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規范市場秩序採取哪些措施
規范市場秩序必須綜合採取各項措施:
一是,必須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廢止妨礙公平競爭、設置行政壁壘、排斥外地產品和服務的各種分割市場的規定,打破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
二是,必須強化市場主體的自我約束,並按市場化原則規范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等自律性組織;
三是,各級各部門必須從推動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認識到市場秩序建設的重要性,加強市場法治建設,從嚴執法,從嚴監管。通過綜合採取各項措施,形成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
㈡ 金融市場秩序需要如何規范發展
借貸網訊 民間借貸需要全面的給予提高,更加需要解決諸多借貸問題,作為參考,開展民間金融市場的監測、管理、分析,給予更多的統一規范性活動,建立了監測體系,該項監測也是資金的價格的體現。根據法律的規定,然後給予相關的法律約束,同時也減少了一些風險,民間借貸也是簡單的法律概念,同時還要給予規范才可以,自然也不會不健全,為此也避免了社會矛盾、法律問題不容忽視。
㈢ 如何規范市場秩序要事例
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一項重要內容。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高度重視市場經濟秩序的整頓和規范,緊緊抓住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影響經濟健康運行的突出問題,標本兼治,努力推動市場經濟秩序持續好轉,為促進公平競爭、凈化消費環境做出了積極努力。一是食品葯品市場秩序進一步好轉。二是保護知識產權專項行動產生了積極影響。三是打擊商業欺詐專項行動初見成效。四是其他專項整治工作穩步推進。比如狠抓安全生產、加強金融監管、取締地下錢庄和變相期貨市場、打擊逃匯套匯、反洗錢、反假幣等等。五是長效機制建設有新的進展。修訂了《公司法》,公布了《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
同時也要看到,有的地區制售假冒偽劣、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仍時有發生,盜版侵權、傳銷和各種類型的商業欺詐仍屢禁不止。因此,我們必須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進一步做好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各項工作。
第一,集中力量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全面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嚴把市場准入關,加強生產、加工、流通和消費全過程監管。突出抓好農村食品安全,提高基層的執法能力,發展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堅決把假冒偽劣商品逐出農村市場。同時,正確引導農民消費,增強廣大農民的自我保護意識和抵禦能力。
第二,切實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要把保護知識產權作為一項長期任務抓好落實。一是建立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的協調機制。二是建立健全舉報、公告、統計通報等工作制度。
第三,規范直銷,查禁傳銷。要堅決取締利用互聯網等形式的傳銷活動。集中力量查處涉及地區廣、參與人員多、社會危害嚴重的重點案件,務求摧毀傳銷網路。
第四,加大打擊商業欺詐力度。商業欺詐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國民經濟的健康運行構成了很大威脅,要按照中央有關精神,繼續打擊虛假違法廣告、非法行醫和商貿活動中的欺詐行為。堅持打防結合,把誠信興商活動作為重要抓手,倡導和弘揚誠實經營的良好風尚,褒獎誠信守法、規范經營的先進單位和個人,曝光商業欺詐的典型案例,使廣大群眾從中學到辨別真偽的本領。
同時,各地區各部門還要針對本地區、本領域的突出問題,搞好其他專項整治。比如,要打擊制售假劣建材、汽車配件、煙酒和煙花爆竹等產品的違法行為;打擊走私販私和套匯、網路炒匯、洗錢;打擊虛開和接受虛開增值稅發票、偷逃騙稅違法行為;取締地下錢庄和變相期貨市場,打擊非法集資和銀行卡簡訊詐騙;開展化肥價格、電力價格、醫葯價格、涉農收費、教育收費等領域的監督檢查,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㈣ 規范市場秩序的規范行為和制度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將「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列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七大主要任務之一。競爭是市場經濟的靈魂。競爭的有序性不僅是判定市場經濟成熟與否的一項重要標志,更是決定國民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益的關鍵因素。
改革開放以來,在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的同時,中國經濟在建立平等、公正、開放的競爭性市場環境方面也取得了長足進展。市場秩序混亂的問題仍沒有得到徹底的根除。
要從根本上消除當前存在我國經濟生活之中的各種惡性競爭、不正當競爭甚至行政性限制競爭,必須在塑造競爭主體、完善競爭規律體系、健全產業進入退出機制、促進企業兼並及聯合、打破行政性壟斷、規范政府行為等方面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
一、規范制度,健全機制
