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
英文譯名:CHINESE LANGUAGE EDUCATION FUNDATION,縮寫:CLEF。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地區。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是:弘揚中華文化,促進華文教育事業發展,加強中外文化交流。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來源於國家財政撥款和社會募捐。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外大街35號。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資助境內外開展與華文教育相關的項目,如教材開發、教師培訓、華裔青少年夏令營活動等;
(二)資助境內外華文教育公益宣傳活動;
(三)經理事會許可的其它華文教育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10-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章程;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熱心公益事業;
(四)在本人所從事領域有一定的影響力,並願意推動華文教育事業的發展;
(五)具有奉獻精神,對基金會工作盡職盡責;
(六)遵紀守法,廉潔自律。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調換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民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對基金會重要事項的決策權;
(二)對基金會各項工作的監督權;
(三)對基金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參加本基金會活動,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分別選派;
(二)民政部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民政部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受理事長委託,可以代行理事長的部分職權。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二)募捐收入;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和民政部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對支持華文教育事業的捐贈者,將通過多種形式予以鼓勵,包括頒發榮譽證書和紀念品、授予榮譽稱號、媒體宣傳和留名紀念等。
本基金會聘請關心和支持華文教育事業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境內外社會知名人士或對華文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士擔任顧問、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名譽理事等榮譽職務。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本基金會公益活動業務范圍內的工作;
(二)本基金會行政辦公支出和工作人員工資福利。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活動是指:
(一)在境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募捐活動;
(二)基金會下設獨立子基金的項目。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超過1000萬投資的項目;
(二)理事會認為屬於重大投資的項目。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年度檢查的初審,並接受民政部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民政部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民政部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審查同意。經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民政部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民政部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和民政部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原始基金國家財政撥款部分捐贈給國務院僑務辦公室用於華文教育事業;
(二)捐贈給從事本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范圍內工作的法人;
(三)捐贈給與本基金會長期合作開展公益事業的社會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民政部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審查同意。經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04年11月2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㈡ 中國社會福利教育基金會的組織機構
辦公室
負責基金會日常行政事務,承擔人事文秘、檔案機要工作,負責與理事的聯絡,承擔基金會信息網路工作。
項目部
策劃和組織實施公益項目,募集資金和合理有效使用資金,開展扶持社會福利教育事業和救助社會弱勢群體的公益項目。
宣傳活動部
負責制定基金會宣傳工作計劃,做好有關籌集基金大型會議、活動的宣傳策劃和對外聯絡工作,負責對外交流合作的宣傳聯絡工作,承擔理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北京社會管理職業學院
民政部管理幹部學院(簡稱民政學院)前身是1959年成立的內務部幹部學校。1983年12月經民政部批准,教育部備案正式成立民政部管理幹部學院。1995年,民政部成立民政部培訓中心,與學院合署辦公,一個機構,兩塊牌子。1997年9月,中國假肢矯形技術中等專業學校並入學院。2007年4月,民政部成立民政部社會工作研究中心,具體工作由學院負責。2007年7月,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民政部管理幹部學院的基礎上組建北京社會管理職業學院,開展學歷教育。目前學院一方面作為全日制公辦普通高校面向全國招生,另一方面承擔民政系統幹部職工在職培訓任務。
㈢ 通州區教育局的職能科室
市教育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教育事業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
(一)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貫徹實施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制訂全市教育工作的地方性行政措施並監督執行。
(二)研究全市教育發展戰略思路,統籌規劃、協調指導全市教育體制等方面的改革;研究制定全市教育事業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綜合管理全市基礎教育(含學前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以及掃盲等工作,負責全市普通高中、職業中學、初中、小學的設立與變更;負責職業中專新生錄取與學籍管理工作,指導各類教育的招生工作;負責教育的督導、評估與檢查。
