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英文China Social Assistance Foundation,縮寫CSA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匯集海內外愛心善舉,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救助城鄉特困群體,促進社會救助事業發展,服務社會和諧文明。本基金會圍繞宗旨開展的一切活動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來源於發起人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民政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宣武區北新華街45號辦公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依法組織、開展常年和專項社會募捐,接受海內外各類社會捐贈;
(二)根據社會救助對象實際,開展生活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等社會救助工作;
(三)通過各種方式,資助城鄉貧困人員改善生產和生活條件;
(四)支持社會救助研究和宣傳,開展社會救助工作國際交流與合作,為相關公益活動提供社會救助咨詢服務;
(五)組織表彰為社會救助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六)對資金的募集和使用予以管理,依法進行基金保值增值。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1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1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
(三)對慈善事業有一定貢獻;
(四)有相當的社會影響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推薦理事候選人;
(三)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對基金會的工作進行審議、監督、批評、提出意見或建議等。
義務:
(一) 履行本基金會宗旨;
(二) 為推動社會救助事業盡力工作;
(三) 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四) 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五) 完成本基金會的工作;
(六) 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的各項募集活動或公益活動。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第一屆理事長不受本條第二款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1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及基金的合法增值;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改善城鄉特殊困難群體的生存狀況;
(二)幫助社會救助對象開展技能培訓;
(三)資助特殊困難家庭重大疾病治療和子女就學;
(四)救助其他突發性臨時困難家庭;
(五)支持開展社會救助研究和宣傳;
(六)理事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七)本基金會籌資及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超過100萬元的投資。
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舉行大型公益演出的社會募捐;
(三)預計募捐額超過100萬元的募捐;
(四)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公益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9年2月1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⑵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章程的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抄益活動的襲業務范圍:
(一)依法組織、開展常年和專項社會募捐,接受海內外各類社會捐贈;
(二)根據社會救助對象實際,開展生活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等社會救助工作;
(三)通過各種方式,資助城鄉貧困人員改善生產和生活條件;
(四)支持社會救助研究和宣傳,開展社會救助工作國際交流與合作,為相關公益活動提供社會救助咨詢服務;
(五)組織表彰為社會救助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六)對資金的募集
⑶ 公益基金的策劃
給你下載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對興辦、維持或發展某項事業而儲備的資金或專門撥款進行管理的機構。一般為民間非盈利性組織。宗旨是通過無償資助,促進社會的科學、文化教育事業和社會福利救助等公益性事業的發展。基金會的資金具有明確的目的和用途。基金會在20世紀蓬勃發展。1900年的卡內基基金會和洛克菲勒基金會最有名。1936年成立的福特基金會,由福特家族資助,擁有數十億美元。已成為世界最大的基金會。其他世界性的大型基金會還有: 約翰·古根海姆紀念基金會、丹福思基金會、凱洛格基金會等。80年代以後,中國基金會也獲得了長足的發展,國務院常務會議在1988年9月通過了基金會管理辦法, 對基金會的性質、建立條件、籌款方式、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等一系列事項作出了規定。中國已建立的基金會有中國老年基金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福利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等。
要創建基金會 首先要擬一策劃書 (例如)
基金會成立策劃書
一 活動背景
生活困難的需要援助。現在很都藝人還有各界的朋友都會搞一些慈善活動來幫助需要幫助的人.既然他們都能將這么做了,我們還在等什麼?所有的網友們,請伸出你們的左手和偶們一樣獻出我們的愛心,去溫暖著那些等待著我們幫助的人的心靈吧!!我們相信我們的愛是真摯的,我們相信我們的心是善良的,我們相信我們的品質是優質的,我們要用真摯的行動來為自己建立一片更加廣闊的天空!!
