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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交易理財怎麼樣

發布時間:2021-03-07 17:28:20

『壹』 中原太宗商品交易是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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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怎麼樣

王安石(1021年12月18日-1086年5月21日),字介甫,號半山,漢族,臨川(今江西撫州市臨川區)人,北宋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文學家、改革家。
慶歷二年(1042年),王安石進士及第。歷任揚州簽判、鄞縣知縣、舒州通判等職,政績顯著。熙寧二年(1069年),任參知政事,次年拜相,主持變法。因守舊派反對,熙寧七年(1074年)罷相。一年後,宋神宗再次起用,旋又罷相,退居江寧。元祐元年(1086年),保守派得勢,新法皆廢,郁然病逝於鍾山(今江蘇南京),贈太傅。紹聖元年(1094年),獲謚「文」,故世稱王文公。
王安石潛心研究經學,著書立說,被譽為「通儒」,創「荊公新學」,促進宋代疑經變古學風的形成。哲學上,用「五行說」闡述宇宙生成,豐富和發展了中國古代樸素唯物主義思想;其哲學命題「新故相除」,把中國古代辯證法推到一個新的高度。
王安石在文學中具有突出成就。其散文論點鮮明、邏輯嚴密,有很強的說服力,充分發揮了古文的實際功用;短文簡潔峻切、短小精悍,名列「唐宋八大家」。其詩「學杜得其瘦硬」,擅長於說理與修辭,晚年詩風含蓄深沉、深婉不迫,以豐神遠韻的風格在北宋詩壇自成一家,世稱 「王荊公體」。有《王臨川集》、《臨川集拾遺》等存世。

人物評價

韓琦:安石為翰林學士則有餘,處輔弼之地則不可。
曾公亮:上與介甫如一人,此乃天也。
唐介:安石好學而泥古,故論議迂闊,若使為政,必多所變更。安石果用,天下必困擾。
曾鞏:鞏之友有王安石者,文甚古,行稱其文。
司馬光:人言安石姦邪,則毀之太過;但不曉事,又執拗耳。
黃庭堅:余嘗熟觀其(王安石)風度,真視富貴如浮雲,不溺於財利酒色,一世之偉人也。
張芸叟:王介甫如空中之音,相中之色,欲有尋繹,不可得矣。
楊時:今日之禍(金人圍京城,勤王之兵四集),實安石有以啟之。
朱熹:以文章節行高一世,而尤以道德經濟為己任....(然)卒之群奸嗣虐,流毒四海,至於崇寧、宣和之際,而禍亂極矣。
陸九淵:公疇昔之學問,熙甯之事業,舉不遁乎使還之書。而排公者,或謂容悅,或謂迎合,或謂變其所守,或謂乖其所學,是尚得為知公者乎?英邁特往,不屑於流俗聲色利達之習,介然無毫毛得以入於其心,潔白之操,寒於冰霜,公之質也。掃俗學之凡陋,振弊法之因循,道術必為孔孟,勛績必為伊周,公之志也。不期人之知,而聲光燁奕,一時鉅公名賢,為之左次,公之得此,豈偶然哉。
朱光庭:昔王安石當國,惟以破壞祖宗法度為事,每於言路,多置私人,持寵養交,寖成大弊。嚴有禧:惟王莽、王安石、賈似道三人力任為必可行,而皆以擾民致亂。
崔鶠:除異己之人,著《三經》之說以取士,天下靡然雷同,陵夷至於大亂。
敖器之:荊公如鄧艾縋兵入蜀,要以險絕為功。
羅大經:國家一統之業,其合而遂裂者,王安石之罪也。
顏習齋:①荊公廉潔高尚,浩然有古人正己以正天下之意。及既出也,慨然欲堯舜三代其君。②且公之施為,亦彰彰有效矣。用薛向、張商英等治國用,用王韶、熊本等治兵,西滅吐蕃,南平洞蠻,奪夏人五十二砦,高麗來朝,宋幾振矣。
蔡上翔:荊公之時,國家全盛,熙河之捷,擴地數千里,開國百年以來所未有者。
蔡東藩:上有急功近名之主,斯下有矯情立異之臣。如神宗之於王安石是已。神宗第欲為唐太宗,而安石進之以堯、舜,神宗目安石為諸葛、魏徵,而安石竟以皋、夔、稷、契自況。試思急功近名之主,其有不為所惑乎?當時除吳奎、張方平、蘇洵外,如李師中者,嘗謂其必亂天下。新法非必不可行,安石非必不能行新法,誤在未審國情,獨執己見,但知理財之末跡,而未知理財之本原耳。當安石知鄞時,略行新法,邑人稱便,即嘵嘵然曰:「我宰天下有餘。」不知四海非一邑之小,執政非長吏之任也。天下方交相詬病,而安石愈覺自是,黜陟予奪,任所欲為。至若登州婦人一案,較諸斗鶉少年,尤關風化,同僚謂不宜減罪,而彼必欲減免之,蓋無非一矯情立異之見耳。夫朝廷舉措,關系天下安危,而顧可以矯情立異行之乎?我姑勿論安石之法,已先當誅安石之心
梁啟超:①若乃於三代下求完人,惟公庶足以當之矣。悠悠千年,間生偉人,此國史之光,而國民所當買絲以綉,鑄金以祀也。距公之後,垂千年矣,此千年中,國民之視公何如,吾每讀宋史,未嘗不廢書而慟也。②以不世出之傑,而蒙天下之詬,易世而未之湔者,在泰西則有克林威爾,而在吾國則荊公。
列寧:王安石是中國十一世紀時的改革家,實行土地國有未成。
毛澤東:(王安石)可謂有專門之學者矣,而卒以敗者,無通識,並不周知社會之故,而行不適之策也。
黃仁宇:王安石能在今日引起中外學者的興趣,端在他的經濟思想和我們的眼光接近。他的所謂「新法」,要不外將財政稅收大規模的商業化。他與司馬光爭論時,提出「不加賦而國用足」的理論,其方針乃是先用官僚資本刺激商品的生產與流通。如果經濟的額量擴大,則稅率不變,國庫的總收入仍可以增加。這也是現代國家理財者所共信的原則,只是執行於11世紀的北宋,則不合實際。
余英時:神宗與王安石共定國是以後,皇帝事實上已與以宰相為首的執政派聯成一黨,不復具有超越的地位。