(四)統籌管理本部門教育經費,提出市財政預算內教育經費預算方案的建議,編制市教育基金預決算方案,統籌管理市下達的教育經費,並歸口管理國外、境外對本市教育的援助和貸款;組織協調局管學校教育經費的審計監督工作。
(五)綜合管理全市教育系統的勞動人事工作,協同市有關部門,研究提出中小學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的意見;組織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教師資格證書制度的實施和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統籌規劃並指導學校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的建設工作;指導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負責全市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審核與推薦工作。
(六)歸口管理全市的學歷教育、社會力量辦學工作,負責社會力量辦學機構的設立與變更審批工作。
(七)規劃和指導全市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德育、體育、藝術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國防教育等工作。
(八)主管全市師范類畢業生的就業工作,負責擬訂職業中專、普通高中、職業高中、中師招生計劃和招生工作;負責全市自學考試工作。
(九)指導校辦產業工作,協調、指導學校後勤改革工作和安全保衛工作。
(十)負責局直學校(單位)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規劃和指導學校的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教育學會、協會、基金會、研究會等社團組織工作。
(十一)配合市委組織部做好市管學校(單位)幹部的考察和管理工作;負責局管幹部的考察、管理工作。
(十二)在市紀委(監察局)的領導下,做好局直屬學校、單位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
(十三)配合指導中小學共青團、少先隊和統戰工作,抓好知識分子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抓好教育系統的老幹部、工會、紅會、計劃生育、綜合治理等工作。
(十四)統籌管理和指導全市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全市文字規范化建設,監督檢查語言文字的應用情況;負責普通話推廣和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
(十五)統籌、協調、指導全市農村教育綜合改革。
(十六)歸口管理全市教育系統對外交流工作;負責全市學校聘請外籍教師和中小學接收外國留學生、港澳台學生資格初審工作。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教育局內設5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重要政務、事務;負責擬訂學期、學年工作計劃,起草全局性文件、報告、總結等重要文稿;負責教育局對外所發文件及重要材料的文字把關工作;負責全市教育新聞宣傳及教育通聯工作;負責文件的運轉和管理工作;負責局黨委會、行政辦公會的組織安排和會議議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職工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全系統計劃生育、婦女工作;負責文秘(含機關文印)、信息、機要、文書檔案、編史修志、保密、關心下一代、紅會、機關資產管理和行政事務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受理教育行政申訴,承辦教育行政復議案件,協調與兄弟縣(市)教育協作和對口支援工作。
(二)人事科
負責黨建工作和教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系統人事調配、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考察和管理工作,具體擬訂幹部調配方案,辦理幹部任免手續;負責擬訂全市師資隊伍建設規劃、年度計劃,統籌管理教師資格認定和教師職務評聘工作;負責師范類畢業生分配計劃的擬訂和派遣工作;協調、指導師訓、干訓工作;負責辦理到齡教職工的離退休手續;指導學校內部管理制度的改革;管理教職工人事檔案;配合抓好學校工會工作。
(三)財務(審計)科(市教育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編制教育經費年度預決算方案,管好用好預算內外教育經費;協助有關部門抓好教育費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費及人民教育基金的徵收管理工作;辦理局機關的各項財務收支;負責全市教育統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抓好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編制基建投資計劃;指導、協調學校布局調整規劃、校園建設規劃和教職工住宅建設工作;指導、協調全市薄弱學校改造工作和中小學危房改造及相關工作;指導學校抓好固定資產、財務、教育收費、後勤管理;抓好學校衛生工作;協調檢查教職工福利待遇的落實情況;協助有關部門辦理師生各類保險;管理學生重症住院醫療互助金。
(四)基礎教育科
綜合管理全市普通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幼兒教育、特殊教育和校外教育工作。負責制訂全市中等、初等教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改革規劃及年度計劃,指導初中、小學招生工作,負責高中階段的招生工作;抓好中、小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指導中、小學校的德育工作、教學工作和體育、美育、勞動教育工作及幼兒園(班)的保教等常規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普通高中會考、中考等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抓好學校團隊工作。
(五)職業教育與社會教育科(市高等教育辦公室、市農村教育綜合改革辦公室、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公室)
統籌、協調全市成人教育工作。負責制訂全市成人教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指導成人學校教育教學工作;負責成人學校教育教學質量評估工作和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協調、指導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抓好高初中畢業生「3+1」培訓、農民技術培訓、職工崗位培訓和終身教育工作;組織成人中等專業教育的學歷考試與招生工作;負責社會力量辦學的有關協調、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全市農村教育綜合改革工作;參與南通市廣播電視大學通州分校的管理。組織教育系統計算機、外語等級應用能力培訓、考試工作。統籌協調全市職業教育工作,組織指導職業中學文化課會考、技術等級考核等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室),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單位通訊聯系:
地址:通州市通海路56號
郵編:226300
