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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十字教育基金會

發布時間:2021-03-30 03:36:41

❶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都有哪些有名的專項基金

中國紅十字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是國際紅十字運動的重要成員。
中國紅十字會以發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促進人類和平進步事業為宗旨。
中國紅十字會始建於1904年,建會後一直從事救護傷兵、救助難民和賑濟災民活動,並積極參加人道主義救援活動。
中國紅十字會在政府的關懷下,於1950年8月進行改組。1952年恢復在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的合法席位。在協助政府履行日內瓦公約,配合國家的社會主義建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紅十字事業進入了持續、快速發展時期。各級各地紅十字會迅速恢復和建立。目前,中國紅十字會有31個省級分會和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分會,7萬多個基層組織,近2000萬會員。在人道領域里的工作不斷開展,並得到了政府及社會各界的支持。備災救災網路已初具規模,中國紅十字會在開展自然災害的救H力工作中,募集了價值20多億元人民幣的救災款物,為保障受災群眾的健康、保護受災群眾的生命作出了貢獻。1982年以來,中國紅十字會協助政府倡導和推進公民無償獻血事業。中國紅十字會與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和許多國家紅十字會有著良好關系與合作,也積極援助姊妹國家紅十字會。1985年以來,中國紅十字會曾三次擔任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領導委員會成員,並擔任副主席。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使中國紅十字會的工作有了法律保障。
2004年中國紅十字會召開第八次會員代表大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發展史上的一次重要會議,大會聘請國家主席胡錦濤擔任中國紅十字會名譽會長,選舉彭佩雲繼續擔任中國紅十字會會長,通過了《中國紅十字事業2005—2009年發展規劃》。
在新的世紀里,中國紅十字會將繼續深入學習、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突出抓好備災救災、衛生救護知識培訓、社會服務、傳播國際人道法及紅十字運動基礎知識、推動無償獻血和紅十字青少年道德教育、中國造血幹細胞捐獻者資料庫、預防艾滋病等主要工作;加強人才培養、向社會宣傳和多渠道籌集資金等工作,配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努力建設中國特色的紅十字事業。
中國紅十字會將遵循紅十字運動人道、公正、中立、獨立、志願服務、統一、普遍的七項基本原則,繼續努力。為中國人民的幸福,為全人類的和平進步事業作出更大貢獻。

❷ 紅十字會是如何運作的

紅十字會經費的主要來源:紅十字會會員交納的會費;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動產和不動產的收入;人民政府的撥款;其他合法收入。

各級紅十字會建立經費審查監督制度;接受審計部門審計和相關部門監督。對會費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國紅十字會會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對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國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紅十字會的經費和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和挪用。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是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省級紅十字會可依法建立基金會,地方紅十字會可設立專項基金。

(2)紅十字教育基金會擴展閱讀:

紅十字會在和平時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

(二)開展備災救災工作。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儲備救災物資,建設和管理備災救災設施;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開展救護和救助工作。

根據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由總會向中國國內外發出呼籲,依法接受中國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地方各級紅十字會在轄區內發出呼籲,依法接受中國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及時向災區群眾和受難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參與災後重建。

(三)開展應急救護和防病知識的宣傳、普及、培訓;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區、農村、學校和易發生意外傷害的行業和人群中開展初級衛生救護培訓,組織群眾參加意外傷害和自然災害的現場救護;提高應急條件下的應急救助能力和水平;

(四)建設和管理中國造血幹細胞捐獻者資料庫;開展捐獻造血幹細胞的宣傳動員、組織工作;

(五)開展無償獻血的宣傳推動工作,與各級人民政府共同對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六)開展社會救助及相關服務工作。對易受損人群進行救助,為困難群眾提供服務;在社區、農村中建立紅十字服務站,開展服務群眾、宣傳培訓、募捐救助等活動;開展幫助尋找失散親人、重建家庭聯系等其他人道服務工作;