『叄』 唐太宗如何促使政世局面的形成

唐太宗時期繁榮昌盛的局面叫「貞觀之治」

政治措施,唐初政治主要延隋舊制,唐太宗主要政治貢獻集中在納諫和用人上,兼聽是指廣泛聽取不同的意見和建議,不偏聽偏信;納諫是指君主接受正確的意見和批評,改正缺點、錯誤,防止政治上和個人的失誤。兼聽納諫是封建帝王重要的個人政治修養和品質、作風。要兼聽納諫,也是封建君主都知道的,但要做到卻是十分不容易的。

唐太宗力求成為明君,魏徽說:「君之所以明者,兼聽也;其所以暗者,偏信也」。他希望唐太宗能夠「兼聽納下」,成為一個有道明君。君主兼聽納諫,則「貴臣不得壅蔽」,「下情必得上通」。國家便能治理好。唐太宗很重視魏徵的意見,並在自己的行動中,盡可能兼聽納諫。 唐太宗與直言進諫的魏徵的關系,以及對魏徵進諫的態度,證明了他確實是個善於納諫的君主。魏徵有「恥君不及堯、舜」的忠誠,在貞觀年間,無論是國家政事,還是唐太宗的個人行為,只要他認為不妥的,便直言進諫,即使要冒犯唐太宗,也不退卻。唐太宗也認為,魏徵「每犯顏切諫,不許我為非,我所以重之也」。魏徵進諫,唐太宗納諫,成為封建社會君明臣賢的美談,唐太宗被譽為「從諫如流」的明君,是與魏徵不斷直諫密切有關的。唐太宗也從兼聽納諫中獲得政治上極大的好處。唐太宗深深體會到「明主思短而益善,暗主護短而永愚」。他要求臣下「務盡忠讜,匡救朕惡」。他也以「終不以直言忤意,輒相責怒」相許。而且每次都和顏悅色聽取批評意見。事實上,唐太宗對能直言進諫的官員,不僅不加責備,而且給以獎勵。如給事中張玄素諫修洛陽宮殿,賞絹200匹;孫伏伽諫刑賞不當,賞以價值百萬錢的蘭陵公主園;魏徵諫用人不當,賞絹500匹。這不僅表彰了進諫的臣下;而且也起到了引導進諫的作用。

貞觀年間,在唐太宗的倡導下,進諫蔚然成風,不僅大臣進諫,連宮中的長孫皇後、徐賢妃也能進諫。當以直諫著名的魏徵去世時,唐太宗十分難受,他說:「夫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以古為鏡,可以知興替;以人為鏡,可以明得失。朕常保此三鏡,以防己過。今魏徵殂逝,遂亡一鏡矣」。為此而悲泣久之。像唐太宗這樣以身作則兼聽納諫的皇帝,在封建時代,確實是不多見的。 為了讓子孫也能兼聽納諫,鞏固唐朝的統治,唐太宗還對進諫、納諫作了具體規定。他規定,三品以上官員人閣議事,要有諫官隨同,有失便諫。貞觀元年,唐太宗下詔「自是宰相入內平章國計,必使諫官隨人,預聞政事,有所開說,必虛己納之」。唐太宗還規定,五品以上京官,要輪流到宮中直宿,以便皇帝召見,詢問外間事務,了解民間疾苦,以及政事得失,使下情多少得以上達。