㈣ 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名稱: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英文譯名:China Foundation For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Ecation;縮寫:CFDFE。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為提高金融從業者素質和向民眾普及金融知識,依靠社會各界尤其是金融系統的支持捐助,發揮公益組織優勢,大力開展與金融教育相關的公益活動,以此推動金融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為人民幣1000萬元,來源於國內政府部門、金融機構、其它法人組織的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人民銀行。
第六條本基金會所在地:北京市 。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按照規定經批准,面向金融系統和金融院校以及社會宣傳教育機構,開展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評選獎勵和優秀研究成果評審獎勵活動。
(二)面向欠發達地區和家庭困難的在校學生,設立助學金和獎
學金。
(三)為提高金融從業隊伍素質,與國內外金融機構和行業協會以及高等院校開展合作,組織有關培訓,舉辦講座、研討會;
(四)為提高國民金融知識水平,開展形式多樣的金融知識普及教育。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19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熟悉相關政策、法規,熱心參與公益事業;
(二)宣傳本基金會宗旨,為本基金會建設發展建言獻策;
(三)在金融教育和培訓方面有豐富的經驗和較高造詣;
(四)了解基金會的管理運作,能自覺履行理事職責。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及本基金會名譽理事共同以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基金會的各項工作有知情、建議和監督權;
(三)遵守本基金會章程,按時參加理事會議,認真執行理事會決議;
(四)認真履行和宣傳本基金會宗旨,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的各項活動;
(五)積極籌措募集金融教育基金。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遇有特殊情況,理事會會議可採用通信會議方式召開。但是以非通信方式召開的理事會會議每年應不少於一次。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事項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或授權代表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有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二至四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本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本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本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人選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理事長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如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主持理事長辦公會議,研究基金會日常工作;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研究決定基金會的工作方針和發展策略;
(六)向理事會提出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建議。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理事會做年度工作報告;
(二)主持秘書長辦公會議,檢查各部門工作進度並就存在的日常工作問題提出解決意見;
(三)擬訂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議通過;
(五)協調各部門之間的工作;
(六)向理事長提出各部門專職工作人員聘用的建議;
(七)審批基金會日常業務和行政開支;
(八)負責處理理事長、副理事長交辦的其它工作事項。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
(三)基金增值收入;
(四)政府部門的資助;
(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所獲得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應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依法拍賣或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符合本基金會公益活動業務范圍的金融教育、科研獎勵及培訓等。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5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將通過本會網站和媒體向社會發布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如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數額以及資金的用途。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違反協議的行為,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離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支持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14年2月1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㈤ 全國青少年兒童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是民間組織還是國務院政府機構
全國青少年兒童食品安全行動由中國宋慶齡基金會發起,國家發改委、農業部、衛生部、教育部、國家質檢總局等12個部委共同實施。自2011年創建工作開展以來,始終以全面提高全國青少年兒童食品安全科普教育水平,培養青少年兒童動手實踐能力,保障青少年兒童吃上安全、優質、營養、健康的食品為目標,有計劃地創建一批以安全、綠色、優質、環保、生態力為主題的「青基地」,為青少年兒童安全優質食品消費提供穩定的供應基礎。
㈥ 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英文名稱:China Next Generation Ecation Foundation,縮寫:CNGE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國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通過社會倡導、募集資金、教育培訓、救助資助、開發服務等方式,支持我國的學前教育、校外教育和家庭教育,配合政府推動我國下一代教育事業的科學發展,為構建終身教育體系,構建學習型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00萬元,來源於北京東方婦女老年大學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教育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東城區燈市口大街同福夾道6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支持並開展以學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為主的下一代教育培訓事業;