(七)依法開展和推動遺體、器官(組織)捐獻工作;開展艾滋病預防控制宣傳和教育、關心愛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八)開展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九)開展紅十字志願服務活動;

(十)宣傳國際人道法、紅十字運動基本原則,總會承擔中國國際人道法國家委員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十一)依法開展募捐活動;在公共場所設置紅十字募捐箱並進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規自主處分募捐款物;

(十二)興辦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社會福利事業;

(十三)參加國際人道救援工作;開展與國際紅十字組織和各國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及其他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十四)完成人民政府委託事宜。

❸ 怎樣申請紅十字會大病救助基金

申請救助人需提交貧困證明(當地政府蓋章認可的),病例原件,住院證明,身份證等到當地紅十字會進行申請。

大病救助的申請條件:

1、申請救助者必須是戶籍本地常住戶口;或者是居住3年以上的屬機關、企事業單位能聘用的外來員工,或者是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住院保償的農村戶口。

2.大病救助的申報材料戶籍證明、工作證明、暫住證及農村合作醫療住院保償證書等。以及提供區級以上醫療機構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資料,住院發票,一日清單等。

3.大病救助的申批程序:申請者填寫申請救助表後,逐級經村(居)委會、學校、鎮(街道)、教育局審核,最後由區紅會辦公會集體討論,按申助者具體情況提出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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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要求

貧困證明

1、貧困證明中要求明文出現貸款人名字,並且要求與本人身份證上的名字完全一致,不能用同音字、不規范簡寫字代替,不能有錯別字。貸款人名字不得塗改。

2、貧困證明要求加蓋家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公章,或更高一級主管部門公章。其中有效的公章有: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局、市民政局。城市居民可以是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社區公章。注意村民委員會的公章無效、單位公章無效。

3、貧困證明中明文出現「家庭經濟困難,需要申請國家貸款」字樣。

4、貧困證明要求用材料紙或文稿紙,且用鋼筆或水性筆書寫,用圓珠筆書寫無效。

❹ 紅十字會跟紅十字會基金有什麼區別是怎麼運作的跟慈善基金一樣嗎

紅+字會是個組織!而紅十字會基金是個專門收取慈善金的一個名稱吧!

❺ 怎樣才能享受紅十字會捐款基金

適用於家庭基本生活和生存十分困難的群眾,以珠海市為例。

《珠海市紅十字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七條 本市常住人口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救助基金:

(一)因自然災害或突發意外傷害,生存與生命受到嚴重影響,或患疾病而無力支付醫療費的;

(二)家庭人均月(年)收入接近或低於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線的;

(三)其他特殊困難的。

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救助對象,在救助基金承受能力范圍內,根據申請救助者的境遇、困難程度、傷病情形可按下列標准給予一次性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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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珠海市紅十字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市和各區紅十字會組織實施兩級救助,原則上依照接受捐贈者的范圍進行分工。屬於市或區接受捐贈的,由市或區紅十字會分別對所轄區居民施助。屬於特殊情況需由市和區兩級紅十字會共同施助的,需經區紅十字會擬定意見,報市紅十字會審批後施行。

第十四條

申請救助時申請者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 珠海市紅十字會救助基金申請審批表;

(二) 身份證和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三) 區級以上醫院疾病診斷證明和病歷資料。

以上資料須交市紅十字會審驗。

第十五條

市紅十字會收到完整的申請資料後,2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六條

救助基金審批辦法:

(一) 救助金額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報常務副會長審批;

(二) 救助金額5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報一名兼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審批;

(三) 救助金額20000元以上的,報一名兼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審批;

(四)市紅十字會組織開展的公益項目,報常務副會長、會長審批;

(五)定向公益項目按協議執行,報常務副會長審批;

(六)專項募捐報一名兼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審批。

❻ 加入紅十字會有哪些條件

本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自願繳納會費的,可以申請加入紅十字會,成為紅十字會會員。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在校學生加入紅十字會的為紅十字青少年會員。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加入紅十字會的為團體會員。
附紅十字會章程: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中國紅十字會第八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展中國特色紅十字事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國紅十字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是國際紅十字運動的成員。