從唐代戶籍上的田籍出發,比較深入地論述了唐代均田制的性質與施行方面的一些疑難問題。翁俊雄《隋代均田制研究》(1984)不同意有些論著關於隋代只是承認一下北齊均田制、並末認真推行的觀點。認為隋頒布過新均田令,內容比豐富,並根據鉤稽考訂的零散史料論述了《隋書·食貨志》所載《田令》之遺漏、實行情況及其過於簡略的原因。胡如雷《也談『自田』兼論與唐代田制有關的一些問題》(1986)認為不論相符與否,「自田」均是均田制外私田。不能簡單地根據戶籍上登記的「已受田」判斷階級成份。戶稅便宜地主,損害貧苦農民。「自田」在每戶田籍上出現的至數,雖不能准確反映該戶私田多少,但各個不同時期「自田」至數增減,可大體反映其私田數量變化。宋家鈺的專著《唐朝戶籍法與均田制研究》(1988)及相關的論文通過對戶籍法的研究發現均田令實際上是國家關於土地佔有最高限額的規定,戶籍上的已受田就是來自祖業的私田,它們被劃分為口分田和永業田,是為了按照均田令審查民戶土地的繼承和轉讓的合法性,性質上是私田。王永興《論唐代均田制》(1987)一文也認為均田制是國家對私田的管理制度。翁雄《唐代職分田制度研究》(1990)認為職分田不是均田制的一個組成部分,或是從均田制中脫穎而出的,唐代官員政府取得收入中,職分田地租占重要地位,與官永業田比較,前者比較落後,後者有名無實。楊際平《均田制新探》(1991)肯定均田制的土地國有性質,但他通過對四至和自田的考察,認為永業田、口分田之外仍存在私田。武建國《均田制研究》(1992)對均田制進行了整體、系統的探索和研究,提出均田制下的永業田和口分田具有國有和私有兩重性質,認為封建國家對民戶土地的登記即所謂簿籍授受也體現了國家對土地的某種所有制關系。趙雲旗《隋代均田令補遺與分期》和《論隋代均田令的諸問題》(1993)對內容穿插交織、條理不清的田令予以考訂補遺,並討論了關於中男受田和職分田的問題。

賦稅與徭役。張澤鹹的《五代賦役史草》(1986)比較詳細地論述了賦稅和徭役問題,賦稅包括租庸調、地稅戶稅、資課勾剝、兩稅法、工商稅雜稅等;徭役包括力役、雜徭、色役、和庸和兵役。周殿傑《肅代之際的江淮和大歷財政改革》(1986)認為大歷改革中心課題是經濟低落出現的財政枯竭。特點是財政政策調整。它在唐代生活許多方面打下了烙印,深刻影響了整個封建社會後半期經濟發展途程。張澤咸《論田畝稅在唐五代兩稅法中的地位》(1986)認為新田畝稅始征於肅宗時。夏秋稅之名始於代宗時田畝稅。戶稅斂以夏秋,晚於田畝稅。田畝稅在兩稅法中占重要地位,但全國無統一稅額。附加稅不少隨田畝稅增派。朱睿根《唐代兩稅法前的戶稅》(1986)指出,戶稅是從解決官吏俸料錢發展演變而來。大歷時,戶稅包括庸調而成主稅。隋開皇三年已訂戶等。唐繼行隋三等戶制。武德九年立九等戶,迄肅宗末基本按九等定戶。定戶的資產包括廬舍、菜園等。趙和平《唐代兩稅法實行後兩個突出問題》(1986)認為錢重物輕和估法帶給勞動人民的災難,是兩稅法實行後的兩個突出問題,而其產生的原因則是政治上的腐敗、法令規定不完善,超越客觀條件。黃永年《論建中元年實行兩稅法的意圖》(1988)不同意兩稅法是唐政府迫於當時農民起義威力而被迫改革的產物的看法。認為實施兩稅法的主要意圖,在於從財政稅收來解決中央和地方的經濟矛盾。兩稅法在建中元年以後實施的認真與否,既和中央、地方勢力的消長有緊密關系,更證實實施這一稅法確實是一項向地方爭奪財權的重大措施。陳明光《唐朝兩稅三分制的財政內涵試析》(1988)認為通過實施兩稅三分制,中央財政完成了與地方財政「劃分收支」的程序,理順了自安史之亂以來中央與地方之間混亂不堪的預算收支關系,建立起國家預算新體系,收到鞏固中央集權、削弱地方割據傾向的政治效果,同時也展開了中央與地方爭奪兩稅收入的新斗爭。鄭學檬《唐代德兩朝黨爭和兩稅法》(1992)認為楊炎和劉晏的矛盾發展引起了理財政策的變化,其中兩稅法的頒布最為重要。楊炎改變理財政策的目的是剝奪劉晏的權力,帶有明顯的朋黨性質。楊際平在《中國賦役制度史》(1994)中對隋唐五代的賦役制度進行了探討。對於兩稅法長期以來分歧較大,對兩稅法與戶稅、地稅的關系是爭論的焦點,不過大多數學者贊成鞠清遠在《唐代經濟史》中提出的兩稅即是地稅和戶稅的觀點。對於兩稅法是否減輕了農民的負擔,丁柏傳《談對唐代兩稅法的再評價問題》認為兩稅法沒有減輕農民負擔,它不是商品生產和商品經濟發展的結果,不能反映商品貨幣關系發展水平。它是中國封建社會土地制度史、賦稅制度史和階級關系史一個重要界標。

資課是唐代賦役制度中較復雜的問題。鞠清遠、陶希聖《唐代經濟史》指出資課是官民皆納的代役錢。李春潤《唐開元以前的納資納課初探》(1983)和《略論唐代的資課》(1983)首次提出納資與納課的區別在於身份性,開元前的納資是有官資的人納錢代替色役,納課是課口納錢代役。對唐代資課的本意和特點作了較明確的論述。

教育方面,為了提供優良教育的環境,太宗建立了以國子監為首的京師學。包括在高祖時建立了國子學、太學、四門學,太宗時建立的律學和書學,增建校舍,足以容納二千名學生學習。又設弘文館,專門供皇族及高級官員子弟入讀,一時文教之風大盛,四夷君長都遣子弟來長安學習。