(二)開展以學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為主的交流合作、宣傳推廣、理論研究、項目開發及相關公益活動;
(三)開展學齡前兒童、特殊兒童、特殊家庭及災害背景下兒童的學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等公益事業;
(四)支持與下一代教育相關的公益事業;
(五)獎勵在下一代教育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認同本基金會的使命、目標;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的參與議事決策;
(四)尊重理事會的多元化,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推薦理事候選人;
3、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
5、有權獲得履行職責所需的與本基金會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6、有權在理事會上提出質詢;
7、對本基金會的工作進行審議、監督、批評、提出意見或建議等;
8、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二)義務
1、履行本基金會的宗旨,執行本基金會的章程和各項決議,完成本基金會安排的工作;
2、為本基金會拓展資源網路、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為推動我國下一代教育事業發展盡力工作;
3、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基金會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基金會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基金會最大利益為行為准則,並保證: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不利用理事職責為自己或任何他人謀取私利;不從事損害基金會利益的活動;未經理事會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基金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基金會所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基金會的行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的規定;
5、認真閱讀基金會的各項財務報告,及時了解基金會管理活動狀況;
6、親自、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章程允許或者經理事會決議通過,不得將其職權轉授他人行使;
7、對重大事項做出決議時,徵求有關專業人士的意見;
8、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的各項活動;
9、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等。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5名。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十)執行理事長辦公會議決議。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國家財政資助;
(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基金和資產的合法增值;
(七)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各項活動;
(二)用於開展募集資金的有關活動和工作費用;
(三)用於捐贈人、資助人指定的目的、對象、方式的合法使用;
(四)表彰為下一代教育公益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
(五)其他合法用途。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500萬元(含)以上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需經審批的募捐活動;
(二)全國性募捐活動;
(三)預計募資額度超過2000萬元的募捐活動;
(四)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教育部組織實施的符合本會宗旨和任務的公益事業支出;
(二)經教育部支付給國家或地方政府組織實施的救濟、救災應急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0年06月1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㈦ 浙江省教育廳的機構設置
(一)辦公室
部門職能:綜合協調機關政務,負責文電、會務、信訪、信息、保密、檔案、督查、新聞宣傳等日常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接待、交通等其他行政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部門職能:負責研究全省教育立法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教育系統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工作;協調並承擔教育改革與發展等重大問題調研、政策研究以及重大報告起草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應訴等涉法工作;負責教育系統普法和廳機關提案、建議辦理工作。
(三)幹部處
部門職能:檢查指導高等學校貫徹黨的幹部路線、政策情況;負責省部屬高校黨政領導班子、市廳屬本科院校黨政正副職、專科院校黨政正職、廳機關處級幹部、廳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及處級幹部的選拔、任用工作;檢查指導高校中層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校級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負責高校幹部培訓、幹部審查、老幹部及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幹部檔案管理工作。
(四)機關黨委(組織處)
部門職能:負責高校領導幹部思想政治建設,指導高校黨的基層組織建設、黨員發展工作和黨員教育工作;負責高校黨員、黨組織的相關管理工作;指導高校黨校建設;配合省委統戰部做好高校統戰工作。
(五)宣傳教育處
部門職能:負責高等學校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指導高校宣傳思想工作;負責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建設;指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及其隊伍建設,承擔省高等學校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高校校園安全穩定工作,承擔省綜治委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人事處
部門職能:負責、指導教育系統和廳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人事工作,負責廳機關機構編制、工資、考核、科級及以下幹部任免等人事工作;負責、指導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指導中小學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教師獎勵表彰工作,指導廳主管的社會團體、教育基金會工作。
(七)計劃財務處
