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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教育基金會理事長

發布時間:2021-03-28 15:57:57

⑴ 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的理事成員

名譽理事長:吳曉靈
名譽副理事長:袁力
理事長:初本德
副理事長:王敬東
副理事長:崔蘭琴
副理事長:賀增強
秘書長:初本德(兼)

⑵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怎麼樣

簡介: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1993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內國民政部核准登記容(1994年1月)成立的,根據國家現行的《基金會管理辦法》,基金會屬於社會團體法人,可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進行合理的資金運作。

⑶ 張學良教育基金會的理事成員

名譽理事長:
張閭琳 張學良之子、美籍華人
張閭瑛 張學良之女、美籍華人
閻明復 原中華慈善總會會長
蔡冠深 香港中華總商會副會長、新華集團總裁、全國政協委員
理事長:
赫冀成 東北大學校長
常務副理事長:
王宛山 東北大學副校長
副理事長:
謝企華 寶鋼集團董事長、中央候補委員
李大壯 香港新大中集團執行主席、全國政協委員
熊曉梅 東北大學黨委副書記
理事:
於萬源 鞍山鋼鐵集團公司副總經理
王宛山 東北大學副校長
王青海 首鋼集團總公司總經理
王熙慧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總經理
石俊慶 遼寧榮昌集團董事長
寧克良 美籍華人、寧恩承之女
李大壯 香港新大中集團執行主席、全國政協委員
安岳澤漢 北京市政府參事、美籍華人
何鴻毅 香港生記租務處董事長
陳壽同 香港建裕公司董事長
陳啟祥 濟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邵先鵬 台灣振興投資公司董事長
周 昆 香港凱富泰有限公司總經理
賈志軍 香港天盟工業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長
謝企華 寶鋼集團董事長、中央候補委員
赫冀成 東北大學校長
熊曉梅 東北大學黨委副書記
魏向前 東北大學基金管理辦公室主任監事:
王義秋 東北大學校長助理、教授
秘書長:
魏向前 東北大學基金管理辦公室主任 名譽理事長:
張閭琳 張學良之子 美籍華人
張閭瑛 張學良之女 美籍華人
閻明復 中華慈善總會原會長
蔡冠深 香港新華集團主席
理事長:
孫家學 東北大學黨委書記
常務副理事長:
趙 繼 東北大學校長
副理事長:
楊 明 東北大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蘆延華 東北大學總會計師
劉載望 北京江河幕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秘 書 長:
李 鶴 東北大學基金管理辦公室主任
理事:(按姓氏筆畫排序)
馬天威 東北大學學生指導服務中心主任
王 輝 東北大學學生處處長
王國仁 東北大學科技處處長
劉恆義 東北大學計劃財經處處長
劉載望 北京江河幕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呂松濤 上海校友會副會長、綠谷集團董事長
孫家學 東北大學黨委書記
鞏恩普 東北大學研究生院常務副院長
李 鶴 東北大學基金管理辦公室主任
李洪軍 大連校友會會長、大連卓越集團總裁
楊 明 東北大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蘆延華 東北大學總會計師
張海峰 東北大學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處長
周 昆 港澳校友會副會長、香港凱富泰有限公司董事長
趙 繼 東北大學校長
徐 峰 東北大學校長助理、校長辦公室主任(兼)
塗贛峰 東北大學產業集團總經理
監事:
王 劍 東北大學紀委副書記
延進軍 東北大學審計處處長
王德虎 大連金橋計算機工程系統有限公司董事長
副秘書長:
王曉英 東北大學基金管理辦公室副主任
曲桂賢 東北大學計劃財經處副處長

⑷ 廖凱原的捐資

2010年9月10日,美國廖凱原基金會主席、美國國際軟體屋公司創辦人和主席、美籍華裔廖凱原與清華大學簽訂協議,為推動清華大學法學學科的發展捐資一億元人民幣。捐贈儀式在工字廳東廳會議室舉行。廖凱原、校長顧秉林、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理事長賀美英共同簽署捐贈協議。副校長袁駟主持捐贈儀式。
此次捐資意在支持清華大學法學院建設法律圖書館,建立「中國法治研究中心」,並設立講席教授、獎學金、獎教金等,以推動清華大學法學教育的發展。
2011年4月22日上午,在喜迎百年校慶的歡樂氣氛中,清華大學法學院法律圖書館——廖凱原樓在清華大學奠基。
廖凱原樓坐落於清華校園清華路與學堂路交叉路口以南200米的東側,大樓建設用地面積5000平方米,規劃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其中1萬平方米將用於法律圖書館的建設。建成後,法律圖書館藏書量將達到100萬冊,將是中國最大的法律專業圖書館,也是清華大學圖書館的一個重要的專業分館。新大樓的另外1萬平方米將用於法學院教師研究室、研討教室和其他功能設施。該大樓計劃於2013年12月竣工並投入使用。

⑸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的發展歷史

清華大來學教育基金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自國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國性非公募基金會,1994年成立
2008 年3月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評為「4A 級社會組織」
2013年6月被民政部評為「5A級社會組織」,這是國家對非公募基金會給予的最高級別認證。