要規范競爭秩序、提高競爭效率,作為競爭主體的企業,就應當擁有相應的產權,能夠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為此,要繼續推進國有、集體企業所有權與資產控制權的分離,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調整、改革這些企業的財產組織形式和財產責任形式。
在轉制過程中,要重點解決好針對高層經理人員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問題。企業在經營運作中的所有非理性行動甚至重大失誤,都與主要領導人自身權利與責任、收益與風險的不對稱,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要進一步在經理人員的選拔、考核、獎懲和監督中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同時鼓勵推行更能促進企業理性經營、遏制短期行為的薪酬計劃。
真正意義上的市場競爭主體不僅要有規范的企業制度,還應當有一套能夠有效適應市場競爭要求的經營機制,包括內部管理、決策形成系統、動力刺激方式、經營戰略選擇、組織與技術創新等。
二、盡快完善市場競爭的法律體系
要逐步摒棄以所有制、地域和部門歸屬劃分企業形態的做法,代之以按照財產關系的歸屬、責任承擔和組織形式,將市場競爭主體劃分為公司、合夥和獨資三種企業形態,分別以《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和《獨資企業法》來對不同主體予以法律確認和執法監管。
在規范市場行為和市場秩序方面,應對已有的《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一些專門性法規加以完善,使其更具操作性;同時,加緊修訂已過時的《企業破產法》,加快對在整個市場競爭中具有基本法地位的《反壟斷法》的起草過程,並配套制定一些相關的專門性法律、法規,使它們盡快頒布實行。
在調整市場主體與國家、個人之間關系的法律方面,盡管就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已有幾項法規,但目前普遍存在著社會保障面過窄、統籌層次較低、各地做法不同等問題,還是應當盡快制定實施一項專門的《社會保障法》。
完善法律體系還意味著健全、充實與市場競爭有關的執法監管機構。要強化工商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一般性監管機構以及證券、保險、文化、衛生等特定監管機構的權威性,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切實提高執法效率。此外,要隨著《反壟斷法》的頒行,組建反壟斷部門,並根據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適當組建一些針對特定市場的專門性監管機構。
三、健全產業的進入退出機制
廠商進出自由是形成有效競爭市場秩序的前提條件。而我國大多數競爭性產業尤其是製造業存在的市場集中度偏低、過度競爭嚴重等問題,與進入壁壘不完善、退出壁壘過高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
為避免廠商過多進入導致過度和低效競爭,進入管制應主要針對那些規模經濟顯著、具有區域自然壟斷性質和社會公益性質的產業。這些產業的發展需要巨額的初始投資,而且規模經濟在產業發展中起著舉足重要的作用,通過行政手段提高進入壁壘符合規模經濟的要求。
除上述產業外,其他產業對廠商進出的基本原則應該是降低進入和退出壁壘,逐步恢復產業所既有的基於技術經濟特點的自然壁壘。拆除行政性進入壁壘(包括依靠行政力量建立的限制限價、外埠貨物禁入等壁壘),除了通過經濟立法和政策調整解除對一些行業的進入限制(主要是非國有企業)外,還需要通過完善企業制度、改革現有的財稅體制以消除行政部門來自行政干預的利益激勵等措施配套。
在降低退出壁壘的過程中,還應注重完善生產要素市場特別是資本市場體系和機能,減少由於市場組織的相對落後給企業退出帶來的市場成本。對於已經發生過度競爭且出現持續性生產能力過剩的衰退型產業,政府應通過對企業技術上、經營上的指導,幫助籌集轉產資金的融資,以及對轉行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及其他援助措施等產業援助,促使該領域的勞動力和資本等向工資率、利潤率更高的其他產業順利轉移。
四、鼓勵基於有效競爭之上的企業兼並和聯合,促進市場結構合理化
在我國,產業的市場集中度與行業盈利率之間的正相關關系主要是由不同集中度的產業降低成本和提高生產效率差異造成的,而不是大企業共謀的結果。因此,通過市場競爭的優勝劣汰規律,使分散的生產能力向優勢企業集中,改善企業的規模結構,是遏止過度競爭、推動市場秩序化的一條有效途徑。
要繼續鼓勵企業間包括橫向兼並在內的兼並和聯合,尤其是在規模經濟效益比較顯著的產業,更應大力整合產業組織,將原先缺乏最低有效規模的企業聯合起來;不僅鼓勵優勢企業去兼並劣勢企業,也要鼓勵企業實行「強強聯合」,通過大企業間的聯合和重組,在較短時期內適當提高產業集中度,形成具有國際水平的大規模企業。
政府在企業兼並中的作用,不應是簡單依靠行政手段,搞違背市場規律的「拉郎配」,而要將著眼點放在優化資產重組環境、降低兼並成本,為大型企業的形成和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上來。要採取較為寬松的市場結構政策,促進企業兼並和企業集中;通過對某些規模經濟顯著的產業制定市場准入標准,形成一定的行政性壁壘,增大兼並和聯合的潛在收益;就一些重大問題制定統一的制度和規則,降低兼並過程中的不確定性和交易成本。
五、逐步將競爭機制引入行政性壟斷行業,構建平等、開放的競爭格局
國家依靠行政力量實施壟斷的行業應只限於涉及國家安全、自然資源、少數公共產品生產和公共服務提供的領域。除此之外,其他一切處於行政性壟斷狀態的行業與部門都要打破壟斷,進行徹底的改革和重組,創造開放、平等的競爭格局。
對於電力、鐵路、民航、通信等壟斷行業的改革和重組,要引入並強化競爭機制,創新企業制度,實現規模經營,重點要放在同一業務經營主體的多元化、非國有資本包括外國資本進入基礎設施與公用事業領域、企業財產組織形式的改造與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等上面。