第三條 中國紅十字會以發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促進人類和平進步事業為宗旨。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按行政區域建立紅十字會,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第五條 各級紅十字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自己職責有關的活動,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對紅十字會的支持、資助和監督。各級人民政府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

第六條 中國紅十字會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遵循國際紅十字運動確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獨立、志願服務、統一及普遍七項基本原則,依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本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七條 中國紅十字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則參與國際紅十字運動,發展同有關國際組織和各國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的友好合作關系。

第八條 地方各級紅十字會和全國性行業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分會;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的工作;下級紅十字會向上級紅十字會報告重要事項。

第九條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以下簡稱總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地方各級紅十字會、行業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條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會址設在北京。縣級以上地方各級紅十字會會址設在同級政府所在地。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紅十字會機關工作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管理。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紅十字會對為紅十字事業做出顯著貢獻的集體、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會員和志願工作者及社會各界人士給予表彰獎勵;對為紅十字事業做出重大貢獻者,按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章 職責與權利
第十三條 紅十字會在和平時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糾正濫用紅十字標志現象;

(二)開展救災的准備工作,建設和管理備災救災設施;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開展救護和救助工作;根據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由總會向國內外發出呼籲,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地方各級紅十字會在轄區內發出呼籲,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及時向災區群眾和受難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三)開展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的宣傳普及;在易發生意外傷害的行業和基層組織開展初級衛生救護培訓,組織群眾參加意外傷害和自然災害的現場救護;

(四)協助各級人民政府開展無償獻血的宣傳推動工作,與各級人民政府共同對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五)開展社會服務及社區紅十字服務工作;組織會員、志願工作者在社區開展社會服務、宣傳培訓、募捐救助活動;

(六)推動遺體(器官)捐獻工作;開展預防控制艾滋病宣傳和健康教育、關心愛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救助工作;開展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七)開展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八)宣傳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七項基本原則;

(九)建設和管理中國造血幹細胞捐獻者資料庫;開展捐獻造血幹細胞的宣傳動員、組織工作;

(十)依法開展募捐活動;在公共場所設置紅十字募捐箱並進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規自主處分募捐款物;

(十一)興辦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社會福利事業;

(十二)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開展與國際紅十字組織和各國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及其他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十三)完成人民政府委託事宜。

第十四條 依據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紅十字會在戰時和武裝沖突時期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紅十字救護隊,參與戰場救護;

(二)在武裝部隊中依法開展傳染病的防治工作;

(三)對戰區平民進行救助;

(四)協助戰俘、被監禁者及難民與家人取得聯系,轉交錢物,並為此建立必要的通信渠道;

(五)參與探視和見證交換戰俘。

第十五條 執行人道主義救助任務的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在戰爭和武裝沖突中受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保護,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十六條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佩戴紅十字標志的人員和標有紅十字標志的物資、交通工具優先通行。

第十七條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為執行救助任務的需要,紅十字會救援人員優先使用公共通信工具。

第十八條 紅十字會興辦的社會福利事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紅十字會接受的國(境)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救災物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稅、免稅優惠。有關部門優先安排運輸和辦理有關放行手續。

第二十條 紅十字會開展活動和宣傳工作,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積極支持。
第三章 會員與志願工作者
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承認本章程,自願繳納會費的,可以申請加入紅十字會。

第二十二條 紅十字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公民以個人身份加入紅十字會的為個人會員,在校學生加入紅十字會的為紅十字青少年會員;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加入紅十字會的為團體會員。

第二十三條 個人入會由本人自願申請,經所在地基層紅十字組織批准,報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備案,發給會員證,成為紅十字會會員;對紅十字事業做出較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可以直接吸收為會員。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加入紅十字會,須提出書面申請,由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批准,發給證書和標牌,成為紅十字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單位應有專人負責紅十字會工作。