二 活動的目的和意義
1 、社會上有很多人需要我們的幫助,我們每個人只捐一元錢的話,那麼200個人的一元錢可以幫助一個輟學的孩子返回學校。我們捐出我們不穿的衣服,不用的書本去幫助那些還在為溫飽問題不能讀書而愁苦的孩子們。
2、 在幫助他人的同時,這樣的活動也是在幫助我們自己,提高自己品德的素質,通過這次活動加強大家之間的交流,使我們變得更加團結,使我們更加被社會所接受、所認可。
三 具體活動
1、 我們籌得的資金將在銀行建立一個帳號,這個帳號我們擬通過當地希望工程建立,以便監督。首選基地在泉州,負責人宋躍藝。只要有想要幫助別人的網友就可以把錢匯近來,可以是1元,2元,5元,10元。。。。。。。。。。。。只要你們的一點點愛心就可以幫助很多的人。
2 、衣物和書本的郵寄我們還在商量之中。
3 、最後基金的流向我們會捐助給希望工程。
4 、將我們的想法發布到各個貼吧,引起社會上的廣泛關注
5 、寫一分細節報告給泉州電視台希望他們能幫助我們來宣傳一下,要更多的網友知道我們的想法,加入到我們的隊伍。
然後交到當地政府:
成立基金會或者任何的團體都是需要到民政部門進行備案的,如果基金的性質是融資的話,就會涉嫌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了。
首先和地方政府或著民政部門進行相關登記,可能還是需要銀行設立特別賬戶。稅務局的非營利性機構稅務登記也是需要的,工商局好像也一樣要登記的,當然還要有其他各個相關部門的批文。
最重要的就是一筆資金,和能夠做好相應的運營計劃,確保基金會的正常運作。捐贈收入的規模逐漸擴大,表現為社會團體和個人積極地捐贈或設置基金會資助教育。
創建基金會的要求:
基金會許多方面的工作都需要更多有熱情、有奉獻精神、有某一方面工作能力並能保證一定工作時間的義工來參與。以下是目前基金會存在比較迫切需要的一些義工崗位:
具有一定社會活動能力,能夠從事幫助基金會擴展捐款人及會員網路、聯絡媒體、開發各界資助機會等工作
具有企劃運作經驗及能力,能夠參與助學活動運作籌劃及具體操作
關注中國教育,善於思考問題,能夠參與基金會助學觀念及方式的調查研究及交流討論
能夠在中國境內代表基金會對學生、學校情況進行監察、協調及負責發款
最後
基金會管理條例
http://www.chinalaw.gov.cn/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1674109322
基金會分兩類,一類是非公募基金會,本金至少在200萬以上才能成立,不能公開籌集資金;另一類是公募基金會,本金至少在400萬以上才能成立,這類基金會不能以個人名字命名,可以通過廣告、活動等方式公開募集資金
⑷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章程的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9年2月1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⑸ 如何成立救助基金會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版全國性權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⑹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的救助項目
2012年2月29日,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設計助推社會救助項目啟動儀式在中華女子學院舉行。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秘書長時正新、中華女子學院副院長李明順在啟動儀式上分別致辭和講話,相關單位領導和志願者出席並參加了啟動儀式,儀式由中華女子學院藝術學院院長王露主持。
設計助推社會救助項目由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與北京中建建築設計院有限公司環境設計所、中華女子學院藝術學院、北京工業大學建築與城市規劃設計學院、中華女子學院性別與發展學院所組成的聯合體共同攜手,致力於推動我國農村的「空巢老人」和「留守兒童」的救助體系的建設,將傾心救助模式的創新和救助類產品的設計與研發,從而推動我國社會救助事業的發展。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發展進程的加快,農村與城市在社會保障各方面的失衡,導致農村在經濟快速發展中凸顯諸多問題。空巢老人與留守兒童的生活狀況、健康與教育的保障引起了政府和社會廣泛關注。政府在採取相應的應對措施,社會力量也積極地參與其中,並在具體的解決措施和模式上進行著各種嘗試。如何探索出滿足他們需求和生活保障的救助模式成為一個迫切的問題。
設計助推社會救助項目,將關注點落腳在「空巢老人」和「留守兒童」的需求上,旨在用設計的方式,解決農村空巢現象之下的老人以及兒童的生活各方面切實存在的問題,從需要救助的當地最根本的實際出發,以安全、健康、教育為目標,思考適合農村保障機制的運作模式,探索運用設計思維的手段與創新方法,發掘改善老人與兒童生活的潛在資源與方式,由此更深入探討未來農村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通過設計,尋求更適合救助的方式,通過設計改變貧困,通過設計改善貧困農村的生活,通過設計讓貧困地區的老人和兒童得到更人性化的關懷。
通過實地的研究與探索,在全國甚至世界范圍內推廣「設計助推社會救助」這一理念,讓更多的設計師、企業、團體和個人參與進來,實現活動的可持續性,並在每年都確立不同的關注中心點和主題,實現這一計劃的長遠發展。
設計助推社會救助項目的首席執行官、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高級顧問、北京中建建築設計院有限公司設計總監陶鴻對該項目的管理和運營理念做了闡述。他特別強調:設計助推社會救助項目採用的是一種開放性的模式。是讓更多的人參與進來,成為志願者,關注這些社會發展進程中出現的貧困現象。設計助推社會救助項目有助於改善農村現存的許多問題。通過這種設計助推的方式,可以使人們意識到:設計也是一種社會救助的方式,志願者從自身能力與自我價值目標出發,找到其與公益對象之間共生、互利的可能,建立可持續性更強、效率更高的模式。從企業角度出發,將企業獨特的技能和資源應用到公益領域,在企業效益與社會間進行價值共享,建立一個相互促進的分享機制,將為公益創造新的驅動力。