打破壟斷體制要與轉換政府職能同步進行,應在准確界定政府行業管理職能的基礎上,建立起有效的政府監管組織結構,為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的持續發展和所有投資者的公平競爭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打破行業壟斷應納入法制化軌道。為此,要盡快清理不利於打破壟斷、實行競爭的法規,修改和完善《電力法》、《航空法》等有關法律,並加快《電信法》、《石油天然氣法》等的立法進程。
六、規范政府行為
市場發生功能性障礙需要政府進行適當的干預和調控,並不能證明政府就不會出現缺陷。實際上,政府行為的錯位將會影響市場功能的正常發揮。
地方政府影響競爭秩序、製造市場壁壘的實質還是財政問題。從長期看,必須有步驟、有計劃地精簡機構和人員,切實減輕地方財政尤其是市縣級財政的支出負擔,以緩解財政增收的壓力;在當前,要適當加大中央財政對不發達地區轉移支付,提高地方政府放棄各種保護主義措施的積極性。但在根本上,還是要進一步調整和改革上下級政府間的財稅關系,削弱地方政府行為不規范的動因。
要消除政府部門對市場競爭的不正當介入,必須以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為前提。總體上看,機構改革應加強職能性機構,逐步以至完全撤消原來的行業性管理機構,根據市場發展的情況,適時組建和擴充新的市場監管機構。另外,還要通過建立一套規范政府及政府部門的行政法規體系,將政府機構的職能、許可權以及對市場運行的管制和干預明確置於法律的監督和控制之下,這不僅是徹底清除目前存在於一些政府部門的自我膨脹機制的「治本之策」,也是改善政府機構執法效率、減少人為因素干擾的有效途徑。
㈤ 如何規范市場秩序如何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1.答:形成以道德為支撐,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是規范市場秩序的治本之策。要切實加強社會信用建設,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尤其要加快建立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 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需要法律,道德的規范和引導。每個經濟活動參與者都必須學法,懂法,用法,守法,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每個經濟活動參與者都應該樹立誠信觀念,遵守市場道德,逐步在全社會形成誠信為本,操守為重的良好風尚。 2題沒講,我也不清楚。
㈥ 規范市場秩序的內在要求是什麼
規范市場秩序的內在要求是
加強職業道德。加強誠信建設。
參與市場活動的各方必須共同遵守的行為准則。一般由 政,府或行業協會制定。
它包括市場進入規則、市場競爭規則、市場交易規則。
㈦ 良好的市場秩序需要什麼來規范
良好的市場秩序依賴市場規則來規范.
1.市場規則主要包括市場准入規則,市場競爭規則,市場交易規則.市場規則以法律法規,行業規范,市場道德規范等形式,對市場運行的方方面面作出具體的規定.
2.形成以道德為支撐,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是規范市場秩序的治本之策。要切實加強社會信用建設,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尤其要加快建立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
3.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需要法律,道德的規范和引導。每個經濟活動參與者都必須學法,懂法,用法,守法,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每個經濟活動參與者都應該樹立誠信觀念,遵守市場道德,逐步在全社會形成誠信為本,操守為重的良好風尚。
4.加強國家宏觀調控.
這就是書上的
和我們老師講的
也就是我記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8.
㈧ 規范市場秩序最直接的措施是什麼
市場秩序是指市場參與者按照特定的市場交易規則安排個體行為而產生的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協調狀態。市場秩序憊味著每個市場參與者擬通過市場獲得不可或缺的公共產品的同時,每個市場參與者又是市場秩序的供應者,即市場秩序產生於市場主體的行為之中。這些行為包括市場交易行為和市場競爭行為。
(1)良好的市場秩序依賴市場規則維護,所以要完善市場准入規則、市場競爭規則和自願、平等、公平、誠實守信的市場交易規則,建立和完善良好的市場秩序。(2)建立健全社會信用制度。誠實守信是現代市場經濟正常運行必不可少的條件。形成以道德為支撐、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是規范市場秩序的治本之策。為此,要切實加強社會信用建設,大力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尤其要加快建立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
㈨ 以下屬於規范市場秩序方面的法律有(多項選擇)
市場規製法里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價格法;會計法;審計法;廣告法。
所以你這題選 B . C . D . E
另外,個人所得稅法是屬於宏觀調控法的
附:
猛然發現網路里有。。。
五、市場規製法體系構成
(1)市場規制一般法,主要有:①市場准入法,如企業登記法等;②反不正當競爭法;③反壟斷法;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⑤質量規製法,如產品質量法、標准化法等;⑥價格規製法,如價格法、反暴利法等;⑦合同規製法;⑧中介服務規製法,如廣告法、拍賣法等。 (2)市場規制特別法,主要有金融市場監管法、勞動力市場監管法、房地產市場監管法、電訊市場監管法等。 (3)市場規制相關法,主要有企業法、侵權行為法、合同法、知識產權法等。由於市場規製法與相關法律部門交叉,在設計市場規製法體系的結構時,學界存在不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