自身約束機制,規范基金會的行為。
8.《條例》明確稅收優惠原則,加大稅收監管力度。利用稅收手段扶持和監管基金會,對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實行稅收優惠是各國通行的做法。減稅、免稅措施構成基金會和其他組織發展的重要政策環境。我國目前在這方面還處於探索階段。為了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我國已陸續出台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對於公益事業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不過這些政策性規定還不系統,散見在多個相關文件中,在實施過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實際問題。《條例》第26條規定「基金會及捐贈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此項規定確立了稅收優惠的總原則,表明基金會、捐贈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夠依照法規享受稅收優惠。至於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相關的規定。在享受稅收優惠的同時,基金會要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接受稅務部門的監督,對有違法行為的基金會,稅務機關還可以要求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享受的稅收減免。《條例》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的肯定,鼓勵基金會的發展,加強對基金會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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