同時,太宗又注重編修書籍和歷史。他命令搜求民間死去學者的遺書。隋末,在洛陽的隋代藏書在運住長安途中都於黃河,勢余的只有一萬四千部,約九萬卷,但到太宗成立弘文館,其中就藏書二十多萬卷;太宗又認為南北朝時期經學分為南北兩學,經學紛雲,於是孔穎達加以整理,頒為《五經定本》,是為《五經正義》的稿本,成為科舉考試提供了基本。史學方面,太宗立國史館,編選南北朝及隋朝歷史,一方面以示唐室正統,另一方面從中汲取歷史教訓。

『肆』 草市是宋朝出現還是唐朝出現,你覺得哪個更合理,為什麼

草市的出現比唐朝還早。

東晉時期的建康也就是南京,城外就有草市。六朝時開始設立「草版市尉」對草市進行管權理。

草市也就是平時我們說的集市。可能集市在最初形成時市場房舍是用草蓋成的,又有說因初系買賣草料集市,所以叫「草市」。

在《詩經》的名篇《氓》中有這樣一句話「氓之蚩蚩,抱布貿絲」,意思是說一個叫氓的男人,嬉皮笑臉地抱著絲去集市交易。可見集市在春秋時代甚至很早就有了後來「草市」的雛形。

草市經過長期發展,一部分發展成居民點,個別成為縣城、商業市區。

所以,草市既不是出現在宋朝也不是出現在唐朝。確切的說,草市是在唐宋時期繁盛起來的。

自由集市

『伍』 唐太宗開創了怎樣的社會局面為此他在政治、 經濟方面分別採取了什麼主要措施

貞觀之治。
在政治上,進一步完善三省六部制,加強中央集權。
重視州回縣長官人選,提答高地方官素質。
經濟上,繼續推行均田制,獎勵墾荒,輕徭薄賦,讓農民生活安定。
在民族關繫上,堅決抵抗外族騷擾,加強國內名族間的友好聯系和經濟文化交流。