現代慈善事業如何創造新型項目品牌和高效、公開、公平的救助體系,使其更好的服務於受助人群、愛心企業及愛心人士,這是中國特色現代慈善事業面臨的重大挑戰。它需要一種更為全面的方式和角度來看待和推動現代慈善事業。用設計思維尋找創新的措施和社會救助模式,從設計思維的角度來看待和推動現代慈善事業,是一個具有開創性和現實意義的方法和理念。我們期待著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設計助推社會救助項目為解決農村「空巢老人」和「留守兒童」的問題探索出一種創新模式,並通過模式的創新不斷提升社會公益的效率和可持續發展。
⑺ 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的公益項目
香江集團董事長劉志強、總裁翟美卿夫婦捐資已達4億元人民幣,他們捐資建立的「春蕾學校」、「希望學校」達到百餘所,而捐助的大、中、小學生達到數萬名。為使捐贈慢慢向「規范化」發展,香江集團成立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使之更有系統有組織的承擔起香江集團履行社會責任的職能,同時也致力於成為社會各界在公益、慈善領域的平台。
基金會成立以來,先後為湘西雙塘鎮中心完全小學、科爾沁區錢家店鎮腰窩堡小學、巴中老區四所光彩小學、河南焦作市香江樹人希望小學、河南新縣殘疾人職業技術培訓學校、四川省甘孜川喜德縣的等學校捐資二百餘萬興建教室校舍;還為江西財經大學、北京景山教育基金會、增城市教育基金捐資數百萬元支持教育發展;在粵北、粵東和珠三角大部分地區受台風「碧利斯」的影響遭受災情時,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積極行動,為災區人民群眾捐款二百萬元,以幫助災民重建家園、恢復生產。另外,在與全國工商聯女企業家商會光彩春蕾基金會共同的努力下,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還開展了幫扶貴州貧困地區患病女童等一系列活動。
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由香江集團出資5000萬人民幣於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設立,是我國首個國家級非公募基金會。
2007年,基金會制定了三年發展戰略——五個「1000」愛心計劃,通過五個「1000」愛心計劃的實施,發揚光大基金會的宗旨,以此促進中國公益事業發展、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積極貢獻。五個「1000」愛心計劃是指基金會在未來三年內將完成以下工作:
· 建立1000個香江愛心圖書室;
· 資助1000個孤兒;
· 幫助1000個貧困家庭;
· 幫助和獎勵1000個貧困學生;
· 組織1000個義工。
「知識能改變一個人的命運,教育改變的則是一個民族的命運」。2007年基金會啟動「香江愛心圖書室」項目,旨在為貧困地區的孩子們改善課外閱讀環境,提供課外閱讀書籍,為他們的健康成長提供幫助,並以此促進農村教育的發展。每個「香江愛心圖書室」將根據學校實際情況配備500-1000冊圖書,書目包含修養、文學藝術、科學普及、少兒讀物、學習輔導等五大類別。
2007年1月起,基金會在廣東汕尾、河源、英德等地設立了數家「香江愛心圖書室」。已完成對貴州貧困地區農村小學的考察工作,准備在貴州織金、思南等地設立100家 「香江愛心圖書室」,並將在下半年在四川、雲南等中西部地區全面推進「香江愛心圖書室」項目的建設。 由於特殊的地理環境及其他原因,廣東省東西兩翼及粵北貧困地區的孤兒生活非常困苦,迫切需要社會的關愛,他們是弱勢群體中的最弱者。
為此,2007年基金會將與廣東省婦聯、肇慶市婦聯等部門合作,共同開展援助孤兒的溫暖行動,每年向每名孤兒提供1000元的資助,使他們能過上「吃飽飯、穿暖衣、能上學」的生活。並組織義工通過助養、助教、互助等方式讓貧困地區的孤兒共享人間友愛。 基金會將學習國內外經驗,與政府或其它公益組織合作,為幫助貧困家庭走上脫貧的道路。
基金會在未來的三年內將圍繞著五個「1000」愛心計劃的主題,發揚援助精神,積極開展公益、慈善、扶貧、助學等各項活動,努力成為非公募基金的典範。
⑻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章程的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1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1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
(三)對慈善事業有一定貢獻;
(四)有相當的社會影響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推薦理事候選人;
(三)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對基金會的工作進行審議、監督、批評、提出意見或建議等。
義務:
(一)履行本基金會宗旨;
(二)為推動社會救助事業盡力工作;
(三)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四)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五)完成本基金會的工作;
(六)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的各項募集活動或公益活動。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第一屆理事長不受本條第二款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1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