部門職能:負責制定全省教育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負責高等學校管理體制改革和布局結構的調整;擬定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招生計劃,負責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設置、撤銷、更名和調整工作;指導全省教育經費籌措、教育經費管理、教育財會制度建設工作;負責省級(省統籌)教育經費的安排和教育基建、統計工作,指導監督省屬高校、直屬單位的預決算管理、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
(八)基礎教育處
部門職能:負責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工作;指導管理基礎教育段學校教育教學改革、課程改革、教材審定;指導普通中小學和幼兒園的德育、安全教育、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指導社會力量舉辦的各類基礎教育段學校的工作。
(九)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處
部門職能:負責普通及成人中等職業學歷教育、成人文化技術教育和城鄉社區教育工作;負責檢查、指導中等職業教育方針政策、事業發展規劃、教育質量評估以及教育教學改革工作,承擔中等職業教育重大專項的規劃、實施、檢查和監督;指導各地和有關部門做好中等職業教育學校布局和專業結構調整等工作;指導社會力量舉辦的各類中等職業教育學校的工作。
(十)高等教育處
部門職能:負責全省各級各類高等教育工作;指導和檢查高等教育的方針政策實施、教育教學改革以及質量評估工作;指導高等學校專業規劃和設置、課程改革、教材建設及教師教學能力建設,推動教學資源共享;指導高等學校圖書文獻信息保障、教學實驗室和校內外實習實訓基地建設;指導社會力量舉辦高等學校工作。
(十一)高校科研師資處
部門職能:負責高校科研工作;協調並指導高校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負責高等學校師資隊伍建設和職稱評審工作;負責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管理全省研究生培養工作,承擔省學位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二)師范教育處
部門職能:負責管理全省師范教育教學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師范教育發展規劃、師范類專業設置和招生計劃;負責管理全省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教師培訓工作;指導全省教師資格制度實施,負責高校教師資格認定。
(十三)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處
部門職能:負責管理各級各類學校的體育、衛生健康、藝術教育和國防教育工作;制定有關體育、衛生、藝術、國防教育教學的指導性文件;組織開展有關體育競賽、藝術活動;指導大、中學生軍訓工作。
(十四)學生管理處
部門職能:負責高校學生的學籍、學歷證書管理;指導高校學生獎懲工作;指導在校大學生的就業工作。
(十五)外事處
部門職能:負責管理教育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負責全省中外合作辦學的審核、審批、管理;負責出國留學和來華學生管理以及教育系統外國文教專家(外籍教師)的審批和管理;負責漢語國際推廣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教育合作與交流;負責國際教育展覽審批和教育系統對外宣傳工作。
(十六)督導處
部門職能:承擔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的具體工作;制定教育督導與評估的方案和指標體系;對下級政府的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門和中等及以下學校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評估;組織開展督導評估活動;發布教育督導報告;宏觀指導各地的教育督導工作。
(十七)語言文字應用管理處
部門職能:承擔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制定語言文字有關管理政策;負責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組織實施語言文字應用的監督檢查;指導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的培訓、測試工作。
(十八)離退休幹部工作辦公室
部門職能:主要職能是貫徹執行黨和政府對離退休老幹部的政策。按照新形勢的要求,從政治上關心老幹部,探索加強老幹部思想教育工作的途徑與方法;關心老幹部的生活,做好服務工作,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多辦實事;根據老幹部的特點,開展豐富多彩、有利身心健康的文、體、游覽等活動,同時積極發揮老幹部在兩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真正做到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
(十九)審計處
部門職能:指導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制定內部審計有關制度;培訓教育系統專兼職審計人員;組織開展省屬高校、中小學有關經濟活動重大項目的審計調查,負責省屬高校、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審計工作。
(二十)省教育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
部門職能:省教育紀工委(省教育廳監察專員辦公室)為省紀委、省監察廳的派出機構。負責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機關以及教育廳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受省紀委、省監察廳委託,領導省部屬高校的紀檢工作,指導省部屬高校的監察工作,指導全省教育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二十一)下沙高教園區管委會辦公室
(二十二)濱江高教園區管委會辦公室
(二十三)小和山高教園區管委會辦公室
(二十四)浙江省教育考試院
部門職能:貫徹執行國家教育考試和招生工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擬定並組織實施本省教育考試、招生工作的具體措施和辦法;編制並組織落實年度高校招生生源計劃,組織實施高校招生錄取工作,指導協調各地、各高校招生工作;組織實施本省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中等)教育自學考試、綜合(職業)高中會考、相關社會考試等教育類考試,指導各地和高校教育考試工作,具體負責自學考試學生學籍管理和相關考試考生考籍管理;負責指導、管理全省自學考試社會助學機構,審核自學考試助學機構資質和自學考試學歷證書發放,負責自學考試專業建設和助學輔導體系建設;擬定全省教育考試事業發展規劃和考試大綱,組織相關考試命題工作,指導並開展教育考試、招生工作科學研究,負責相關教材與學習媒體建設,主辦教育考試刊物;指導全省教育考試考風考紀建設,協助有關部門查處考試、招生違紀事件,協調本省教育和招生工作的輿論監督工作;組織實施上級主管部門或境外機構委託在我省舉辦的涉外考試,承辦其它委託考試;承辦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省教育廳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十五)浙江教育報刊社
部門職能:報道教育新聞和有關信息,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編輯出版發行一報五刊,兼營廣告及其他報刊圖書。
(二十六)浙江省教育技術中心