⑹ 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的理事會

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理事會搭建起學界與業界的溝通橋梁,為學院在人才培養和學術研究方面引領與滿足行業需求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理事會是學院決策機構,負責通過學院院長、副院長的提名,並對學院重大發展戰略、學科建設目標、發展規劃以及與業界關系密切的教學與科研進行方向性指導。
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第一屆理事會成員名單
名譽理事長:
劉鴻儒 中國人民銀行原副行長、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首任主席
理事長:
吳曉靈 第十一屆、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中國人民銀行原副行長
理事(以姓氏拼音為序):
程建平 清華大學常務副校長
杜金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紀委書記、中國人民銀行原副行長
潘功勝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
萬建華 劉鴻儒金融教育基金會代表、國泰君安證券董事長
王兆星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謝維和 清華大學副校長
張志平 校友代表、香港東英金融集團董事會主席
周延禮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庄心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⑺ 寶鋼教育基金會的理事成員

名譽會長
張孝文 原國家教委副主任、清華大學原校長
謝麗娟(女) 上海市原副市長
徐樂江 寶鋼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黎明 原寶鋼集團董事長
徐大銓 原上海寶鋼集團公司董事長
謝企華(女) 寶鋼集團有限公司前董事長
名譽理事長
朱爾沛 原寶鋼集團副董事長、黨委書記
理事長
伏中哲 寶鋼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
副理事長 秘書長
莫臻 寶鋼教育基金會秘書長
理事 馬文喜 中央民族大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葉靜漪(女) 北京大學黨委副書記
姜勝耀 清華大學副校長、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理事長
熊曉梅(女) 東北大學黨委副書記
葉志明 上海大學副校長
朱健 上海交通大學黨委副書記
劉永章 上海財經大學黨委副書記
楊賢金 華東理工大學黨委書記
尹冬梅(女) 復旦大學黨委副書記
任利劍 南京大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南京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常務副理事長
張宏建 浙江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
蔣一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黨委副書記
李家新 安徽工業大學校長
周建波(女) 華中科技大學黨委副書記、組織部長
黃達人 中山大學原校長
李旭鋒 四川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
鄭慶華 西安交通大學副校長
周成祥 中國冶金教育學會理事長
陸靖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副主任
高鴻鈞 中國科學院大學副校長
廖舒力 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長
李曜升 中國教育報刊社黨委書記、社長
秦長燈 寶鋼人才開發院院長
(以上資料來自 )

⑻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的建設項目

教學與科研
人才引進與對外交流
綠色大學計劃
校園生活
校園基本建設回
獎助學金
校友基金
飲水思答源,對於支持此籌款計劃的團體和個人,清華大學將以適當的形式表示敬意,如授予榮譽稱號,或以其名字命名建築物、講座教授席及獎學金,或在清華大學校園內刻牌紀念。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名譽會長:錢偉長;理事長兼社團法人:姜勝耀;副理事長:張鳳昌;秘書長:李家強。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熱忱希望得到國內外企業、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的廣泛支持和大力協助。

⑼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名稱為: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簡稱為清華基金會。英文譯名為Tsinghua University Ecation Foundation, 縮寫為TUE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為推動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提高教育質量和學術水平,爭取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支持和捐助。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 2000 萬元,來源於國內外企業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清華大學校內。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面向社會各界募集資金,資金主要來源於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款;
(二)設立基金資助項目,主要用於:
1. 支持教學與研究設施的改善(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等);
2. 資助教學研究、科學與技術研究項目及專著出版;
3. 吸引國際知名學者來華講學及任教;
4. 資助大學間國際合作項目的開展和國際學術會議;
5. 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及獎教金;
6. 資助有益於學生綜合素質拓展的各項活動;
7. 按照捐贈者意願設立的資助項目。
(三)接受國際組織、國內外團體的委託,組織專家對專項課題進行研究、調查及培訓。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 25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章程,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二)為本會捐款超過100萬元人民幣(含100萬元)或在本基金會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三)盡職盡責,廉潔自律;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監督權和指導權;
(三)執行理事會決議;
(四)履行職責,切實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保證捐贈資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如有1/3理事提議,則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 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1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有關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 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 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根據理事會決議,用於各類公益資助的款項;
(二)維持基金會正常運行的必要開支和相應的籌款經費;
(三)其他符合基金會章程的款項。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為使基金會資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領域進行的超過 50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各項投資行為。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對指定捐贈用途的剩餘財產,經與捐贈人(或其受益人)協商,用於捐贈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基金會的剩餘財產,通過公開拍賣取得貨幣資金後,無償贈與社會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4年7月13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⑽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的主管單位

教育部為推動清華大學教育事業的發展,提高教育質量和學術水平,加強學校與社會的聯系,爭取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支持與捐助,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民政部核准登記(1994年1月),特成立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接受國外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贈;接受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贈;接受國內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對捐贈者頒發證書,對捐贈數額較大者或當捐贈資金累積一定數額時,將在清華大學校園內為其設立紀念物或刻碑紀念,對熱心教育事業,捐贈數額較大者,可聘為本基金會理事單位或理事。
基金主要用於支持清華大學教育事業,用於改善教學設施,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獎勵優秀學生,獎勵優秀教師;資助基礎研究、教學研究和著作出版;資助教師出國深造及參加國際學術合作和國際學術會議。對特定項目捐贈,可以按捐贈者的願望和意見定向使用。
清華·新世紀·世界一流大學
面對希望與困難同在、機遇與挑戰並存的新世紀,清華大學將以嶄新的面貌迎接未來,把建成世界一流大學作為跨世紀的宏偉目標。實現這一目標,既是清華人的理想,也是社會各界的期望。對於一所發展中國家的大學,要達到這個目標不僅需要全體師生勵精圖治,更離不開廣大有識之士的支持與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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