『陸』 宋太宗"令兩制議政豐之術以聞"出自哪本書宋神宗「『尤先理財』及令眾『政事之先理財為急』」出自哪裡

「尤先理財」在《宋史》中有記載。
宋史第十九卷 志第一百三十二 食貨下版一(會計)權

原文:「神宗嗣位,尤先理財。熙寧初,命翰林學士司馬光等置局看詳裁減國用制度,仍取慶歷二年數,比今支費不同者,開析以聞。」

其餘兩句不知。

『柒』 股票太宗交易什麼時候可以賣

交易時間可以賣

『捌』 如何評價重農抑商

在研究中國封建時代的商業政策時,大多數論者總以「重農抑商」或「崇本抑末」概而論之,並認為這是封建統治者們奉行不逾的「固定國策」。筆者認為這種說法是值得商榷的。如果我們認真考察中國古代各封建王朝推行的商業政策及其執行情況,得出的結論就會與此大不相同。一作為一個古老的農業國家,對農業的重視和依賴無疑是一個永恆的主題。因為它既是封建小農經濟的基礎,也是農業民族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前提。如甲骨卜辭中關於殷商統治者為祈求農業豐收而進行的種種活動;西周統治者每年舉行的隆重「藉禮」,以及封建統治者及其思想家關於「農者,天下之本」[①]的告誡等等,無不充分說明了人們對農業的重視和依賴。但是,抑商則未必,抑與不抑,或抑的程度如何,與當時社會經濟、政治條件的變化,以及統治階級和商人階層力量的對比變化有著密切的關系。 「重農抑商」作為一種政策思想,首倡於戰國中期法家代表人物商鞅[②]。公元前356年,商鞅在秦孝公的支持下推行變法。商鞅變法前的秦國,一方面農業人口十分缺乏,已到了免徵十年賦稅招徠三晉之民「使之事本」[③]的地步;另一方面,城市商業活動卻很興盛。針對這種情況,商鞅變法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重農抑商,獎勵耕織」。具體措施包括:(一)「使商無得糶,農無得糴」[④],禁止商人經營糧食買賣,杜絕商人利用年歲豐歉進行糧食投機,牟取暴利;(二)「重關市之賦」[⑤],加重商人的賦稅負擔;(三)令商人及其奴僕均負擔徭役,使「農逸而商勞」[⑥];(四)「食貴,糴食不利」[⑦],使商人以高價向農民購買食糧而受損;(五)「壹山澤」[⑧],由國家對鹽鐵等重要商品實行專賣。在上述諸措施中,又以重稅和鹽鐵專賣為其主要內容。這些政策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業資本的發展,鞏固了秦國地主階級政權,收到了「國以富強,百姓樂用,諸侯親服」[⑨]的效果。但是,我們從商鞅的抑商政策來看,雖然在經濟上對商業資本的發展採取了一些限制措施,可是在政治上卻並未對商人提出什麼限制或約束。而且,商鞅抑商政策的實質,一方面,在於通過國家對山澤之利的壟斷和對私營商業的干預,達到發展官營商業的目的;另一方面則在於禁止影響正常手工業和商業發展的奢侈品生產,以調整農商人口比例失調的矛盾。他說:「末事不禁,則技巧之人利,而游食者眾。」[⑩]這里的「末事」,當指那些奢侈品生產。因為商鞅明確指出:「能事本而禁末者,富。」[①①]既然把禁末列為富國強兵的條件之一,那麼,他所指的「末事」,就不可能是正常的商業和一般的手工業,而只能是奢侈品生產。對於商業的職能,商鞅還是給予了充分的肯定,如他說:「農、商、官三者,國之常食官也(食字衍,官猶職)。農闢地,商致物,官法民。」[①②]他顯然看到了商業在流通方面的作用,認為它與農業、官吏一樣,是國家不可或缺的社會職能。 真正從政治上提出抑商,並在理論上作了發揮的是戰國末年的韓非。他在《五蠹》篇中,稱「工商之民」是無益於耕戰而有害於社會的「五蠹」之一。明確提出要「使商工游食之民少而名卑,以趣(趨)本務而外末作」[①③]。這里,減少商工游食人數,是對商鞅抑商政策的繼承,而使其「名卑」,亦即降低其社會政治地位,則是韓非的首創。韓非的理論提出後,確實曾得到秦王嬴政的贊許,並將其付諸實施。秦王明令將「賈人」與「治獄吏不直者,諸嘗捕亡人、贅婿」[①④]等身份低賤者列為同類,後又將他們充征或戍邊,故遷魏之孔氏於南陽,徙趙之卓氏於臨邛等等。但仔細考察,秦王的抑商政策則既不嚴格,也缺少實際行動,而且主要矛頭是針對六國舊工商業貴族集團。對這些人實行強制遷徙,旨在摧毀他們在經濟、政治上的基礎;而同為巨商大賈的烏氏倮(姓烏氏,名倮,氏讀支)和寡婦清,就因為他們不是在六國境內成長起來的工商貴族,故非但不受限制,反而恩寵備至。由此可見,秦王朝推行「重農抑商」政策的政治目的是十分明確的。說它既不嚴格,又缺乏持續的行動,是因為被遷徙的工商業者並沒有受到具體的限制,他們到達遷徙地後很快又發達起來,如遷到南陽的孔氏照舊「大鼓鑄」,「家富數千金」;遷到臨邛的趙之卓氏也依然冶鐵煮鹽發家[①⑤]。 與秦王朝相比,西漢時期倒是在「抑商」方面有了更實質性的內容,持續時間也較長。漢高祖劉邦即位伊始,即下賤商令,規定:「賈人不得衣絲乘車」,本人及子孫 「不得仕宦為吏」[①⑥],而且還頒布了「輕田稅」令,使「重農抑商」在實踐層面上有了較大的發展。中經惠、文、景諸朝,直到武帝時,還任用桑弘羊等人理財,在商業政策上推行鹽鐵專賣、均輸、平準等,打擊富商大賈對經濟的壟斷和市場的操縱。這與西漢初年的政治、經濟形勢有關。在政治上,由於秦王朝對六國舊工商業貴族打擊不力,使他們在西漢初年仍「連車騎,交守相」[①⑦],對新興的地主階級政權構成威脅。在經濟上,西漢建立之初,萬象凋敝,農業勞動力十分缺乏,農業「戶口不得而數者十二三」[①⑧],經濟衰敗到「民無藏蓋」,「天子不能具鈞駟」[①⑨]的地步。可是,一些富商大賈和豪強地主卻仍在瘋狂地兼並土地,掠奪人口,「商人兼並農人,農人所以流亡者」[②⑩]的現象普遍存在。正是在這種情況下,西漢初年的統治者才採取了上述抑商措施。 隨著西漢社會經濟日漸恢復,抑商政策也逐步鬆弛。到惠帝、高後時,商人「乘堅策馬,履絲曳縞」[②①]已成合法。到武帝時期,抑商內容就只剩下打擊富商大賈兼並土地和壟斷經濟了,這從桑弘羊理財所採取的措施中完全可以看得出來。如鹽鐵專賣、均輸、平準等無一不是針對富商大賈的,而對中小商人則不僅不抑,還提出了一些有利於他們發展的政策和主張。如桑弘羊一上台就提出「農商交易,以利本末」的口號,主張「開本末之途,通有無之用」,「使農商工師各得所欲 」[②②],實際是農商並重。桑弘羊等人以商人之後裔上台執政,本身已使漢初的賤商令化為烏有。所以,元代史學家馬端臨評論說:桑弘羊等人上台,使「市井子孫不能為吏之法盡廢矣」[②③]。西漢末年,有人曾奏請哀帝重申「賈人皆不得名田、為吏」之令,也只落得個被擱置不問的結果[②④]。 東漢政權,本身就是在豪強富商的支持下建立起來的。光武帝劉秀本人就是地主兼商人出身。因此,通觀東漢時期的歷史,除了桓譚曾提出「禁民二業」的主張之外,幾乎再找不出一點抑商的影子。即使這一點,到漢明帝時,因地方官禁民二業而影響農民因地制宜,在屯騎校尉劉般的建議下也被明令取消了。這樣,原本就徒有其表的「抑商」政策最後連「表」也沒有了。所以,東漢時期,商業資本的發展,達到了十分驚人的程度。這可以從東漢末年仲長統的一段描述中窺其端倪:「豪人之室,連棟數百,膏田滿野,奴婢千群,徒附萬計。船車賈販,周於四方,廢居積貯滿於都城。睇盼則人從其目之所視,喜怒則人從其心之所慮」,「身無半通青綸之命,而有三辰龍章之服,不為編戶一伍之長,而有千室名邑之役。榮樂過於封君,勢力侔於守令。」[②⑤]仲長統的記載只是一個事例,類似的例子還很多,限於篇幅不多贅述。 魏晉南北朝時期,情況比較特殊。在此三百六十餘年間,除西晉短暫的統一外,其餘大部分時間都處在割據分裂狀況。大體上在三國兩晉時鹽鐵實行專賣。南北朝時,專賣時興時廢。西晉時頒布過一些賤商令,如規定商人的衣著服飾等[②⑥]。其他時期則基本上沒有什麼賤商或抑商法令頒布。相反,在三國時期,大商人與武裝力量結合,在政治上取得了很高的地位。如西蜀時期的大商人張世耳、蘇雙以及貨殖世家糜竺,前者以巨資資助劉備起兵,後者則以妹嫁與劉備,以致出現「貨殖之家,俟服玉食,婚姻葬送,傾家竭產」[②⑦]的局面。對於這一時期的專賣,也要進行具體分析。因為長期處於戰亂之中,社會經濟瀕臨崩潰邊緣,各武裝力量和軍事政權若不對一些重要商品進行專營,就無法保證重要的生產、生活和軍事必需品的供應。所以,此時實行專賣,並不具有抑商的意圖。 隋和唐初,統治者又曾重提漢初賤商之令,禁止工商業者入仕為官。如唐太宗初定官品時曾說:「設此官員,以待賢士。工商雜色之流,假令術逾儔類,正為厚給財物,必不可超授官秩,與朝賢君子,比肩而立,同坐而食。」[②⑧]高宗時還仿劉邦之法,對工商業者的車騎、服飾等作了規定,「禁工商不得乘馬」,只准穿白衣,不準著黃[②⑨]等等。但是,由於隋唐時期社會經濟恢復很快,國勢強盛,百姓安居樂業,中國封建王朝處於最強盛的時期。因此,此時對商業和商人的限制並不嚴厲。唐初的賤商令,從根本上講仍是徒有其名,並無其實。它不僅對富商大賈不起絲毫作用,而且本身又與唐初實行的經濟開放政策相矛盾。唐政府實行減輕商稅政策,使那些名不列市籍,身不在市肆的富商大賈們,不僅不受賤商令的限制,而且利用唐初有利的經濟形勢,大展宏圖。因此,唐建立不久,私營商業就得到了蓬勃發展,商業資本迅速膨脹,以致出現了許多像鄒鳳熾那樣「其家巨富,金寶不可勝計,常與朝貴游」[③⑩]的富商大賈。到中宗時期,賤商令已開始被賣官令所代替,其時用錢三十萬「則別降墨敕除官,斜封為中書」[③①],「遂使富商豪賈,盡居纓冕之流」[③②]。穆宗長慶二年(公元822年),又詔許藩鎮保薦人物替升屬下武將缺額,於是,「富賈、胥吏,爭賂藩鎮,牒補列將而薦之,即升朝籍。」[③③]這樣,工商雜流不能入仕的限制便被徹底沖破了。