部門職能:負責全省教育技術的規劃與指導。協助省教育廳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教育技術和信息化發展規劃及各類信息技術標准;指導全省各地及高校信息化建設;開展對基層教育裝備中心(站)、電教館(站)、教育信息中心、現代教育技術學術團體的業務指導;指導全省中小學實驗室、圖書館建設;指導教師利用信息技術開展教育教學活動。負責全省教育技術的建設與應用。開發和推廣應用各類教育教學資源(電子音像資料、教輔資料、網路資源等);負責全省教育網路建設,做好浙江省教育廳門戶網站、浙江教育網、浙江教育資源網等網站建設工作;開展以信息技術為載體的各類評選賽事活動。負責全省教育技術的科研和培訓。開展教育技術的理論和應用研究,跟蹤國內外現代教育技術發展和應用進程,為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相關政策提供決策依據;組織開展現代教育技術實驗學校工作;組織研究、開發符合課程改革需求的新技術、新產品;組織開展各類信息知識與技能技術培訓。負責全省教育技術的管理與服務。負責全省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儀器、信息技術設備裝備;負責組織實施教育系統部門集中采購工作;負責學具管理工作;負責對從事教育類互聯網信息服務網站和網校的前置審批;管理全省教學儀器行業,聯系協調全省教儀行業協會工作;負責教育行業風險管理、素質教育實踐基地管理、學校後勤保障服務、學生服裝管理等勤工儉學管理工作;負責世界銀行教育項目貸款的還款工作;受省教育廳委託做好全省教育電子政務建設和應用以及電子音像教材的審定工作;管理全省教育系統網路與信息安全;負責中國教育電視台浙江站的工作。
(二十七)浙江省教育廳教研室
部門職能:浙江省教育廳教研室是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門設置的承擔全省中小學、幼兒園教學研究和教學業務管理的常設事業機構。
(二十八)浙江省教科院
普教研究所
部門職能:關注基礎教育領域的前沿、熱點問題,開展調查研究,為行政決策提供依據;指導中小學開展課題研究,推動學校教育改革。
職成教研究所(職成教教研室)
部門職能:承擔職業教育、成人教育的科研、教研工作。
高等教育研究高所
部門職能:從事高等教育學術研究、政策研究; 培養研究生,開展高校教師崗前教育培訓; 為省教育廳及浙江大學提供高等教育咨詢服務。
辦公室
部門職能:貫徹執行院長辦公會議精神和黨政領導即時交辦的任務。協助院領導處理日常事務,負責院人事、保衛、財務、圖書資料檔案及勤雜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檢查督促院規章制度落實和在實際工作中不斷修訂完善,做好上級機關和兄弟單位領導、學者來院接待及院會務等各項後勤保障工作。
浙江省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
部門職能:編制全省教育科學規劃;負責組織省級教育科學規劃研究課題的評審、立項、管理及其成果的鑒定工作;組織省級教育科學研究成果的評獎活動;組織推薦全省申報哲學社會科學和教育部各類課題;教育部立項研究課題的日常管理工作及信息發布。
浙江省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指導中心辦公室
部門職能:負責全省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的指導和管理,定期對全省中小學學生健康狀況和心理健康教育進展的調研,為省教育廳、省政府及其它政府機構的決策提供依據。
浙江省新時代教育評估中心
部門職能:面向全省,接受各級各類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單位的委託,開展對各級各類學校(包括國際合作辦學的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專題項目的評估和辦學資質的審定,為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單位提供有關鑒定意見和評審報告。開展社會性教育評估、教育評估理論研究、培訓及信息發布,教育成果鑒定等。
浙江省教育學會
部門職能:圍繞我省教學改革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開展形式多樣的學術活動,促進群體性的教育科研氛圍和學術水平,為教育行政決策科學化和推動基礎學校教育教學服務。
(二十九)浙江省教育發展中心
部門職能:主要承擔全省教育事業發展研究,省高教園區建設的前期准備、籌建及管理工作。浙江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主要承擔高校學生貸款管理及相關服務。浙江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主要承擔宣傳國家和省有關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和相關服務工作。
(三十)杭州外國語學校
部門職能:杭州外國語學校是浙江省教育廳直屬的省一級重點中學,教育部認定的享受20%保送生資格的13所全國著名外語學校之一,成立於1964年,是第一批浙江省重點特色學校。
(三十一)浙江省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
部門職能:按照省語委工作計劃,組織實施全省的普通話培訓測試工作;培訓省級普通話水平測試員,對本省國家級和省級測試員進行管理、監督和考核;對全省各級普通話培訓、測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並對工作質量進行檢查評估;培訓推行國家語言文字標准、宣傳國家語言文字政策法規的幹部和其他需要掌握語言文字規范標準的人員。
㈧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名稱為: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簡稱為清華基金會。英文譯名為Tsinghua University Ecation Foundation, 縮寫為TUE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為推動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提高教育質量和學術水平,爭取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支持和捐助。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 2000 萬元,來源於國內外企業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清華大學校內。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面向社會各界募集資金,資金主要來源於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款;
(二)設立基金資助項目,主要用於:
1. 支持教學與研究設施的改善(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等);
2. 資助教學研究、科學與技術研究項目及專著出版;
3. 吸引國際知名學者來華講學及任教;
4. 資助大學間國際合作項目的開展和國際學術會議;
5. 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及獎教金;
6. 資助有益於學生綜合素質拓展的各項活動;
7. 按照捐贈者意願設立的資助項目。
(三)接受國際組織、國內外團體的委託,組織專家對專項課題進行研究、調查及培訓。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 25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章程,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二)為本會捐款超過100萬元人民幣(含100萬元)或在本基金會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三)盡職盡責,廉潔自律;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監督權和指導權;
(三)執行理事會決議;
