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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成立慈善基金會企業所得稅

發布時間:2021-03-31 16:05:33

1. 企業成立非營利性慈善基金有稅務優惠政策嗎

不知道你問的是非營利性組織的優惠還是該企業對非營利性組織的捐贈的優惠?如果是非營利性組織,一般來說只要不通過該組織有營利性活動都是免稅的。如果是企業對非營利性組織的稅前捐贈,則要由非營利性組織到民政部門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有了這個資格後企業對組織的捐贈才可以稅前扣除。

2. 請問在我國企業慈善捐款後可以免稅嗎謝謝

可以,但必須符合條件。

1、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並經財政稅務部門確認後;納稅人通過其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可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准予在計算繳納企業和個人所得稅時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3、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其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進行確認;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其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由省級財稅部門進行確認,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4、申請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致力於服務全社會大眾,並不以營利為目的;

(二)具有公益法人資格,其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公益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節余主要用於所創設目的的事業活動;

(五)終止或解散時,剩餘財產不能歸屬任何個人或營利組織;

(六)不得經營與其設立公益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具有不為私人謀利的組織機構;

(九)捐贈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非營利公益性組織的分配,也沒有對該組織財產的所有權。

(2)企業成立慈善基金會企業所得稅擴展閱讀:

納稅人在進行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申報時,須附送以下資料:

(一)接受捐贈或辦理轉贈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的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證明材料;

(二)由具有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出具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票據;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 企業慈善行為將會享受更多的稅收優惠

據報道,2017年3月,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已獲表決通過,在原第九條規定的允許企業捐贈進行稅前扣除的基礎上,增加了允許結轉到以後三年扣除的條款,這意味著企業開展公益捐贈行為將享受到更大的稅收優惠。

清華大學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長助理黃真平指出,高校能給予捐贈者的「回報」形式並不多,常見的有捐贈人冠名建築、講席教授席位、獎學金,或者授予校董等榮譽職位。強烈的市場需求和供給的稀缺性也是導致企業大額捐贈流向一流高校的原因之一。

4. 關於慈善基金及創業基金類稅收問題

慈善基金
具有一定組織性的個人、企業或社會團體,無償的為弱勢群體如殘疾人等通過各種方式籌集的資金。成立的組織通稱慈善機構。
創業基金

風險投資基金又叫創業基金,是當今世界上廣泛流行的一種新型投資機構。它以一定的方式吸收機構和個人的資金,投向於那些不具備上市資格的中小企業和新興企業,尤其是高新技術企業。 風險投資基金無需風險企業的資產抵押擔保,手續相對簡單。它的經營方針是在高風險中追求高收益。風險投資基金多以股份的形式參與投資,其目的就是為了幫助所投資的企業盡快成熟,取得上市資格,從而使資本增值。一旦公司股票上市後,風險投資基金就可以通過證券市場轉讓股權而收回資金,繼續投向其它風險企業。
創業基金計入補貼收入,要交企業所得稅。
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可准予全額扣除。個人向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營利機構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5. 哪些公益事業捐贈抵扣企業所得稅

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標准分類如下:
一、允許1.5%比例扣除
由於金融保險企業的特殊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保險企業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7號)規定:金融、保險企業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在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1.5%的標准以內可以據實扣除。
二、允許10%比例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53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國家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或國家機關對宣傳文化事業的公益性捐贈,經稅務機關審核後,納稅人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在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上述宣傳文化事業的公益性捐贈,其范圍為:
1.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2.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3.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4.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三、允許全額扣除
1、向紅十字事業捐贈。《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30號)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
2、向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規定:從2000年10月1日起,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這里所稱老年服務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
3、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關於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03號)規定:從2001年7月1日起,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這里所稱農村義務教育的范圍,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鎮(不含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於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一起的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4、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關於對青少年活動場所電子游戲廳有關所得稅和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1號)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這里所稱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
5、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4號)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6、向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捐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3號)規定:對企業以提供免費服務的形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進行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7、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2號)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8、向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6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9、向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7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0、向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8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1、向2010年上海世博會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l0年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0號)規定:從2005年12月31日起,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或個人捐贈、贊助給上海世博局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12、向第二十九屆奧運會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規定:從2003年1月22日起,對企業、社會組織和團體捐贈、贊助第29屆奧運會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29屆奧運會補充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l28號)規定:從2006年9月30日起,在中國境內興辦企業的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其舉辦的企業向北京市港澳台僑同胞共建北京奧運場館委員會的捐贈,准予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6. 基金會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 怎麼確定收入和成本,如果含有捐贈收入

捐贈收入設專項,可免所得稅
非捐贈收入按營業收入項目做賬(如場地租金收入),並交納相應稅項

以上兩種收入都可能有成本支出,基金會可按實際使用的情況記賬

7. 慈善總會取得的投資收益是否交企業所得稅!

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慈善組織的捐贈收入可當然獲得免稅,而其財產保值、增值投資收入和其他經營性收入的免稅則需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特別許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11月發出《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非營利組織依法進行的財產保值、增值收益不在免稅范圍。須徵收25%的企業所得稅。
《慈善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慈善組織為實現財產保值、增值進行投資的,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全部用於慈善目的」;第七十九條規定:「慈善組織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8. 企業做慈善也要交稅嗎

公益性的捐款需不需要交企業所得稅,要看是否符合捐贈稅前扣除的條件:

一、公益性捐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范圍,具體包括: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教育、衛生、體育事業;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二、企業的捐贈是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群眾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進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公益性群眾團體需經財政、稅務、民政等部門聯合審核取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三、企業應取得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並加蓋受贈單位的印章。

四、企業公益性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企業成立慈善基金會企業所得稅擴展閱讀

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

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徵所得稅2年;

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徵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遊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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