『玖』 唐太宗開創了怎樣的政治局面為此他在政治 經濟和文化教育方面分別採取了什麼主要

唐太宗時期繁榮昌盛的局面叫「貞觀之治」

政治措施,唐初政治主要延隋舊制,唐太宗主要政治貢獻集中在納諫和用人上,兼聽是指廣泛聽取不同的意見和建議,不偏聽偏信;納諫是指君主接受正確的意見和批評,改正缺點、錯誤,防止政治上和個人的失誤。兼聽納諫是封建帝王重要的個人政治修養和品質、作風。要兼聽納諫,也是封建君主都知道的,但要做到卻是十分不容易的。

唐太宗力求成為明君,魏徽說:「君之所以明者,兼聽也;其所以暗者,偏信也」。他希望唐太宗能夠「兼聽納下」,成為一個有道明君。君主兼聽納諫,則「貴臣不得壅蔽」,「下情必得上通」。國家便能治理好。唐太宗很重視魏徵的意見,並在自己的行動中,盡可能兼聽納諫。 唐太宗與直言進諫的魏徵的關系,以及對魏徵進諫的態度,證明了他確實是個善於納諫的君主。魏徵有「恥君不及堯、舜」的忠誠,在貞觀年間,無論是國家政事,還是唐太宗的個人行為,只要他認為不妥的,便直言進諫,即使要冒犯唐太宗,也不退卻。唐太宗也認為,魏徵「每犯顏切諫,不許我為非,我所以重之也」。魏徵進諫,唐太宗納諫,成為封建社會君明臣賢的美談,唐太宗被譽為「從諫如流」的明君,是與魏徵不斷直諫密切有關的。唐太宗也從兼聽納諫中獲得政治上極大的好處。唐太宗深深體會到「明主思短而益善,暗主護短而永愚」。他要求臣下「務盡忠讜,匡救朕惡」。他也以「終不以直言忤意,輒相責怒」相許。而且每次都和顏悅色聽取批評意見。事實上,唐太宗對能直言進諫的官員,不僅不加責備,而且給以獎勵。如給事中張玄素諫修洛陽宮殿,賞絹200匹;孫伏伽諫刑賞不當,賞以價值百萬錢的蘭陵公主園;魏徵諫用人不當,賞絹500匹。這不僅表彰了進諫的臣下;而且也起到了引導進諫的作用。