第二十四條 對中國紅十字事業做出貢獻的中外人士,可以授予榮譽會員稱號。榮譽會員稱號由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批准,並授予同級紅十字會榮譽會員稱號。

第二十五條 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紅十字會的有關活動、會議及專業培訓;

(二)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紅十字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四)佩戴紅十字標志;

(五)其他合法權益。

團體會員的權利由該單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二十六條 會員的義務:

(一)學習、宣傳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傳播國際人道法和紅十字運動的基本知識;

(二)遵守《中國紅十字會章程》;

(三) 按期繳納會費;

(四)完成紅十字會交辦的任務;維護紅十字會的合法權益。第二十七條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退會,經原批准機關審核,收回會員證及標牌;個人會員退會的,需報原備案機關備案。

會員有下列原因之一視為自動退會:

(一)連續兩年不參加紅十字會活動;

(二)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

(三)團體會員法人撤銷、合並、解散。

第二十八條 中外人士,不分職業、種族、宗教,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志願提供人道服務,不計報酬,均可成為紅十字志願工作者。

各級紅十字會應積極發展紅十字志願工作者隊伍,為志願工作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組織其開展人道主義服務工作。

志願工作者應遵循紅十字會宗旨,發揚紅十字精神,參與紅十字會的活動,提供志願服務。
第四章 全國組織機構:
第二十九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中國紅十字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中國紅十字會理事會召集,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總會和地方紅十字會推選的會員代表以及與有關部門協商產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組成。代表比例由常務理事會根據會員人數和紅十字事業發展需要決定。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選舉中國紅十字會理事;

(二)修改《中國紅十字會章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准理事會提交的工作規劃;

(五)決定中國紅十字會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中國紅十字會設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和名譽理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顧問。名譽會長聘請國家主席擔任。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

理事會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其決議。理事會任期五年,下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換屆。理事構成及比例由常務理事會根據需要決定。

理事會會議由常務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其職責是:

(一)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

(二)選舉常務理事;

(三)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四)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

(五)增補、更換或罷免理事;

(六)審查批准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並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七)制定發展紅十字事業的大政方針、長遠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的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兩次,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其職責是: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本章程的規定,向理事會推薦名譽副會長的人選;

(二)提出修改章程的議案;

(三)審議年度工作報告、計劃;

(四)審議總會接受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

(五)向理事會提出更換、增補及罷免理事的議案;

(六)批准成立全國性行業紅十字會;

(七)聘請名譽理事;

(八)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三條 執行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執行委員會由駐總會機關的專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副會長任執行委員會主任並擔任中國紅十字會法定代表人。執行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主持總會日常工作;

(二)負責編制總會經費預算,審核總會年度財務決算;

(三)指導全國紅十字會的工作;

(四)管理總會的動產和不動產;

(五)承擔總會的民事、法律責任;

(六)負責對外交流與合作;

(七)聘請顧問;授予名譽會員;

(八)批准成立專門委員會;

(九)完成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地方、行業和基層組織機構:
第三十四條 地方紅十字會

各級地方紅十字會的權力機關是同級會員代表大會。各級地方紅十字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同級紅十字會理事會召集,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各級地方紅十字會建立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任期五年。有3名以上(含3名)專職常務理事的紅十字會,可設執行委員會,主持日常工作。

省、地、縣級紅十字會名譽會長由同級領導擔任,並由同級理事會聘請。

第三十五條 行業紅十字會

全國性行業成立的紅十字會為中國紅十字會的行業紅十字會,由中國紅十字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其工作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由行業紅十字會常務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決定。

行業紅十字會按照紅十字運動七項基本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遵循本章程,結合本行業特點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 基層組織

鄉鎮、街道、企業、事業單位和學校建立的紅十字會為基層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科室、車間、學校的年級建立的紅十字組織為會員小組。紅十字會基層組織和會員小組的主要職責是:宣傳普及紅十字知識,開展人道主義的救助活動,進行初級救護培訓及健康教育。