(四)履行職責,切實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保證捐贈資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如有1/3理事提議,則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 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1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有關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 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 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根據理事會決議,用於各類公益資助的款項;
(二)維持基金會正常運行的必要開支和相應的籌款經費;
(三)其他符合基金會章程的款項。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為使基金會資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領域進行的超過 50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各項投資行為。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對指定捐贈用途的剩餘財產,經與捐贈人(或其受益人)協商,用於捐贈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基金會的剩餘財產,通過公開拍賣取得貨幣資金後,無償贈與社會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4年7月13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㈨ 浙江省新華愛心教育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浙江省新華愛心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以「促進教育方式,幫助弱勢群體」為宗旨。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之捐款。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浙江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浙江省教育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注冊地址為浙江省平湖市當湖濱水廣場 5幢1單元1401室,辦公場所在平湖市新華中路318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從事能促使 「中國由人口大國成為人力資源大國」的各種以教育為主軸之愛心、公益、慈善活動。
(二)撿回珍珠計劃: 對各級學校,成績特優,家庭特困無法就學的孩子,給予支助,使其能完成學業。
(三)一個孩子一個蛋計劃: 對貧困地區的學生,每天供吃一個雞蛋,或其它營養輔助,使能有健康的成長。
(四)捐建希望小學計劃:在貧困地區捐建希望小學或增加其教學設備或獎勵優秀教師 。
(五)興辦非營利之教育機構;協助政府培訓貧困地區之師資,提高教育水平。
(六)配合政府推動先進之教育理念,介紹新思維之教育方法。
(七)其它與教育有關之公益、慈善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德高望重,熱心公益,慈善工作者。
(二)有籌集公益, 慈善基金能力者。
(三)主要捐贈人。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
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
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理事會議,行使理事會職權。
(二)積極籌措基金會之財源。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副理事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者,得委請其它理事代表出席。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數據,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是德高望重,熱心公益,有高度愛心之人。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 主持會務之進行。
本基金會采理事長、副理事長領導之秘書長制,秘書長在理事長、副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①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②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③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④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⑤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⑥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⑦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⑧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⑨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或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之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基金會有關之業務。
(二)基金會設立目的之各項公益、慈善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之自動捐贈。
(二)基金存於銀行或其它安全性高理財。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它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數據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其它特殊事項。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贈給政府機關。
(二)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 2007年6月1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㈩ 未來之星的組織機構
名譽顧問:
顧秀蓮 十屆全國人大副委員長、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主任
主任委員:
康明 文化部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會長
宋成棟 教育部中國教育電視協會會長
李國強 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公益文化中心主任
楊瑞敏 教育部藝術教育委員會副主任
藝術顧問:馮雙白、陳愛蓮、潘志濤、李光曦、六小齡童、濮存昕、鞠萍、薛菁華(香港)、伍建新(香港)
秘書長:
張 勝 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副秘書長
全國特長生文化藝術周組委會主任
執行副秘書長:朱旭東、崔娜、凌芸
藝術總監:王少民 蘇蕾
活動總監:朱旭東(兼)
賽務總監:凌芸(兼)
辦公室主任:崔娜(兼)
秘 書 處:吳萌
後勤保障:包克軍
旅遊接待:王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