貞觀年間,在唐太宗的倡導下,進諫蔚然成風,不僅大臣進諫,連宮中的長孫皇後、徐賢妃也能進諫。當以直諫著名的魏徵去世時,唐太宗十分難受,他說:「夫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以古為鏡,可以知興替;以人為鏡,可以明得失。朕常保此三鏡,以防己過。今魏徵殂逝,遂亡一鏡矣」。為此而悲泣久之。像唐太宗這樣以身作則兼聽納諫的皇帝,在封建時代,確實是不多見的。 為了讓子孫也能兼聽納諫,鞏固唐朝的統治,唐太宗還對進諫、納諫作了具體規定。他規定,三品以上官員人閣議事,要有諫官隨同,有失便諫。貞觀元年,唐太宗下詔「自是宰相入內平章國計,必使諫官隨人,預聞政事,有所開說,必虛己納之」。唐太宗還規定,五品以上京官,要輪流到宮中直宿,以便皇帝召見,詢問外間事務,了解民間疾苦,以及政事得失,使下情多少得以上達。

從唐代戶籍上的田籍出發,比較深入地論述了唐代均田制的性質與施行方面的一些疑難問題。翁俊雄《隋代均田制研究》(1984)不同意有些論著關於隋代只是承認一下北齊均田制、並末認真推行的觀點。認為隋頒布過新均田令,內容比豐富,並根據鉤稽考訂的零散史料論述了《隋書·食貨志》所載《田令》之遺漏、實行情況及其過於簡略的原因。胡如雷《也談『自田』兼論與唐代田制有關的一些問題》(1986)認為不論相符與否,「自田」均是均田制外私田。不能簡單地根據戶籍上登記的「已受田」判斷階級成份。戶稅便宜地主,損害貧苦農民。「自田」在每戶田籍上出現的至數,雖不能准確反映該戶私田多少,但各個不同時期「自田」至數增減,可大體反映其私田數量變化。宋家鈺的專著《唐朝戶籍法與均田制研究》(1988)及相關的論文通過對戶籍法的研究發現均田令實際上是國家關於土地佔有最高限額的規定,戶籍上的已受田就是來自祖業的私田,它們被劃分為口分田和永業田,是為了按照均田令審查民戶土地的繼承和轉讓的合法性,性質上是私田。王永興《論唐代均田制》(1987)一文也認為均田制是國家對私田的管理制度。翁雄《唐代職分田制度研究》(1990)認為職分田不是均田制的一個組成部分,或是從均田制中脫穎而出的,唐代官員政府取得收入中,職分田地租占重要地位,與官永業田比較,前者比較落後,後者有名無實。楊際平《均田制新探》(1991)肯定均田制的土地國有性質,但他通過對四至和自田的考察,認為永業田、口分田之外仍存在私田。武建國《均田制研究》(1992)對均田制進行了整體、系統的探索和研究,提出均田制下的永業田和口分田具有國有和私有兩重性質,認為封建國家對民戶土地的登記即所謂簿籍授受也體現了國家對土地的某種所有制關系。趙雲旗《隋代均田令補遺與分期》和《論隋代均田令的諸問題》(1993)對內容穿插交織、條理不清的田令予以考訂補遺,並討論了關於中男受田和職分田的問題。

賦稅與徭役。張澤鹹的《五代賦役史草》(1986)比較詳細地論述了賦稅和徭役問題,賦稅包括租庸調、地稅戶稅、資課勾剝、兩稅法、工商稅雜稅等;徭役包括力役、雜徭、色役、和庸和兵役。周殿傑《肅代之際的江淮和大歷財政改革》(1986)認為大歷改革中心課題是經濟低落出現的財政枯竭。特點是財政政策調整。它在唐代生活許多方面打下了烙印,深刻影響了整個封建社會後半期經濟發展途程。張澤咸《論田畝稅在唐五代兩稅法中的地位》(1986)認為新田畝稅始征於肅宗時。夏秋稅之名始於代宗時田畝稅。戶稅斂以夏秋,晚於田畝稅。田畝稅在兩稅法中占重要地位,但全國無統一稅額。附加稅不少隨田畝稅增派。朱睿根《唐代兩稅法前的戶稅》(1986)指出,戶稅是從解決官吏俸料錢發展演變而來。大歷時,戶稅包括庸調而成主稅。隋開皇三年已訂戶等。唐繼行隋三等戶制。武德九年立九等戶,迄肅宗末基本按九等定戶。定戶的資產包括廬舍、菜園等。趙和平《唐代兩稅法實行後兩個突出問題》(1986)認為錢重物輕和估法帶給勞動人民的災難,是兩稅法實行後的兩個突出問題,而其產生的原因則是政治上的腐敗、法令規定不完善,超越客觀條件。黃永年《論建中元年實行兩稅法的意圖》(1988)不同意兩稅法是唐政府迫於當時農民起義威力而被迫改革的產物的看法。認為實施兩稅法的主要意圖,在於從財政稅收來解決中央和地方的經濟矛盾。兩稅法在建中元年以後實施的認真與否,既和中央、地方勢力的消長有緊密關系,更證實實施這一稅法確實是一項向地方爭奪財權的重大措施。陳明光《唐朝兩稅三分制的財政內涵試析》(1988)認為通過實施兩稅三分制,中央財政完成了與地方財政「劃分收支」的程序,理順了自安史之亂以來中央與地方之間混亂不堪的預算收支關系,建立起國家預算新體系,收到鞏固中央集權、削弱地方割據傾向的政治效果,同時也展開了中央與地方爭奪兩稅收入的新斗爭。鄭學檬《唐代德兩朝黨爭和兩稅法》(1992)認為楊炎和劉晏的矛盾發展引起了理財政策的變化,其中兩稅法的頒布最為重要。楊炎改變理財政策的目的是剝奪劉晏的權力,帶有明顯的朋黨性質。楊際平在《中國賦役制度史》(1994)中對隋唐五代的賦役制度進行了探討。對於兩稅法長期以來分歧較大,對兩稅法與戶稅、地稅的關系是爭論的焦點,不過大多數學者贊成鞠清遠在《唐代經濟史》中提出的兩稅即是地稅和戶稅的觀點。對於兩稅法是否減輕了農民的負擔,丁柏傳《談對唐代兩稅法的再評價問題》認為兩稅法沒有減輕農民負擔,它不是商品生產和商品經濟發展的結果,不能反映商品貨幣關系發展水平。它是中國封建社會土地制度史、賦稅制度史和階級關系史一個重要界標。