第三十七條 省、地、縣級紅十字會會長一般應推選同級領導擔任,其工作變動時應及時改選。常務(專職)副會長和正、副秘書長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六章 特別行政區組織機構:
第三十八條 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為中國紅十字會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分會。

第三十九條 特別行政區分會依照紅十字運動七項基本原則,結合特別行政區實際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四十條 特別行政區分會可參照本章程,依據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自行制定其組織規程或組織條例,並報總會備案。
第七章 經費和財產:
第四十一條 紅十字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紅十字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三)動產和不動產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撥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各級紅十字會建立經費審查監督制度;接受審計部門審計和相關部門監督。

對會費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國紅十字會會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對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定向捐贈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國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紅十字會的經費和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總會建立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地方紅十字會依照相關法規建立紅十字基金會或設立專項基金。
第八章 標志會徽會旗:
第四十五條 中國紅十字會使用日內瓦公約規定的白底紅十字標志。其使用方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紅十字標志標明性使用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中國紅十字會的會徽為金黃色橄欖枝環繞的白底紅十字。

第四十七條 中國紅十字會的會旗為白色旗幟正中央印製中國紅十字會會徽。

第四十八條 全國各級紅十字會統一使用白底紅十字標志和會徽、會旗。

紅十字標志、紅十字旗、中國紅十字會會徽和會旗(樣式附後)以及會員證、團體會員標牌、榮譽證書等的製作按照中國紅十字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所稱「日內瓦公約」,是指中國加入的於1949年8月12日締結的日內瓦四公約,即:《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和《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

本章程所稱日內瓦公約「附加協議書」,是指中國加入的於1977年6月8締結的《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和《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本章程所稱國際人道法,是指在戰爭或武裝沖突中,依據條例和慣例,以保護不直接參與軍事行動(如平民百姓)或不再參加軍事行動(如軍隊的傷、病員和俘虜)的人員為目的、規定各交戰國或武裝沖突各方之間交戰行為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體。

第五十條 中國紅十字會英文譯名為:「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

第五十一條 地方和行業紅十字會的名稱為:在行政區域名稱或行業名稱後加「紅十字會」;對外交往中的稱謂為:在行政區域名稱或行業名稱前加「中國紅十字會」,在行政區域名稱或行業名稱後加「分會」,英文譯名為:「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 Branch 」。

第五十二條 基層組織的名稱為:鄉鎮、街道、企業、事業單位和學校名稱後加「紅十字會」。

紅十字會員小組的名稱為:單位名稱後加「紅十字會員小組」。

第五十三條 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的名稱為:「中國**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英文譯名:The Red Cross of the**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簡稱:「**紅十字會(中國紅十字會分會)」[英文譯名:**Red Cross(Branch of the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中國紅十字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屬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第五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紅十字會及行業紅十字會可依據本章程制定實施辦法,並報總會備案。

❼ 如何申請紅十字會救助

一、申請程序

  1. 申請者可到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網站上查詢符合你申請的資助項目,版紅十字會是權嚴格按照標准做資助。

    (7)紅十字教育基金會擴展閱讀:中國紅十字會1904年成立。建會以後從事救助難民、救護傷兵和賑濟災民活動,為減輕遭受戰亂和自然災害侵襲的民眾的痛苦工作,並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活動。新中國成立後,中國紅十字會於1950年進行了協商改組,周恩來總理親自主持並修改了《中國紅十字會章程》。1952年中國紅十字會恢復了在國際紅十字運動中的合法席位。

    ❽ 怎麼才能得到紅十字會的救助

    申請人可自行下載申請表或到當地紅十字會領取申請表,填寫完申請表後,提交當地紅十字會,紅十字會進行初步審批,符合申請條件後再交與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審核,審核通過後按照資助管理辦法進行資助。

    (一)申請。申請享受救助的對象,以家庭為單位,由困難發生人或戶主向戶籍所在鎮、街道紅十字會,或紅十字會各工作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

    2、申請人的最新診斷證明原件;