資課是唐代賦役制度中較復雜的問題。鞠清遠、陶希聖《唐代經濟史》指出資課是官民皆納的代役錢。李春潤《唐開元以前的納資納課初探》(1983)和《略論唐代的資課》(1983)首次提出納資與納課的區別在於身份性,開元前的納資是有官資的人納錢代替色役,納課是課口納錢代役。對唐代資課的本意和特點作了較明確的論述。

教育方面,為了提供優良教育的環境,太宗建立了以國子監為首的京師學。包括在高祖時建立了國子學、太學、四門學,太宗時建立的律學和書學,增建校舍,足以容納二千名學生學習。又設弘文館,專門供皇族及高級官員子弟入讀,一時文教之風大盛,四夷君長都遣子弟來長安學習。

同時,太宗又注重編修書籍和歷史。他命令搜求民間死去學者的遺書。隋末,在洛陽的隋代藏書在運住長安途中都於黃河,勢余的只有一萬四千部,約九萬卷,但到太宗成立弘文館,其中就藏書二十多萬卷;太宗又認為南北朝時期經學分為南北兩學,經學紛雲,於是孔穎達加以整理,頒為《五經定本》,是為《五經正義》的稿本,成為科舉考試提供了基本。史學方面,太宗立國史館,編選南北朝及隋朝歷史,一方面以示唐室正統,另一方面從中汲取歷史教訓。

其實關於唐太宗時期的綜述,完全可以買範文瀾先生的《中國通史》來看,裡面有很詳細的記述,不用這么費勁

『拾』 唐太宗怎樣「高薪養廉」

唐太宗李世民是一代雄主,他當然也很看不起商人。有一回,他曾對重臣房玄齡囑咐說:「朝廷的各種官位,都是為賢人們准備的,那些工商雜流,即便人才出眾,也只可以讓他們多多發財,一定不能授以官職,使得他們能夠與賢人君子並肩而立,同席而食。」這段話在後世非常出名,被歷代治國者奉為圭臬。此外,唐太宗還在服飾上對各種身份的國民進行特別的標識,五品以上的官員可以穿紫袍,六品以下的穿緋綠的官服,胥吏的衣服是青色的,一般百姓是白色的,軍士是黃色的,而商賈則必須是黑色的。
盡管如此,唐太宗還是有用得著商人的地方。

任何統治者要名垂青史,都得干好兩件事,一是輕賦薄徭,二是官員清廉,李世民明白這個理。唐代的稅賦很輕,公元626年,李世民即位當月就頒布詔令,下令把潼關以東的關卡全部停廢,以讓貨物自由交易。同時,唐朝嚴禁官員經商。

輕賦薄徭和官員清廉當然可以起到休養民間的作用,但是也引發了另外的一個問題:稅賦收得少了,行政性費用也就捉襟見肘了,政府哪裡有錢來養活這些官吏,以保證他們不貪污、不受賄、不以權謀私?於是,唐太宗就想出了一個十分古怪的主意—「公廨錢」制度,就是對富豪家庭定向徵收一筆「特別財產稅」,以此來養活政府的官員。

早在高祖時期,朝廷就對天下的富商進行了一次資產清查,並規定「每歲一造冊,三年一造籍」。在把人數基本摸清楚的前提下,到了公元637年(貞觀十一年),唐太宗下達詔書,容許長安70多所衙門,每所可選「身能估販、家足資財」的商人九名,號稱「捉錢令史」,每人貸予「公廨錢」5萬錢,用於商業活動,每月納利息4000錢,一年4.8萬錢,以單利計算,年利率約為100%。這一政策很快在全國各州普遍實行。

當時被徵收特別稅的商人家庭約為7000戶。唐朝初期,官員人數非常之少,貞觀年間,中央政權機構中的文武官員最少時只有643人,也就是長安城的700來位「捉錢令史」,每人養活一個官員。

公廨錢制度在唐代執行了很久,玄宗初年,年利率降低為70%,繼而再降到50%,每筆強迫貸款金額也有降低。被選中的商人所獲權益,早期是當官吏,後來則改為免除徭役。唐太宗發明的這個制度,在後世的學術界引起過很大的爭議。褒之者認為,這一制度雖然「粗糙」卻很直接,政府養活了官員又巧妙地避免了廣征稅賦。貶之者則認為,這是對富有家庭的一次強制性的制度盤剝,它雖然比漢武帝的算緡令溫和一些,不過本質卻是一致的。另外,100%的高利率亦是對全國金融市場的破壞,富戶很可能以類似利率放貸給一般平民,從而導致全社會資金流通成本的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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