    3、申請人就診醫院的結算單和報銷交割單。

    4、其他相關資料,如低收入家庭證、低保戶證。

    備註:其中戶口簿、診斷證明和就診醫院的結算單和報銷交割單需要一並上報原件和復印件,原件在辦理完救助手續後進行清退。

    對由於辦理其他報銷手續未能及時提供報銷明細和報銷交割單,又無特殊說明的人員,經審核後,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申請人按照最低救助標准執行救助。

    (二)審核。各鎮、街紅十字會、紅十字會各工作委員會收到救助申請後應及時對申請人受災情況、患病情況以及申請人的家庭情況等進行初審;對於持低收入家庭證和低保戶證以外的申請人的家庭經濟情況進行實地調查核實,經初審後,由基層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填報《門頭溝區紅十字會救助申請表》,經主管領導簽字,加蓋紅十字會章後,上報區紅十字會。

    (三)復核、審批。區紅十字會對救助申請情況進行復核,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由賑濟部門提交書面申請並提出救助意見,由主管領導審批決定。

    (四)救助。區紅十字會執委會簽署意見後,下撥救助款、物至各鎮、街紅十字會、紅十字會各工作委員會,由各鎮、街紅十字會、紅十字會各工作委員會落實救助款物發放工作,並做好登記工作。

    五、救助的其他事項

    (一)救助對象一般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救助。

    (二)辦理救助手續所需內容必須真實,如發現有虛報、隱瞞事實的情況,將追回救助款物,且申請人本年度內不得再次提出救助申請。

    (三)需要申請人本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各級紅十字會要向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清退和說明,申請人可在材料收集齊全後再次提出申請,年度內不得重復申請2次以上。

    (四) 各級紅十字會要做好相關材料的留存歸檔,主動接受審計部門監督和審查。

    拓展資料

    中國紅十字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是國際紅十字運動的成員。

    中國紅十字會1904年成立。建會以後從事救助難民、救護傷兵和賑濟災民活動,為減輕遭受戰亂和自然災害侵襲的民眾的痛苦工作,並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活動。新中國成立後,中國紅十字會於1950年進行了協商改組,周恩來總理親自主持並修改了《中國紅十字會章程》。1952年中國紅十字會恢復了在國際紅十字運動中的合法席位。

    根據2018年6月官網信息顯示,中國紅十字會設有7個專門委員會、35個分會。

    ❾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的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全稱是:中國紅十字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國境內外(境外募捐活動須事先經中國紅十字會同意)。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致力於改善人的生存和發展境況,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促進世界和平與社會進步。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萬元,來源於企業和個人的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中國北京市東城區乾麵胡同53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開展紅十字人道主義救助活動,促進紅十字事業健康發展;
    (二)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進行救助;
    (三)協助政府改善貧困地區的醫療衛生條件,關注和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
    (四)協助政府改善貧困地區的辦學條件,資助和支持教育事業;
    (五)扶危濟困,敬老助殘,資助和支持老年福利事業;
    (六)開展與國際及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公益合作;
    (七)開展符合本會宗旨和紅十字特色的其他公益活動;
    (八)廣泛募集公益資金,增加基金來源,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9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本基金會各理事之間無親屬關系。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與基金會的領導工作;
    (二)對基金會的重大決策有表決權;
    (三)對基金會運作有建議權;
    (四)有履行本章程規定的權力和責任的義務。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機構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秘書長助理的聘任;
    (七)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八)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制定理事會工作計劃並付諸執行;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基金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2、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3、擬定基金會的重要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4、提名聘任副秘書長或秘書長助理人選,提議解聘副秘書長或秘書長助理,提交理事會決定;
    5、決定各部門負責人的聘任和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推薦和領導一支有社會責任和有效能的秘書處管理團隊;
    6、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紅十字人道救助活動;
    (二)資助和支持醫療、教育、老年、扶貧等社會福利事業。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5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活動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資助興辦的公益事業;
    (二)捐贈給中國紅十字會。
    無法按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08年8月5日二屆五次理事會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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